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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全省農牧區住房建設工作會議精神,扎實推進我州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充分發揮農牧區住房建設在統籌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中的作用,改善農牧民群眾居住條件,提高農牧民生活水平,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新牧區建設,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全省農村牧區住房建設的相關精神要求,結合州情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堅持把推進農村牧區住房建設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突破口,作為統籌城鄉發展、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新牧區建設、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來抓,準確把握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工作的階段性特征和群眾住房的需求變化,緊緊抓住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和城鄉一體化發展的歷史機遇,以擴大內需、拉動消費、改善民生為主線,以農牧區困難群眾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和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為載體,進一步解放思想,創新工作思路,落實好強農惠農政策,把農村牧區住房建設與小城鎮建設、新農村新牧區建設、貧困地區異地扶貧搬遷工程及產業結構調整緊密結合起來,堅持規劃先導,統籌項目資金,落實責任主體,強化工作措施,確保全州農村牧區住房建設上一個新臺階。
(二)基本原則
規劃先行,分類指導。按照統籌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的要求,全面編制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和村級規劃,以科學、規范的村鎮建設規劃引領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科學編制農牧區住房建設規劃,合理確定村莊布局、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引導農牧民建設安全節能環保實用型住房,并適度向縣城、集鎮集中。
統籌安排,整村推進。按照“相對集中、突出重點、統籌兼顧、整體推進”的工作思路,優先選擇基礎條件較好的村作為示范村,集中投放農村牧區住房建設項目,并圍繞示范村建設,整合農村牧區各類住房建設和各類基礎設施、村莊環境整治、扶貧開發和產業發展等涉農涉牧項目,集中實施,整村推進,切實發揮項目和資金的整體效益,以點帶面,有序推進,避免分散建設、重復建設。
基礎配套,突出特色。按照“整合資源、集中投入、整村打造、整村配套”的要求,堅持把住房建設與完善基礎設配套建設緊密結合起來,通過整村推進,著力實現村莊建設規劃一步到位,困難群眾危房全部解決,游牧民全部定居,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同步建設,村莊面貌煥然一新的目的。高度重視住房特色建設,精心設計民居建筑方案,確定不同地方、不同民族、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建筑民居風格,突出反應地域特征、民族特色、時代風貌,體現文化內涵及建筑風貌的多樣性。
完善機制,落實責任。整合政府、社會和專業技術資源,建立“專業人員+農村能人”的規劃編制機制,嚴格規劃成果評審驗收制度,確保規劃編制質量。建立政府統籌、部門配合、整合資源、集中投放、分口實施的工作機制,完善資金、土地、財稅等政策激勵機制,嚴格落實住房建設工作責任制,逐級簽訂目標責任書,建立健全考核問責機制,切實保證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工作的順利實施。
(三)目標任務。年全州農牧區住房堅持以“千村建設、百村示范”工程為平臺,按照以點帶面、集中實施、整村推進的工作要求,突出抓好全州8個示范村和350個自然村的住房建設工作,確保省級下達的全州獎勵性住房10250戶、危房改造4800戶、游牧民定居5560戶等各項任務(具體任務分解見附表)順利啟動建設,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務。要求農牧區各類住房務必于4月中旬以前全面開工建設,并確保年度結轉的游牧民定居工程于8月底前全部竣工,入住率達到80%以上;本年度游牧民定居建設任務于年底前完成80%以上工程量,集中建設率達到70%以上;農村危房改造和獎勵性住房建設任務于年底前完成95%的工程量。同時,按照住房建設與基礎配套并重、建設新房與治理舊貌并舉的要求,在推進住房建設的過程中,必須強化基礎設施建設,大力開展村莊環境綜合整治,促進形成基礎設施全面配套、公共服務功能齊全、清潔機制基本建立、生產條件有效改善、生活質量明顯提高、村莊面貌煥然一新的良好發展格局。
二、建設方式與標準
(一)建設方式。年全州農牧區住房建設以“千村建設、百村示范”工程項目中確定的農牧戶為主,主要方式為新建和改建(主要指原址翻建,下同)。要合理布局、節約用地,倡導建設多層樓房的農村社區。同時,鼓勵有條件和符合條件的農牧民購買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到城鎮實現定居。對城鎮規劃區內土地整合或集中連片開發、整村異地搬遷的村莊,可集中建設農民住宅小區。建設模式除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推進全省農村牧區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政辦〔〕50號)文件明確提出的舊村改造型、異地搬遷型、合村并點型、村企聯建型、房地產開發型5種模式外,我州還可采用進城購房模式:即打破區域限制,鼓勵和支持農牧民進城,并享受戶籍、住房等優惠政策;進城農牧民可在州內任何城鎮購買商品房或城鎮保障性住房;愿進城從事二、三產業的農牧區住戶,政府為其提供3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超過政府提供面積部分還可享受游牧民定居、農村危房改造、獎勵性住房等補助資金,再不足部分由農牧民自籌,獎補資金隨戶走;庫區移民購買城鎮保障性住房,政府為其提供30平方米的廉租住房,超面積部分由電站建設業主承擔,庫區移民中的特困戶可以按照相關標準配套獎勵性住房、危房改造項目。及時為進城定居的農牧民辦理房屋產權證,并注明政府提供的住房面積屬公產,個人購買部分屬私產。
(二)建設標準。在滿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獎勵性住房新建、改建單戶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小于50平方米,危房改造建筑面積達到45—60平方米,游牧民定居建筑面積不小于60平方米。其中,游牧民定居和城鎮保障性住房項目捆綁整合建設并進城定居的牧戶,建房標準不得低于80平方米。建房設計和建設標準要滿足農牧民生產生活需要,體現民族和地方建筑風格,并大力引導推廣安全節能環保的新型建筑結構體系、新型墻體材料和散裝水泥,推進住房建設的技術進步。
三、資金籌集、補助標準、補助對象和建設步驟
(一)資金籌集。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資金以農戶自籌為主、政府獎補和住房建設融資信用平臺貸款為輔進行籌集;游牧民定居工程、危房改造建設資金以政府補助和農牧民籌集相結合的方式籌集。
(二)補助標準
1、獎勵性住房省級財政按每戶平均5000元,直補建房農戶。
2、游牧民定居補助標準為:國家補助每戶2.5萬元;省級配套、縣每戶1.6萬元,、、縣每戶0.5萬元;州縣配套、縣每戶0.2萬元,、、縣每戶0.5萬元(州縣配套比例為3∶7);牧民自籌、縣戶均不低于0.5萬元,、、縣戶均不低于1萬元;定居房屋建筑面積增加部分由牧民自籌解決,州縣配套資金各地可視游牧民貧困程度區別對待,盡量向貧困戶傾斜。
3、危房改造工程補助標準可結合新建、改建等不同情況和困難群眾自建能力,一次性補助5000元—35000元。
(三)補助對象
1、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獎補對象為已納入年度示范村和自然村住房建設計劃,按時完成住房建設任務并經驗收合格的農戶。在城鎮購買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或到中、小城鎮新建自用住房的農戶,可享受一次性獎補政策。
2、農村困難群眾危房改造實施對象重點放在示范村、交通沿線、旅游景點及千村建設村莊中的低保戶、重點優撫對象、殘疾人家庭等困難群體中的住房困難戶,分無房戶新建和危房戶改建兩類實施,進行整村推進,并優先從住房最困難的特困戶著手實施。建設標準和補助標準按現行規定執行。
3、游牧民定居工程實施對象70%為有自籌能力、建房積極性高、愿意進城從事二三產業的牧戶,30%在無房戶、危房戶和貧困戶中實施。
(四)建設步驟
1、審查、申報規劃(月1日—20日)。全面完成納入年度建設計劃的8個示范村、27個“百企聯百村”和350個自然村的規劃編制和完善工作,其中,各縣示范村規劃經州農牧區住房規劃委員會初審通過后,報省農村牧區住房規劃委員會審查;其余村的規劃經州規劃委初審通過后,報省住房規劃委員會備案。
2、確定補助對象和建設方式(月20日—30日)。農牧區住房建設由農牧戶提出申請,經村兩委初審公示后,報鄉(鎮)政府審批,并逐級上報縣、州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各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已確定的補助對象,逐戶逐村明確建設方式。鼓勵有條件的農牧民進城購買商品房或建設符合城鎮規劃條件的自用住房。異地新建的由各縣住房與城鄉建設局根據村莊規劃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同時由村兩委收回原宅基地;原址翻建的由村兩委拍照、登記造冊,報縣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3、組織實施(月1日—月30日)。本著“農牧民主體、村委實施、鄉鎮負責、部門服務、州縣統籌”的原則,由各鄉鎮具體負責、村兩委組織實施。所有住房建設必須按圖施工,具備防震功能。建房戶必須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服從管理。
4、竣工驗收(月1日—30日)。農牧區住房建設要本著“完成一村、驗收一村”的原則,建設計劃全部完成后,由村兩委提出申請,鄉鎮政府簽署意見,并由縣農村牧區獎勵性住房建設、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組織,由各職能部門按職責分工聯合組織驗收。
5、獎勵補助(月1日—30日)。凡新建或翻建住房經驗收合格的,或者進城購買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以及到中、小城鎮建設符合城鎮規劃條件自用住房的農牧戶,憑驗收手續或房產證領取獎勵性補助、游牧民定居、危房改造等相應補助資金。
四、完善政策措施,努力形成合力
(一)整合利用涉農項目和資金,提高整體建設水平。按照整村推進的要求,各地各部門要將農牧區各類住房建設和其它涉農涉牧項目統籌安排到示范村和“百企聯百村”,做到集中投放、分口實施、各記其功。重點整合的5類項目包括:農牧區危舊房改造、獎勵性住房、游牧民定居和扶貧移民、生態移民、異地搬遷、遷村并點等各類住房建設項目;人畜飲水、農牧區供電、道路硬化、通訊網絡、廣播電視等各類基礎設施項目;扶貧開發、土地整理、農田水利、水土保持、生態涵養、旅游開發等各類涉農產業項目;改廁改圈、節能環保、綠化植樹、農牧區環境連片治理等村莊環境綜合整治項目;政權建設、衛生、醫療設施、設備、文化體育設施、農(牧)家書屋、流動電影服務、太陽能公共照明、萬村千鄉市場、幼兒園等各類公共服務設施項目。通過整合項目和資金,集中投入、集中實施,全面提高農村牧區水、電、路、話、房等協調建設水平,有效改善村容村貌。對此,縣、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圍繞示范村建設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本著“拾遺補漏、缺什么、補什么,少什么、補什么”的辦法,摸清現狀底數、核準建設內容,理清投資渠道,以縣為單位分類打捆確定建設項目,上報州政府匯總平衡后,集中與省級有關部門進行項目對接,合理確定示范村建設項目、建設規模和建設時序。
(二)整合實施城鄉住房建設項目,提升住房建設水平。在不違背政策原則的前提下,要深入研究農牧區各類住房建設之間、城鄉住房建設之間的整合實施問題,并注意做到“渠道不亂、投向不變、統籌使用、形成合力”,以最大限度地發揮資金效力。在農村牧區,要分部門、分渠道將農牧區危舊房改造、獎勵性住房、游牧民定居和扶貧移民、生態移民、異地搬遷、遷村并點等各類住房建設項目有機整合使用,從而減輕農牧民負擔,使住房建設標準一步到位,避免重復投資;在城鎮社區,要以住房建設為抓手,通過把農村困難群眾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項目資金和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資金捆綁使用,加快城鎮居住小區建設步伐,引導更多的群眾進城定居,推進城鎮化進程。
(三)運用銀行信貸政策,多渠道籌集建房資金。加強與各金融機構的協調聯系,運用好銀行信貸政策,切實為農牧民建房提供信貸支持。充分利用省級財政利民信貸資金,足額用于農牧民住房貸款貼息、保費補貼、風險補償等,為農村牧區建房自籌困難住戶爭取足額的貼息貸款。
(四)集中統一購置建材,平抑支農建材價格。在鼓勵農牧民以自采自建為主的同時,由各縣農牧區建房主管部門組織統一招標,集中采購農村牧區住房建設所需的磚、鋼材、水泥、管線等大宗建材以及建筑節能環保產品、材料等,為農牧戶自建房直接提供實物幫助,讓農牧民得到實惠,提高農牧民建房的積極性。集中采購建材必須有農牧民代表參加。州、縣有關部門要制定平抑支農建材價格的措施,防止支農建材價格上揚和其他擾亂支農建材市場的行為。
五、健全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農牧區住房建設工作實行各級政府“一把手”負責制,逐級確定責任人,采取州包縣、縣包鄉(鎮)、鄉(鎮)包村、村包戶的辦法,建立健全信息檔案,實行實名制管理。為切實強化縣、鄉兩級對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在調整充實縣一級領導小組的基礎上,各鄉(鎮)也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并全面落實縣人民政府為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兩委”負責組織指導工程項目具體實施的工作責任機制。
(二)嚴格程序,規范運作。各縣建設、農牧、民政部門以及各鄉(鎮)對建房補助對象及補助標準要進行嚴格審核,規范審批程序,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州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以鄉鎮為單位,建立完善建房戶檔案管理制度,并按照“省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農戶檔案管理系統”的內容要求,建立農戶電子檔案,嚴格檔案管理,確保農戶檔案及時、全面、真實、完整、準確錄入系統,實行動態管理。
(三)嚴格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按照“一戶一宅”的農村牧區宅基地管理要求和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年度計劃,明確農牧區居民點的數量、布局和規模,合理安排農村牧區住房建設用地,保證住房建設用地需求。各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進一步摸清村莊用地現狀,充分挖掘集體存量建設用地潛力,鼓勵農牧民利用閑置宅基地、空閑地等進行住房建設。嚴格核實農戶新建、改建自用住房的宅基地用地,切實保護耕地。堅決防止“一戶多宅”或“建成新宅,舊宅不退還、不復耕”現象發生。農牧民異地新建或購買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可保留原宅基地。
(四)加強技術服務,確保工程質量。各縣建設、民政、農牧等部門要免費提供安全、經濟、適用房屋設計圖集和施工方案,免費發放給農牧戶參考,并開設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咨詢窗口,面向農牧民提供住房建設技術服務。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工程質監部門將本區域的農牧民建房納入質量監督范圍,強化監督檢查,嚴格執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制度,選址要考慮防洪、防災因素,并嚴格執行抗震設防標準要求,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盡快完善鄉鎮建設管理機構,提高直接服務和管理農牧區住房建設的能力,加快農村牧區建筑工匠培訓力度,指導農牧民建設環保節能、質量安全住房。
(五)強化資金監管,加大監督檢查。州、縣財政部門要設立農村牧區住房建設資金專戶,專款專用,分賬核算,并按有關資金管理規定規范使用。要健全內控制度,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和標準,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嚴禁套取農牧區住房建設補助資金。要強化監督檢查,尤其要對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工程質量情況進行經常性督查、重點督查。相關部門要制定農村牧區住房建設的資金使用、質量監管和驗收辦法。年度計劃完成后,縣政府要組織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及時提交省、州建設、民政、農牧部門備案。
(六)加強部門配合,全面推進工作。州縣建設、民政、農牧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計劃下達,并做好農村牧區住房建設的指導與監督,州、縣財政部門負責補助資金撥付和監管,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切實發揮職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進農牧區住房建設工作。
(七)加強宣傳、積極引導。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欄和標語等多種媒體,廣泛開展多形式的宣傳引導,使農牧區住房建設工作的各項政策措施家喻戶曉,激發農村牧區基層干部和廣大農牧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形成全社會支持農牧民住房建設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