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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企業改制起于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國有企業的改革。我國國有企業改制包含的范圍非常廣泛,如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企業實行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對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等,都屬于企業改制。根據我國關于國有企業改制的有關規定,筆者認為,我國的國有企業改制可以分成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發生在上個世紀七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改制的主要內容是改變國有企業的經營方式、擴大國有企業經營自主權,如將國有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對國有工業企業實行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為此,國務院分別于1978年制定了《關于擴大國營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若干規定》、1988年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1988年2月27日)和《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1988年6月5日)等法規,用于規范國有企業經營自主權的改革。第二階段從1993年開始,改制的主要內容是改革國有企業的產權制度。1993年11月11日至14日,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在北京舉行。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在《決定》中提出,要進一步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制,建立起“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是對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造,即將現有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為國有企業的公司制改造提供了法律依據。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改制已經不僅限于國有企業,也不僅限于將現有國有企業改造為公司,非國有企業也經常會發生改制問題,并且改制的范圍也擴大了,包括企業的合并、分立、出售、重組等,這種情況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日通過的《關于審理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號)中得到了體現。該規定第一條明確了人民法院受理的企業改制糾紛案件的類型,包括企業公司制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企業分立中發生的民事糾紛、企業債權轉股權糾紛、企業出售合同糾紛、企業兼并合同糾紛、與企業改制有關的其他相關民事糾紛。很明顯,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個規定,適用于所有企業的相關改制活動,而且不僅僅限于國有企業的公司制改造。因此,我國的企業改制,既包括國有企業的改制,也包括非國有企業的改制。但因為國有企業在改制中涉及的問題比較突出,因此本文主要就國有企業改制的有關問題進行探討。筆者認為,我國實行的企業改制,對提高企業效益、促進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起到了最大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在企業改制,尤其是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還存在諸多問題,需要完善。
1國有資產流失問題
根據上述內容可知,現階段的國有企業改制,主要是對企業的產權制度進行改革,即將國有企業現有財產全部或者部分予以出售,將現有國有企業改造成為公司制企業。但在進行產權改革過程中,往往會出現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的現象。在國有企業改制中,必然要對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在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時,評估機構經常會受到各種各樣的干擾:既有來自改制企業的干擾,也有來自企業上級主管單位中個別人員的干擾。在這種情況下,評估機構的工作人員很難對企業的資產狀況作出客觀、正確的結論,從實際情況看,都是對企業的資產作出低估。發生低估的情形一般有兩種:①改制企業由企業原來的管理層收購,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的管理人員要么向評估機構提供虛假的材料,從而對企業財產作出低估;要么直接隱瞞企業財產的真實數量,有些財產根本就進入不了評估程序,從而漏估。這些漏估的財產最終被企業管理人員侵占。②改制企業向外出售。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原來的管理層與企業的購買者串通,低估企業的資產,從而低價將企業出售,而企業的管理人員從企業的購買者那里收受賄賂。除了評估機構因為受到干擾可能對企業資產低估以外,改制企業的一些不法行為也會使得企業的國有資產流失。如企業通過財務報表調整、會計科目合并、調減國有資產賬面價值等手段,使國有資產被低估;還有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只對企業的廠房、機器設備、產品等實物資產進行評估,而對企業的商標、專利、其他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則不予評估,將這些無形資產排除出企業財產的范圍,從而在改制后無償占有國有企業的這些無形資產,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針對國有資產流失的上述現象,筆者認為,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第一、嚴格規范評估機構的評估行為。首先應當制定詳盡、完善的法律、法規,使得評估行為能夠做到有法可依。其次,應當對評估行為進行嚴格的監督,促使其嚴格根據法律、法規進行評估,做到有法必依。因為僅有法律規范是遠遠不夠的,重要的是法律規范得到了遵守,為了保證有關法律規范能夠得到遵守,對評估行為進行監督就是非常必要的。為了更好地進行監督,需要將評估的過程與結果公開,“將一切放在陽光下”,接受各方面的監督:政府有關部門、企業職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開的方式應當多樣:企業所在地方的新聞媒體、企業營業地、政府主管部門及評估機構的網站上,等。最后,對違反法律作出不真實評估的評估人員,應當追究其多方面的法律責任,如警告、暫停執業、取消執業資格、賠償國有資產流失造成的經濟損失等;還可以實行“黑名單”制度,將故意作出虛假評估的人列入黑名單,對其進行重點監管。
第二、改變國有企業資產的處置方式。為了防止企業的管理層利用職權,低價購買國有企業的資產,或者與其他購買者串通,低價出售國有企業資產,應當改變企業資產的處置方式。在很多地方,國有企業資產的處置,往往由政府有關部門主導,與企業資產的購買人采取協商的方式轉讓國有資產,實際上這就是“暗箱操作”,結果是將國有資產低價轉讓,有時甚至是“零價格”轉讓。防止“暗箱操作”的最好方法,就是將國有資產的轉讓過程公開,具體來說,就是采取類似國有土地轉讓方式的招標、拍賣制度,公開出售國有資產,由出價最高的人獲得。這樣,就可以防止有關人員互相串通,謀取個人的非法利益,損害國家利益。
2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問題
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是指現代企業所應具有的科學的企業組織制度和管理制度。它主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三個機構組成。國有企業進行公司制改造后,一般都能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即建立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由這些機構分別行使企業的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將企業的權利分成這三部分,由股東會對企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由董事會負責執行股東會的決定,而由監事會對董事會執行的情況進行監督。這種組織管理制度,通過企業內部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的相互監督和相互制衡,使企業的出資者、經營者各自既互相獨立,又互相制約,從而在企業內部建立起監督約束機制。從而使得企業的經驗管理人員能夠自主進行經營活動,適應變化萬千的市場,為企業謀求重大的利益,同時又能夠保證企業的出資人對企業的監督控制,防止經營者損害出資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這是現代企業的一項重要制度。但我國國有企業改制后建立起來的法人治理結構還存在一些問題。①國有股的持股主體混亂,有集團公司、國有資產經營或控股公司、行業主管部門、政府國資管理部門及財政部門等。這些持股股東不是股份的真正擁有人,企業經營的利益也不屬于其所有,企業經營狀況的好壞與其自身利益沒有直接的關系,因此其很難真正關心企業的經營。并且,因為在這樣的企業中,往往國有股占有最大的比例,從而公司的董事、董事長、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還是由上級主管單位任命,而上級主管單位在作出任命時,往往考慮更多的不是被任命者的經營管理能力,而是其他方面。②董事會、監事會的成員很多就是原來企業的管理人員,由這樣的人員組成的公司治理結構,其更加關注共同利益,更容易形成利益共同體,從而造成相互之間監督、制約的弱化。在主要由企業職工入股而成立的公司制企業中,因為管理人員就是原來的企業領導,因此企業的經營決策仍然由這些人做出,入股的職工不知道、也沒有機會參與企業的決策,這使得董事會、監事會更加缺乏監督。而且,由于企業的管理人員沒有根本性的改變,很容易應用原來的管理理念、管理方式,造成企業改制的“換湯不換藥”,并不能真正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③由于我國沒有一個真正的經理市場,改制后的企業無法按資本高效運行的要求選聘合格的經理或更換不合格的經理,因而現任經營者往往感受不到經營成績方面的壓力,從而使其缺乏提高企業經營業績的動力。④企業中的黨組織。在我國企業治理結構中如何正確處理黨組織和企業法人治理的關系,存在問題。在一些企業中,黨委書記兼董事長或兼總經理,直接參與企業決策,或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由于其身份具有兩重性,因此從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來說,其行為應當受到企業監事會的監督;但從中國共產黨在國家、國有企業的地位來說,其由可以監督企業中黨員的行為。雖然黨的監督應當是思想、組織方面的監督,但在實踐中,有時候這方面的界限是很難分清的。這種現象的結果就導致監事會的監督工作難以進行。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本應具有的互相監督、互相制約功能全部或者部分喪失。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應當采取一定的措施,建立起符合現代企業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這些措施包括以下幾項:
第一、政府行政部門不再作為企業國有股份的直接持有人。對于企業中的國有股份,政府有關部門只作為監督者進行監督管理,而將作為股東應當享有的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權利,委托給專門的資產經營機構,這些機構應當盡可能實行企業化經營,其經濟利益取決于所控制的國有股份的經營成果。這樣,既可以對國有股份實行專業化經營,提高國有股的收益,又可以防止政府行政權力直接介入企業的經營活動,有利于市場競爭的公平進行,并可以防止“權錢交易”,避免一些腐敗行為的方式。
第二、加快建立職業經理人市場,為改制后的企業提供高水平的經營管理人才。這樣,可以避免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仍然完全由企業原來的經營者擔任,從而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為此,我國應當建立企業經理人資格認證制度,實現企業經理人職業化,職業經理人持證上崗,這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必然選擇,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這對規范中國職業經理人才市場秩序,提高職業經理人素質,促進企業的發展,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三、在企業中也應當實行“黨政分開”,明確黨組織只能負責企業中黨員的組織活動,黨組織的活動不能干擾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尤其是應當強調企業董事會的權利,真正確立董事會的核心地位,因為在現代公司法中實行的是“董事會中心主義”,企業的生產經營決策主要由董事會做出。
3職工權益保障問題
在企業改制過程中,企業職工的權益被侵犯的情形經常發生,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①勞動合同內容不平等。國有企業改制后,改制后的企業在與原企業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利用其優勢地位與職工簽訂內容不平等的合同,侵害職工的合法權益。如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比較低,有的甚至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在我國就業形勢非常嚴峻的情況下,大部分職工不得不接受這些不合理、不公平的合同條款。②強迫職工入股改制后的企業。在國有企業改制中,很多企業將本應直接以現金形式發給職工的安置費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截留,不向職工發放,而是要求職工將這些資金向改制后的企業的投資入股,或者強行向職工集資。如果職工不愿意入股或者集資,則企業就威脅將來就不與該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為了能夠保持在企業的崗位,往往被迫同意入股或者集資。而如果改制后的企業經營不善,職工入股、集資的資金將無法得到返還,嚴重影響了職工的正常生活。③職工的知情權得不到保障。一些企業在改制時,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通知職工,改制方案也沒有告知職工。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不是由職工選舉產生,而是有企業領導指定,從而這些代表不能真正代表職工的利益。本應代表職工利益與企業交涉的工會,往往反過來代表企業做職工的工作,要求職工同意企業的改制方案。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出,在國有企業改制中,被稱為國家的主人、企業的主人的職工,其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障。目前,我國的就業形勢非常嚴峻,就業壓力很大,再加上現有企業的很多職工年齡偏大、技能單一,因此其在與企業的勞動關系中必然處于弱勢地位。鑒于此,筆者認為,為了維護企業職工的利益,在改制過程中,必須充分發揮企業工會的職能,由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談判有關勞動合同適宜。由于我國企業工會基本上是附屬于本企業,獨立性很差,其往往是站在企業一邊,僅靠企業工會是很難維護本企業職工利益的,因此應當由各地總工會出面,介入到企業的勞資關系中。當然,從根本上說,建立起真正獨立的工會組織,才是解決職工權益問題的關鍵。當然,這個問題已經超出了企業改制的范圍,需要國家在政治體制方面做出比較大的改革才能真正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