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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章》規定:“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廠長)依法行使職權;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領導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清楚闡明了“政治核心作用”的內涵。
1.圍繞生產經營中心,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廠長)依法行使職權黨組織依據“政治核心”的定位,應從政治的角度進入企業管理。企業作為經濟主體是以生產經營為中心的,股東會、董事會和經理層分別是決策和執行的主體。黨組織參與決策側重于政治的角度。主要看決策是否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是否符合廣大職工群眾的利益,是否符合民主、科學的決策程序。目的是確保企業正確的政治方向,確保企業依法經營,確保企業正確的用人導向,確保企業的利益與人民的利益相一致。這是在政策、方向上對股東會、董事會的有力支持。
2.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一是要管干部的全生命周期,包括干部的職業生涯中任職前、任職中以及卸任后的全過程;二是管的內容包括干部的思想、行為、成長等全方位;三是管的標準是《黨章》和黨內法規。從國家治理層面,黨管干部包含了黨組織系統的干部及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擔任各級國家機構的管理職務的干部。從公司治理層面,黨管干部包含了黨組織系統的干部及通過董事會聘任擔任公司重要管理職務的企業干部。黨管干部在企業中更多地應體現為黨組織對干部的培養和推薦使用,吸收優秀員工加入黨組織,確保黨員員工充分發揮黨的先進性。
3.實施企業重大事項決策2010年中辦、國辦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要求國有企業黨委(黨組)、董事會、經理班子等決策機構要依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和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保證決策的民主性;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有關政策,保證決策合法合規。實施重大事項決策,在企業中黨政有分工而不能分開。就組織而言,職責有別,但目標一致;就個體而言,在組織中扮演不同角色,但要求和標準相同。
二、企業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主要任務是做人的工作
企業黨組織的工作圍繞生產經營中心開展,政治核心作用主要體現在做人的工作上。一是做決策人的工作。回顧這些年來黨組織開展的系列活動,“三講”、“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和踐行“三嚴三實”,無不是在做決策人——各級領導干部的工作。時下有這樣一個說法:“河里的個別魚死了,是魚的問題,更多的魚死了,就是水的問題了。”以此來比喻政治生態環境的重要。其實某一區域“水”被污染了,作為治“水”者,黨組織須及時治理,不及時,會死更多的“魚”。可見,做決策人的工作何其重也。二是做黨員的工作。黨組織帶領黨員要自覺增強先進性意識,實踐先進性要求,樹立先進性形象,發揮好先鋒模范作用。在利益面前,黨員能夠自覺地把國家、集體、人民利益置于個人利益之上,必要時不惜犧牲個人利益。在困難面前,能夠沖鋒陷陣,把困難和危險留給自己,把方便和安全讓給他人。當前,仍然有極少數人把入黨作為個人升遷的捷徑,為了黨的純潔性,尤其需要加大做黨員工作的力度。三是做群眾的工作。黨的群眾路線是黨的執政之基、立命之本。企業中好的東西需要職工群眾去發揚,不好的東西要通過職工群眾來抵制和糾正。黨組織要把群眾組織起來,使其在參與中感受個人價值和責任;人的社會屬性決定了職工群眾不是單一的“工資奴隸”,有內在的精神需求。做好群眾工作,要堅持以人為本,切實維護好、實現好廣大職工合法權益。企業黨組織要把切實解決困難職工的實際問題作為凝聚職工群眾的切入點。以思想教育和利益滿足為紐帶,保持與職工群眾的密切聯系。
三、深入探索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
1.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企業中黨組織的合法性體現在其“先進性”和“代表性”上。所謂“先進”就是能夠把握職工群眾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代表”則是體現人民愿意反映人民要求。如果企業黨員干部不顧人民利益,變成實質上的“老板”了,代表誰的利益還有什么先進性可言。因此,企業黨組織必須接受來自于上級黨組織和基層群眾監督的壓力,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
2.依法行使職權根據《黨章》,黨員應該服從并執行所在黨組織的決議,從這點上說,如果總經理是黨員,在黨內政治生活方面其必須服從并執行黨委的決議。在公司生產經營方面,公司總經理負責執行董事會的決議。國企中經常存在將黨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作為決策會議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情況,此種做法容易導致決策責任不清。這與《公司法》確定的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分級決策與執行的體制是沖突的。為避免沖突,應實行黨政明確分工。新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明確規定,“國有企業黨組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時,應當與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相一致,并與公司章程相銜接”。確定了“經營管理方面事項一般按照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決定;涉及國家宏觀調控、國家發展戰略、國家安全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應當經黨組研究討論后,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要按照職責范圍依法行使職權。
3.完善修訂《公司法》《公司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實踐中此規定顯得有些簡單。考慮到我國的政治體制和國有企業的發展現狀,為確保黨組織在國有企業的政治地位,充分發揮其政治核心作用,建議修訂《公司法》,增設專門的章節規定國有企業。包括國有控股公司黨組織構成、隸屬關系,明確黨組織的政治核心地位、作用,明確國有企業黨組織的職責,發揮企業黨組織的法律依據等。應明確規定國有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共黨員擔任。設立黨委或黨組的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是黨員的,可兼任黨委或黨組書記。另外,國有控股公司在公司章程中需單設一章,具體闡述企業黨組織的職責,以與《黨章》相呼應。
4.激活黨組織活力任何形式的政治都不可能是自上而下的單軌運行,否則,很難實現“善治”。只有上下通達、良性互動,才是良治之道。企業中離老百姓最近,最懂老百姓的是基層黨組織。基層黨組織通過黨員帶動群眾、聯系群眾,使基層黨組織實現凝聚群眾、代表群眾的資格和能力。群眾需要組織,想說的話,有人聽;犯難的事,有組織幫,老百姓才有安全感、歸宿感,才能真正找到當家作主的感覺。這種自下而上的活力,成為推動企業發展的強大動力。實踐證明,企業要發展,不能脫離黨的政治核心這個“軌道系統”;企業要跑的快,不能沒有強大的“動力系統”,要使董事會和經營層這個“動力系統”充分發揮作用,必須激活黨組織的活力。
作者:王計平 單位:中國核工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