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農村合作醫療門診統籌實施方案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指導思想
為進一步完善我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制度,發揮新農合制度互助共濟的作用及鄉村兩級衛生醫療機構提供基本衛生服務的功能,擴大受益面,引導參合農民有病早治,減少不必要的住院。
二、基本原則
(一)保障門診基本醫療,滿足參合農民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治需求。
(二)以區、鄉(鎮)村兩級醫療機構的門診服務為主體,引導病人就近就醫。
(三)普通門診統籌與慢特病門診統籌同步推進,擴大門診受益面。
(四)對醫療機構實行“即時結算、審核撥付”、對病人實行“以戶為單位總額控制”的方式,合理控制門診費用增長,力求基金平衡。
三、資金來源、用途及管理
新農合基金在提取10%風險金以后,將可用基金的20%用作門診統籌資金。
門診統籌資金主要用于參合病人在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費用、特慢病門診費用及年度內以參合個人為單位,累計普通門診醫藥費超過1**元的大額普通門診醫藥費補償。
門診統籌資金由區合管中心實行專戶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管理與監督。
四、補償程序
參合門診病人須持《合作醫療就診證》(慢性病患者還需持《慢性病門診醫療卡》)等有效證件在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就診。
(一)普通門診。經治醫生必須核驗患者《合作醫療就診證》,由定點醫療機構當場為就診病人墊付應該補償的門診醫藥費用,墊付的費用由醫療機構每月1-5日與區合管中心結算一次。結算時定點醫療機構須提供“門診補償登記匯總表”(含患者簽名、聯系電話)、“收費發票(機打原始票據)”等材料。
(二)慢特病門診。慢性病門診的費用補償與結算程序按《**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修訂)》執行。
(三)大額門診。視年終資金節余情況,年度內以參合個人為單位,在區級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累計醫藥費用超過1**元的,年終結算一次。結算時,本人須提供原始機打票據(結算聯)”、門診病歷、就診證復印件等材料。
(四)所有門診醫療費用結報必須提供原始票據。
五、門診補償比例與額度
(一)普通門診費用補償不設起付線,實行總額控制。單次門診費用按30%比例給予補償。每次最多補償15元,每天限補償一次,每年度每戶門診補償總額不超過戶內參合人均20元總和。
(二)常見慢性病門診補償不設起付線,其可補償費用的補償比例為40%。年度補償總額不超過2**元,可以隨時結報。也可以定期累計結報一次。
(三)特殊慢性病的門診補償不設起付線,其可補償費用直接比照同級醫院住院補償政策執行,可每季度結報一次。
(四)視年終資金節余情況,大額門診醫藥費一年結報一次,具體補償比例提請區新農合管理委員會研定。
六、門診費用補償范圍
(一)《**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品目錄(**年版)》和《國家基本藥品目錄》內的藥品費用。
(二)除掛號費以外的注射費、清創縫合及外科換藥費、針灸及拔火罐等常規診療費用。
(三)X線、心電圖、B超、化驗等常規檢查費用(僅限于區、鄉鎮兩級醫療機構)。
七、門診定點資格和醫療規范的管理
(一)門診統籌定點資格的管理。區、鄉(鎮)村級醫療機構自愿申報定點資格,經區合管中心考核評估、區衛生局審批后向社會公布,確定醫療機構的門診統籌定點資格。區級醫院和鄉鎮衛生院直接確定為門診定點醫療機構,村衛生室計算機管理與區新農合管理經辦機構無縫對接是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的必備條件之一。區合管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簽定服務協議,實行協議管理。
(二)門診醫療服務規范管理。門診定點醫療機構須使用縣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作的《**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補償登記表》和《**省醫療衛生單位門診醫藥費收據》,得到補償的門診患者在門診補償登記表上簽名,并留下住址和聯系電話號碼。
(三)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所墊付的費用,必須如實完整填寫在《合作醫療就診證》門診統籌補償欄內;漏填費用,一經查實,由該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四)鄉(鎮)政府所在地衛生院對轄區范圍內的村級定點醫療機構統一進行財務、藥品、報銷等管理。
(五)嚴格控制目錄外藥品比例。各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嚴格按照本方案等有關規定執行。區級定點醫療機構《目錄》外藥品必須控制在10%以內,鄉(鎮)級定點醫療機構《目錄》外藥品控制在5%以內,村級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目錄》外藥品。
(六)參合農民到區外醫療機構門診就診或藥店購藥的醫藥費用,不享受門診補償待遇。
八、門診統籌的監督管理
(一)村級定點醫療機構,實行藥品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定價。
(二)各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應建立門診醫療補償臺賬,實行計算機管理,嚴格審核門診醫療費用補償情況,做到合作醫療證、門診醫療補償臺賬相符。
(三)實行公示制。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將門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常用藥品價格等信息公開張貼,將參合農民獲得的門診補償情況按月及時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四)嚴格監督檢查。區衛生行政部門及新農合管理經辦機構定期和不定期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檢查和暗訪,接受參合農民和社會各界的舉報,對在門診統籌補償工作中用弄虛作假、醫患串通、分解處方、人情方、假發票、虛報冒領等辦法套取門診統籌基金的,一經發現,責令追回違規的新農合基金補償款,視情節輕重拒付該定點醫療機構當月門診補償墊付款,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責任,情節嚴重的對醫療機構取消其門診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對參合人員取消其參合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五)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區合管中心對外公布投訴電話,并在定點醫療機構設立舉報箱,及時受理、查處、回復群眾投訴事項。
九、本方案從**年1月1日起實施,由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