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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分類保護,構筑有效的保護體系
(一)已核定為省、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必須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規定對其進行保護管理,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專人負責管理,做到文物保護“四有”要求。有使用農戶或是村集體所有的,鄉政府與其簽訂文物保護管理責任書。
(二)“三普”新發現文物古遺址保護措施
①古遺址所在村要與鄉政府層層簽訂文物保護管理責任書,并協商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②古遺址所在村委會要有專人負責看管,發現問題及時上報。③不得在遺址保護范圍內進行取土、挖掘、爆破、建房、砍伐樹木等影響文物安全和破壞文物整體風貌的活動。④未經鄉政府和上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⑤古遺址特別是寺廟遺址,已建起房屋的,要安裝消防安全設施,使用管理人要加強火源、電源管理,房屋周圍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在該場所設置“禁止煙火”的標志。
(三)“三普”新發現文物古墓葬保護措施
①古墓葬所在村與鄉政府簽訂文物保護管理責任書,并協商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②古墓葬所在村委會要有專人負責看管,定時進行安全巡護,發現問題當即制止或及時上報鄉政府或縣文物、公安部門。③古墓葬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取土、建設、挖掘、鉆探、爆破、墾植等破壞文物安全的活動。④嚴禁破壞、盜掘墓葬。⑤維修古墓葬,不得任意改變和破壞原有的布局和結構,未核定等級的要將施工方案報上級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動工。
(四)“三普”新發現文物古建筑保護措施
古建筑包括古民居、古石橋、近現代代表性建筑等建筑物。①古建筑所在村與鄉政府簽訂文物保護管理責任書,并協商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②古建筑的使用人或所有人負責日常管理和保養。③古建筑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和爆破、鉆探、挖掘等活動。④在古建筑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破壞古建筑歷史風貌的建設工程,其建設方案必須報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⑤古建筑為個人使用的,使用者為第一責任人,為村集體所有的,村集體主要領導為保護管理責任人,不得擅自遷移或拆除,確需遷移或拆除的,必須報上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⑥不得在古建筑室內或者周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免引起火災事故;不得在建筑物或建筑附屬物上亂涂亂畫。⑦走私、盜竊古建筑構件和附屬物,視情節進行嚴肅處理,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全鄉文物保護的社會合力
鄉成立人大主席任組長,鄉黨委宣傳、統戰委員為副組長,公安、財政、規劃、國土、教育、民政、林業、供電、文化、廣電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鄉文物保護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鄉綜合文化站,具體負責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務和協調、宣傳等工作。建立全鄉文物保護管理制度,著力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司其職,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文物安全格局,始終保持對各類文物犯罪活動的嚴打高壓態勢。
明確責任分工,切實做好文物保護管理工作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實行屬地管理,誰管理,誰負責,一旦出現問題,逐級問責。
(二)各領導小組要保證文物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并做好上傳下達工作。
(三)鄉綜合文化站對本鄉文物要進行合理保護管理,并對本轄區文物保管員進行監督指導;開展形式多樣的文物保護宣傳活動,提高文物保護意識;要同文物所在村或戶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
(四)各村、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文物保護工作,建立本轄區內文物點檔案,進行分類管理。文物點所在村委會要切實負起責任,派專人進行管護,發現問題及時上報鄉政府。
(五)公安部門要嚴厲打擊文物違法犯罪活動,對涉及文物的案件,要集中力量進行偵破,要充分發揮職能,將文物違法犯罪活動作為本部門的一項工作抓緊抓好抓實。
(六)鄉政府將文物保護經費納入本年度財政預算,以確保文物保護經費和文物保護單位保管員工資等的正常支出和工作開展。
(七)鄉直相關部門要加強溝通,通力合作,保證鄉域內文物不發生任何事故。
(八)鄉文化、廣電部門要共同做好文物保護的宣傳工作,使“文物保護,人人有責”深入人心,引導全社會參與文物保護工作,積極關注和支持文物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