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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應運而生后,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探究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的問題以及措施,有利于快速適應不斷發展的城市化進程。
【關鍵詞】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問題;對策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在促進中盡管效果很明顯,可依然和城市化進程不符合,和當代城市發展的相關要求相差很多。怎樣達到文明執法、依法執法變成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首要任務。
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具有的相關問題
(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制不完善。一方面,國內關于城市管理的立法還較為落后,到目前還沒有一部相對系統的有關綜合性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有關的法規法律體制還不太完善,極易發生一系列社會問題;另一方面,在城市管理機制上,很多地方都是由城市管理局帶領,其余各個單位協作,可因為政府多頭、多門管理,職能交錯,極易出現政策方針落實不到位,職責不清的現象,最后產生一種“都管又都不管”的局面,降低了城市管理的社會效能,造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不能順利開展。
(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很低。欠缺業務與法律知識。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隊伍中,部分執法人員沒有接受過專門的文化培訓,還比較欠缺有關的業務知識與法律知識,這導致他們的執法能力非常有限,與執法者這一身份不符合,也與法制社會對執法者提出的相關要求不符合。尚未轉變執法理念。以前的特權思想“管理者就是執法者”在執法隊伍中依然占有主導地位,我們所主張的創建“服務型”的政府,“在服務中開展管理,在管理中展現服務”的思想還沒有廣泛形成,造成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使用粗暴、野蠻與簡單等手段,進一步實現嚴格執法目的的事件非常多。
(三)公民的文明素質很低。伴隨著城市現代化與城市社會化的不斷發展,這就需要公民一定要擁有良好的社會衛生意識、環境意識與公德意識。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出現了大量流動性的人口,很多流動人口的目標就是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于是,在碰到個人私利和城市管理產生矛盾時,他們一般會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而拋棄了城市文明這一長遠利益,這就極大地影響了城市管理的綜合執法,例如在城市管理與建設中具有的違章違規,城市環境臟亂差的問題,其根本原因就是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具有矛盾,人們的文明素質還需要進一步提升。
二、完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相關對策
(一)改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機制。第一,應該進一步處理執法進程中具有的各部門間職責不清、協調不當與職能交叉等問題,就一定要改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制,產生協調、高效與統一的城市管理體系。第二,要加強城市的管理,應該在每個職能部門貫徹責任到位的同時,進一步強化綜合管理,并且創建起非常有力的城市管理體制,讓每個部門從單獨執法逐漸轉變為綜合執法。第三,要創建與完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制,督促各個管理部門落實職責,一定要進一步施展各個管理部門的管理與職能特長,進一步提升其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技能。
(二)規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提升執法能力。第一,要創建一支比較規范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隊伍,應該提升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這就要求在招聘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的時候應該遵循嚴格的標準,給予公平競爭的大平臺,最后選擇一些了解法規法律知識、專業技術水平高、素質好的人員參與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隊伍中,適時淘汰綜合素質很低的人員,依照“優勝劣汰,適者生存”的準則,為提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打下堅實的基礎。第二,一支良好的執法隊伍,必然離不開領導干部的帶頭作用與榜樣作用。領導干部應該帶頭依法執法,把法高于權、大于權的思想融入到日常的執法進程中,對執法人員的法律行為與法律意識起到一定的導向與示范功能。第三,我們一定要跟緊時代的步伐,因為我們需要創建一個“服務型”的政府,與此同時就要求我們主張文明執法的觀念,實施“人性化”的執法模式。也就是說,在城市執法的進程中,執法人員應該堅持以人為本,仔細聽取人們的建議與意見,真正維護好公民的各項權力,為他們提供更多的人文關懷,最后使得他們自愿自覺地加入到城市管理中來。
(三)提升公民的文明素質。在城市管理的綜合執法進程中,還應該提升公民的文明素質。為了提升公民的文明素質,能夠經過多種方法與途徑,采用多種形式,主動把城市管理的法規法律宣傳給廣大市民,廣泛普及城市管理與建設的知識,讓他們創建起主人翁的意識。另外,還能夠普遍進行“城市管理服務走入社區”的活動,縮短城市管理和居民的距離,強化他們參加城市建設的興趣,讓城市管理理念深入人心,進一步提升公民的文明素質。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是為了適應時代的不斷發展而主動促進的改革,也是一項繁瑣的系統工程。城市管理和建設有利于推進經濟的飛速發展,確保社會的穩定與和諧,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與質量,促進城市精神文明的建設,于是,應該注重城市管理執法,想盡辦法建設好、管理好與規劃好城市,就要求城市管理者開展大膽的實踐與主動的探索,持續改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提升城市執法效能,進一步實現在服務中開展管理,在管理中展現服務,最后推進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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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建英 單位: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城市管理監察執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