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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企業的現狀
2003年4月6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掛牌。經過5年的努力,新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框架已經基本建立,國有資產監管得到加強,保值增值責任得到落實。
十六大以來,隨著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推進,國有企業改革進入了新的階段。國有企業把深化改革放在各項工作的突出位置,圍繞企業發展,大力推進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深化三項制度改革,企業經營機制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為企業發展提供了強大的動力。
國有企業經歷了四個階段的改革之后,已經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國有企業的綜合實力已經有了明顯的提高,但是現階段國有企業中依然存在著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所有者缺位”,所有者不到位,全民所有實際上是“全民所無”。再比如由國家統籌盈虧,盈了上交,輸了國家全包,沒有預算的約束。其中爭議最多的莫過于委托關系問題和因此產生的一系列的問題。
二、國企中委托關系的分析
根據杰森和邁克林的定義,“委托——”是指這樣的一種顯明或隱含的契約,根據它,一個或多個行為主體指定、雇用另一些行為主體為其提供服務,與此同時授予后者一定的政策權利,并根據其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支付相應的報酬。其中授權者就是我們所說的委托人,被授權者則是人。
我國國有企業的委托制是由國家(政府)到企業經營者的層層委托、層層的過程,是一種多級委托關系。但是實踐證明,這種多級委托模式還存在著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不僅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不利,還容易引發腐敗問題的產生,需要有針對性的進行改進工作。
首先,所有者缺失。從名義上講全體人民是國有資產的所有者,是國有資產管理的初始委托人,但是在國有資產的運作過程中實際管理和支配這些資產的是各級政府機構及官員。這樣一旦出現管理不善,則始委托人—人民大眾的利益就會受損害。
其次,委托鏈冗長,委托責任難以落實。國外企業委托關系往往是兩三級,而我的國有企業則不同,從最初的委托理人到具體企業經營者中間有多層次,使得國家對企業經營的監督和約束逐漸遞減。
第三,資產管理人的選擇問題。由于信息的不對成性,委托人難以全面地了解人的能力和品質,人有可能為了規避風險,從而阻擋企業的發展。
三、改善委托關系,促進國企改革
(一)委托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析
從信息非對稱性的角度,委托問題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所謂逆向選擇問題。賣主掌握著許多有關自身商品實際質量的私人信息。另一類是道德風險問題,其基本含義是在經濟活動中,立約的一方憑借所掌握的信息優勢,為最大限度地增加自身利益而采取不利于他人的行動。
總體來說我國國有企業的委托關系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委托層次多、鏈條長。
2.對人的監督難以具體化。
3.對人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
4.對人缺乏有力的約束機制。
(二)改善委托關系的建議
1.改變所有者缺位現象,加強民眾參與
為了使人民大眾行使他們應有的權利,促進國有企業更好的發展,國有企業的各種經營信息必須及時向公眾披露;在必要時可以查閱有關的財務記錄,并有責任接受人民大眾的質詢,這樣也容易避免嚴重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
2.要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建立完善資產經營者的市場,通過市場機制優勝劣汰地選拔國有資產的管理者。此外使人的報酬與其的國有企業的經營業績掛鉤,以國有資產的盈虧水平來確定人的經濟收入,并且將社會聲譽、職務升遷等(無形利益)也與各級委托人的經營業績聯系起來,并以此來考核其業績。從而充分調動委托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3.實施MBO管理
MBO是ManagementBuy-out的縮寫,譯成中文為“管理者收購”,即管理者為取得所在公司的控制權而購買公司股份的行為。公司實施MBO之后,其所有者結構、控制權結構和資產結構等將發生很大變化,并在實質上成為管理者完全控股的企業。因此,MBO理論的出現,在某種程度上是對現代企業制度中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制度的“背叛”,同時也為企業提供一種新的發展模式。對當前正在進行的國企改革來說,也具有很大的借鑒意義。
4.建立廣大國企職工能夠當家作主的“委托——”制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將國有企業的產權直接委托給企業的全體職工,首先彌補了國有資產的各級委托人不具有監督積極性的缺陷。國企職工一旦國有企業的產權,他們就會成為國有企業真正的主人,必然會以主人翁的姿態履行自己的職責,因為國企職工身在企業之中,他們的命運和企業興衰存亡息息相關,他們一旦獲得主人翁權利,必然會迸發出空前的熱情投入企業的生產和經營,監督企業管理,防止國有資產的虧損和流失,使整個國有企業獲得源源不斷的動力。這樣就解決了國有資產的各級委托人不具有監督積極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