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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家對醫療行業越來越重視,相繼出臺了很多政策法規,整體水平有所提升,但監獄醫療方面依然存在著很多問題。醫療事故糾紛是最常見且最難處理的情況,本文從完善醫療制度、開展教育、轉變醫務管理模式等幾方面入手,提出了一些防范對策。
關鍵詞:
監獄醫療機構;醫療事故糾紛;醫務管理;教育
一、引言
作為我國刑罰執行機關,監獄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不容忽視,它對服刑人員能夠起到約束懲罰、教育改造等作用。醫療機構是監獄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病犯的診治和護理的重任,然而由于監獄環境特殊,受諸多因素影響,醫療事故頻頻發生,警犯關系愈來愈差,甚至出現犯屬醫鬧事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面對此類糾紛,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預防,以體現文明執法理念,維護監獄秩序穩定。
二、完善監獄醫療制度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醫療水平整體較低,醫療制度尚不健全,還需加以完善。監獄醫療只是其中一部分,情況同樣不容樂觀,面對罪犯越來越多的要求,立法方面難以跟上。因此,需對現行制度進行梳理和適當修改增刪,提高各項制度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使其能夠起到實際作用。從多方面展開分析,比如術前討論制度,在決定對罪犯進行手術之前,需對其病癥深入研究,確定無其他更好的方法后,還必須同罪犯及其家屬商量;又如三查七對制度、交接班制度等,罪犯在治療護理期間,護理人員以及護士長,每日都要對病人的信息、時間、病況等進行核對,換班時做好交接工作,如果有關于罪犯病情變化的情況,需同交班人員解釋清楚。此外,還有病歷書寫制度、疑難病會診制度等,并確保這些制度都能徹底落實。推行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設立醫療損害賠償基金,通過建立醫療責任豁免制度、損害賠償限額制,醫療侵權歸責原則的合理選擇以及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等多種途徑,建立健全醫療風險社會分擔機制。推行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建立醫療損害賠償基金可以使醫療損害發生后,醫患雙方不直接接觸,避免矛盾激化;保險公司作為第三方直接與患者協調解決,容易做到程序規范、依法合理、公正公平;監獄可以從“醫鬧”危機事件中解脫出來,更好地做好罪犯監管工作。這樣,監獄“醫鬧”得到有力遏制,監獄秩序得到有效維護,罪犯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加強教育平臺建設
罪犯同樣應該享有其合法權益,在監獄日常生活中,為了營造良好的改造環境,有必要對罪犯開展健康教育。考慮到人員集中,接觸較多,應對每一個罪犯宣傳健康知識,強化其衛生意識,令其掌握基本的技能和應對簡單疾病的方法,保持個人衛生,進而降低疾病發生風險,維護整體的安全。通過教育使罪犯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除了預防疾病,還要注重罪犯的心理變化。如發現罪犯存在心理問題,需及時予以開導,以防罪犯做出極端行為。每周開一次會,指出罪犯存在的問題,做好詳細記錄,同時接受罪犯的反饋意見,對現有制度加以完善。由于罪犯身份特殊,進入監獄后,可能不會獲得平等地位,所以還要對警務人員和醫務人員進行教育。尤其是醫務人員,應具備扎實的專業醫療知識,能夠應對各種病癥,做到持證上崗,以免有其他人員混入醫療隊伍。幫助醫務人員樹立終身教育的意識,在獲得專業理論學習的基礎上,還要再接再厲,投身于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教訓,提高自身的實踐操作能力。在醫療知識外,還要對監獄醫療隊伍的職業素養進行考核,作為醫務人員,應當平等地對待每一位病人,盡最大力量去拯救其生命。同時,監獄干警也要具備一定的醫學知識,通過培訓或自學,增加對相關領域的了解,比如常見疾病發病原因。總之,有必要培養一支集警務人員和醫務人員的能力于一體的隊伍,以應對越來越多的醫療糾紛。
四、轉變醫務管理模式
就國內目前而言,監獄醫療機構中人才短缺,即便是醫療護理人員,數量往往也不夠,使得許多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為緩解這一矛盾,經常會采取使用醫務犯的方法,即提前對某些罪犯進行專業的醫療培訓,令其學習診斷、護理等內容。從某種程度來看,該方法的確能有效減輕監獄醫療壓力,緩解資源不足的矛盾,但這一行為卻違背了相關法律,加上醫務犯的專業知識不足,極有可能會引發醫療事故,此時責任由誰來承擔難以說清。對此,應該轉變思路,加強醫務犯管理,促進醫務犯轉型,對其進行合理利用。比如令醫務犯負責病房清潔、護理重病號等工作,盡量不讓其參與疾病診斷,更不得書寫病歷資料、開藥方,以免造成重大安全隱患。從近些年來看,因為醫務犯參與而引起的醫療事故糾紛不在少數,部分監獄也開始取締這一做法。如此雖能降低醫務犯對病人帶來的風險,但依然還要面對醫療人員短缺的情況,所以不妨促進醫務犯轉型,形成一種新的管理模式。此外,還要提高干警的業務素質,合理分配人員,明確各自責任,以提高工作效率。為了使醫務犯愿意從事護工工作,可給予其適當的考核計分獎勵,調動罪犯的主動性,嚴格按照要求并且表現優秀者,可通過記分對其進行適當減刑。有不遵守相關醫學規定,或趁此機會搗亂者,可通過扣分對其行為進行處置。
五、規范行醫主體身份
監獄醫療帶有強制性,罪犯不能像正常人那般自己選擇醫院和治療方式,除非是病情特別嚴重等特殊情況,才能接受社會醫院的治療。加上警務人員和醫務人員可能對罪犯抱有偏見,如果在就醫過程中缺少溝通,或者因其他原因,很容易造成醫療事故糾紛。與社會醫療機構相比,監獄醫療機構的整體情況較差,設備儀器質量和醫療技術都有待提高,否則極易引起誤診等情況。而從罪犯的角度來看,他們的心理多數與正常人不同,在封閉的環境中時間一長,可能會出現自傷自殘、沒病看病等行為,甚至故意搗亂,破壞警犯關系。如果處理不妥當,就可能會引發糾紛。因此,首先需對監獄醫療環境進行優化改善,根據罪犯的就醫需求,做好準備工作。常用藥物和設備都配備齊全,從硬件上予以防范和保護,以應對解決一般性事務。使用藥物和設備時嚴格參照說明書和行業規定,運用科學的方法和技術對病人加以醫治,包括藥物的劑量和服用方式、設備的維護保養等。要想順利完成這些工作,對行醫主體要求極嚴,必須具備職業資格,而且自身行為都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監獄醫院是監獄醫療機構的主要形式,應當通過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管和允許,方能從事醫療活動。醫務人員同樣需具備所需證件,比如執醫資格證、醫學院校畢業證等。另外,醫療診斷過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和規定進行每一項操作。只有如此,方可保證監獄醫療水平的提升,即便有時會碰到醫鬧事件,或者其他醫療糾紛,行醫主體也可出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身清白。
六、結語
監獄本身就有其特殊性,環境封閉、帶有強制性,相應的醫療機構在工作中也面臨著各種困難和風險。結合我國當前國情,醫患關系并不理想,警犯關系也差強人意,而鑒于醫療可以說是這兩種情況的結合,經常會引起醫療事故糾紛。今后,既要從法律的高度對整個醫療制度加以完善,又要對內部的教育、管理模式等進行改革,探討出有效的防范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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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文寅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