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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財政性資金、集體資金的監管,進一步規范財政性資金、集體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行為,現就組織開展財政性資金、集體資金體外循環專項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進一步加大源頭預防和治理腐敗工作力度,深入推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鎮財政性資金、集體資金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
二、組織領導
成立鎮財政性資金、集體資金體外循環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紀委效能監督室,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
三、整治范圍
重點整治在2013年4月30日前將下列資金打入鎮村干部個人銀行賬戶作為公款收支過渡戶的問題:
1.招商引資借款;
2.房屋征收補償款;
3.房屋征收工作經費;
4.各類惠農補助資金;
5.民政低保、五保定期補助資金;
6.土地占補平衡資金;
7.其他各類財政性資金和集體資金。
四、工作方式及實施步驟
此次專項整治工作從2013年5月中旬開始至7月底結束,共分為五個階段,主要采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5月25日前)
1.組織召開全鎮財政性資金、集體資金體外循環專項整治工作動員大會,對該項工作進行動員部署。
2.各村,各部門召開專題會議,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動員部署。
(二)自查自糾階段(5月13日至5月31日)
1.全鎮所有公務員、事業人員、借用人員、臨崗人員、政府購買服務人員,全體村干部(包括大學生村官、村后備干部)均屬于本次專項整治工作的排查對象。
自查過程中,凡下列情況均必須如實申報:①財政性資金、集體資金存入個人銀行賬戶的情況;②將農戶“一折通”代為保管的情況;③將代為保管的農戶“一折通”中相關補助款轉入個人銀行賬戶的情況;④將代為保管的農戶“一折通”相關補助款進行重新分配的情況等。
2.各部門各村自查中發現的問題,分類進行整改糾正:①對個人往來賬目進行清理,剩余資金以及產生的孽息全部上繳財政、集體資金賬戶,超出規定還款期限的個人借款要迅速結清;②對借用公款和利用個人銀行賬戶作為公款收支過渡賬戶的,要按照原資金渠道及時歸還;③對由鎮村干部代為保管的“一折通”,要全部上繳鎮財政所統一處理;④對代為保管的農戶“一折通”相關補助款進行重新分配的,除將“一折通”上繳鎮財政所外,還需作出書面情況說明。
3.各部門各村自查自糾情況進行分類匯總,并連同自查報告于5月31日前上報鎮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提請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驗收,接受重點檢查。
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部門各村上報的情況進行分類匯總。
(三)重點檢查階段(6月1日至6月20日)
1.各單位在認真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對存在問題整改情況組織回頭看,并做好迎查準備。
2.成立重點檢查小組,由鎮紀委、組織部門、農業服務中心、財政所、審計所等部門相關負責人任組長,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專業人員作為成員。
3.對各單位自查自糾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對所屬村抽查比例不少于30%。
(四)分類處理階段(6月21日至7月10日)
1.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重點檢查階段發現的問題進行匯總、分析。
2.召集專項整治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重點檢查階段發現的問題進行集體研究,并對相關問題制定調查方案,組織調查處理。
3.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發現問題的整改糾正情況進行跟蹤督查。
(五)建章立制階段(7月11日至7月31日)
針對專項整治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由財政、農業服務中心、民政、紀委等部門共同制定財政性資金、集體資金進一步規范使用的相關制度。
五、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各單位要把專項整治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組建工作班子,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深入做好思想發動、政策宣傳、計劃制定和組織部署工作。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負總責,確保專項整治工作不走過場,抓出實效。
2.明確工作任務。認真開展自我排查,確保排查對象、排查范圍全覆蓋,對排查出來的問題要制定整改方案,迅速落實整改到位。同時,各單位要在鎮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開展重點檢查前,組織力量對本單位自查情況開展內部檢查,盡量把問題解決在自查自糾階段。鎮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抽調專門人員到農經站集中辦公,共同做好專項整治工作。
3.強化監督檢查。鎮財政所、審計所、鎮農業服務中心要切實發揮監督管理職能,對各單位財政性資金、集體資金實施全面監管;鎮農業服務中心、民政、計生、國土等部門要嚴格按照項目資金申報和管理要求,切實履行監管職能,嚴格審核把關,跟蹤資金使用去向,確保涉農補助發放的準確性、真實性;審計部門要強化對財政性資金、集體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做好跟蹤檢查;鎮紀委要對檢查中發現問題進行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嚴明紀律要求。對在自查階段主動糾正并如實申報、個人未從中謀取利益的問題不予追究責任;存在違反財經紀律性質的問題主動糾正并如實申報的從輕從寬處理;存在貪污、挪用、侵占等性質的問題,將視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進行處理;對長期借用公款不還、利用個人銀行賬戶作為公款收支過渡賬戶,且未按照原資金渠道及時歸還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理;對在自查階段不主動申報、重點檢查階段發現的問題將從重從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