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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規范建設單位支付擔保行為,防范和化解工程風險,有效遏制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拖欠,保障工程質量施工安全,依據《建筑法》(主席令第91號)、《擔保法》(主席令第50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省政府關于促進建筑改革發展的意見》(政發〔2017〕151號)、《關于在建設工程項目中進一步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意見》(建市〔2006〕326號)和《關于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建規字〔2020〕4號)等要求,制定我市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工程款支付擔保工作實施方案。
一、實施范圍
2020年5月1日以來新開工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如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約擔保的,承包人應當同時在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前向建設單位提供。鼓勵在建項目建設單位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擔保金額
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建設工程合同總價款的10%、不低于建設工程合同總價的5%。
三、擔保機構
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機構原則上為在我市設有分支機構的銀行及具有承保資質的保險公司。
四、信用管理
對擔保機構實行信用管理,擔保機構在從事工程擔保業務活動中存在以下情況的,應作為不良行為記錄予以公布,情節嚴重的,禁止其開展工程擔保業務:
(一)超出擔保能力從事工程擔保業務的;
(二)虛假注冊、虛增注冊資本金或抽逃資本金的;
(三)擅自挪用被保證人保證金的;
(四)違反約定,拖延或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
(五)在保函備案時制造虛假資料或提供虛假信息的;
(六)撤保或變相撤保的;
(七)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證人互保的;
(八)惡意壓低擔保收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九)不進行風險預控和保后風險監控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五、工作要求
(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工程款支付擔保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市建設工程管理處(安監站)具體負責工程款支付擔保行業管理工作,各市、區、管委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建設工程管理處(安監站)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款支付擔保進行監督管理,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落實責任,明確目標,加大工作力度,積極穩妥推進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
(二)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安全報監手續時應當提供加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公章的工程款支付擔保保函復印件,安全監督機構應將保函復印件存入安全監督檔案。同時根據“放管服”工作要求,各地監管部門針對工程款支付擔保可采取告知承諾制,加快項目安全報監手續辦理,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三)依法應招標項目發包人應將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人履約保證要求納入招標文件,各地招投標監管部門要強化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