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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業的成本核算關系到人們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成本監審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2011年國家發改委印發了相關文件和通知,通知要求和規定企業對供水價格進行調整時,必須要公開和監審供水定價成本。但是,企業日常進行成本核算所參考的文件與國家規定不相符,監審數據不一致,致使計算結果也出現了一定差異。基于此,本文探討了在法律法規規定下,供水企業對于成本核算工作應做的調整。
一、供水企業成本核算存在的問題
供水企業的會計制度決定供水成本核算,不同財務會計制度核算出的成本也存在較大差異。當前,大部分企業執行的是財務部頒發的相關規則,這種規則與國家發改委頒發的規則有一定出入,因而導致了成本核算的不全面和不真實。
二、《成本監審》對于供水成本的要求
《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的通知》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在2011年制定的關于供水成本監審方面的文件。該文件對相關成本的計算進行了具體規定。同時,該文件對于規范供水企業的行為、維護人們利益、實現成本的公開化和透明化具有重要意義。第一,文件規定:輸配成本、控制成本、期間費用三項成本費用共同組成了城市供水定價成本。三項費用所包含的具體內容又存在較大差別。其中制水成本是對地下水或者地表水進行各項必要的處理與加工,使水質達到國家所規定的相關純凈水的規格標準所產生的總體費用;輸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業將經過合格處理的自來水輸送到各個用戶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第二,《成本監審》規定了采用年限平均法對固定資產這就進行計算,根據核定資產的固定原值進行分類確定。通常情況下,按照3%~5%對殘值率進行計算,按照資產的具體性質以及資產的實際使用年限和使用情況對折舊年限進行確定。第三,供水企業應當嚴格區分相關費用是否與供水生產經營活動有關,如果無關,必須嚴厲禁止將其計入定價成本。同時,即使相關活動所產生的費用與其有關,但是國家政府或者相關單位下撥了相關資金費用對其予以了補償,那么也不應該將成本費用算入定價成本之中。第四,根據相關原則,供水企業職工的工資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核定。但是員工的工資標準需以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市政公用行業職工的平均工資為基準,員工工資不得超過其規定的這一平均工資。同時,職工的人數也需根據實際進行嚴格核實,員工總數不得高于城市供水企業人員的上限標準。第五,除了本文第一條內容中提到的三項成本費用以外,其他任何業務所產生的成本都不得計算在供水成本之內。如果出現了不能進行單獨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情況,在進行供水定價成本核定工作時,應該將其他業務成本從供水總成本中扣除。第六,企業對職工進行培訓教育所產生的費用和開展正常活動所產生的經費也需根據實情進行核定,但是這兩項活動各自所花費的成本分別不得超過所核定出的工資總額的2.5%和2%;同時,還需根據實情對職工的福利費進行核定,其中最高不能超過核定的工資總額的14%。
三、供水企業成本核算調整建議
在供水成本監審中,科學有效地調整供水企業的成本核算可有效提高供水企業的經濟效益,而供水企業效益與供水事業單位的發展又具有直接的聯系,但是當前我國大部分供水企業存在著經營虧損的現象,因而加強調整成本核算意義重大。本文根據《成本監審》以及《企業會計總則》的要求,然后結合供水企業的具體職能、供水企業的生產流程情況和工作流程情況,將自來水的總生產成本拆分為兩種具體的生產成本,即輸配成本和制水成本。其中一級汞站到制水車間這一段路程或者生產過程所產生的具體行為叫作制水環節,這一環節所產生的正常費用叫作制水成本。二級汞站是直接將成品水供應給用戶的場所,它與運輸管道維修所形成的環節叫作輸配環節,該環節所產生的費用計入輸配成本。供水企業的中心化驗室、技術部、物資供應部這三個部門是既間接為輸水環節服務,也間接為制水環節服務,將因而它們在生產中所產生的成本算入制造費用,然后進行核算。同時,為了方便《成本監審》對數據進行提取,應該對動力費、水資源費和藥材增設數量進行核算。當前我國相關的會計法沒有對會計的殘值率進行規定,同時,由于可以選擇多種方法對計提折舊(預先計入的一些已經發生,但是并未實際支護的費用)進行計算。因而可以根據《成本監審》中規定的相關要求,對固定資產折舊采用年限平均法的方法進行計算,其中殘值率為5%。一般情況下,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進行確定,需按照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進行。對固定資產的計提折舊可以根據《成本監審》所要求的折舊年限進行。
政府作為國家或者地方對財政進行預算和分配的主要部門,對于供水企業部分新建管網,政府會對其進行補貼,根據《成本監審》的相關要求,不可以將這部分管網資產計入定價成本之內。因此,為了便于企業進行成本監審時識別數據,在累計折舊科目下和固定資產科目下增設政府投入資產類別,更好的對政府補貼的資產進行識別。由于《成本監審》要求監審和公開的成本是自來水的成本。因而如果供水企業兼營了其他非自來水業務,必須單獨核算其他業務的成本。相關管理費用根據收入比例對其他業務收入和自來水收入本應該承擔的份額進行分配,從而使其達到《成本監審》的要求。對工資水平進行監控需以當地統計部門每年的《統計年鑒》所公布的市煤氣、電力以及水生產行業工資數據為參考,然后結合實際情況對福利費和工資的額度進行籌劃和核算。同時,利用福利費的開支限額對職工的平均工資進行適當、合理的核算。《成本監審》規定了職工人數與城市供水企業人員之間的數量關系,但是《城市供水企業人員上限標準參考表》中僅僅涉及了管理人員在總員工數量中所占的比例和生產人員的定員標準,沒有明確規定管道維修人員、汞站人員和營業人員的數量和比例。因而需將供水企業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與此參考表有機結合起來,對員工的分布進行合理的規劃,然后合理對員工平均工資、人數進行有效核算。《成本監審》對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各項設施的修理費、社保費、工會經費以及住房公積金等費用的列支比例進行了限制。為了保證數據的準確合理,需對這些項目的列支進行監控。具體做法為:將預警設置在電子賬務的預算管理模塊中,總賬模塊對預警進行控制。當然,如果企業沒有使用預算管理模塊,也可以運用月報表對報表進行預警和監控。
四、結束語
根據以上分析,當前形勢下,基于《成本監審》的供水企業成本核算工作面臨著新的調整和發展方向,成本核算需在滿足一般性財務法規與準則的前提下,調整核算方法與口徑,從而核算出更加全面、準確、科學的數據。
作者:彭貝明 單位:九江市水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