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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科學、高效地組織開展全市統計基礎建設,進一步加大基礎建設力度,不斷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提高統計能力,提高政府統計公信力,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監測目標
以夯實統計基礎,建立長效穩定的基礎規范化建設機制為目標,以監測考核為重要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市、鄉(鎮、街道)、村三級統計業務規范化監測考核體系,形成科學的統計工作機制,實現統計人員專業化、統計報表流程化、統計管理制度化、統計調查法制化、統計手段現代化、統計資料檔案化。
二、監測對象
統計基礎建設監測對象分市、鄉(鎮、街道)、村三級統計調查單位,包括“三上”企業和全部房地產企業、被抽樣單位、各產業集聚區等統計調查單位;各鎮、街道人民政府以及所轄的村、居民委員會。2012年持續擴大合格、示范單位數量,延伸拓展至村級和限額以下統計調查單位。
三、監測內容
統計基礎建設監測內容包括統計組織、統計工作人員、統計工作質量和統計資料管理四個部分。各單位按照《市市級統計基礎建設監測辦法》(附件1)、《市鄉級統計基礎建設監測辦法》(附件2)、《市村級統計基礎建設監測辦法》(附件3)作為統計基礎建設規范標準組織實施。
四、監測評價
監測評價按照千分制計算,分為合格和示范兩個等次。被調查單位經市統計局考核驗收得分達到850分及以上的確定為合格單位,950分及以上的確定為示范單位。
五、監測措施
各被調查單位每季度要對本單位的統計基礎建設工作積極申報,并上報自評表(根據專業性質分別報各業務科室)。經驗收達到統計基礎建設合格單位的,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季度監測通報辦法,市統計局按照20%的比例進行抽查,對一年內兩次檢查不合格的單位,取消其合格單位資格;經驗收達到統計基礎建設示范單位的,自公布之日起,二年內無特殊情況,不再對其實施監測;二年后重新按照統計基礎建設監測辦法實施監測,繼續申報創建。
達到統計基礎建設合格及以上的被調查單位發生統計違法案件的,市統計局將取消其合格或示范單位稱號;達到統計基礎建設示范單位的被調查單位在統計數據質量方面發生重大問題的,市統計局及有關方面可以取消其統計基礎建設示范單位稱號,且二年內取消其創建統計基礎建設示范單位的資格。
六、獎勵機制
市統計局通過建設單位自評和實地抽查方式,季度通報全市統計工作質量情況;年底將公布各被調查單位的監測結果,并予以獎勵。
對統計基礎建設推進不力,不按時進行申報,不實事求是進行自評,不按要求進行網上測評及報送資料的單位,將予以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