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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進程,根據《省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規定》以及省市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通過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進一步依法規范行政主體的行政執法行為,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檢查對象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含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三、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健全執法制度方面,重點檢查
1.各執法崗位的職責任務是否明確;
2.執法執勤的基本動作和語言是否規范;
3.受案登記流程及標準明確,所有案件統一歸口專門部門登記管理,執法基礎臺賬、法律文書、案卷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貫徹落實;
4.案件取證的流程和標準是否明確;
5.扣押、收繳、追繳等措施的流程和標準明確,涉案財物及證據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6.政務公開制度和內部執法監督制度是否有效落實。
(二)行政執法監督方面,重點檢查
1.執法質量考評制度是否健全,對執法單位和人員是否實行平時考評、階段考評與年度考評相結合的考評機制;
2.是否建立科學、系統的執法績效考評機制,將群眾對執法工作的評判作為執法績效考評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
3.是否建立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的執法檔案,完整記載執法數量、執法質量、執法培訓、考核結果、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情況,作為執法人員執法績效考評的重要依據,執法人員的執法績效與政治待遇等掛鉤;
4.是否嚴格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和涉法信訪案件倒查制度,對部門領導和執法人員存在執法過錯或違法違紀問題的,是否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行政執法主體方面,重點檢查
1.行政執法單位和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2.行政執法單位和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存在超越法定職權,有越權執法行為的;
3.行政執法部門是否雇傭臨時工、合同工和社會閑散人員執法,或者指派不具備合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執法的;
4.行政執法人員是否持有行政執法證件,持有的行政執法證件是否合法有效或者行政執法證件與本人身份是否相符;
5.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是否存在拒絕出示或不主動出示、佩戴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的。
(四)實施行政檢查行為,重點檢查
1.未經省政府批準,隨意在道路、車站設置收費站、檢查站,或者依托收費站、檢查站超越批準范圍實施檢查的;
2.實施臨時上路檢查,未按要求履行備案手續的;
3.實施檢查、巡查時,未建立執法登記制度的;
4.脫崗、失職、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存在不作為違法行為的;
5.實施行政執法檢查時,不告知行政相對人檢查的內容和依據,未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并依法送達行政相對人,或者重復檢查的。
(五)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行為,重點檢查
1.違法設定行政許可事項,增設行政許可條件,擅自變更法定行政許可權限,自行設定、實施行政許可年檢、年審或者定期檢驗和審查的;
2.實施國家、省已經取消、下放、轉移的行政許可事項的;
3.違法委托其他單位實施行政許可,或者違法將行政許可職權交由中介機構實施有償服務,或者要求行政相對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組織服務的;
4.辦理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未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推諉、搪塞、刁難當事人,或者超越法定時限辦結的。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為,重點檢查
1.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或者違反罰款規定與罰款收繳分離規定收繳罰款的;
2.濫用自由裁量權,實施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明顯不相當,或者對依法應當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
3.不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或者依據的;
4.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或者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行政處罰的;
5.按簡易程序辦理不符合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的;
6.未按規定制作或者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
7.實施罰沒時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或者將罰款以及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七)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重點檢查
1.違法采取扣押財物等行政強制措施,或者不送達行政強制措施文書和扣押財物清單的;
2.未依法妥善保管扣押財物,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擅自挪用、使用、損毀扣押財物的;
4.長時間扣押或者對封存的財物不及時依法處理、返還的;
5.對封存扣押物品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的。
(八)實施其他行政違法行為,重點檢查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勒卡管理相對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
2.在執法工作中,存在刁難行政相對人,態度野蠻、粗暴等不文明執法現象的;
3.以罰代管、只罰不管,限期改正決定后,未及時履行監管職責的;
4.在車輛登記、年檢,收取道路通行費,違法實施搭車收費的;
5.在治理超限超載工作中,未經衡器計量檢測即實施處罰的;
6.辦理企業登記工作中,違法實施搭車收費的;
7.不履行監管職責,對行政執法違法行為失察或監管不力的。
四、檢查的方式及時間安排
年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實行自查自糾與重點抽查、集中檢查與日常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含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各負其責,各司其職,負責本部門和本單位的自查自糾工作;重點抽查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和監察局共同組織實施。
(一)自查自糾。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于年8月15日之前,對本地本部門的年度行政執法工作情況進行自查自糾,并于8月15日前將自查自糾的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報送縣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重點抽查。8月16日以后縣政府法制辦和縣監察局將組成聯合檢查組,組織開展重點抽查,重點抽查采取平時檢查與集中檢查相結合。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確定重點抽查單位(未按規定、時限報送自查自糾材料的單位作為重點抽查單位),并對有關單位重點進行明查暗訪,主要采取查閱行政執法案卷、走訪行政管理相對人尤其是企業代表等方式進行。重點抽查的具體時間和單位另行通知。
五、相關要求
(一)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是加強和規范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徑,是政府法制部門監督行政執法活動的經常性和基礎性工作。各行政執法單位應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從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辦事能力,強化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的高度來對待監督檢查,并認真組織和配合好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二)對檢查出來的問題和不足,由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構及時指導并督促整改,對問題嚴重的單位和執法人員,除由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構報縣政府進行通報外,還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嚴肅處理。
(三)監督檢查結果將作為年終依法行政考核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