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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工業立縣”發展戰略,繼續深化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激勵性財政分配制度,充分調動鄉鎮發展經濟、增收節支和加大招商引資力度,逐步提高鄉鎮財政保障能力,確保鄉鎮政府的正常運轉。決定對鄉鎮財政管理體制實行“劃分收支,核定基數,超收分成,一定三年”的方案。
一、劃分鄉鎮的收支范圍
(一)鄉鎮收入的考核范圍
1、稅收收入:在各鄉鎮轄區范圍內征收的稅收收入,具體包括上劃中央級稅收收入和地方級稅收收入。上劃中央級稅收收入含:增值稅75%部分,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60%部分,消費稅。地方級稅收收入含:增值稅25%部分,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40%部分,營業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契稅等稅收收入。
2、非稅收入:具體包括各鄉鎮上繳的社會撫養費。
(二)鄉鎮支出的包干范圍
具體包括各鄉鎮在職在編的全額財政撥款人員的工資及工資性支出項目,確保鄉鎮機關運轉的辦公水電費、差旅費、會議費、郵電費、交通費、維修費等公用經費,義務兵優待金,村干部補貼等支出。
全額財政撥款人員的離退休經費仍由縣財政負擔,不納入支出包干范圍。
二、任務與基數
(一)收入任務及基數
1、工商稅收:分別以各鄉鎮前三年實際完成工商稅收收入的10%、20%、70%的合計數為基數(工商稅收收入基數以年實際完成數剔除糧食倉庫拍賣繳納的稅收確定),工商稅收收入基數每年遞增10%。工商稅收收入任務每年由縣政府直接下達給國、地稅部門,由國、地稅部門分解下達各鄉鎮作為年度績效考核任務數(國、地稅部門下達的當年稅收收入任務比當年稅收收入基數低的鄉鎮以當年稅收收入基數為當年稅收收入任務)。金都工業集中區財政管理體制進行單列管理后,相應調整四都鎮、金星鄉年的收入任務和基數。
2、契稅:按實征收,不下達任務及基數。
3、非稅收入:社會撫養費按實征收,不下達任務及基數。
(二)支出基數
各鄉鎮在職在編的全額財政撥款人員的工資及工資性支出項目按人事部門核定的數額撥付(在職在編有工資基金沒財政撥款或差額撥款人員的工資及工資性支出項目按人事部門核定的數額減半撥付);公用經費按全額財政撥款人員年人均0.2萬元計算(有工資基金沒財政撥款或差額撥款人員年人均0.1萬元計算);義務兵優待金農村暫按年人均0.49萬元(農村西藏兵年人均1.47萬元)、城鎮暫按年人均0.22萬元(城鎮西藏兵年人均0.66萬元)計算;村干部補貼按每個行政村補貼兩名村主干、年人均0.48萬元計算;職工醫保財政配套部分由縣財政核定后撥付鄉鎮;職工住房公積金財政配套部分由縣財政同住房公積金辦核算撥付,不撥付鄉鎮。
三、體制結算
1、工商稅收分成:鄉鎮完成工商稅收收入超基數部分的,給予30%的分成(給予10%的分成),超任務部分的給予50%的分成(給予40%的分成),完不成工商稅收收入基數部分的相應等額扣減支出基數。
2、契稅分成:、深橋鎮按實征收數的10%分成,其他鄉鎮按實征收數的30%分成。
3、非稅收入分成:社會撫養費分成按扣除縣計生協會提取8%的救助貧困母親幸福工程款后的60%回撥鄉鎮。計生純女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費用由鄉鎮負責繳交。
4、跨鄉鎮招商引資辦企業的稅收分成:按照《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跨鄉鎮招商引資辦企業管理辦法的通知》文件精神辦理。
四、獎懲辦法
1、在本縣域范圍內,各鄉鎮(區)的稅收不能跨鄉鎮(區)進行調整,若被查實有稅收調整的鄉鎮(區),取消所有稅收分成。
2、完成工商稅收任務的鄉鎮給予獎勵5萬元,獎金用于獎勵鄉鎮領導班子及有功人員。同時工商稅收任務列入機關效能績效考評,完不成工商稅收任務的鄉鎮取消年終考評前三名的排名資格,鄉鎮長給予效能告誡,其他工作人員不能參與經濟類的評優評先。
五、本實施方案自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截止2013年12月31日。
本實施方案有關條款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執行期間若遇國家政策重大調整,則相應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