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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改善城區空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提升城市品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縣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結合我縣區域內燃煤鍋爐使用現狀,特制定本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范圍、目標及方式
整治范圍:縣城區域內所有燃煤鍋爐使用單位。
整治目標:通過綜合整治,使鍋爐使用單位達到經營有序、污染物達標排放、安全生產有保障、良性發展,縣城大氣環境質量明顯改善并實現節能減排的目標。
整治方式:采取邊經營邊整改、停業整治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整治。
二、整治時間和步驟
整治分兩批實施。
第一批:經縣環境保護監測站監測,污染較嚴重的燃煤鍋爐使用單位的整治(2012年4月—12月)。
第二批:除第一批以外所有燃煤鍋爐的整治。第二批的整治工作與第一批同時進行,強制整治、整治驗收和整章建制時間往后順推6個月(2012年4月—2013年6月)。
第一批和第二批單位名單見附件1。
具體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4月1日-4月30日)
1、調查摸底:由縣環保局會同縣質監局對城區鍋爐分片區深入實地調查摸底,查清鍋爐使用時間、型號,鍋爐燃燒方式,燃料類型及燃料含硫量,燃煤的產地及用量,是否有環保設施,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使用證,是否進行年檢,業主是否具有營業執照等,逐一登記造冊,掌握第一手準確詳實資料。
2、宣傳動員:縣整治辦召開鍋爐整治動員會議,明確整治工作目標和縣直相關職能部門、盧峰鎮人民政府工作職責,對燃煤鍋爐使用單位下達整治任務。通過電視、網絡等多種媒體開展城區鍋爐整治宣傳,動員城區廣大干部群眾參與和監督整治工作,營造良好的整治氛圍。
(二)自行整改階段(5月1日至9月30日)
根據調查情況,縣整治辦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排放未達標的燃煤鍋爐使用單位逐一下達整治通知書,鍋爐業主必須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內將自行整改工作方案報送縣整治辦,并經縣整治辦評審通過后,按照整改工作方案邊經營邊整改;拒不報送整治工作方案的直接進入強制整治階段。
(三)強制整治階段(10月1日-11月30日)
超過9月30日,自行整改不到位的單位及拒不進行整改的,由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下達限期整治通知書,責令相關單位停業整治。相關職能部門深入城區相關單位開展檢查,督促各單位加大投入,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開展噪聲、廢氣、煙塵和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整治,及時完成整治任務,實現廢氣及噪聲達標排放、廢煤渣規范堆存處置和保障安全生產的目標。各職能部門要加強對鍋爐使用單位在強制整治期間的監督管理,對在強制整治期間違規營業的單位從嚴從重處罰。第二批強制整治階段后延至2013年4月1日。
(四)整治驗收階段(12月1日-12月15日)
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做好鍋爐使用單位整治驗收,形成驗收報告,并報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各鍋爐使用單位通過環保、質監等部門的驗收,經批準后方可繼續生產。對在整治期限內未完成驗收工作的單位,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提出相關處理意見,并落實到位。符合關閉取締的,堅決予以關閉取締。第二批整治驗收階段后延至2013年6月1日。鍋爐使用單位在做好鍋爐整治工作后,可提前提請驗收。整治驗收環保標準見附件2。
(五)整章建制階段(12月16日-12月31日)
1、鍋爐使用單位設立環保機構,明確專業環保管理人員。完善鍋爐使用管理制度,建立鍋爐運行臺帳,確保鍋爐使用安全及環保設施的正常運行。
2、環保、質監、旅游等部門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對鍋爐使用單位加強管理,確保鍋爐排污達標及使用的安全。
3、各部門認真落實《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溆政發〔2010〕7號)文件要求,切實將環保審批作為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特別是非工業項目要嚴格執行環保“第一審批權”和“三同時”制度,對于違規審批的實行行政問責。
第二批整章建制階段后延至2013年6月16日。
三、整治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縣城區鍋爐集中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任組長,任副組長,縣政府辦、縣財政局、縣環保局、縣商務局、縣經信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縣質監局、縣工商局、縣公安局、縣旅游局、縣創建辦、盧峰鎮人民政府的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整治辦),辦公地點設在縣環保局院內,由彭東華任辦公室主任,縣環保局、縣經信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縣質監局、縣工商局、縣旅游局、盧峰鎮人民政府各抽調一名工作人員到縣整治辦集中辦公,由環保局負責提供辦公場所,辦公經費從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工作經費中列支。
(二)明確部門職責
縣電視臺負責開展縣城鍋爐集中整治工作的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
縣創建辦負責檢查鍋爐是否符合創衛要求。
縣環保局負責鍋爐排污情況監測,污染治理工作的技術指導和鍋爐整治后的環保驗收,并對城區內違法排污鍋爐企業進行處罰。
縣商務局負責整治工作中第三產業鍋爐使用單位與各職能部門工作的協調。
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配合縣環保局開展對城區內違法排污鍋爐企業進行處罰,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鍋爐強制整治和拆除工作。
縣工商局應當及時查處其管轄范圍內的無照經營行為。
縣質監局對使用無制造許可證的鍋爐予以取締,對無上崗操作證的企業要限期整改,對超過使用年限的鍋爐依法予以取締,開展對鍋爐整治工作的節能技術指導和已整治鍋爐的安全驗收。
縣旅游局對鍋爐整治未達標的星級企業,應當按照縣整治領導小組的統一要求依法進行行政處理,對正在創建星級的企業應當暫停受理,并督促其積極進行整改。
盧峰鎮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群眾的思想宣傳教育和政策引導工作。
(三)建立部門聯合執法機制
各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本單位職責,依法監管鍋爐使用單位經營行為。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由縣整治辦牽頭,各部門相互配合,進行聯合執法。
(四)加強定期督查,嚴格獎懲措施
縣整治辦對鍋爐整治工作開展情況定期督查,并及時向鍋爐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對于鍋爐整治工作成效明顯的單位給予一定的獎勵,對于整治工作措施不力、不能按時完成整治任務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其限期完成整治任務。
(五)工作保障
1、經費保障。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開展工作的經費及獎勵資金由縣財政安排,各職能部門開展整治工作所需經費自籌。
2、服務保障。4月30日前,各成員單位將整治工作業務負責人名單及聯系方式報縣整治辦,并且相關單位抽調人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