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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湖南省軍區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管理的若干意見》、《懷化市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懷化軍分區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管理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為進一步加強我縣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與管理,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人防工程規劃及審批管理
1、統籌規劃。城市人防工程建設規劃要對城市人防工程建設的總體規模、布局、工程項目和實施步驟進行編制,明確人防工程的位置、規模、防護標準、戰時及平時用途,對城市修建地下停車場、商場、過街道等地下空間開發項目提出人防防護要求。“十二五”期間,要全面完成人防工程建設規劃編制工作。在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中人防工程建設內容未列入或人防工程規劃不合理的,要及時補充編制或完善。將人防部門列為城市建設規劃委員會成員,參與城市人防工程規劃、建設和管理。規劃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充分征求人防部門的意見,落實人防工程建設規劃。
2、同步規劃。在縣城及建制鎮規劃區內(含開發區、工業園區、科技園區、加工區、學校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等各類園區)新建、擴建民用建筑(除工業生產廠房外),必須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修建人防工程,并與地面建筑同步規劃、設計、建設、竣工驗收。十層及以上(含十層)的民用建筑項目,必須規劃設計防空地下室,縣住建部門在技術評審時,發現未設計人防工程的(符合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條件的除外),不得上報縣規劃委員會。
3、規范審批。各相關部門按以下要求規范審批:
①人防部門:參與民用建筑項目的報建聯審,確定人防工程的戰時功能、防護級別、建設規模和布局或者易地建設,并負責人防工程防護部分的設計審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認可。
②發改部門:在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涉及人防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項目時(特別是十層以上的高層民用建筑),必須取得人防部門的書面審查意見,方可受理。
③住建部門:針對未經人防部門的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項目,不得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并在報批表格中增設“人防部門審查意見”,人防部門未出具認可文件的,住建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④房產部門:針對人防部門未出具人防工程認可文件的項目,不得辦理房屋權屬登記、不得發給房屋所有權證書。
⑤監察部門:對違反規定批準和辦理的,依法予以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加強人防工程建設管理
(一)同步建設。除國家規定的建設項目外,新建民用建筑必須同步建設防空地下室。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批準免建、少建、緩建防空地下室或降低建設標準。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項目申請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的,必須符合規定條件,縣人防辦要嚴格把關,堅持“以建為主、以收促建”的原則,不得違規以收代建。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申請易地建設的,應報市人防部門備案。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申請易地建設的,應報省人防部門備案。確因地質、地形條件限制,或規定應建面積小于地面首層建筑面積,或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設規劃等原因,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須報經縣人防部門批準,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之前,按照規定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二)加強監管。在縣城及建制鎮規劃區(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新建、擴建民用建筑(除工業生產廠房外),必須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修建人防工程。機關行政事業單位新建或改造民用建筑項目,要嚴格按照人防法規政策要求帶頭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人防部門要嚴格按相關法規政策加強監管。
(三)應建盡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憑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項目、舊住宅區整治、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住房、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學用房、養老院以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筑,必須且適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得以免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為由拒建防空地下室。確因地質、地形等原因難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設單位提供地勘等資料,經人防部門核實認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四)改造升級。已修建的城市地下商場、過街道、車庫等地下工程,未按國家有關規定滿足人防防護要求的,要逐步進行改造升級,提升人防功能,以增加城市人防工程總量。人防、住建等部門要研究制定實施辦法。
三、嚴格易地建設費管理
(一)統一標準。根據我縣實際,對我縣人防易地建設費征收標準進行規范調整。根據精神,按照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于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和公用人防工程維護費征收范圍及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標準的60﹪計收。
(二)嚴控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由人防部門專項用于人防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減免、擠占、平調、截留和挪用。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審核和認定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安置性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杜絕商品房建設享受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政策;根據、要求,全面清理和廢止已出臺的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標準的文件、紀要、協議、合同。對違反規定擅自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由上級人防部門依法予以糾正并追回,追繳的規費和罰款按規定上繳財政。人防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定期開展防空地下室建設和易地建設費征收情況專項檢查,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典型案件,糾正各種違規減免行為,落實補建補繳措施。
四、加強人防工程質量安全監管
(一)質量監督。承擔人防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并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人防工程防護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縣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加強項目審批、設計審查、施工監理、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管理。
(二)質量安全。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人防工程設計、監理和防護設備生產的資質認定和市場準入制度,執行人防工程建設招投標制度,確保人防工程的質量安全。對不符合建設質量安全和使用要求的單建式人防工程(抗力等級6級以上)和附建式人防工程,要提出整改要求,未進行整改或者整改后達不到質量標準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加強人防工程維護拆除報廢管理
(一)工程維護。公用人防工程由縣人防部門維護管理。居民住宅小區的防空地下室由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維護管理,其他防空地下室由工程產權所有人或使用單位維護管理,接受人防部門監督檢查。防空地下室確無單位管理的,由人防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列為公用人防工程維護管理。
(二)拆除報廢。從嚴控制人防工程的拆除報廢。對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和報廢的人防工程,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由縣人防部門審批;200—300平方米的,報市人防部門審批;300平方米以上的,報省人防部門審批。經批準拆除、報廢的人防工程,由拆除、報廢單位負責補建或補償,進行回填或加固,并承擔相關費用。對存在嚴重結構安全隱患或使用價值不高的早期人防工程,要編制拆除報廢規劃,逐年實施。
六、加強人防工程防護體系建設
(一)指揮工程。將人防指揮工程建設列入“十二五”規劃,加快推進我縣人防地面指揮所(人防應急指揮中心)、機動指揮所建設,與市級人防指揮所形成上下連通的人防指揮平臺。人防指揮工程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并按規定落實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二)疏散基地。縣城、建制鎮要有計劃地修建集疏散掩蔽、應急指揮、專業隊訓練和防空防災與教育功能于一體的人防疏散基地。人防部門負責選址、規劃和要素建設,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供地,發改、住建、房產、交通、林業、水利、電力、環保、通信等部門按照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性建設項目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積極支持搞好配套建設。
(三)專用工程。縣城、建制鎮要按照人防工程規劃,修建醫療救護工程、防空專業隊工程等人防專用工程。人員掩蔽工程、戰備物資庫與其他人防工程要合理配套,人防工程之間、人防工程與普通地下室之間要逐步相互連通,形成防護網絡體系,提高整體功能。
(四)地下開發。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納入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城市地下工程建設應按國家有關規范滿足人防防護要求。人防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人防防護事項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并與發改、建設、規劃、國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地下工程應與附近人防工程連通,暫時不能連通的,應預留連通口。
(五)平戰轉換。人防工程的平戰轉換設計要與工程設計同步編制、同步審查。工程驗收前要完成平戰轉換預案編制工作,落實責任單位、責任人和轉換器材,按規定時限完成功能轉換。合理控制人防工程孔口防護平戰轉換量,臨空墻供平時使用的出入口必須安裝防護密閉門。
七、支持開發利用人防工程
(一)投資融資。支持和吸引社會資金建設除指揮工程等保密項目以外的人防工程,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和融資方式多樣化。充分利用城市公共用地,結合完善城市功能,大力開發社會性人防工程。鼓勵以租賃、入股等形式盤活人民防空國有資產,實現保值增值,提高綜合效益。
(二)政策支持。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配套設施及附屬工程)屬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性建設項目,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開發利用人防工程,依法享受現行有關稅費以及用電、用水等優惠政策。
(三)合理利用。人防工程建設要與防災應急建設相結合。要以人防地面指揮所、人防機動指揮所和人防疏散基地為平臺,整合應急救援和指揮自動化資源,利用人防戰備資源服務應急管理,推動人防與民防并軌,逐步實現防空防災一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