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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我區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加快污水處理產業化的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城市污水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務會議紀要、市物價委《關于市區開征污水處理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及區政府第4號常務會議紀要精神,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征收范圍
凡屬新城區規劃范圍(萬安、雙陽全境及河市部分區域)內所有使用自來水及自備水的單位及個人,均應繳納污水處理費。
二、征收方式
1、區農水局統一協調征收事宜,其中萬安區域內使用自來水的由萬安自來水廠代征,使用自備水和市區域內使用自來水的由區水政水資源管理站代征;
2、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個人的污水處理費隨自來水水費一并征收;
3、使用自備水的單位的污水處理費按用水量隨水資源費一并征收。
三、計量方法
以水為主要生產原料的生產單位(如釀造、罐頭、飲料生產企業等),其污水排放量以總用水量扣減產品含水量后的90%計算。其它單位或個人的污水排放量按自來水、自備水和水利工程原水用水總量的90%計量。
四、收費標準
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暫批定0.3元/噸(按本方案第三條計量方法所核定污水量計費)。
征收范圍內放的排污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標準繳納污水處理費。企業污水排入城區污水管網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無論其污水是否經過處理和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均應繳納污水處理費。其中,企業自建污水處理設施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規定》一級或二級標準的,經區行政主管部門和環保局共同核定,污水處理費按規定標準的50%計征;達到三級標準的,按規定標準征收;超過三級排放的按規定繳納超標排污費和污水處理費。按50%標準計征污水處理費的企業,必須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或實施污染物排放濃度在線監測。
五、征收時間
自2003年10月1日起執行(以11月份水表抄見數為準)。
六、代征手續費及使用范圍
污水處理費收入按月劃轉區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用于城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并接受審計監督檢查。
代征手續費(按征收額的3%收取)由區財政局回撥代征單位,主要用于補助征收管理中的人員工資、宣傳及適當的外勤補貼等費用開支。
七、其它事項
1、開征污水處理費后,區環保局不再向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單位、個人收取排污水費,區建設局不收取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
2、萬安自來水廠作為代征單位之一,使用自來水水費單據(單據中注明代征污水處理費)。
3、對緩交的用戶要求提交書面說明,并及時到區水政水資源管理站或萬安自來水廠辦理緩交手續。對拒交用戶可采取必要的措施給予暫停供水,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拒繳或拖欠者承擔。
4、征收范圍內使用自備水的單位要及時安裝水表,以便于準確計量。
5、以水為主要生產原料的生產單位,其產品含水量應以區環保局、農水局的核定為依據。
6、污水處理費征收部門要強化管理,嚴格依法收費,努力提高征收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