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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優化我市的金融生態環境,按照省金融辦《關于開展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評價工作的通知》(政金〔〕27號)要求,配合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評價工作領導小組對全市各縣(市、區)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工作進行全面評價。
一、組織領導
市金融生態環境評價工作在市政府的領導下進行,市政府金融辦、市中級法院、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信訪局、市公安局、市商務局、市統計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人民銀行中心支行、銀監分局、市保險業協會等部門組成市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評價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各縣(市、區)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具體評價工作。
二、評價對象
全市5個縣(市)級政府及區政府。
三、評價內容
(一)縣(市)級政府評價內容
1.行政服務環境。評價指標包括金融債權維護情況和企業對當地政府金融服務的評價情況2項指標,將地方政府為金融機構服務、地方政府推動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優化金融企業成長環境作為評價重點。
2.經濟信用環境。評價指標包括人均生產總值水平、利用外資和吸引省外資金情況以及征信系統建設情況3項指標,將金融運行的經濟信用環境列為評價重點。
3.金融運行質量。評價指標包括存貸款增長情況、貸款質量情況、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運行情況、上市公司情況和保險市場運行情況5項指標,將金融運行質量作為評價重點。
4.金融運行安全環境。評價指標包括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情況、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工作情況、影響金融安全的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情況和企業逃廢債情況4項指標,將金融運行安全環境作為評價重點。
(二)區級政府評價內容
1.行政服務環境。評價指標包括金融債權維護情況和企業對當地政府金融服務的評價情況2項指標,突出評價政府、金融、企業發展狀況。
2.經濟信用環境。評價指標主要是人均生產總值水平,突出評價地方經濟發展狀況。
3.金融運行質量。評價指標包括上市公司情況和保險市場運行情況2項指標,突出評價金融產品質量和金融機構的規范運作。
4.金融運行安全環境。評價指標包括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情況、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工作情況、影響金融安全的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情況和企業逃廢債情況4項指標,突出評價地方政府打擊金融非法活動和處置金融突發事件的能力。
四、評價方法
評價方法采用自我測評與現場考察、權威數據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市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評價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參照《縣(市)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綜合評價表》和《區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綜合評價表》,對本轄區內所有的縣(市、區)前兩年度的各項評價指標數據進行測算和評估,并形成明晰、翔實的自評報告報送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評價工作領導小組。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評價工作領導小組根據自我測評與現場考察的結果,對各縣(市、區)的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將初步評價結果向各縣(市、區)進行反饋,充分征求各縣(市、區)的意見和建議,最終得出正式的評價結果。
五、任務分解與時間安排
(一)任務分解
1.縣(市、區)政府:編寫自查報告,包括縣(市、區)情,近兩年當地金融機構情況,金融生態情況,整改情況,限500字;配合市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評價工作領導小組組織40—50家當地企業填寫“金融生態建設企業調查問卷”,組織10家當地金融機構填寫“金融生態建設金融機構調查問卷”;對照《縣(市)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綜合評價表》或《區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綜合評價表》,對、年情況自查評分并附情況說明;配合省、市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評價工作領導小組現場考察。
2.市政府金融辦:負責對各縣(市、區)近兩年上市公司情況、制定上市政策情況進行收集并報證監局確認;負責對各縣(市、區)的金融債權維護情況(調查問卷)、企業對當地政府金融服務的評價情況(調查問卷)進行數據收集。
3.人民銀行中心支行:主要負責對各縣(市、區)近兩年的征信系統建設情況、存貸款增長情況等進行數據收集并報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確認。向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收集年、年全省縣域存款、貸款增長額平均水平。
4.銀監分局:主要負責對各縣(市、區)近兩年的貸款質量情況(“不良雙降”情況)、地方法人金融機構信用評級情況進行數據收集并報銀監局確認。
5.市中級法院:主要負責對各縣(市、區)近兩年的企業逃廢債情況進行數據收集并報省高院確認。
6.市信訪局:主要負責對各縣(市、區)近兩年影響金融安全的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情況進行數據收集并報省信訪局確認。
7.市公安局:主要負責對各縣(市、區)政府近兩年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開展情況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工作情況進行數據收集并報省公安廳確認。
8.市商務局:主要負責對各縣(市、區)近兩年利用外資和吸引省外資金的情況進行數據收集并報省商務廳確認。統計核定年、年全市縣域實際利用外資和吸引省外資金占縣域生產總值比值。
9.市統計局:主要負責對各縣(市、區)近兩年的人均生產總值水平進行數據收集并報省統計局確認;向省統計局收集“年、年全省縣域人均生產總值數據”、“年、年全省區域人均生產總值數據”。
10.市保險業協會:主要負責對各縣(市、區)近兩年保險市場處罰情況、保險“三假”情況進行數據收集并報保監局確認。
(二)時間安排
1.前期準備(4月1日—10日)。成立領導小組,抽調人員開展培訓,對各項評價指標數據進行測算和評估。
2.現場評估(4月10日—20日)。市評估人員到各縣(市、區)現場開展問卷調查,對接評估數據。
3.綜合評估(4月20日—30日)。市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評價工作領導小組形成明晰、翔實的自評報告。經市政府批準后,于4月底報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評價工作領導小組。
4.配合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評價工作領導小組實地考察(5月10日—6月10日)。
5.與省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評價工作領導小組進行業務對接和意見反饋(6月11日—6月30日)。
六、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市縣兩級政府成立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評價工作領導小組,分管金融工作的領導同志負責當地的整個評價工作。抽調有關部門人員各司其職,認真按照《評價辦法》收集資料,實事求是的進行客觀評價。
(二)按時限要求,組織得力人員,分解任務,逐項目、逐指標落實責任,分階段、按時限完成評價工作。
(三)評價工作要做到“三個嚴禁”:嚴禁編造、隱匿或違規銷毀評價資料;嚴禁篡改統計數據或評價名次;嚴禁利用評價之便向被評價部門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全體評價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廉潔自律,樹立良好形象,自覺接受被評價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