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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做好我縣石油價格改革涉漁對象財政補貼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石油價格改革涉漁對象財政補貼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政辦[]99號)及省財政廳、省海洋與漁業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機動漁船生產和管理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補貼的對象和條件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具備符合下列條件的我縣機動漁船,包括納入漁業部門管理和已普查登記在冊從事近海捕撈漁船、養殖船和輔助船,方可列為這次石油價格改革補貼對象范圍。
(一)持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并經當年度檢驗合格的;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漁業船舶登記證書;
(三)捕撈漁船還應當持有漁業捕撈許可證,并經當年度審驗合格的;
(四)44.1千瓦以上(含44.1千瓦)漁船應配置漁業安全預警系統終端設備。
(五)合法有效的漁業船舶所有權證書。
(六)參保人員發票。
(七)持有效的船員證書。
二、補助金額的計算和確定
根據省里對漁船實行分類補貼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的漁船管理實際,堅持先易后難,分批實施的原則。我縣的機動漁船用油財政補貼第一次和第二次金額,首先對現已納入漁政、漁監管理符合發放條件的機動捕撈漁船、養殖船、輔助船,確保足額發放,即第一次捕撈漁船每千瓦補貼68.42元,養殖船或輔助船每千瓦補貼27.34元。第二次捕撈漁船每千瓦補貼135.04元,養殖船或輔助船每千瓦補貼54.02元,剩余補助金額按納入普查登記(非轉漁)的符合發放條件漁船總功率數平均分攤,按照檢驗、登記發證進度,條件符合一批,發放一批,大約第一次捕撈漁船每千瓦補貼56元,養殖船或輔助船每千瓦補貼22元,第二次捕撈漁船每千瓦補貼112元,養殖船或輔助船每千瓦補貼44.79元,并按下列計算方式確定發放標準:
(一)每艘捕撈漁船(A類船)的補貼金額=漁船的捕撈許可證載明的主機功率(千瓦數)×A類船每千瓦功率補貼金額(元);
(二)每艘養殖船或輔助船(B類船)的補貼金額=漁船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的主機功率(千瓦數)×B類船每千瓦主機功率補貼金額。
三、兌付的辦法和程序
(一)機動漁船石油價格補貼原則上根據每年省財政部門下達的資金,分批分次確定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由縣財政部門一次性直接予以兌付。
(二)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根據市、縣財政部門對本地區的石油補貼資金安排計劃和要求,通過電視、廣播或書面通告等形式在全縣范圍內公告,向廣大漁船經營者告知石油補貼資金的安排計劃、申報條件、申報程序、兌付辦法以及申報截止日期等。
(三)由漁船經營者向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漁船石油財政補貼,填寫《機動漁船石油財政補貼登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或憑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1、經營者本人身份證(包括所有參股人員);
2、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3、漁業船舶登記證書;
4、經營者個人農信社儲蓄卡;
5、捕撈漁船還須提供漁業捕撈許可證書。
6、合法有效的漁業所有權證書。
7、參保人員發票。
8、持有效的船員證書。
主機功率44.1千瓦(含44、1千瓦)以上漁船,還應提供配置、購置漁業安全預警系統終端設備證明。經營者與漁船所有者不一致的,提供雙方身份證明以及兩者之間租賃、合作等關系證明。
(四)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擬進行補貼漁船經營者的分布情況和所在地鄉鎮類別,造冊填寫《機動漁船石油財政補貼發放花名冊》送各鄉(鎮)政府,在漁船所在村(居)委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如有異議者,應在公示期內向縣漁業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縣漁業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單位核查,并將結果向當事人作出答復?;麅詰唧w載明以下名稱或事項:
1、漁船經營人姓名或名稱(含所有參股的姓名);
2、漁船船名號;
3、漁船主機功率;
4、漁船檢驗證書、登記證書以及捕撈許可證書(養殖船或輔助船除外)編號;
5、生產類型(捕撈、養殖、輔助);
6、擬補貼金額。
(五)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分批分次確定的補貼截止日期,對公示期后無異議的、符合補貼條件的漁船,按規定填寫統一格式的匯總表,并經單位經辦人、審批人和單位簽字或蓋章確認后,報送縣財政部門。
(六)縣財政部門根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漁船花名冊,經審核同意的,將補貼資金通過農信社直接撥付到各漁船經營者儲蓄卡,有多人參股經營的,按漁業所有權證書載明股份的比例分別撥付參股人員的補貼資金。
四、兌付原則和要求
(一)堅持政府和部門行政首長負責制。財政補貼工作實行縣長和部門首長負責制。要按照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及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制定科學、合理、可操作性的分配方案,將補貼資金通過信用社及時直接撥付到各補貼對象手中。如果經營者與所有者不一致的,應按規定將補貼資金落實到經營者手中。以股份形式制造或購買的漁船,由股份當事人協商''''決。
(二)石油價格改革的財政補貼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政策性強,事關漁民弱勢群體的切身利益、事關改革成效和社會穩定,縣財政、漁業主管部門及漁政漁監、船檢機構要充分認識這一項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意義,認真細致、扎扎實實地做好漁船用油財政補貼工作。
(三)財政部門要設立漁船石油價格改革財政補貼資金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并做好資金調度安排,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兌付。
(四)我縣這次發放的補貼資金,因時間緊和船數、主機功率、船舶種類的變動因數較大,依照省、市財政部門下達的補貼資金兌付,出現補貼資金不足以發放的問題,因此對已納入管理,經核實符合發放條件的漁船先予以發放;對已普查登記持有效證件(非轉漁),經核實符合兌現條件的也予以發放,不足部分在下一批次中申請省級漁業、財政部門調劑,對于補貼資金剩余的留作下批次調劑滾動使用。
(五)當年新造和購置的漁船可在本年度最后一批有剩余的補貼資金中發放。
(六)財政、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切實保證補貼資金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行為和挪用、截留、滯留、擠占補貼資金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相關法律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