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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糧食是人類生存的必需品。糧食安全問題現已成為wto框架下的重點談判議題。本文對糧食安全的內涵進行闡釋,回顧WTO有關糧食安全問題的談判,提出我國新形勢下糧食安全新策略。
關鍵詞:糧食安全;農業協定;多哈回合
一、糧食安全的內涵
糧食安全的概念最早是由聯合國糧農組織在上個世紀七十年代初提出,其內涵隨著經濟發展不斷變化。1996年聯合國糧農組織對糧食安全作了新的表述:“只有當所有人都能隨時隨地的獲得符合自己喜好、滿足積極健康膳食需要的食物時,糧食安全才實現了”。該表述為多數學者所接受。糧食安全的概念從宏觀層次關注全球及整個國家的食物獲取能力,從微觀層次關注家庭的糧食獲取能力。本文立足宏觀層次,在WTO框架下探討糧食安全問題。
二、WTO有關糧食安全的談判回顧
(一)GATT時期WTO有關糧食安全的談判糧食安全問題在GATT前期基本被排除在談判之外。一方面是因為,歐盟作為農業進口國家的代表堅持農業貿易保護主義,對農業貿易進行管制;另一方面是因為,發展中國家實行農業負保護政策,向農業征稅,給予城市人口食品消費補貼。糧食危機爆發的根本原因并不是糧食短缺,而是糧食流通被貿易壁壘所阻礙。農產品貿易規則初次被納入到世界多邊貿易體制是烏拉圭回合談判的重要成果之一,并且形成了以《農業協定》為主導的農業貿易規則體系。然而《農業協定》并沒有解決糧食安全問題,反而起了阻礙作用。首先,《農業協定》對國內支持行為的歸類管理規則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設置了雙重標準;其次,《農業協定》的出口補貼安排從現實來看許可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傾銷糧食,必定導致發展中國家的糧食生產能力和進口能力的減退;最后,《農業協定》的市場準入規則事實上并沒有打開發達國家的市場,反而使發展中國家的市場更加敞開。
(二)WTO多哈回合談判時期多哈回合談判自啟動以來,至今已經十多年了,談判進程緩慢艱難,其分歧的核心主要在于農業問題。在多哈回合早期的成果《香港宣言》中,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都同意對未開發國家在2008年之前實現零關稅、取消配額市場準入,并且發達國家應在2013年底前將農產品出口補貼取消。截至當前,在WTO第九屆部長級會議上達成的《巴厘一攬子協定》是談判的最新進展,其是自WTO成立至今首個全球貿易協定。
三、新形勢下中國糧食安全對策
(一)堅持發展中國家立場和新成員底線隨著農業談判的不斷推進,對于談判議題出現的諸多聲音,為了實現談判目的,選擇與自身利益相近的成員組成國家利益集團才是明智的,談判格局的集團化特征越來越明顯。中國是發展中國家,是WTO的新成員,一方面經濟實力不及發達國家、談判能力差,另一方面由于與其他發展中成員的利益追求相似,就決定了中國單獨與發達國家在多方貿易談判中相抗衡是不切實際的,必須站在發展中國家的立場,借助發展中成員的集團力量。中國作為新加入成員應該享受《香港宣言》明確提出的特殊產品的具體數量和削減安排、特殊保障機制的適用范圍和條件等更為優惠的特殊和差別待遇,因此在后續的談判中,中國應打好新成員牌,強調新成員所應享有的靈活性條款,充分利用作為正式成員所擁有的權力介入規則的擬定。
(二)完善我國糧食安全法制建設1.推動建立約束糧食出口限制的機制WTO現有規則對糧食出口市場關注較少,糧食出口限制措施得不到約束,破壞國際糧食市場的穩定運行。我國對外糧食依賴程度較大,因此建立起約束糧食出口限制的機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國“一帶一路”戰略周邊輻射的國家有許多都是糧食出口大國,如烏克蘭、哈薩克斯坦、俄羅斯等。因此我國可以在與這些國家的談判中積極尋求引入糧食出口限制規制的條款,推動約束糧食出口限制的區域合作機制。2.制定統一的《糧食安全法》保障糧食安全的四大要素是糧食的可供給量、取得渠道、穩定供給和有效利用,對于糧食問題的調整我國現有法律更多地關注國內生產領域,忽略了實現糧食安全的基本宗旨,未能涵蓋四大要素,這使得國內糧食安全難以從現有立法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入世以后,為了使現有立法與國際糧食貿易規則對接、融合,中國必須學習國際先進立法經驗,制定統一的《糧食安全法》,以《糧食安全法》為基礎構建糧食安全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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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遲月影 單位:黑龍江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