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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占用鄉村土地要依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彌補。征用、占用鄉村土地耕地的彌補費用包括土地彌補費、安排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彌補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平調挪用,土地彌補費歸被征占用土地的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二)安排補助費可分別下列情況處置。由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頓的安排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頓的安排補助費發放給被安排人員個人或者在征得被安排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平安費用。需要安頓的人員由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安頓的安排補助費支付給鄉村集體經濟組織。
(三)要嚴格依照相應的征地彌補、安排方案的規范和規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彌補費。及時全額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個人。
二、鄉村土地彌補費的管理和使用
要依照農業部《關于加強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彌補費監督管理指導工作的意見》農經發〔〕1號)和新《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定及時足額轉入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積公益金帳戶,留歸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彌補費屬農民集體資產。鄉鎮鄉村經營管理站在會計核算上要專戶管理,??顚S谩T摽钣糜诎l展集體經濟、組織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使用和管理情況要定期向農民公開,接受村民主理財小組和農民群眾的民主監督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以前未納入鄉鎮農經站管理的彌補費也必需全部納入鄉鎮農經站統一代管。
三、鄉村土地彌補費的審計監督
審計結束后要及時將審計結果向群眾公布。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中辦發〔〕17號)要求,市、鄉兩級鄉村經營管理部門和鄉村審計機構要定期對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彌補費的撥付、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對查出挪用或私吞征地彌補費的要責成責任人將挪用或私吞的征地彌補費用如數退還給集體;涉及國家工作人員及村干部違法亂紀的要提出處置意見,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置;對于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