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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公共危機是指那些能夠導致大學組織或社會失序的重大突發性公共事件,它包括由大學發動的群體性事件或者大學內外部發生的、直接影響大學秩序的各種重大安全、衛生以及災害性事件等。隨著現代大學利益相關者的增多和各種災害瘟疫爆發頻率的上升,諸如群體性事件和類似“非典”、“甲流”等公共危機已經成為大學日常治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它反映著現代大學的一種理性認知和生存方式,而大學公共危機治理的價值取向則決定著危機治理的成敗。大學公共危機治理的價值包括對大學公共危機的認識、危機治理的主體角色定位和危機治理方式與目的的倫理選擇等。隨著現代治理理論和新公共管理理論的發展以及大學公共危機日趨表現出成因的復雜化、影響的深遠化和效果的遷延化等因素,大學公共危機治理的價值選擇也必然會隨之發生相應的變化。
一、對大學公共危機的認識從單項度向科學化轉變
對大學的危機的認識是大學公共危機治理的價值基礎,有什么樣的認識就有什么樣的治理方式。
1.什么是大學公共危機———從社會沖突到災害事故
對大學的危機認識是一個逐步成熟的過程。在認可危機或者說確定危機的內涵上,我們正經過一個從狹隘概念到普遍認識的意義復歸過程。從上個世紀貫穿整個60年代的美國校園運動,到1968年法國的“五月風暴”;從“”,到“一二•九運動”,大學的危機似乎總是與政治相聯系。事實上,相當長的一個時期我們對大學公共危機的認識也一直是在社會沖突的層面或政治的意義上來理解的。對危機這種單項度的理解后果之一就是一旦重大自然災害或事故災害等危機來臨,大學當局與政府的治理作為就顯得十分尷尬。最突出的教訓就是“非典”,當“非典”最早在北京交通大學和北京理工大學出現的時候,我們的封鎖、隔離等措施的政府行為依據在后來就遭受到法律的質疑。因為在此之前我國的所有法律體系中都沒有涉及緊急狀態的條款,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只適用于動亂、暴亂或騷亂。行政自由裁量的法律依據何在?這種由于法治缺失而導致的行政自由裁量在多大程度上才能保證危機中的公眾利益,特別是危機卷入者的利益?自由裁量的邊界在何處?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是否會導致新的危機?另一方面,現代社會,各種頻發的危機要求政府和大學當局采取不同的有效方式予以治理。但是,由于對大學公共危機的這種單項度理解也使危機打上了敏感的政治烙印,給危機治理套上了“意識形態”的枷鎖,從而導致我們的大學當局和各級政府在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危機出現后由于擔心危機的敏感字眼對社會結構和價值體系的沖擊,或者是基于穩定和各方利益的考慮而不敢定性,進而不愿承認和公開。這不僅導致了政府、大學和公眾在危機中處于更加緊張的恐懼狀態,而且引起救援滯后,進一步惡化了危機,甚至是由于公眾對救援的不滿使單純的事故危機發展為社會危機。和政治危機或社會沖突一樣,任何危機都是對組織或社會既有秩序的沖擊。重大自然災害和事故對大學組織、社會秩序,以及既有價值觀的顛覆有時同樣具有強大的沖擊力。危機在改變組織或社會的同時也在改變人們對危機的認識。為此,對危機的正確認識和合理分類就成為我們治理大學公共危機的首要條件。
2.大學公共危機的作用———從顛覆秩序到合理震蕩
對大學公共危機的作用,我們習慣上認為它是對現行秩序和主流價值的沖擊與顛覆,但事實上,大學公共危機并不僅僅是沖擊主流價值和秩序,它還有促進大學與社會變革的作用。大學公共危機可以改變大學或社會的組織結構、社會關系和信念體系,從而為大學和社會的發展提供了一次進行變革、改進和創新的機會。而災害危機或者事故危機也在爆發的同時,警示了我們的管理漏洞,為我們的“亡羊補牢”提供了條件。事實上,任何危機都是對大學、社會所存在問題的放大,也是對大學、政府和社會應對危機能力的考驗和訓練過程,我們治理危機的過程和對危機誘因的分析過程就是對大學、社會弊端的認識和修正過程,這對于大學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導向作用。在危機挑戰日益常態化的今天,我們應該更加客觀、理性地認識危機的性質和影響,變危機為契機,把危機視為公共政策改進和完善的外部動力。就像法國的“五月風暴”最終啟動了法國的高等教育改革一樣,讓沖突在體制內常態化和制度化出現反而會降低社會系統的壓力,促進社會的動態穩定與制度改良。允許沖突存在并使之制度化,給社會帶來震蕩最小,從而起到積極的作用。[1]
3.大學公共危機的性質———從負面定性到全面解讀
早期,我們對大學公共危機的性質認識僅僅停留在其負面影響的一維層次上,但事實上,大學公共危機還有使大學處于動態穩定的“安全閥”作用。著名社會學家L.A.科塞(Coser,L.A.)認為社會沖突具有社會穩定的“安全閥”效用。作為社會沖突的一種,大學公共危機尤其是大學的群體性事件自然也具有這種“安全閥”的功能。科塞認為,通過沖突的過程可以把沖突各方面所產生的對立情緒宣泄出去,從而進一步維護已經形成的交往關系。因此,一個富有彈性、允許社會沖突存在并將其制度化的社會結構,就會將沖突(對立、分歧和敵意等情緒)分布到社會結構的各個方面,這種沖突就會對社會結構產生積極的作用,即促進社會的整合和社會結構的完善。而如果社會群體間的緊張不能及時釋放,將會逐漸積累并達到這個社會所能維持的壓力極限,并最終全面爆發。就像美國的社會,幾乎每天都有游行示威或抗議,但是美國的社會結構不但沒有出現斷裂和尖銳對立,相反因為能夠把社會結構所形成的壓力隨時釋放,社會反而更加穩定。所以,大學組織與社會的適度緊張有利于大學自身與社會的改革和改良。使危機常規化、制度化,有助于不同群體之間的妥協、中和與團結,釋放社會、組織、群體、個體之間的緊張關系,保持社會和組織的動態穩定,維護群體和個體的正常壓力釋放與利益表達渠道。因此,大學公共危機具有社會的“安全閥”和促進大學與社會進步與發展的功能。所以在社會生活中若無沖突的存在將是一種極不正常的現象,只有存在沖突的社會才具有生命力。[2]
二、大學公共危機治理的主體從政府或大學的單一性向多樣性轉變
大學公共危機治理的主體是指具體承擔對大學公共危機治理責任和擔當治理后果的組織。長期以來,我們的大學公共危機治理主體一直是政府,而有效的危機治理應是政府主導下的“政府―社會”二元制治理結構。
1.政府一元制危機治理格局的利弊
現實中,無論是中國還是外國,公立還是私立,大學都被認為是公共領域,所以大學公共危機治理的真正主體都是政府,而大學對危機的自我治理行為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來自政府的授權。但是大學在自身爆發的公共危機,或者是重大災害事故面前,不管是其責任限度還是危機的范圍,也不論是危機的誘因,抑或是大學的能力都決定了只有政府才能擔當其治理的責任。這種政府的一元治理格局在大學公共危機治理中可以使行政意志和社會動員得以迅速有效的貫徹,從而提高危機管理的效率,特別是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故面前,政府的強制動員能力和行政權力的科層化特征可以保障治理措施的高效實施,但是其弊端也是無法回避的。首先,這種一元制的危機治理格局使政府在危機中直接處于沖突的對立面。尤其是在面對大學的群體性事件時,政府直接面對沖突,使得政府與大學之間缺乏足夠的彈性空間和必要的緩沖地帶,從而使危機的有效治理手段———協商與引導,以及必要的危機治理基礎———互信與妥協等缺乏必要的介質,極易導致政府與大學或危機相關者之間產生零和博弈。它使得大學公共危機治理的范式日益單一。在這種情況下,政府要么漠視大學公共危機的蔓延,要么不得不采取強制措施,而這些將會在更深的層次上導致政府失靈和政策失靈,使得大學公共危機惡化,或孕育新的危機,這恰恰是危機治理的失效。其次,長期采用政府一元制的危機治理方式會形成一種個體和組織對政令的被動接受和對威權的消極服從習慣。而且個體合理訴求的表達以及組織對危機的吸納性往往被視為個體或組織對政府的威壓和侵犯,從而使這種合理訴求和組織對危機的吸納被消解和壓制。這種社會心理和政治環境容易導致社會、大學和危機相關者在大學公共危機治理中消極參與和被動接受的危機文化生態的滋長。這種危機文化使政府很難走出危機治理的邏輯怪圈:大學公共危機誘因的多元化和性質的多樣化要求不同的主體,采取不同的方式共同承擔治理責任,但是政府一元制格局下長期形成的危機文化又使其他社會主體缺位和弱小,要么不愿意,要么不能夠承擔危機治理的責任,這樣政府就只得成為唯一的責任主體和“全能的上帝”,而一旦治理失敗,政府的形象、威信,甚至是政府的合法性都將受到極大的質疑和挑戰。第三,與此同時,在這種危機文化和社會心理態勢下,除非發生嚴重的意識形態沖突,其他類型的危機都有可能被簡單的管理所湮沒。由于忽視其他危機而致使危機得不到及時解決和化解,要么長期積淀最后在某一點上總爆發,要么形成組織和個體的基本行為習慣,使得危機治理的成本被進一步擴大。
2.市民社會發育與大學公共危機治理主體多元化
一個成熟的市民社會是現代化國家的標志之一,也是社會良性運行的標志。市民社會發育成熟的主要標志就是社會第三部門,即非政府組織(NGO)的高度發達。事實證明,有著發育充分的第三部門是大學危機治理賴以實施的社會基礎?,F代意義上的公民社會是一種建立在公民自主權利和契約、協商基礎上的多元化社會,其中政府部門、市場部門和第三部門是構成公民社會的三個基本社會部門。治理理論認為,任何治理都是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合作、政府與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機構與私人機構的合作、強制與自愿的合作。同時,“有效的治理”或“善治”的本質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一種新穎關系,是兩者的最佳狀態。大學公共危機治理也是這樣。在大學公共危機治理中相關的社會第三部門是連接政府與高校、大學與市場、大學與利益集團、組織與個體的“緩沖器”,它在高等教育管理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形成一個完善、健全和中國化的市民社會對大學公共危機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具體包括:第一,大學公共危機治理中有關社會、經濟、文化等各種危機誘因的解決單靠政府運用權力、制定政策,其有效性和可行性值得懷疑。充分培育并發揮市民社會的功用,既可以醫治“政府失靈”和“政策失靈”,又可以整合社會力量,調動社會各領域的積極性,因此在效率和正義上都是優化的。第二,各種相關的社會第三部門參與大學的日常管理,使得其管理方式趨向于民主與協商,價值取向則更多地傾向于對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平衡。而第三部門的基于公民自我管理理念的參與管理格局也使其自身對大學相關事務的管理具有足夠的合法性,這樣就降低了危機發生的幾率。而一旦危機爆發,政府與大學之間也就有了一個緩沖地帶,此時,政府是以調解、協商的身份,而非沖突中的對立者身份參與大學公共危機治理,這樣就為政府的治理行為預留了較大的回旋空間,使得可供政府選擇的治理方式更為豐富。第三,大學公共危機中,第三部門作為非政府組織的自發性以及在組織共享價值觀基礎上對其成員產生的歸屬感,使得它們具有較大的號召力和影響力,此時,在理智、平等、互信、協商等基礎上與它們溝通,則可以使它們最大限度地發揮組織對沖突的吸納和消解作用。第四,在大學公共危機中和危機后的善后工作中,第三部門可以通過其不同的職能定位發揮相應的平息與救治功能。比如心理協會對危機傷害者的心理干預、紅十字協會對災害中的傷員救治等。第五,日常的政府、大學與第三部門之間建立起來的穩定和平等的伙伴關系,使第三部門的利益與政府或大學的利益息息相關,面對危機,就很容易產生政府、大學與第三組織之間的良性互動。
因此,一個完善而有效的大學公共危機治理主體結構應是政府主導下的“政府―社會”的二元制治理結構。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盡管第三部門對大學公共危機治理作用重大,可是我們與大學相關的社會第三部門培育還存在著很多問題。表現在與大學相關的社會第三部門的數量較少且獨立性差。很多的社會第三部門都與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有的是通過政府自上而下建立起來的,有的甚至本身就是政府機關的下屬機構,這樣其組織屬性很難得到社會的認同,所以,這些社會第三部門在大學公共危機治理中就容易喪失公信力。比如我們大學中的學生會,從理論上說,它屬于社會第三部門,但是一旦大學爆發群體性事件,由于濃厚的官方色彩,其作為社會第三部門的作用就很難發揮,有時候它還不如一個老鄉會或者足球協會發揮的力量大。還有,大學組織中的NGO組織功能弱小。由于我們大學的現行管理體制和管理理念,使大學內部的NGO先天發育不足,各類教師和學生社團參與管理要么是流于形式,要么是被邊緣化。
三、大學公共危機治理從倫理缺失到倫理回歸
現代危機治理理論認為,只有同時顧及對個體及其主體價值的尊重,只有個體的主體意識被喚醒,人們才能主動地去承擔危機治理的風險和責任,而不是被動地參與或機會地逃避。因此,現代大學公共危機治理的價值變遷還包括危機治理的倫理回歸。
1.治理價值———從事本到人本的轉變
在人本化的大學公共危機治理中,需要處理好個體、社會組織、大學、政府之間的關系。大學公共危機治理既要充分體現每一個個體利益的獨立性和不容侵犯性,又要具有使個人的利益取向和價值行為社會化的引導力。也就是說,它既不是只注重集體利益而忽視個人利益的所謂舊集體主義價值觀,也不是只注重個人利益而忽視他人和集體利益的利己主義價值觀,而應當是注重社會和大學長遠的、整體的利益,并為社會每一個個體利益的濟護創造有利的條件,并最終有助于個人利益、社會組織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充分保護的全新的集體主義價值觀。大學公共危機治理的倫理回歸主要表征之一就是危機治理從“事本”走向“人本”。它主要表現在:第一,大學公共危機治理中的“生命第一原則”。危機中生命價值優先于物質價值,這是以人為本的最基本內涵與要求。“非典”等公共危機治理成功的經驗之一就是對大學生生命權的尊重,從而贏得了社會和危機中的個體的理解與配合。第二,大學公共危機中個體利益和權益不容侵犯。忽視個體實際利益的公共利益維護過程,其結果是難以實現人們對權力行使的允直允公。[3]大學公共危機中,基于公共利益或集體的需要對個體利益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必須賠償。因為,個體的合法權益不容侵犯。第三,個體對所處的危機環境的知情權。個體對其所置身的危機環境和可能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有權知道,政府有責任提供及時周詳和準確的信息。因為人民有權知道,危機中,他們的政府正在和已經做了些什么。這也是現代危機治理的必要條件之一?!胺堑洹敝?,前期的消息封鎖使在京的大學生無從知道事件的真相和政府的態度,于是選擇逃離京城就只能成為他們唯一的自護行為。而在2003年4月20日以后,由于消息的公開和真實,大學生的行為就顯得相當的理性了。第四,個體對于他人的生命財產同樣負有維護和不損害的責任,對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負有維護和不破壞的責任。這不僅是對個體利益保護的普遍需要和推衍,而且這本身就構成了個體的價值自我提升的過程。[4]人們在危機中而采取的責任應對和德性舉措為大學的危機治理提供了持續的社會動力,這個動力構成了大學公共危機治理的道德基礎。
2.方略選擇———從經濟理性到道德理性
大學公共危機不同于一般的社會危機,大學所特有的地位、性質、形象、社會影響和社會動員能力也使大學公共危機的治理有別于一般的社會危機治理。對大學公共危機治理方略的選擇體現著治理主體的倫理意識,從最初的治理手段和途徑的工具性到今天關注治理手段的倫理性;從關注危機治理的經濟成本到重視危機治理手段的德性,大學公共危機治理的方略選擇同樣走過了一條曲折的倫理回歸之路。所謂大學公共危機治理的經濟理性就是僅僅從危機治理的成本———效益出發選擇治理路徑,而不考慮到手段本身的倫理尺度。大學公共危機治理畢竟是一種政府或社會行為,因此它也就必須要考慮治理的成本問題,否則低效的治理不單使危機治理效果微小,成本增大,而且也很容易引起社會的不滿。但是,由于經濟理性本身的缺陷,它必然導致治理主體之間、沖突的各方之間、危機的利益相關者之間產生緊張博弈,在行為方式和政策設計上采取“納什均衡”。這樣,間接上反而增大了“交易成本”,導致治理低效和政府失靈。這種治理路徑選擇固然考慮了危機治理的眼前成果與行政成本,但是由于未能顧及到大學公共危機的特殊性,不能做到標本兼治。所以它在取得有限效果的同時,勢必要付出更大的后續成本,或導致更大的危機爆發。道德理性是一種價值理性,是觀察、審視、檢討生活實踐中的各種選擇、現象的一種獨特的視角與視野。作為與事實判斷相對應的價值判斷、價值考量,可以揭示出蘊涵在事實中的道德實然與道德應然之間的差距,為人們的行為選擇指明方向。它可以對人們的行為選擇及其結果的價值合理性做出裁決,從而促進人們的行為選擇不僅應具有技術合理性,而且應具有道德合理性。[5]道德理性的突出特征就在于其社會性和公利性。大學公共危機治理中單純的經濟成本意識,即治理手段的經濟理性固然有其成本意義和工具價值,但是,在以人為本日益成為社會共識和大學的地位與影響越發重要的今天,如果不能將道德理性作為危機治理的方略選項加以考量,它不但不能消弭危機,反而會誘發和惡化危機。規避大學的社會性危機或者使大學的突發性公共事件不至于擴散成為社會性危機,重要的一點就在于大學危機治理的政策,即方法選擇要適合大學組織系統歷經幾千年所確立的組織行為方式和心理需求。在治理方略的選擇上,必須兼顧,甚至是優先考慮治理路徑的道德理性,即從標本兼治、愛護大學的角度選取治理路徑,尊重大學的學術自由和大學自治,包容大學的批判,默許和寬容大學的適度“越軌”。因為大學畢竟是“國家公器”和“社會良心”。
3.危機意識———從被動應對到主動預防
大學公共危機的治理過程主要包括危機預警、危機識別、危機處置與危機善后等四個環節。[6]大學公共危機治理過程是一個開放過程,每一個環節都對應著相應的功能,特別是危機的預警環節,成功的大學公共危機治理決不僅僅意味著在危機爆發時候的有效處置,而是將危機有效化解于萌芽狀態。因此,對大學公共危機的治理意識不應該是被動的去處置危機,而應是在日常的管理中滲透危機預防理念。當然,制度化的危機預防固然重要,然而,真正完整的危機治理意識并不僅限于此,因為對大學組織的治理本身還包含著長效治理理念。所謂長效治理理念就是指在大學公共危機的社會、經濟、文化等誘因上作出有利于化解、消弭、規避或最小化的制度安排、利益分配和價值選擇,從根源上防治危機。對大學公共危機的主動預防還包括培育組織和個體以及社會應對危機的成熟文化和面對危機臨危不亂的公眾心理。社會的危機文化和公眾面臨危機時候的心理素質是有效預防大學公共危機和實施危機治理的必要條件之一。一個成熟的社會是能夠承受大學公共危機的沖擊的,而健全的社會心理基礎則能使公眾和組織在重大的大學公共危機面前保持高度的理性狀態和審慎的行為選擇。大學公共危機中的相關者,包括大學師生、社會組織和公民會根據自己的價值觀和認知水平決定他們在危機中的反應———是參與還是旁觀,是抵制還是卷入,是有限參與還是全面投入。而完善的制度安排、合理的利益分配、公平的價值選擇、成熟的危機文化和健康的社會心理都將會使大學公共危機的產生概率、擴張條件以及危機影響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