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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城區亮化景觀建設,全面提升城區夜景亮化水平,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城市形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圍繞“四城”聯創工作目標,堅持高起點規劃、高規格制作,努力推進城區夜景亮化建設,實現傳統與現代相結合、烘托節日氣氛與平時亮化相結合,提升城市品位,彰顯時代特色,努力為廣大市民創造光明、平安、和諧的居住環境和優美的城市夜景。
二、主要任務
以冬藏街、鳴鳳街、德建街、梧桐路、宇宙路、安定路6條主街路兩側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樓體、商業戶牌匾為重點實施城區亮化工作。
(一)主街路兩側三層以上的樓體設置樓體輪廓燈及裝飾;二層樓房按燈箱規格形狀設置亮化燈光。
(二)按照區劃,堅持“誰所有誰負責”,亮化任務統一落實、統一驗收(各單位亮化任務詳見附表)。
三、亮化建設標準和要求
城市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由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負責設置、維護和管理,并設置防火、防風、防漏電等安全設施。設置夜景燈光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任何單位或個人安裝夜景燈光照明設施時,要遵守《縣城市管理暫行辦法》。
(二)沿街道路設置夜景燈光的,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三)不得造成光污染、影響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四)不得有礙觀瞻和影響城市的整體市容形象。
(五)燈光的強度、顏色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與特殊用途的燈光相似。
(六)凡需改變、移動、拆除夜景燈光設施的,必須經縣城市環境綜合執法局審批。
(七)城區范圍內的大中型建筑、風貌建筑、沿街經營性單位都必須安裝裝飾性照明燈光或經營性廣告燈光。
四、工作時限
(一)亮化方案設計階段(1月11日-1月18日)
各有亮化任務單位按照《縣城區亮化工作實施方案》規定,搞好規劃設計,制作效果圖,并于18日下午6:00時前報縣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二)亮化方案審核階段(1月19日-1月24日)
組織相關人員對各單位亮化規劃及效果圖進行審核。審核不合格的方案要在1月24日前完成整改。
(三)實施階段(1月25日-1月30日)
各單位根據批復的亮化方案組織實施本單位亮化設施改造、安裝等工作,1月30日完成調試工作。
(四)驗收階段(1月31日-2月1日)
縣政府組織城區亮化領導小組成員及相關責任單位負責人依據亮化方案對各單位亮化工作進行驗收。
五、保障措施
(一)縣城市環境綜合執法局負責亮化工作的技術指導。
(二)主要街路兩側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區域內亮化任務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和各相關部門主要領導負責落實,個體工商戶亮化任務由城市環境綜合執法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負責落實。
(三)逾期未完成亮化任務的單位,是財政撥款的,由縣財政直接扣繳所需費用,統一劃撥給縣城市環境綜合執法局,由縣城市環境綜合執法局統一負責安裝并通報全縣。非財政撥款單位通過行政手段或法律程序執行所需費用。個體工商業戶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約束完成。城市環境綜合執法局組織對個體工商戶牌匾進行整治,對未經審批、未安裝亮化燈光的商幌、牌匾一律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堅決拆除。
(四)縣政府成立全縣城區亮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督促檢查和竣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