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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落實《森林防火條例》和《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下達—2015年森林防火責任書的通知》和省森林防火指揮部《關于印發省—2015年森林防火責任書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強化森林防火行政首長負責制,切實做好“十二五”期間的森林防火工作,有效地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森林防火工作執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切實做好轄區內森林防火工作,確保我區當年森林火災起數控制在1次以下,且森林受害面積控制在55畝以下,確保不發生大的森林火災和人員傷亡事故;及時更新森林火災跡地,當年火災跡地必須在次年春季造林結束前完成更新。
二、主要措施
(一)落實森林防火行政首長負責制
1.全面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制。各有關街道、社區要全面負責轄區內的森林防火工作,行政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主要責任人,有關職能部門為具體責任人。要層層簽訂森林防火目標管理責任狀,明確有關職能部門和林區經營單位的森林防火責任。年度要組織目標管理責任狀完成情況的檢查考核,兌現獎懲規定,通報考核結果。
2.開展重點森林火災單位整治。對森林火災多發的街道、社區實行掛牌整治,列入森林防火重點管理的街道、社區,取消參加綜合性先進集體評選資格,森林防火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在整改期間不能評先評優,不得提拔重用。
3.建立森林防火責任追究制度。健全街道、社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事機構,明確專兼職人員,滿足實際工作需要。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的督查和責任追究制度,對森林火災負有責任的相關領導依照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二)落實森林防火各項預防措施
1.制定森林防火宣傳方案。在每年春季和秋(冬)季森林防火緊要期各組織開展1次森林防火宣傳月活動,涉林社區要開辟森林防火宣傳專欄,在進山路口或醒目位置設置森林防火宣傳牌、標語、橫幅,要加強對林區經營單位和個人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活動,努力做到森林防火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2.建立野外火源管理制度。在防火期間,嚴格執行野外用火審批制度,開展森林火災隱患排查整改,對林區重要單位(部位)周邊林緣的林下可燃物,開展有計劃有組織的清除或燒除。在高森林火險期,要及時野外禁火令,及時查處野外違章用火行為,并建立對癡呆、弱智、精神病人的監護制度,杜絕其上山玩火,消除森林火災隱患。
3.健全專職護林巡查制度。落實護林經費,完善護林防火巡山制度,確保護林人員認真履職,及時、有效管控野外火源。逢高火險期或重要節假日,各有關街道、社區要增加巡護人員,加大巡查密度,在主要進山路口、重點部位設立森林防火檢查宣傳站,把火種堵在山下林外,把野外火源管控責任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和山頭地塊。
4.嚴格執行火情報告制度。嚴格執行《省森林防火值班規定》和《區森林防火值班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實行24小時森林防火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不得遲報、瞞報火情,確保火情信息聯絡暢通。
(三)科學組織有效撲滅森林火災
嚴格執行森林火情報告制度,做到火情早發現、火災早撲救。一旦發生森林火災,要按照《區處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要求,迅速組織、周密部署、科學指揮、安全撲救、有效撲滅,嚴防死灰復燃。森林火災力爭在4小時內撲滅,實現“打早、打小、打了”的目標。要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查清火災原因和火災損失,依法打擊火災肇事者。
(四)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
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防火宣傳、巡山護林、撲火物資、防火林帶建設撫育和撲火工資預防和撲救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預算資金必須滿足實際工作需要。
1.要加強森林消防儲備庫建設。按照省市要求備足各類森林防火物資,區級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的各類撲火工具需滿足300人以上的應急使用,街道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的各類防火物資需滿足100人以上的應急使用,有林地的社區需備足20人使用的各類撲火工具。各級儲備庫要定期清點檢修,及時補足,確保各類機具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
2.要加強護林和撲火隊伍建設。護林員和撲火隊是森林防火的骨干力量,有林地的社區應配備有一名護林員,社區林地面積達3500畝以上的要配備兩名護林員。有林地的街道要組建一支30人以上的森林撲火隊伍、有林地的社區需有一支15人以上的森林撲火隊伍,并按標準配齊防護裝備和撲火工具。
3.要做好生物防火林帶建設撫育。要按照“因害設防”的要求規劃建設防火林帶,重點在街道、社區界、山脊線、林緣山邊建設防火林帶,要加大對已建成的生物防火林帶的撫育管理,提高生物防火林帶對森林火災的天然阻隔能力。
三、獎懲辦法
(一)凡認真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職責,年度未發生森林火災或責任制考核成績優秀的,給予通報表彰獎勵。
(二)凡發生森林火災,森林受害面積超過有林地面積1‰的,給予通報批評。
(三)凡森林防火責任未落實,造成森林火災頻發或由于指揮不力、撲救不及時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視情節輕重,按森林防火責任追究制度的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