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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危機管理的含義
公共危機,是指那些突然發生的、和公共利益休戚相關的、對于組織的存在和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并且急需管理者快速應對的事件。它具有突發性、緊急性、破壞性、不確定性、涉及面廣等特點。
羅伯特西斯認為危機管理是指“對危機事前,事中,事后所有方面的管理”。而所謂的公共危機管理,“是一種有組織,有計劃,持續動態的管理過程,是政府針對潛在的或當前的危機,在危機發展的不同階段采取一系列的控制行動,以期有效的預防、處理和消除危機”。其管理重點在于:危機信息的獲取與預警;危機的準備與預防;危機的控制與回應;危機后的恢復與重建;持續不斷的學習與創新。[1]
本文將公共危機管理定義為:面對將要或者己經發生的影響社會安定、人民生活的危機事件或重大公共事件,政府通過有組織、有計劃的對危機事件進行預防、處置、恢復的過程。公共危機管理過程通常劃分為三個階段,即危機的事前管理階段,主要是危機的預警及預防;事中管理階段,主要是危機處理;事后管理階段,主要是危機總結與評價。不同的階段將對應不同的工作重點。政府的公共危機管理,不僅關系到人們能否安居樂業、社會能否穩定發展,而且關系到政府的執政能力、形象及信譽。
二、我國政府公共危機管理存在的問題
我國是全球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災害類型總結起來,可以分為如下七種類型:氣象災害、海洋災害、洪水災害、地震災害、農作物生物災害、森林生物災害以及森林火災。
近幾年,中國出現了歷史罕見的重大自然災害,給我國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令人痛心的。2006年第5號臺風“格美”共造成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廣東等5省共795萬人不同程度受災;同年的臺風“桑美”造成浙江、福建、江西、湖北4省共有665.65萬人受災;2008年百年罕見的南方雪災造成浙江、湖南、江蘇、四川等南方21個省市近1.5億人受災,直接經濟損失1000余億元;同年汶川大地震,涉及10省市4000多萬人受災,轉移安置人口1500萬,死亡及失蹤人數達8萬多,交通、通訊中斷,基礎設施全面毀壞,造成整個災區直接經濟損失8000多億元;2010年的玉樹地震、舟曲特大泥石流損失也讓人痛心疾首……據相關資料顯示1949—2005年,全國受災人口2億人次,每年因災害死亡數千人不等,需要轉移安置的人口約300萬,倒塌房屋300萬多間,農作物受災面積4000萬—4700萬公頃。特別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呈明顯上升趨勢,每年的災害損失都在1000億元以上,占我國國民生產總值的2%—6%,我國經濟增長的很大一部分被抵消。[2]自然災害已經成為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的重要因素。我國的防災減災工作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政府也日益重視,正在逐步提高自身應對自然災害型公共危機管理的能力。通過努力,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存在著相當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簡要分析:
(一)危機管理主體單一,社會參與度低
自然災害的危機管理所承擔的繁重任務,并不是政府唱獨角戲就能妥善解決的。我國目前的自然災害危機管理,存在政府全權負責處理的情況,管理主體過于單一,不足以應對種類繁多,受災層次不盡相同的問題。政府應該讓各種非政府公共部門、社會組織以及企業、社區和公眾在公共危機管理中行動起來,密切配合各級政府開展工作,切實發揮積極的作用,做到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的危機管理新局面。這樣不僅能大大減輕政府的負擔,更能夠大幅度地提高政府應對自然災害型公共危機管理的效率。
(二)政府決策和處理危機的人員數量及專業能力均不足
在我國,當危機發生后,雖然普通民眾由于個人情感的影響,普遍具有參與意識,但由于受過專業培訓的高技能、高效率、綜合性、復合型的災害救助人員的數量明顯不足,因此就造成了救助人員總量大,但救助效率普遍偏低的不利局面的存在。同時,目前我國還面臨著高水平的危機決策者和專業技術人才缺乏的局面,這就造成了不能在危機產生之前,或危機產生后的第一時間,準確的、高效率的加以處理,因而在危機決策的制定及危機處理方面不盡人意。
(三)自然災害型公共危機的法制體系不完善
盡管我國先后頒布和實施了與減災有關的各項法律法規共計30余部。尤其是《防震減災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氣象法》等法律的頒布,極大地提升了我國政府災害管理工作的水平,大大增強了災害管理的法制化進程。但同時令人憂慮的是這些單行的法律只能適用于一種緊急狀態,覆蓋面單一;有關的法律太過松散,沒有統一;法律內容過于原則化、抽象化、籠統化,防災救災執行的細則描述的不夠,可操作性不強,容易在執行法律時產生錯誤的做法等。
(四)政府在災害恢復階段的經驗總結尚顯欠缺
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應當及時組織開展事后恢復和重建工作。有前車之鑒后,對公共危機理論中存在的不足和不當之處應該通過學習不斷更新、創新。但災后政府最關注的是對災區遭受的損失通過下撥或轉移支付等形式提供資金的援助、對災區的相關行業發展下達扶持性優惠政策。毋庸置疑,這些都是必要的,但是忽略了經驗式學習的重要性,不能更好為下次預警監測機制提供科學、有效的理論創新,導致自然災害后期恢復重建與公共危機理論學習創新之間失衡。[3]如果這樣的問題得不到有效地解決,那就顯然不能充分的吸收無數災害死難者用生命換回的前車之鑒,這是對生命不負責任的表現,令人痛心的。
三、完善政府公共危機管理的幾點對策
針對上述五個方面的困境,本文作出試探性的研究,認為完善我國自然災害型公共危機管理,政府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完善危機管理主體,重視各類組織的參與
公共危機管理,不只是政府的工作,各種社會團體、企業、社區、民眾等都應該積極參與公共危機管理,政府在應對危機的過程中,最應該扮演的是“調度者”的角色。例如,在新加坡,民防自愿者的參與受到高度重視,50000多名民防志愿者接受過基本的民防技術培訓,根據所在地區編成若干小組,一旦國家發生災難或戰爭,即可轉為全職民防職員和國家公務員。[4]
由此可見,我們的政府也應該充分整合、利用社會各界資源,擴展自然災害的公共危機管理主體。面對我國經常發生的復合型重大自然災害的現實,政府更應該充分認識到民間志愿者組織、新聞媒體、私人機構、國際援助等均是政府最佳合作者。
(二)政府增加公共危機管理投入,加強監管
公共危機管理需要物資、資金方面的大量投入,然而在我國,災害發生后,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行搶救,政府用于災害救助的各方面儲備均捉襟見肘。在美國,政府設有專門的反危機基金儲備,用于應對各種突發性事件和危機。同時,由于我國公共危機監管不到位,導致災害發生時,部分不法商販會昧著良心哄抬物價,這側面說明政府應該加強公共危機的監管。除此之外,公共危機管理投入還表現在專業化救援人員的數量和質量上都應該大大加強,只有這樣,面對危機我們才能臨危不懼,妥善處理。
(三)完善公共危機管理法律體系,促使其法制化
應通過制定相關法律,規定政府應急預案及啟動標準、危機決策權、重大危機信息通告與制度、公民義務與責任等,促使自然災害型公共危機管理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同時,還需要考慮到法律所涵蓋的內容必須廣泛、具體規則必須詳細;制定的法律要協調、統一,防止出現不同的法律規范相互矛盾的情況。值得我們借鑒的,美國憲法明確規定各州在自然災害管理方面的職責,在自然災害類危機管理領域也有著較為系統、完備的法律保障。
(四)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
災害不會只發生在我國,同樣的災害可能發生在多個國家,且有許多共性,我們應該從災難中學會學習別國的成功應對措施,學會反思我們的不足。比如作為地震多發國的日本,防震就做的很好,我們就應該虛心研究;又比如美國應對危機的基金儲備就比較充足,應對危機時就不會出現救援資金不足的困擾。同種災害的應對措施會有許多相似的地方,我們需要虛心學習外國的經驗,取彼之長,為我所用。
總之,我國政府在自然災害危機管理中面臨的諸種問題,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決的,政府應該在自然災害的前期預防監測、中期供給處置、后期的恢復重建等方面強化管理。只有總結經驗、不斷完善,才能更妥善處理自然災害型公共危機,才能保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從而促進國家的繁榮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