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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營改增”稅務政策的逐步推進,與建筑行業相關的稅法也進行了多次調整。作為建筑行業重要組成部分的中小建筑公司,在“營改增”背景下,應積極面對自身存在的問題,并進行相應的稅務規劃,對企業自身的運營方式作出科學的調整,以期降低自身稅負,提升企業效益。
[關鍵詞]“營改增”;中小建筑公司;財務控制
2016年5月1日,我國全面實行了“營改增”稅制。“營改增”后,中小建筑公司在運營過程中因其自身存在的管理問題,現有的財務制度、機構管理方式、項目承包模式等,都有與“營改增”不相適應之處,導致這些企業的稅負不降反增。因此,中小建筑公司在財務管理和控制方面也相應有相應的財務控制和稅收籌劃,才能切實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和充分利用現有稅收政策紅利,降低企業成本。
1“營改增”后中小建筑公司出現的問題
“營改增后”中小建筑企業出在供應商信息、合同簽訂價稅、物資設備采購方式、機械設備獲取和使用方式以及“甲供材”的處理等幾個方面都面臨著一定的問題。
1.1供應商信息混亂
中小建筑企業一般依托大公司的“集中采購平臺”來建立起供應商信息庫,尚未實現自有的統一的信息化平臺管理。存在信息不完備的問題,沒有包含納稅人身份和發票等與稅收鏈條相關的信息。“營改增”后,應交稅費的范圍的各類成本支出,不同的供應商,進項稅的抵扣情況也存在差異,其進項稅是否能充分抵扣,直接造成公司成本費用增加的情況。
1.2合同簽訂價稅問題突出
合同是公司約定經濟事項、進行經濟往來的主要法律形式,也是公司增值稅一項重要的納稅義務證據。“營改增”后,建筑公司在工程施工中所涉及的業務承接、采購、設備租賃和工程分包等經營活動,若有涉及“營改增”所涉及的相關條款,必須在相關合同中側重體現出來。如在營業稅條件下,承包合同可以部分價稅,但在“營改增”背景下,承包合同就要見價和稅在合同中以相應的條款明確體現出來,并需要考慮多個稅率以及是否符合增值稅計稅要求等相關情況。
1.3物資、設備采購稅費抵扣存在風險
在營業稅背景下,中小建筑公司可以通過“統談、統簽和統付”“統談、分簽、統付”“統談、統簽、分付”或“統談、分簽、分付”等方式,集中采購物質、設備等,以此來提升公司的內部財務管控能力,降低經營成本。而在“營改增”稅制下,建筑企業的集中支付,可能會由于貨物、資金和發票流轉的方向不一致,而導致進項稅的抵扣風險。
1.4機械設備獲取稅費不明
勞務、材料和機械設備是建筑企業成本的主要構成部分。機械設備是施工的必要物資。“營改增”稅制規定,出租方是一般納稅人的建筑企業的租賃費可獲取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以此作為進項稅進行稅費抵扣;然而出租方為自然人的,由于無法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租賃方就難以取得可抵扣的進項稅。所以,建筑企業選擇機械設備的出租方租用設備,也要考慮進項稅的抵扣問題。若無法獲取增值稅發票,也難以確認收入的管理方式,有少納增值稅的風險。
1.5“甲供材”稅費抵扣
業主處于保證工程質量的考慮,往往會采用采購工程主材物資的加工方式。這種方式以下簡稱“甲供材”。營業稅背景下,“甲供材”可不計入投標總價,或者部分計入投標總價。后者業主不開具發票給建筑公司,這種方式將會對建筑公司的計繳增值稅產生相應的影響。“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相關服務并使用簡易計稅法計稅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所以,在招投標報價前,建筑企業必須了解清楚“甲供”的相關情況,合同中是否有考慮材料的稅費抵扣問題,了解招標企業是否能開具可抵扣增值稅的專用發票等問題。如果甲供方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存在不能抵扣稅費的風險,進而增加企業運營成本。
2中小建筑公司“營改增”稅務籌劃措施
2.1建立和完善供應商資料庫并對其進行考評
為充分抵扣工程進項稅額,中小建筑公司應首先梳理現有的貨物、勞務及服務供應商,并收集相關供貨商信息,確定納稅人身份,判斷其是否有資格開出增值稅發票,以便日后項目開展是可以迅速準確地選擇合適的供應商。然后依據相關信息建立和完善供應商信息資料庫,并做好日常更新和維護。同時公司要出臺供應商信息管理制度,各級單位和相關部門應根據供應商管理條例來評估供應商資質及合作前景,設置專人專崗維護和更新信息庫,以便合作時參考。
2.2做好各類合同稅價籌劃
中小建筑企業的合同主要包含了承包合同、分包合同、采供合同、設備租賃合同等。做好不同類型的合同稅價籌劃,是企業自身利益的保障。①承包合同要注意合同的稅價分離,分別列示不含稅價款和增值稅稅額。明確計稅方式、稅率和提供發票的類型,對相應的支付條款應明確計價時間的約束性條款,明確保證金的相關計算基數為不含稅的工程價款,明確代收轉付業務的開票事宜等;②分包合同的價稅內容管理,要增加分包方資質和身份識別條款,明確勞務分包方的相關資質,明確合同價款發票、付款時間和發票抵扣事項等合同條款、定農民工工資支付合同條款等;③規范采購合同價稅內容,明確供應商身份,明確合同價款是否為含稅價款,明確提供發票的類型、付款時間、發票抵扣和發貨等事項;④規范設備租賃合同內容,明確出租方身份,明確合同價款是否為含稅價款、明確提供發票類型和稅率、明確發票付款時間和方式等。
2.3優化物資采購供銷關系,確保資金流向與發票流向
一致“營改增”后采用“統談、分簽、分付”的方式,規避“資金流”“服務流”和“發票流”這“三流”不一致所帶來的稅款抵扣風險。若既要集中采購,使用資金集中管理的方式進行支付,油桶又要符合增值稅的扣稅要求,可考慮采取先審核下屬單位采購請求,撥款只各采購單位,在各需求單位向供應商支付,實現資金分付;或者與資金中心寫上,在資金賬戶下舍利下屬采購單位的明細賬戶,支付時采用各明細賬戶支付的方式,從付款憑單中直接顯示各采購單位名稱,以證明資金流向,確保資金流向與發票流向一致。若不能施行“統談、分簽、分付”的方式,則建議采用內部購銷方式,以適應增值稅的管理。
2.4做好機械設備內外部調撥和租賃籌劃
營改增后,建筑公司采取不同的租賃方式對成本影響不同,在“利潤最大化”的原則下,可采取不同的籌劃方式。機械設備的外部租賃方面,公司可參照供應商選擇及平衡點測算的相關內容,對不同類型的供應商租賃采用“綜合采購成本”計算和比較方式。機械設備的內部調撥方面,針對“營改增”后機械設備的內部調撥方式,不能取得進項稅發票,所以無法抵扣進項稅額的問題,可將設備調撥編委租賃或轉售機械設備。采用這種方式要注意的是關聯交易定價所帶來的稅收風險。
2.5事先預防、協商,以獲取甲供材部分增值稅
區分“甲供材”是否計入投標總價中的情況,建筑公司可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前和業主做出說明,這種操作方式已構成貨物銷售,需要業主方繳納增值稅,并向建筑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抵扣相對應的進項稅。若業主不是一般納稅人,則需與業主協商,通過將“甲供材”轉變為“甲控材”或甲方向乙方轉售材料等方式,盡可能獲取甲供材的部分增值稅。業主確定供應商后,業主、建筑企業與供應商簽訂三方協議,甲方接向乙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結論
現代稅務籌劃的目的并不是強制性降低稅收,而是合法合規地降低企業的稅收風險。對建筑企業而言,應針對“營改增”后企業面臨的現實問題,依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來調整財稅控制管理,做出相應的籌劃,以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經營效益。
參考文獻:
[1]張丹.“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稅務籌劃研究[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6(50):91-92.
[2]吳錦錦.建筑業營改增改革面臨的問題與應對措施[J].財務審計,2016(6).
作者:石龍 單位:湖南工程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