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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點和難點在農村。做好農村工作的關鍵在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基層黨組織面臨的客觀環境發生深刻變化,新變化帶來新問題,導致農村基層黨組織功能的發揮受到影響。對此,要以改革的精神,做好頂層設計,多方入手、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適應新形勢,推動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
關鍵詞:
農村人口;村民自治;經費保障;村官腐敗
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事關黨的執政基礎,事關農村發展穩定,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2015年黨中央農村工作會議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點難點仍然在農村。農村工作的關鍵是抓好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黨要鞏固農村執政基礎關鍵也要靠農村基層黨組織。新時期,隨著農村內部條件和外部環境的深刻變化,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面臨的問題也更加突出。解決好這些問題,推動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是事關全局的重大現實課題。
一、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的客觀環境變化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轉變,我國農村社會的經濟結構、人口結構、權力結構等發生了深刻的變化。
(一)農村經濟體制變化計劃經濟時代,我國農村實行政社合一、權力集中的制度。農村基層黨組織掌控所有的生產和生活資料,以及對資源的所有權、經營權和分配權。除了極少數的個人家庭財產外,農民對生活和生產資料沒有支配權,吃穿住用行都離不開集體,確切地說是離不開農村基層黨組織。此時的農村基層黨組織就像一個巨大的磁場,強力地將農民吸引到周圍。同時,農村基層黨組織也是宣傳政策、組織群眾、動員農民進行各類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唯一權力中心。可以說,此時的農村基層黨組織是全能的。改革開放以后,農村實行了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盡管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分”與集體統一經營的“統”相結合,但實踐中,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施行將原屬于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對生產和生活資料的生產權、經營權和分配權轉移到農民手中。農民獲得了經濟自主權,對農村黨組織的依賴程度大大降低。而且,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黨組織原有的一些權力和職能逐漸轉移到了市場。這些條件的變化,使農民向黨組織靠近的主動性降低,也意味著農村黨組織依賴政策和行政要素吸引和號召農民群眾的傳統發生了徹底變化。
(二)農村人口變化人是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的核心要素,無論是完成目標、任務,還是黨組織自身的生存和發展,都離不開人口要素的支撐。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農村人口方面發生了巨大變化。首先,流動性急劇增加。計劃經濟時代,由于嚴格的戶籍制度和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農民始終被限制在農村,甚至外出探親訪友都需要村黨組織開證明才可出行。這種情況下,作為資源的農村人口不存在流動性。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后,農村出現了大量剩余勞動力,而且市場經濟的發展為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和流動提供了廣闊平臺,促使大批農民進城務工。其次,人口結構的變化。由于進城務工的吸引力大于農業生產的吸引力,大批農村青壯年勞動力進城從事非農行業。這一變化打破了農村傳統的人口結構,許多地方出現了“空巢家庭”、空心村等現象,農村人口結構也由傳統的青壯年勞動力為主轉為老人、婦女及兒童為主。第三,階層分化。由于從業渠道多樣化,我國農民群體出現了不同程度的階層分化,如農業勞動者、農民工、個體戶以及私營企業主等。階層分化導致利益訴求和思維方式的多元化,給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利益整合以及凝聚共識提出了新課題。
(三)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改變了計劃經濟時代的農村權力結構,打破了改革開放前農村基層黨組織“一言九鼎”的局面,對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產生了重要影響。我國第一個村委會是農民自發選舉產生的。“從當初第一個村委會的產生來看,它的主要的目的就是通過農民自己組織起來,解決分田到戶后國家權力缺失而導致的村莊社會治安和矛盾問題。”[1]此后,村民自治在國家的引導下逐步發展。1998年我國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并于2010年由全國人大修訂通過。《村委會組織法》的正式頒布實施意味著村民自治更加規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村民自治的主體是村民,最大特點是群眾自治,基本組織機構主要是村民會議和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是決策機構,村民委員會是執行機構。村民自治強調村民依法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方式,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由此,農村出現了兩個權力中心,一個是傳統的農村基層黨組織;另一個是新型的村民自治組織機構。它們的產生方式、權力來源、職能邊界都不相同。村民自治下的農民對本村事務有決定性的話語權,很多事務的處理不再由農村黨組織直接領導和組織。這對農村基層黨組織的職能定位、功能發揮都是新的考驗。
二、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面臨的突出問題
客觀環境的變化帶來新課題,需要新調適。面對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帶來的一系列變化,農村基層黨組織表現出諸多不適應,存在一些突出問題。
(一)角色定位方面角色不清是當前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面臨的首要問題。在高度集權和政社合一的時期,農村基層黨組織扮演全能的角色。但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市場經濟使農村基層黨組織對農村資源的控制力急劇下降,解構了它扮演全能角色的體制基礎,使其不可能再扮演計劃經濟時代的全能角色。但新時期黨中央強調,“要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把黨組織建設成為推動科學發展、帶領農民致富、密切聯系群眾、維護農村穩定的堅強戰斗堡壘”[2]。可見,新時期農村基層黨組織應發揮的功能依然包括政治、經濟、和社會等多方面。但由于缺乏相應的制度基礎,農村基層黨組織面臨著理論角色與實際角色的錯位導致角色不清的問題。主要因為:首先,新的角色定位缺乏配套制度的支撐。比如穩定的經費保障制度、農村黨組織帶頭人的激勵機制等;其次,面臨功能多、權力小的矛盾。第三,村民自治機構與農村黨組織的權力和職能邊界不清。理論角色必須要以相應的體制和制度的支撐和保障為基礎,只有當理論和實踐相統一時,角色定位才是清晰、有效的,否則會產生理論與實踐的錯位,導致實踐中角色定位不清的問題。如果實踐中農村基層黨組織角色定位不清,必然影響農村基層黨組織功能發揮,導致農村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影響力、號召力和戰斗力也就無從談起。
(二)農村帶頭人隊伍建設方面農村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力和影響力與農村基層黨組織帶頭人的能力、素質以及積極性有直接的關系。隨著農村人口的變化,農村基層黨組織帶頭人建設也面臨如下問題。一是年齡趨于老化。大批有知識、年富力強的勞動力外出務工或經商,農村空心化和農民老齡化現象較為普遍。婦女、兒童和老人為主的“三八六一九九部隊”成了農村人口的主力軍。二是能力不足。主要表現為“四不足”:推動農村科學發展能力不足,比如面對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土地政策等的變化,一些農村基層黨組織帶頭人不能探索和推廣新的農業生產經營模式;帶領農民致富的能力不足,比如一些農村基層黨組織帶頭人缺乏捕捉商業機會的能力,自己本身就是貧困家庭。密切聯系群眾的能力不足,比如一些農村基層黨組織帶頭人缺乏主動服務群眾的意識,熱衷于傳達上級文件和精神,安于做救濟物資發放的中轉站。維護農村穩定的能力不足,比如一些農村基層黨組織帶頭人不僅無力化解利益糾紛,反而損害農民利益,激化矛盾;有的面對黑惡勢力、邪教等破壞農村穩定的勢力時,無動于衷,甚至還與黑惡勢力沆瀣一氣。三是工作積極性不高。黨組織帶頭人角色強調奉獻和服務,而農民角色更趨于務實和世俗化。同時,市場經濟不僅激活了農民追求物質利益的內在動力,且使農戶之間產生了較為明顯的貧富差別,而貧富差別又激發了相互之間的攀比心理,使農民的價值選擇更趨于世俗化和物質化。這種情況下,農民更愿意外出務工或經商。而且農村基層黨組織帶頭人還面臨著“干好沒希望”和“生活無保障”的問題,最終導致他們的工作積極性不高。
(三)農村黨員隊伍建設方面在農村人口結構、利益格局、思想觀念等因素變化下,我國農村黨員隊伍建設也出現了很多新問題。黨員“入口關”方面,主要突出問題有:一是年輕一代入黨意識淡漠,產生了“理想是遠的、政治是空的、掙到錢才是實的”這種世俗主義的思想。與這種思想一并出現的還有個人自由主義,認為入黨后“政治上不自由,經濟上沒甜頭”。這些錯誤的思想導致入黨意識淡漠。二是農民更傾向于務工經商,發家致富,入黨熱情不高。三是一些富裕村,有的人入黨是為得到利益,動機不純。四是出現了發展家族黨員、人情黨員的“近親繁殖”現象。五是一些村支書“擔心年輕人上來頂了自己位子,多年不發展黨員。”[3]黨員管理方面,主要突出問題有:一是一些黨員常年不過黨的組織生活,尤其是一些外出務工或經商的流動黨員。二是活動缺乏新意,形式主義嚴重。多以開會、參觀、出游等方式組織活動,并將活動變成讀稿件、舉黨旗、照合影、寫心得的“四步曲”活動。三是“一些村,開會靠叫,甚至開會如果不象征性地給一些實惠,黨員叫也叫不來”[4]。四是交納黨費缺乏積極性和主動性。一些農村黨員“長期不按時足額交納黨費”[5],有的甚至常年不交黨費。黨員“出口關”方面,主要是《黨章》的規定沒有得到落實。一些常年不參加組織生活的,常年不按時或不交納黨費的,違章及相關規定的,沒有履行黨員義務的不合格黨員未能及時清除出黨。主要原因有,一是受熟人文化和人情文化影響,在堅持黨的原則和照顧對方面子的價值抉擇中“棄帥保卒”選擇了后者。二是一些農村黨組織軟弱渙散,本身就沒有發揮作用。三是清退機制不完善,比如對相關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制度尚未建立。這些問題的存在,導致農村黨員先進性不強,難以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對農村基層黨組織功能發揮、任務完成產生不利影響。
(四)村官腐敗問題近年來,村官腐敗已成為影響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的突出問題。據統計,“自2013年起全國各地公開村官違紀違法案件171起,其中涉案金額超過千萬的案件有12起,總金額達22億元”[6]。2014年,人民論壇“特別策劃”組的一項調查發現,“現實中的各類貪腐事件,‘小官貪腐’占到了七成以上(76.17%),且發生在區縣基層干部和村干部身上的較多。”[7]從典型案例來看,村官腐敗的數額可謂是觸目驚心。比如北京市佛滿村原支書郭小萬挪用公款近2000萬;廣東中山市一村黨支部書記助理伙同他人侵吞國有土地或土地補償款7249萬元;深圳龍崗街道南聯社區村委主任周偉思被判涉案金額超過5000萬,而網民則戲稱他為“20億村官”。總體來看,村官腐敗呈現出“三多一大”的特點:總量多、窩案多、手段多、數額大。而且不同地區村官腐敗的領域也不一樣。調查顯示,經濟發達地區村官腐敗多集中在土地補償款、企業改制等方面;經濟落后地區多發生在截留國家下撥款物、私分集體資產上。[6]村官腐敗是權力缺乏有效監督的必然結果。村官的權力是最小的,也是最大的。所謂最小,是因為它處在權力架構的最底層;所謂最大,是因為它直接面對群眾,“縣官不如現管”,可以對群眾的切身利益產生直接作用。對農民而言,每天撲面的“蒼蠅”對切身利益的損害遠比“老虎”更直接、更長久。村官腐敗會直接侵害農民的切身利益,誘發仇官心理,解構農民對農村黨組織的心理和價值認同,破壞農村基層黨組織的政治權威,導致農民與農村基層黨組織之間“離心離德”的局面,動搖黨在農村的群眾基礎。
(五)經費不足的問題經費不足制約農村基層黨組織的自身建設、正常運轉和功能發揮。時代,農村基層黨組織掌控農村全部資源,農民也緊緊依附于農村基層黨組織。這種體制下,除直接的經濟資源外,農村勞動力也是可利用的重要資源,比如一些農村基礎設施的建設就是在農村黨組織組織、動員農民直接參與的基礎上出色完成的。此時的經費問題對農村基層黨組織來說并不突出。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基層黨組織經費不足的問題逐漸凸顯。大多數集體經濟因經營體制等因素,在發展中舉步維艱。有的農村根本沒有集體經濟,經費只能依賴上級組織定額撥款,而上級組織的撥款又取決于上級財政,變數較大。經費不足對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產生諸多不利影響。一是導致財權與事權矛盾,制約農村基層黨組織功能發揮,比如組織農村公益事業等。二是影響農村黨組織建設活動的開展。比如教育培訓黨員干部、開展黨內組織生活、關心農村黨員干部、慰問老黨員老干部、調動黨員干部工作積極性等都離不開充足的經費支撐。總之,由于農村經濟、政治、人口等方面的深刻變化,導致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的角色定位、黨員隊伍建設、農村干部隊伍建設以及經費籌集方面都面臨突出問題。亟待解決這些突出問題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現實要求,也是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題中之義。
三、加強和改進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的路徑思考
抓好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是做好農村工作的關鍵,“給錢給物,還要建個好支部”。面對諸多問題,為更好地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需要多方面入手,形成合力,系統推進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
(一)前提:精準定位角色定位不清,農村基層黨組織就軟弱渙散,缺乏號召力、吸引力。為了適應新形勢、新變化、新要求,農村基層黨組織應確立雙核心的角色定位模式——領導核心+服務核心。一是領導核心。從農村權力結構和農村組織體系來看,農村基層黨組織必須要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這是黨的執政地位在農村的具體體現,也是維護農村穩定的必然要求。隨著村民自治的發展和各類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的出現,改變了農村傳統的權力和組織結構。但是,“無論農村社會結構如何變化,無論各類經濟社會組織如何發育成長,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地位不能動搖、戰斗堡壘作用不能削弱”[2]。確立領導核心地位是農村黨組織在新的農村權力結構和組織體系中找到了坐標點,便于統籌和整合各方力量和資源,形成推動農村發展的合力。二是服務核心。從農民角度來看,農村基層黨組織必須要扮演服務核心的角色。發揮服務核心是農村基層黨組織政黨性質的本質要求,也是鞏固其領導核心地位的必然要求。只有獲得農民支持,農村黨組織才能生存和發展,才能鞏固地位,才能擁有權威和權力。農村基層黨組織直接面對農民群眾,農村工作直接關系農民切身利益,因此要把服務作為全部工作的核心,同時在各類能提供服務的組織中,農村基層黨組織要承擔核心的服務提供者的角色。農村基層黨組織要做推動農村科學發展的組織者、帶領農民致富的領路人、維護農村穩定的負責人、反映農民利益的代表人。既要在宏觀方面體現服務核心,比如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完善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創建更好的人文環境和生態環境,把農村建設成為安居樂業的美麗家園等。更要注重微觀方面的服務,將服務體現和融入到具體農民的現實生活中,比如經常性的慰問和幫扶困難群眾、照顧空巢老人和兒童、組織開展農村文化活動等。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和服務對象不同,決定了其職能定位的雙核心模式。領導的對象是農村各類組織和社會力量,而服務的對象是農民群眾。領導農村各類組織和社會力量是為了更好的服務農民群眾。但在我國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文化下,有的村干部角色錯位,把自己當成官員,甚至“土皇帝”,官氣十足、高高在上,很難做服務群眾的“貼心人”。因此,當前應該更加凸顯服務核心,使農村基層黨組織真正成為服務核心和領導核心的雙核心黨組織。
(二)關鍵:全面抓好帶頭人全面抓好帶頭人隊伍是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的關鍵,需要從選拔任用、培訓、清退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改革和完善農村基層干部選拔任用制度,選拔“四有”帶頭人,即有民意基礎、有服務意識和意愿、有工作能力、有正派作風的人。堅持公推直選與上級黨組織選派相結合。公推直選是我國基層探索黨內民主發展方式的產物,核心是提名權、推薦權、選舉權的分離。公推直選進一步增強了農村基層黨組織負責人的民意基礎和合法性基礎。從調動群眾、黨員參與積極性、降低選舉成本、防止賄選拉票等行為的角度完善公推直選制度。同時,著重完善和落實上級機關選派優秀干部到村任第一書記的制度。上級機關選派優秀干部到村任第一書記可以有效地破解選人難、發展難、經費不足以及黨組織軟弱渙散等問題。當務之急是推動相關制度的細化,比如明確優秀干部的標準和任期,建立保證任職期間充分發揮作用的監管制度等。完善帶頭人的激勵機制,著重從經濟保障和政治錄用兩方面入手。提高農村基層干部的報酬待遇和社會保障水平,使他們“收入有保障”“退后有所養”,解決后顧之憂。同時,還要“加大從優秀村干部中考錄鄉鎮公務員和鄉鎮領導干部的力度”[2],將“干好有希望”落到實處。二是加強農村基層干部教育培訓力度。首先明確教育培訓的目的是提高為民服務的本領和強化廉潔服務的意識。其次應由縣級以上黨組織負責組織和管理教育培訓工作,便于資源的整合利用,降低教育培訓的成本。再者,教育培訓要以問題為導向,以提高本領為主要目標,分類對農村基層黨組織負責人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培訓。同時,創新教育培訓方式,注重將整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結合起來,這是提高服務意識教育和黨性教育效果的關鍵和難點。三是完善清退制度。對于為官不為的農村基層黨組織帶頭人,上級黨組織應撤掉其職務。對于直接違反了黨紀國法、貪污腐化、無視黨的紀律的帶頭人應該勒令辭職并開除黨籍,情節嚴重的轉送司法機關。這需要上級黨組織經常性非定期地深入農村,向群眾直接了解農村黨組織帶頭人的實際情況,包括落實上級政策的情況、改變農村現狀的能力以及作風問題等。當一定比例的村民聯名直接向上級黨組織反映帶頭人違法違紀行為時,上級紀檢部門應該對該村黨組織帶頭人立案調查。一旦核實,應該執行清退制度。
(三)重點:打造黨員先鋒模范隊伍針對當前農村黨員隊伍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應該從黨員發展、教育管理以及清退三個方面系統地打造先鋒模范隊伍。黨員發展方面,首先要增強入黨吸引力。這是提高入黨積極性的前提,包括推動基層黨內民主,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提高角色認同;疏通農村優秀黨員干部向鄉鎮黨政系統上升的渠道,使其“干好有希望”;生活上關心黨員等。其次,重點吸收農村有文化的年輕人、退伍軍人、種糧大戶、養殖大戶、致富能手以及有能力獲得政策性資源的人。第三,嚴格遵守《黨章》的相關規定,保證程序公開公正,把好黨員發展“入口關”。黨員教育管理方面,首先要定期組織黨員學習《黨章》、黨的重大理論以及法律和業務知識,增強政治素養和服務人民的能力。其次,定期組織黨員開展服務實踐活動,比如服務農村孤寡老人、留守兒童等弱勢群體,做到理論與實踐的統一。第三,定期召開黨內民主生活會,增強黨性修養,提升黨組織凝聚力。對長期不參加組織活動的黨員,應按照《黨章》的要求勸退或開除出黨。第四,關于流動黨員的管理,應實行就地管理制度,使流動黨員能夠就近參加黨的組織活動。不僅要完善黨組織主動聯系黨員制度,更要注重吸引和引導流動黨員主動聯系流入地黨組織的相關制度建設。比如在城市應以街道或社區為基本單元,設立本地黨員干部的聯系專欄,以便外來黨員聯系和參加當地的組織活動。決定流動黨員主動聯系當地黨組織的根本動力在于自身利益訴求的表達和滿足,而這又取決于當地黨組織的建設狀況。因此,解決流動黨員的教育和管理是一項系統復雜的工程,涉及到流入地和流出地兩地的黨組織建設問題。黨員清退方面,關鍵是認真執行《黨章》中相關規定。《黨章》明確規定,黨員可以自動申請退黨,經支部大會討論后宣布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備案。對一些不符合黨員條件,不履行黨的義務,缺乏革命意志的黨員,黨組織可以進行思想教育,教育無果,可以勸其退黨,這種情況下,對于拒不退黨的人,在支部大會討論以后直接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對沒有正當理由卻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執行黨分配的任務的黨員,可視為自行脫黨,黨支部大會應對其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這一環節能否有效執行,關鍵在于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帶頭人。因此,應該建立兩項制度以保證清退黨員的相關制度得以有效落實,首先建立對農村基層黨組織帶頭人的責任追究制度。如果查實存在包庇不合格黨員的事實,上級黨組織應該給予黨紀處分。其次是上級黨組織定期聯系農村黨員和農村黨員主動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情況的制度,這是監督農村黨組織帶頭人認真執行清退制度的關鍵環節。
(四)抓手:整治村官腐敗村官腐敗既是農村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的結果,也是瓦解農村基層黨組織號召力、影響力和戰斗力的一個核心要素,整治村官腐敗需要懲防并舉。一手抓懲治。首先明確執行主體。黨內處罰的主體應由縣級紀委或更高一級的市級紀委承擔,可以防止熟人社會的關系因素對案件的介入和影響。職務犯罪的處罰主體應由司法機關承擔。其次,暢通紀委信訪舉報渠道,搭建農民利用現代信息手段,如上網、電視、電話、電子郵箱等舉報的平臺,保證村官腐敗的案件能夠及時被發現、被立案。第三,堅持零容忍的態度。做到有訪必應,及時立案、及時調查。經查實后,必須首先開除黨籍,然后通過司法程序,使其承擔法律責任,并追回所有貪污款。第四,完善問責制。為了避免推諉扯皮、包庇腐敗等問題,應完善對紀委主要負責人和案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制度。一手抓監督。主要是完善對村官權力的監督,這是解決村官腐敗的治本之策。比如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度,保證村務監督委員會能獨立行使權力。構建權力監督的制度之籠意味著權力結構的調整,不僅涉及到配套銜接的制度建設,同時還和制度執行者的政治素養、文化背景等有密切關系,是一個長期復雜的過程。
(五)基礎:保障經費來源經費是農村基層黨組織開展一切活動的基礎。黨中央明確要求建立穩定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制度。針對當前的新形勢,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一是大力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大河有水小河滿。發展集體經濟,提高集體收入是獲得經費的基本辦法。隨著農村土地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離,在農村生產關系發生變化的新趨勢下,農村基層黨組織應勇于擔當、創新思維、因地制宜,探索新的經營形式,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二是加大上級黨組織撥款力度。對于自然環境惡劣、資源缺乏的貧困村,上級黨組織應該加大支持力度。通過經費支持,推動農村基層黨組織功能的發揮。三是建立專項資金募集制度。主要是指通過一些社會組織和個人主動自愿的捐款籌集專項資金用以提供農村公共服務。募集的對象主要包括農村的私營企業、老黨員、外出經商的成功者以及從本村走出的成功人士等。募集的核心是堅持自愿原則,資金必須專用于改善和提高農村公共服務。四是統籌城鄉資源,加強經費保障。要完善城鄉基層黨組織的對口幫扶機制,引導城市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的資源向農村基層黨組織流動,形成對口幫扶、工聯共建、優勢互補的格局。既可以充分發揮城市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的優勢,緩解農村基層黨組織經費不足的問題;又可以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面對面接觸群眾的天然優勢,為城市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提供密切聯系群眾的機會和平臺,達到互利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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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成忠 單位:中共中央黨校 黨建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