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虐童事件的法律分析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廣東石油化工學院學報雜志》2014年第二期
1各國預防與懲治虐童措施對比
目前,美國等一些西方國家都有相對成熟的系統對每年發生的虐童案件進行統計與分析。相比之下,我國現行的制度則略顯不足。雖然近年發生的虐童案件引起了司法部門及政府的注意,但并未能制定合理、有效的方案進行預防和解決。實際操作中,主要還是靠事后監督來懲治犯罪,預防方面的措施依然有待完善。在預防虐童和懲治虐童事件的法律中,美國是向著嚴懲的方向發展的,舉報人員的范圍日益擴大,虐童的評判標準也日趨嚴格。根據美國5兒童虐待預防和處理法案6及5兒童保護法案6的規定,甚至對于虐童事件知情不報者都將予以法律制裁。同時,政府對于各州均提供專項資金以建立各種預防兒童虐待的項目。[2]再觀加拿大,在規范幼兒教育方面進行了嚴厲的管制。幼兒園老師取得資格證需經過綜合的培訓、考核,其心理素質、專業能力和情緒控制能力都在考核范圍之列。即使連幼兒園的/小時工0都必須/持證上崗0,在預防方面可謂是做足了準備。如發生虐童事件,一經證實,相關人員及幼兒園均將受到法律嚴厲制裁。情形嚴重者,園方甚至可能被強制/關門0。反觀我國,事前預防工作不充足不到位,事后制裁又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雖然近幾年頻頻出現的虐童事件引發了廣大民眾和司法工作者的重視,但目前面對虐童事件我們仍止步于網絡上的輿論、民眾的譴責、司法部門以莫須有的罪名進行處罰的階段。可以說,我國對虐童的規定還是處于法律的空白狀態。
2我國法律規定的真空化
在我國,施虐者往往不能得到與其罪過相當的處罰。據了解,過去在類似案件中,司法機關經常用行政處罰來代替刑事處罰。如2012年10月份發生在山西太原的幼師虐童事件中,孩子數十下耳光的女教師僅被處以十五天行政拘留。此類現象的出現,主要是由于我國在對待虐童問題上存在著法律漏洞。(1)我國立法不存在/虐童罪0罪名我國刑法沒有規定/虐童罪0這一罪名。根據/罪刑法定0原則,不能用法律未予以規定的罪名定罪。因此,要進行刑事處罰只能用相似罪名/故意傷害罪0和/虐待罪0對施虐者予以定罪。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3]314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凍餓、禁閉、強迫過度勞動、有病不給治療、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式,從肉體上、精神上進行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3]369這兩個罪名也是實踐中解決虐童案件適用較多的罪名。(2)相關罪名適用存在的缺陷從這兩個罪名的規定中我們不難發現,在適用于虐童案件時,其中存在著法律的/灰色地帶0。先看虐待罪,其一,虐待罪的適用主體是家庭成員,亦即此罪名只能選用于父母家長對子女的虐待案件中。而當未成人在學校發生的教師虐待案件,就只能選擇/故意傷害罪0,這無疑放縱了家庭成員以外的施虐主體違法犯罪。其二,根據我國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0那么在以/虐待罪0處理類似案件中就存在一個致命問題,即虐待罪在未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情況下是自訴案件,換句話說,就是讓受害兒童向法院告發父母等家庭成員的虐待行為,并期許法庭給予公正判決。此舉不具有現實性。其三,雖然刑法規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被害人的近親屬和人民檢察也可告訴,但是,由于家庭虐待一般具有隱蔽性,難以為外人所知悉。[4]由此觀之,本罪在實際適用中可行性較低。再看/故意傷害罪0的適用,其入罪主要以身體受損為要件,忽視精神損害,身體受損程度也有嚴格的客觀標準。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達到輕傷以上,而多數虐童案中對于未成年人的傷害往往并未能達到輕傷。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未成年人的身體和心靈已經受到與其年齡相應的極大創傷,而對于施虐者,卻沒有一條法律能夠對其惡劣的行為給予公正的處罰,沒有一條法律能夠遏制其再犯的可能性,如此看來,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又從何談起呢?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給不法分子一個鉆空子的機會。正是由于法律存在無法規制的/灰色地帶0,使得虐童案件頻頻發生,犯罪分子屢教不改。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兩罪的入罪標準都未能符合虐童案件的實際情況,因此并非解決此類案件最為有效的方法。懲治不法虐童分子,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還有待法律的完善。
3彌補虐童案件的法律漏洞
(1)虐童入罪的必要性分析從虐童事件曝光之日起,呼吁對施虐者給予嚴厲懲處就是一種普遍的民意,而上升到刑法層面無疑是契合這一民意的最為理想的結果。在上文中,筆者已簡述相關罪名在虐童案件中的適用存在的不足之處。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并不是解決虐童案件最為有效的方法,一個蘿卜一個坑,當務之急還是給虐童找到一個合適的/坑0,以懲治和遏制犯罪。筆者認為,虐童入罪,勢在必行。首先,虐童事件侵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僅是未成年人的身體權,更包括人格權也受到不法侵害。根據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原理,0~7歲是人性格形成的關鍵時期,對人一生的行為方式和心理健康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期間孩子受到的傷害,真正表現在行為上至少要在十年甚至二十年后。其次,童年遭受虐待的陰影也會導致一些不良反應。一些兒童遭受虐待后,出現智力下降、行動不便、社交恐懼等情形。在成年后,這種童年的陰影和對施虐者的恐懼與憎恨,極可能外化為對社會的報復行為。由此觀之,虐童案件影響深遠,不僅對未成年人的自我發展造成阻礙,更有可能引發社會問題,影響社會安定。(2)虐童入罪的可行性分析放眼歐美法系,虐待兒童的行為早已被納入嚴格的法律規制。在中國,對于虐童行為是否應單獨入罪,學界有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中國5刑法6應增設獨立的虐待兒童罪的罪名,放寬虐待兒童的入罪標準,將沒有造成死傷但性質惡劣的虐童行為予以犯罪化,從而消除目前在中國虐待兒童的行為難以準確適用刑法罪名的尷尬、被動局面。第二種觀點認為,無單設/虐童罪0之必要。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刑法中/故意傷害罪0與/虐待罪0已足以對此類行為進行規制,并無增設新罪名的需要。如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劉憲權曾撰文指出,不應過度受輿論與民意的影響,在刑法中增設所謂的/虐童罪0。第三種觀點認為,可通過對現行法律的完善來解決虐童入罪的問題。將虐童單獨入罪是一個立法技術問題,操作起來并非易事,當務之急是要虐童/入罪0,而并非只有獨立的/虐童罪0才能解決現行的立法困境。目前,更多的學者傾向于第三種觀點。筆者同意最后一種觀點,即不單獨設立/虐童罪0,只需在現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和完善。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第一,可以通過擴大虐待罪的適用主體,增加非家庭成員作為犯罪主體,包括承擔教育、監護、寄養、求助等照顧義務的人,這樣可解決教育機構人員虐童無法入罪的問題。第二,可降低故意傷害罪的入罪標準,不再只以身體傷害的等級作為入罪的客觀要件,更應關注未成年人在虐童事件中遭受的精神傷害。盡管精神性傷害不易用客觀標準來評判,但在立法的價值取向方面,應盡量向人性化靠攏。第三,可在現有罪名中設立從重或加重情節,以保護未成年人利益。這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傾向在我國早有先例,如刑法第236條中對于強奸罪的規定,將奸淫幼女作為強奸罪的從重情節;刑法第237條第3款規定,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等等。以嚴刑峻罰遏制犯罪盡管并不是一個最佳或最有效的方式,但對于震懾犯罪分子仍然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建議在故意傷害罪中加入故意傷害兒童的從重情節,以期達到震懾和懲治犯罪的效果。
4總結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是尚未成熟的新生力量。一個國家對婦女、兒童的保護程度,往往反映了這個民族的文明和進步程度。虐童事件更將這一社會問題從道德層面上升到法律層面。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是道德的底線,不能讓保護兒童成為一條無實際作用的虛線。同時,不能濫用刑罰,作為最后一道防線,刑罰只有在其他法律盡其效力之時才能動用。真正做到保護兒童,不僅要完善立法,更應建立健全的舉報和監督機制,這樣才能切實有效地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實現兒童利益最大化訴求。
作者:閆曉單位:廣西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