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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結果
338例電動自行車交通傷患者中死亡7例,治愈302例,致殘29例。其中在97例與機動車撞擊傷的病例中創傷嚴重度評分(injuryseverityscore,ISS)>16分者32例(占33.0%),死亡6例,致殘26例。在241例與非機動車撞擊傷的病例中創傷嚴重度評分(injuryseverityscore,ISS)>16分者10例(占4.1%),死亡1例,致殘3例。主要死亡原因為急性顱腦損傷、重要臟器損傷引起的失血性休克,詳見表1。兩種原因引起死亡χ2=8.69、致殘χ2=57.60,ISSχ2=52.86,P<0.01,差異具有顯著性。
1.1不同年齡人群電動自行車傷害發生情況,:不同年齡組間自行車傷害發生率差異有統計學意義(Y2=35.911,P<0.O1)。自行車傷害發生率以50歲以上年齡組最高(79.6%),其次是41~50歲組(9.5%)和18歲以下組(3.6%),詳見表2。
1.2騎乘電動自行車的危險行為結果,詳見表3.
2討論
2.1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多發的原因:電動自行車省時省力、價格低廉,且被《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列入非機動車范圍,不需要考駕駛證,不需年檢,被公認為是一種很好的代步工具,因此電動自行車數量正以每年30%的速度遞增。廣東、山東、浙江、江蘇省非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次數和致死人數一直位于國內的前幾位,原因在于這些省份位于我國東南沿海經濟較為發達地區,交通運輸和人員往來頻繁,道路相對較少;電動自行車屬于“高速”非機動車,但穩定性能、自我保護性能均較差,使用頻率高、單程遠;絕大多數駕駛者未經培訓,駕駛技術不熟練,對交通法規不熟悉,常選擇較短、較方便的行車路線,往往出現逆向行駛、占道行駛、與機動車混道行駛、闖紅燈等現象;加上行人交通安全意識淡薄,部分城市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幾乎每2天發生1起[5]。因此預防及控制電動自行車導致的道路交通傷害迫在眉睫。
2.2電動自行車交通傷的病情特點:人們普遍認為電動自行車的交通傷不會嚴重,早期容易誤漏診,與高速公路車禍特點有典型的區別[7],因此接診時應當重視全面查體和嚴密觀察。不同的致傷原因所引起的傷情不同,在電動自行車的幾種不同致傷原因中,與機動車撞擊傷的比例雖然比與非機動車的少(占28.7%),但病情遠較非機動車的重。在97例與機動車撞擊傷的病例中創傷嚴重度評分(injuryseverityscore,ISS)>16分者32例(占33.0%),死亡6例,致殘26例。在241例與非機動車撞擊傷的病例中創傷嚴重度評分(injuryseverityscore,ISS)>16分者10例(占4.1%),死亡1例,致殘3例。兩種原因引起死亡χ2=8.69、致殘χ2=57.60,ISSχ2=52.86,P<0.01,差異均具有顯著性。本研究中患者傷害部位以顱腦、四肢傷居多,其中顱腦損傷者多為中年男性,占81.0%(64/79),這與男性騎車時速度較快及酒后駕車有關;四肢傷女性多于男性,以老年人為主,可能與兩性采用的交通方式及駕駛非機動車時自我保護能力等差異有關;老年人與青年人有同等暴露于車輛的機會,但老年人在遇到緊急情況時的反應能力和應變能力明顯低于青年人,因此老年人是發生交通事故的高危人群之一。
2.3應對措施:根據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公里/小時,整車質量(重量)不大于40千克。但是現在很多電動自行車都超過這個標準,無論從外表和行駛速度上看均和摩托車都很相像。因此國家有關部門必須對電動自行車質量、速度等標準進行嚴格控制,超出“國標”一律不準上路。我國沒有酒后不能駕駛非機動車的規定[9],但酒精對電動自行車駕駛者會帶來更大的危險,因為駕駛自行車比駕駛汽車需要更多的心理運動神經技能以及身體協調配合;且國外研究表明[10],酒后駕駛更容易引發超速、不使用防護措施(系安全帶或帶頭盔)、魯莽或飄忽駕駛等的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為;未佩戴安全頭盔的駕駛員是佩戴安全頭盔駕駛員發生傷害的41.04倍。因此國家法律法規應強制對“高速”非機動車駕駛危險因素進行約束,建議禁止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同時實行駕駛人佩戴安全頭盔制度,尤其是男性駕駛人。本市各種車輛共用同一道路,且缺乏安全設施、道路標設,確保道路安全使用法律和法規不夠健全,事故現場及醫療急救體系和康復治療也不夠完善。因此在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同時,路政部門應為交通參與者中的“弱勢群體”(行人、非機動車駕駛者等),尤其是老人、婦女提供更為方便、安全的交通環境,且對車輛駕駛人實行一定的年齡限制,以防范于未然。
作者:王理富王昌雄楊越濤李冰震單位:浙江麗水市人民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