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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方案所指“兩違”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類違法占用、轉讓、交易土地的行為;
(二)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行為;
(三)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
(四)無房地產開發證照、資質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行為;
(五)以聯合建房等名義變相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行為;
(六)以建設職工宿舍為名,未經批準進行集資建房的行為;
(七)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出售商品房的行為;
(八)未取得建設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
二、自本方案之日起,所有“兩違”行為必須立即停止,其行為人必須在15日內主動到市整治“兩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城鄉規劃局)接受處理。在規定期限內主動接受處理、情節較輕的,可從寬處理。未在規定期限內主動接受處理的,市政府將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從重處罰,強制拆除違法建(構)筑物,并責令其恢復土地原貌。
三、對抗拒、阻撓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煽動、組織群眾鬧事的,依法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供水、供電、供氣、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單位不得為“兩違”行為提供專業服務。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兩違”行為提供水、電、氣、有線電視等轉供服務。對私自接水、接電、接氣及有線電視的,將嚴肅查處。
五、市規劃、國土、公安、城管、房管等部門應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執法巡查,及時查處“兩違”行為。國土、房管等部門不得為“兩違”建(構)筑物辦理相關權屬證明,違規辦理的,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相關區、鎮、處、場及其村(居)委會應加強對本轄區內“兩違”行為的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兩違”行為,積極配合市規劃、國土、公安、城管、房管等部門的執法活動。
七、整治“兩違”行為過程中的民調、信訪問題由當地黨委、政府負責,市信訪局負責協調。
八、嚴禁國家工作人員隱瞞、縱容、參與“兩違”行為,一經查實,監察機關將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九、歡迎廣大市民監督、舉報“兩違”行為,舉報屬實,將給予舉報人一定獎勵,并對其個人信息嚴格保密。
十、本方案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