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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從源頭上控制畜禽養殖的污染,合理布局場點,促進縣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全面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群眾生產生活條件,實現畜禽養殖業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政策文件,結合我縣畜牧養殖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劃分依據及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3.《關于進一步深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態畜牧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4.《縣城市總體規劃》
5.《縣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
6.《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規范》
7.《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二、分類區劃管理
畜禽生態養殖綜合治理總體實行區劃分類管理,分別為禁養區、限養區和非禁限養區。
1.禁養區:指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等規定的禁止畜禽養殖區域。
2.限養區:指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等規定的限制畜禽養殖的區域
3.畜禽養殖非禁養區是指除禁養區、限養區以外區域,原則上作為畜禽養殖可養區。
三、分類區劃范圍
(一)畜禽養殖禁養區范圍
1.城市建成區:北岙城市建成區內。
2.水源保護區:縣、鄉鎮(街道)重點飲用水源的一、二級保護區內。
3.風景旅游名勝區:縣級以上旅游風景區和歷史文物遺跡保護區的規劃紅線內。
4.交通干線、主要縣級交通主干道兩側外延50米范圍,鄉村公路兩測外延20米范圍。
5.公共場所:學校(不包括私人培訓機構)、醫院、鄉鎮街道衛生院200米范圍內的區域.
6.已經規劃的工業區包括楊文工業區、南塘工業區等100米范圍內的區域.
7.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殊保護的其它區域。
(二)畜禽養殖非禁限養區域
《縣精品農業十年規劃》劃定的農業精品園區,為我縣非禁限養區域,詳見附圖。
(三)畜禽養殖限養區范圍
禁養區和非禁限養區以外的區域為畜禽養殖限養區域。
四、保障措施
(一)廣泛宣傳,公眾監督。各鄉鎮(街道)及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向全社會廣泛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宣傳,特別是要大力加強面向農村的宣傳,及時報道對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畜禽養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強大的輿論監督聲勢。
(二)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分方案是保護和改善我縣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證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的依據,縣人民政府將根據劃分要求,把任務指標作為目標責任制,落實到各鄉鎮(街道)和部門進行考核,做到任務具體,責任到位。各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方案,盡快制訂關停、搬遷和整治方案,做到統一規劃,逐個落實。
(三)完善法規,嚴格執法。縣環保局應加大執法力度,對各類畜禽養殖場依法進行排污申報登記,經審核批準后發放《排污許可證》,并加強監督檢查,各類畜禽養殖場做到按照《排污許可證》核定的排放總量排放污染物,對嚴重污染環境的養殖場依法嚴厲查處。
(四)樹立典型,穩步推廣。縣環保局、農林水利局等部門應加強對畜禽養殖業的指導和管理,采取切實措施,大力推廣干濕分離、沼氣化處理、有機復合肥加工、養殖—沼氣—種植等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用技術和生態養殖模式,進一步加大畜禽排泄物綜合利用力度,促進畜牧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五、其他
本方案從發文之日起實施,縣人民政府于2005年12月14日的《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分方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