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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述評一起患者以醫療糾紛為由長期滯留醫院的案例,進而建議國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機構依法維權、強勢維權并健全應急處理機制,以此依法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
關鍵詞:侵占床位;醫療服務合同;醫療糾紛
一、案例回顧
(一)診療過程
2015年1月29日,患者孫某因“腰痛伴左下肢疼痛半年,加重10天”入住某醫院骨科病區,被診斷為“腰4、5內固定術后,腰5-骶1椎間盤突出癥”。完善檢查后,孫某于2015年2月5日行“全窺鏡下腰后椎板間隙入路髓核摘除術”。術后,醫院予對癥治療;患者左下肢疼痛緩解,但出現右下肢麻木、大小便控制欠佳等情況。由此,患者及家屬開始質疑醫院的診療措施;醫院骨科考慮其存在醫療糾紛隱患,便前置預警而將之上報為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以盡可能保證患者安全。醫院醫務處多次組織全院大會診,并啟動醫療質量與安全委員會討論;與會專家一致建議患者作精神狀況評估,且認為患者目前的臨床表現與醫療行為無因果關系。但患方多次拒絕醫院的評估建議。2015年3月下旬,經多學科評估,患者已符合出院標準;但其本人及家屬認為醫院的診療過程存在瑕疵,并拒絕出院,侵占病床直至2019年7月5日。
(二)處置經過
患方申請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2015年9月,市醫學會出具鑒定結果,認為其不屬于醫療事故。2015年11月,醫院向孫某下達“停止侵占病床告知書”,但孫某拒絕出院。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醫院于2016年2月22日起訴孫某侵占病床且拒絕繳納醫療費用。2016年6月16日孫某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該醫院存在醫療過失,并主張醫院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伙食費等共計100萬元人民幣。法院根據孫某所提供的證據以及醫療事故鑒定報告,且孫某未對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進行舉證,亦不同意進行醫療損害鑒定,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孫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孫某不服,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9日法院判決駁回孫某上訴。孫某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于12月28日申請再審。由于孫某一直沒有搬離醫院,2019年4月18日醫院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7月4日,法院執行局法官至醫院向孫某宣讀《強制執行通知書》,次日孫某搬離醫院。孫某離開醫院后即向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2019年12月9日,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孫某的再審申請,審查終結。
二、案件評析
該案例是一起醫療糾紛致患者長期滯留醫院的典型案件,處置過程也較為復雜。患者長期滯留醫院,不僅強占醫療資源,還極大地影響了醫療秩序。筆者對該案例評析如下。
(一)醫患糾紛的良性解決,需要通過法治來實現
一些患者缺乏法律知識,在對診療過程提出質疑后,卻不知該如何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試圖通過欠費或強占病床來進行要挾或談判。然而這一行為不僅不利于糾紛的有效解決,還嚴重影響了正常的醫療秩序,侵害了其他患者接受治療的機會和權利。該案中孫某以醫院存在醫療過錯為由拒絕支付醫療費用且拒不出院。從法律關系上來看,長期滯留是醫療服務合同糾紛訴訟,法律依據是《合同法》;醫療損害是侵權責任訴訟,法律依據是《侵權責任法》。患者不可因為侵權責任而不履行合同義務,更不可因此長期滯留醫院。[1]因此無論是否構成醫療損害,孫某侵占床位且不繳納醫療費用的做法都是違反《合同法》的。
(二)醫療法律體系有待完善
我國雖然頒布了關于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的規范性文件,但是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無論是《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之第一條對“軟暴力”的定義①,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第五十九條對“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的表述②,對“擾亂醫療秩序”的界定都不夠具體和明確。
(三)醫患溝通需要進一步加強
溝通不暢及信息的不對稱導致患方處于被動地位。很多情況下醫生缺乏主動溝通的意識,沒有及時讓患方了解病情變化及治療護理方案,只是讓患方自行閱讀并簽署知情同意書,導致患者的知情權沒有得到充分保障,對醫院的信任度降低。一旦治療效果不滿意或發生意外情況時,患者便會把責任歸咎到醫生身上。該案中孫某術前沒有做好充分的思想準備,當術后恢復情況沒有達到期望值時,醫患矛盾就發生了。
三、對策與建議
(一)醫療機構需要強勢維權、專業維權
醫療服務合同屬于過程合同,而非結果合同,醫療服務合同在履行結果上并不苛求達到患者所要求的某種特定效果。患者符合臨床醫學上的出院標準,醫院即可解除醫療服務合同,停止提供醫療服務,要求患者出院。另外,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對于這種“軟暴力”的“醫鬧”行為,醫院應及時終止醫療服務合同,要求患者辦理出院手續,盡快騰退床位,并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利,維持醫院的正常醫療秩序。
(二)完善醫療法律法規
滯留醫院并侵占床位是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的行為,但是目前沒有法律法規對這種“醫賴”行為進行明確定義,也沒有具體處理辦法,當前的法律條例無法解決“醫賴”現象,存在患者舉著維權之旗擾亂醫療秩序的情況。因此,國家應在法律法規中明確“醫賴”的定義,規定患者在符合出院標準后必須遵醫囑及時騰退床位,不得侵占床位及拒繳醫療費用。如果患者惡意拖延或者拒絕辦理出院手續,醫院有權交由公安機關對其進行處置。法律的權威性有助于減少這種“醫鬧”性的“軟暴力”行為。
(三)健全醫療糾紛應急處理機制
當下,醫院在醫患糾紛的處理問題上缺乏健全的院內事前、事中、事后管理體系,沒有專設部門或人員與患者進行交涉,缺少針對性的應急預案。為減少醫鬧現象,推動醫患糾紛妥善解決,醫院應當加強自身管理體制建設,在醫鬧多發地帶,如急診室、手術室周圍,增設安保措施,第一時間控制事態,爭取將傷害降到最小。同時,醫院應當健全醫療責任保險機制,分擔醫療事故發生時患者及醫生的人身及財產損害,減輕雙方的壓力,從而緩解矛盾,降低“醫鬧”事件發生的概率。[2]
(四)將“醫鬧”納入征信懲罰機制
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有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對于無故滯留醫院的患者,不僅要記入誠信記錄,醫保部門也應當停止為其支付費用。2018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等28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該名單信息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平臺推送至參與聯合懲戒的各部門,共同落實聯合懲戒措施。建立并完善針對患者“侵占床位”的征信懲罰機制,根據參與及策劃人員的責任輕重施以懲戒,有助于全社會共同維護好醫療秩序,加快推進醫療服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
參考文獻
[1]樊榮,匡莉萍.占床不“占理”[J].中國醫院院長,2014,(19):86-87.
[2]伍德志.論醫患糾紛中的法律與信任[J].法學家,2013,(05):1-175.
作者:張培鈺 徐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