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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煤重要安全管理經驗與策略
綜合臺灣安全管理經驗,以下策略的實施對于提升臺灣煤業的安全管理,杜絕礦難災害的出現,具有重要作用。
1.1制定政策并設置相關基金,為煤業安全管理提供資金支持臺灣煤業安保的資金支持主要來自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礦場保安費;二是煤業合理化基金;三是煤業安定基金。礦場保安費是根據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于1960年制定實施的。該辦法從各礦產品售價內提取2%列作保安費給改善礦場安全設施提供固定經費,用于購置和維護保安器材、礦場救護隊管理、礦場作業人員安全教育、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技術加給、特殊預防等費用。保安費的收支,由各礦工會或員工代表,根據上述所列范圍視各礦實際情形建議支配順序,由礦務局派員稽核費用提存及支用情況。該辦法經4次修正于2004年廢止,共施行44年,對臺灣煤礦安全貢獻巨大[5]。煤業合理化基金是依據臺灣地區煤業合理化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由臺灣地區工業燃料用天然氣每立方公尺附加征收新臺幣撥充,以4年為限,4年共征收約2.1億元對煤礦實施基本輔助與專門輔助。其中基本輔助是根據一般煤礦的共同需要輔以促進煤業合理化經營。對有關煤業合理化計劃的設計、調查、研究、訓練、管理以及對所需人員的聘請、訓練、考察、進修等予以全額輔助。專門輔助是協助優良煤礦合理化經營之工程及器材費用予70%之融資,對煤礦所購置器材的資本性支出依其重要性、風險性予以銀行利息70%~50%的補助。對推行煤業合理化計劃有關煤礦開采研究試驗所需機械設備的購置與研究試驗費用全額補助。對推行煤業合理化計劃有關改善坑道設備的資金以70%融通,其貸款利息依重要性、風險性分別予以70%~50%的補助,以及其他為提高生產效率,經基金會核準之各項輔助及特殊保安器材均給予相應資金的補助。煤業合理化基金的主要用于增進和更新礦工及煤礦的安全設備以及進行煤業訓練。其對煤礦業的各種輔導與輔助計劃,對煤礦業產生明顯的改善,煤礦災變次數及死亡人數大幅降低。1992年及1993年為歷年來死亡人數最低,各發生災變次數1次,死亡1人,死亡千人率為0.52及0.56。煤業安定基金是為執行1984年8月8日臺灣行政院的“臺灣地區煤業政策”而對煤礦礦工輔導就業及輔助資遣。其資金來源是按進口能源(含燃煤、原油、燃料油、核能燃料)關稅完稅價格征收6年0.5%的關稅,經國庫轉發運用,支出收支并入中央總預算,并在國庫開立專戶存儲,專供輔導煤礦礦工就業及輔助礦工資遣。其中輔導就業礦工是依照“輔導煤礦礦工就業及輔助資遣礦工實施要點”實施期滿后對礦工專業資遣處理原則發給5萬元補助費。輔助資遣礦工則依照該要點規定計算礦工的資遣輔助費。該基金自1986年開辦至1994年止,共輔導13732礦工就業,輔助金額達6.866億元,輔助資遣礦工11137人,輔助金額共21.6億元,合計24869人,輔助金額28.5億元,使臺灣煤業得以平靜關閉[6]。
1.2成立自治性行業團體,協助解決煤礦安全問題臺灣煤礦注重發揮相關行業團體以及礦工的作用。如在雇傭100人以上礦場成立安全衛生委員會,由資方及員工代表組成,礦務局派員列席,每2個月定期召開1次會議,針對礦場的安全與衛生設施缺失提出檢討,研提改善方案。設立礦場安全咨議委員會,由礦務局聘請學者、專家、礦業權代表、礦工及礦場保安管理人員代表兼任。主要為研討礦務局所提交議案,各礦所提建議案及委員本人之提案,對促進礦場安全助益良多。為保障礦工權益,增進礦工智能、改善礦工生活,發展礦業生產,發揮勞資雙方團結功能而成立的礦業產業工會,經常性舉辦工會干部講習班、在職工人安全訓練班,輔導會員工會召開例會、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協助解決有關煤礦問題。臺灣區煤礦業同業公會于1973年創立了社團法人的“臺灣區煤礦業職業訓練委員會”,積極參與礦業職業培訓。
1.3定期開展相關安全管理活動開展礦場安全衛生周活動,以喚起全礦員工重視礦場安全與衛生。派員參加礦務局舉辦之各種競賽或示范觀摩會及參加勞工安全衛生周等各種宣傳活動。派遣礦場救護隊參與煤礦公會主辦之礦場救護隊聯合訓練及演習等。推行礦場零災變運動。制定鼓勵煤礦零災變運動實施要領,訓練員工于工作前找潛在之危險因素予以事先消除,并制定推行煤礦場無災害工時記錄獎勵制度,對成績達獎勵標準者予以適當獎勵。建立自動安全檢查制度,鼓勵礦工參與自動安全檢查以及安全監督檢查,并根據《礦場作業員工參與煤礦自動安全檢查獎勵要點》獎勵參與自動安全檢查之員工,對有具體貢獻者給予獎金或提升職務之獎勵。該措施實施之初,礦場員工配合意愿不高,但經工會組織之礦場示范進而全面推廣實施。
1.4成立煤礦職業技能訓練中心,對礦工進行安全教育及技能培訓臺灣煤礦業者為加強職業訓練,在臺灣區煤礦業職業訓練委員會下設訓練中心,對礦工進行教育及技術培訓訓練。臺灣區煤礦礦工福利委員會為掃除礦區文盲,提高其工作技能,實施礦工教育。第一步先著手于識字運動,而后再進行礦工技能訓練,對礦業生產及安全管理技術改進提高收效至宏。為提升礦場員工對礦災的認知,培養遵紀守紀觀念,避免人為疏忽及不安全行為導致災害之發生,并加強訓練成效,礦務局于1985年5月1日成立訓練中心,該中心建造模擬坑道,配電盤綜合試驗設施,工作臺及防爆開關,自動瓦斯警報器及各式教具,提供完善之實習環境及設備。延請學者、專家或具專長人員進行技術訓練、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等。該中心自成立后礦場災變逐年減少,引起重大傷亡的爆炸災變不復發生。同時,為提升作業人員之安全技能,督促礦場舉辦礦工職前及在職訓練,使從事各種工作之作業人員具有安全觀念,時刻注意自己周圍環境的安全,增進新進或在職人員安全知識水準,使其參與自動安全檢查工作。并對違規之礦場作業人員采取調訓,以遏止礦工違規,減少礦場災變發生。
1.5認真實施煤礦調查評鑒工作辦理煤礦調查評鑒工作是對煤礦業作全身體檢。1984年11月,由礦務局召集,邀請南非礦業專業、內政部勞工司、煤業合理化基金保運委員會、工業技術研究院能源與資源研究所、煤礦業同業公會等代表,成立了“臺灣地區煤礦調查評鑒小組”,按礦場安全衛生及經濟效益兩大部分對煤礦場實施調查評鑒。自1984~1998年止14年間,共計對臺灣地區煤礦場進行了5次調查評鑒(每三年1次),每次調查評鑒均制定調查評鑒工作計劃、調查評鑒標準及優良煤礦基準,遴選符合優良煤礦基準之優良煤礦予以政策性輔導;發現礦場安全有待改善之處,予以列管督促限期改善,或予以禁采、停采、機件禁用等處分;至于未列入良礦者則積極勸導其辦理自行廢業注銷礦業權,盡速收坑,輔導礦工就業并給予資遣補助。
1.6健全救護指揮系統
1.6.1健全救護站組織為加強礦場災變救護功能,各煤礦場依礦場安全法令規定編組礦場救護站,在臺北設置救護總站,另于臺北縣瑞芳、平溪、三峽及苗栗縣頭份等地區設置礦場救護站,每站配置救護器材及相關隊員。后因煤礦數及礦工人數減少,又調整了各區救護站的設置,但設于臺北的救護總站仍繼續存在,各區救護站則予縮減裁撤。
1.6.2健全礦場災變救護指揮系統鑒于1984年發生的三次重大災變搶救指揮系統異常混亂,通過對災變搶救指揮系統重新檢討,于1985年1月11日頒布“健全礦場災變救護指揮系統組織方案”,當礦場發生傷亡5人以上時,應立即成立救護指揮中心,開展礦場搶救工作,并需警察機關、衛生單位、社政單位、軍憲、電力及電訊等單位支援配合,并調配附近煤礦救護人員支援。
1.6.3加強救護訓練及充實救護站設備礦務局輔導各礦場健全救護指揮系統,充實煤礦公會救護總站,督導各區救護站和大型礦場救護器材的更新和維護以及基本救護隊員演練。為使各救護隊員熟悉救護技能,每年定期舉辦4次救護演練。為提升救護隊員素質及培養救護訓練師資,派遣人員前往南非接受救護訓練。研訂救護站調查評鑒基準,對各區救護站及煤礦公會救助站實施評鑒。
1.7實施礦工團體平安保險制度1986年10月9日省府實施《臺灣省煤礦礦工團體平安保險辦法》。保險額每人50萬元,給付范圍在礦坑內從事開采工作遭遇事故所致之一級殘廢或死亡。保險費每年每人3455元,其中3200元由業主負擔,其余255元由省府負擔。至1986年底計54礦7654人投保,理賠6人。因煤礦收坑日多,至1996年10月底僅有8礦279人投保,自1986年至1996年合計理賠56名。因累積特別準備金達4891萬多元,煤礦公會依據第150次煤礦政策執行會報結論修改辦法,將理賠金額提高至100萬元,保費不變。
2.1充實安全生產基金,確保安全生產的相關投入根據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通知(財企〔2006〕478號)的第五條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露天礦噸煤5元提取。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主要用于礦山企業安全設備設施配備、安全生產改造、治理、評價、宣傳、教育、培訓等支出。
2.2切實加強礦業安全生產的制度化建設和法制化管理自2002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實施,為強化安全生產的法制觀念、規范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建立了長效機制。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的通知》,各煤礦企業建立紛紛健全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很多礦場的制度化建設流于形式或普遍存在人治現象。
2.3充分發揮礦區自治性團體的作用,協助解決煤礦安全問題在臺灣礦場的安全管理中,礦區自治性團體在協助和促進安全管理方面發揮了較重要的作用,如上文提到的礦場安全衛生委員會、礦場安全咨議委員會、礦業產業工會、臺灣區煤礦業職業訓練委員會等社團法人機構,對于礦山安全管理、礦山職業訓練、礦工素質提高和主人翁意識的樹立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相比之下,國內的安全管理則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間。
2.4推動礦工保險制度建設,切實保護礦工利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規定,煤礦企業必須為煤礦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現有的礦工保險包括兩種,一種是社會保險范圍內的工傷保險,還有另一種是商業保險公司開發出來的專門針對采礦行業的保險產品。許多礦產企業,尤其是證照不全的非法采礦企業,為了節省成本和獲取更高利潤,往往沒有合法為采礦工人投保相關社會保險。商業保險產品在保險需求有限的情況下往往降低保險賠付范圍和服務質量,或者提高相關保險產品的價格,造成礦工保險產品的市場萎縮。為此,政府應大力加強監督力度,敦促礦業生產部門為職工依法承保工傷保險,引導商業保險公司開發適銷對路的礦產行業保險產品,發揮保險業維護人民生活穩定和提供風險保障的社會功能,實現保險行業、礦產行業、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多方共贏。
作者:劉曉君彭鵬戴星單位:中國礦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