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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客觀反映全市新農村建設和城鄉一體化進程,為市委、市政府決策提供依據,根據《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關于開展第二批百村富民工程建設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0年進一步加強新農村建設有關重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市統計局將對第二批百村富民工程和現代農業農村發展示范區建設等重點工作實行統計監測。凡涉及的村(居)均納入統計監測范圍,對居民收入實行月記賬、季測算,年度進行新農村建設整體評價,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監測評價原則
(一)統一性原則。監測評價指標體系依據省統計局制定的新農村建設進程監測指標體系,做到標準統一。
(二)可比性原則。監測評價指標體系縱向可測算一個地區和新農村建設的進程,橫向可比較不同地區新農村建設水平的差異。
(三)可操作性原則。選取具有客觀性、可量化的指標,既能體現監測評價指標的意義,又便于實際操作。
二、監測評價方法
(一)監測對象。新農村建設有關重點工作涉及的村(居),共188個村(居)。
(二)監測方式。各鎮(街道)負責對重點工作涉及的村(居)進行月度記賬調查,年度提供監測村(居)各項指標數據,然后進行綜合評價,確定各項指標的實際完成程度。
(三)監測周期。分村(居)收入調查每月進行1次,每月20日前上報;新農村建設監測評價體系每年填報1次,12月30日前上報。
三、監測評價標準
新農村建設監測指標體系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和管理民主”5個方面,選取25項指標,每項指標經過專家評審確定目標值。指標監測采用單項指標計算實現程度,即對每一項監測指標,分別計算本年度目標實際實現程度,然后進行綜合計算,按照新農村建設指標體系的標準值,全面評價綜合實現程度。
四、監測評價步驟
按照采集上報、重點抽查、聯審核實和認定反饋的步驟進行。即調查數據由各村(居)上報到各鎮(街道),由鎮(街道)審核后通過網絡上報市統計局;各種數據與上年對比,山區五鎮增長幅度在5%以上,其他鎮(街道)增長幅度在8%以上的必須提供增收依據。在此基礎上對各鎮(街道)進行重點抽查,然后召集市城鄉一體化工作辦公室、市農業局、畜牧局和林業局等單位組成的數據聯審小組進行聯審核實,市統計局評估認定后向各鎮(街道)進行反饋。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鎮(街道)要高度重視,周密部署,扎實認真開展此項工作。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機關干部和村(居)兩委干部要有專人負責填寫和上報。每季度通報工作進度,研究協調相關問題,保證此項工作的扎實有效開展。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單位要根據工作任務量,切實加大投入力度,在人員、車輛和辦公經費上提供有效保障,為監測評價工作的順利實施創造良好條件。
(三)強化監測管理。一是搞好培訓。市里將對各鎮(街道)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掌握監測指標的含義及填報方法;各鎮(街道)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組織本轄區重點工作涉及的村(居)人員開展培訓,及時全面掌握相關知識和技能。二是認真調查填報。各單位要在全面掌握情況的基礎上,如實填報監測指標實現情況,做到全面把握、如實填寫、按時上報。三是科學分析。對各項監測指標,要開展科學認真的分析和評估,保證各項指標均能真實反映本轄區村(居)實際情況,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同時要注意收集匯總,做好各項統計和分析資料的保管歸檔工作。
(四)搞好配合協調。重點工作監測涉及范圍廣、指標分類細,各級各部門要統一思想,在立足自身實際、嚴格按職責分工開展監測評價工作的基礎上,切實強化協調配合意識,分工合作,密切配合,積極主動開展工作,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標準,及時準確提供和上報有關資料、數據,共同推動我市新農村建設監測評價工作的順利有序開展。
附件:1.分村(居)收入監測實施細則
2.新農村建設統計監測指標體系
3.現代農業農村發展示范區統計監測體系
4.新農村建設有關重點工作涉及的村(居)名單
附件1
分村(居)收入監測實施細則
分村(居)收入是新農村建設統計監測指標體系中的一個重要指標,為及時準確反映居民的收入變化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監測范圍
根據全市新農村建設有關重點工作涉及的188個村(居)進行收入調查。
二、監測方法
(一)調查組的抽選。調查村(居)抽出一個中等收入的居民組。居民組的確定方法,根據村(居)里掌握的各組收入情況確定。
(二)調查戶的抽選。將抽中組的所有戶按人均收入排隊,相對應的家庭人口作為輔助資料累計編制成抽樣框,根據確定的樣本量(每村10戶),采用對稱等距抽樣方法抽選出滿足收入調查的小樣本。
所需資料:抽中居民組所有戶的戶主姓名、人口數、人均收入。
抽選出的樣本必須充分滿足代表性要求,在95%的概率把握程度下,要求抽樣誤差系數不得超過±3%。
(三)調查方式。采用回憶式記賬,每月登記一次。
(四)調查內容。主要包括:農村居民家庭基本情況、居住情況、主要耐用品擁有情況、農村居民現金及實物收入、支出情況等。
(五)調查周期。上月11日至本月10日為一個調查周期。
三、調查戶的認定與使用
各鎮(街道)應于3月10前將抽選結果報市統計局,3月15前市統計局對各村(居)調查戶代表性進行審核反饋后方可使用,同時將各村(居)輔助調查員和調查戶的姓名和聯系電話報市統計局。
四、調查資料的采集與上報
各鎮(街道)負責對轄區內輔助調查員進行督促指導,各村(居)輔助調查員要逐月認真收集、整理10個記賬戶的記賬資料,每月13日前上報到所在鎮(街道)。各鎮(街道)要及時通過網絡錄入記賬資料,每月20日前完成。
五、調查數據的認定反饋
市統計局每季度對監測村(居)的收入情況匯總計算一次,根據各村(居)上報的記賬資料和增收依據,由數據聯審評估小組進行評估認定后反饋,未上報的當期收入為零。未列入調查的村(居)人均純收入每年評估認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