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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近幾年,國內法律方面的教育質量逐漸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也隨之增強,在生活水平和身體健康方面的要求開始不斷提高。其中這一改變在醫療領域尤為明顯,現在的患者若是在治療過程中稍微有點不滿意就會向有關部門投訴,引發醫療糾紛事件,并且這幾年來醫療糾紛事件的發生頻率正逐漸上升。醫療糾紛是一種十分具有突然性、沖擊性、持久性和社會性的實踐,對于醫院的正常運營帶來了嚴重影響,容易使得醫療工作人員的個人安全受到傷害,所以從法律方面來處理醫療糾紛問題無疑是一項公正、合理、安全的手段。
【關鍵詞】醫療糾紛;法律處理;問題;探討
醫療糾紛問題已經逐漸成為廣大民眾關注的焦點,每次一旦有醫療問題出現總會引發社會級的全民討論。要想調整好醫院和患者二者之間的關系,促進二者之間協調共進,必須要合理的使用醫療糾紛法律解決機制。通過對存在糾紛的醫院和患者雙方進行調解,通過和解、仲裁以及訴訟等程序來有序地處理醫療糾紛事件,通過從客觀和多面化的角度來分析事件的緣由,安排多個機構和參與者來確保處理結果的公正性,從而使得醫療糾紛案件能夠在獨立且有序的狀態下得到有效解決。
1醫療糾紛的相關概念
醫療糾紛案件主要是由于醫院和患者雙方中的患者對醫院的相關工作人員或者醫療服務存在不滿,單方面認定醫院一方存在某些過錯,或者使其自身的財產和安全受到侵犯等問題,進而引起醫院一方的反駁的問題。醫療糾紛通常會被劃分為民事糾紛案件且具有以下五種特點:其一,糾紛的主體只包括醫院和患者兩方人員;其二,糾紛的客體只能是患者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其三,糾紛的內容必須是以醫療服務為主;其四,引發醫療糾紛的發起人不一定局限于患者,也有可能是醫院一方;其五,醫療糾紛事件具有不可避免的特性。
2.1醫療事故的鑒定
在醫療糾紛的賠償案件中,因為其往往涉及到許多十分專業的醫療知識,具有極高的技術性和專業型,所以對其進行判定具有一定的難度。就此種狀況,法律機構專門制定了針對醫療事故的鑒定規范。若是在醫療機構提供的病歷和其它證據不能判斷患者受到的損害和醫療行為具有必然聯系,那么就需要進行醫療鑒定的申請。而且因為患者接受的醫療服務往往具有不可再現性,所以即使是進行鑒定,也只是按照事故發生的結果和相關文件對其責任關系進行判斷。但是,顯而易見,此種判定方法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所以,對醫療事故中的責任關系進行鑒定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缺陷,如何準確合理的判定是一大問題。此外,鑒定費用的承擔方也具有一定的爭論。而且隨著群眾的法律維權意識的不斷加強,使得醫療糾紛案件的數量不斷增多,長此以來,醫療結構方面所承擔的壓力也將不斷增加。所以,本人認為,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定只能安排相關的醫療領域的專家負責,然后成立專門的委員會來確保鑒定的有序和公平性。至于鑒定費用,可以由患者個人事先墊付,待到確定過錯方為醫療機構時,再提供相關的鑒定費用的支付憑證,讓醫療結構將該筆費用返還給患者,若是醫療結構不存在醫療過錯,則全部由患者個人承擔。
2.2證據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一些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都對病歷對于醫療糾紛的證據功能存在認知上的缺陷,在進行病歷的填寫時,沒能細致地了解患者的具體情況,對患者以往的病史掌握的不夠全面,而且一般也不會深究,所以,一旦出現醫療糾紛很難判斷患者經過鑒定確認的醫療損傷是否是由當前與之發生糾紛的醫療機構造成。
2.3醫患糾紛的處理方式
2.3.1訴訟
訴訟這一糾紛處理方式具有較強的權威性,而且有著來自國家的強制力的保證,所以,是在醫療糾紛中較常使用的處理方式。但是其也存在很多不足之處:醫療糾紛案件往往需要有著較高的專業性,所以判決時間較長,一來拖延了糾紛處理的時間,二來增加了案件的成本。而且醫療糾紛案件中最為重要的便是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定的最終結果,但是相關的鑒定委員會自身的行政級別將會對鑒定結果產生較大的影響效力,導致出現重復鑒定的問題,既耽誤了時間,也造成過多的花費。
2.3.2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便是申請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來對糾紛進行處理,其主要具有方便快速便捷、節省花費、效力較強的優點,而且若是對行政裁決的結果不滿,還可以再次申請行政復議或者通過訴訟的方式來再次處理。
2.3.3和解和解即協商。和解在諸多糾紛處理方式中花費的成本最少,但是和解需要以糾紛雙方對有關實施以及此次糾紛的權益處理的原則達成一致認識。不過由于國內在這方面的教育存在缺陷,所以醫療糾紛案件的和解成功率不高。而且在自我需求、平等意識以及私權觀念等方面意識的缺乏,導致醫療機構方面對自身的責任與義務的關系掌握得不夠清晰,而患者一方也沒能形成正確的就診理念,導致糾紛雙方都排斥使用和解這一途徑,或者沒有達成和解的基礎。
2.3.4仲裁
由于仲裁員的選派具有特殊性,所以,既可以由醫療方面的專家來擔任,又可以安排法律方面的專家來擔任,若是將這兩個方向結合起來就會更加有效率。但是國內很少使用仲裁的方法來解決醫療糾紛,不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條規定以及第3條規定可以得知,醫療糾紛并不屬于不可仲裁的案件,其性質歸屬于侵權與違約的競合責任,所以在仲裁的受理范圍之內。況且,仲裁制度在我國已經具有成形的體系,所以只需將其延伸至醫療糾紛領域加以使用,安排醫學方面的專家一同參與便可。
3我國醫療糾紛解決的法律完善
3.1明確相關法律規定
完善的法律規范是能夠公正合理解決好醫療糾紛案件的基礎。面對國內當前醫療糾紛案件難以解決的現狀,有關部門應當加快完善相關法律規范,細化各項規定。應當對當前使用的法律規范中存在缺陷和漏洞的規定進行完善,然后將醫療機構行業的專業性和具體狀況一同歸入制定相關法律的考慮因素中。
3.2規范醫療事故鑒定制度
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定是解決醫療糾紛案件的主要依據,所以,國內應當盡快完善相關的鑒定規章制度。首先,可以成立與醫療機構完全獨立的鑒定機構,并且對其內在制作和規范、資質等進行明確。然后,創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來對鑒定機構的日常工作進行規范,并梳理清楚其各個部門的細致劃分,以及業務的考察和審核等工作。
3.3完善醫療訴訟證據制度
醫療機構的行政部門需要對其治療規范和操作規范進行不斷地完善,協調醫療工作者進行規范的醫療工作,輔助法院方面的證據采集工作。此外,醫療機構需要強化對病例的管理,使得其證據功能能夠充分發揮出來。當前,國內對于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處理方面依然存在著許多問題,需要人們去對其進行深層的探索和解決,從而優化我國醫療事故頻繁發生的現狀,使醫患雙方的關系更加的融洽,同時,在對醫療糾紛案件處理時能夠更加符合國內相關法律規范,從而使得糾紛處理的每項決定都有據可循,處理結果更加具有信服力。同時,醫院方面的管理人員也需要能夠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相關法律處理知識,改變自身的經營管理理念,牢固自身的法律基礎實施,能夠活用當前實施的醫療方面的相關法制法規,從而能夠高效且及時地處理好相關醫療糾紛案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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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學坤 單位:青海師范大學2015級法學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