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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道路交通事故頻發,大量糾紛不能通過非訴訟途徑解決,而是大量涌向法院。通過對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審結的120個此類案件的實證分析,發現此類案件的主要特征,并從中發掘出此類糾紛訴訟率高的原因,在此基礎上探討高效解決此類案件的辦法。
關鍵詞: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分析;高效解決
0引言
現實中,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主要有兩大類:一是歸在侵權責任糾紛項下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是歸在合同糾紛項下的保險合同糾紛。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有別于其他侵權糾紛案件的重要一點,就在于其多了一方當事人,即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范圍內,承擔替代賠償責任。該類糾紛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因交通事故侵犯人身權益的糾紛,一類是因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糾紛。為了研究大量糾紛涌向法院,通過訴訟途徑尋求救濟的原因,進而減少法院和當事人的訴累,本文對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審結的120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進行整理,總結出其普遍性的問題,從而分析該類案件訴訟率高的原因,以期尋求快速、高效解決此類糾紛的辦法。
1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主要特點
在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內網,通過檢索從2016年1月1日起到2016年12月31日止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共檢索出120個該類案件的判決書。通過對判決書的逐一審閱,對上訴的主體、律師參與情況、案件結案方式以及爭議焦點的分析,發現該類案件有一些規律性的特點,即保險公司上訴率高、律師參與度高、結案以判決為主,調解率低、案件爭議焦點較集中。
1.1保險公司上訴率
高據統計,120個案子中有100件都是由保險公司提出上訴,占83%;被侵權人上訴案件11件,占9%;實際侵權人上訴案件9件,占8%。很顯然,二審程序絕大多數是由保險公司啟動的。保險公司上訴的原因,從判決結果看,一類是理性的,有可訴爭的法益;另一類是非理性必定敗訴的,大有拖時間之嫌。比如,單以醫療費核減20%上訴。保險公司的高上訴率致使案件久拖不決,有些案件從事故發生到二審判決書下來需要兩年時間,因交通事故造成傷殘或死亡的受害人不僅不能及時拿到賠償金,還要花律師費、墊付醫療費、訴訟費等,同時又要遭受精神打擊。保險公司的高上訴率也加大了法院的訴累。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的一位法官統計其在2016年審理的案件,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占總數的48%,一個法官的大部分精力花費在這類案件的開庭、合意和書寫判決書上。
1.2律師參與度高
在120個案件中,保險公司有85個案子由律師,比例為70%,其余由法律工作者或公司職工。因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包括人身和財產損失)被侵權人聘請律師的有78件,占全部案件比例的65%。在實際侵權人上訴的9個案子中有8件聘請律師,占其上訴案件的89%。實際侵權人由于購買保險,其賠償責任主要由保險公司承擔,因此上訴的少,聘請律師的少,而且基本不出庭參加訴訟。只有在對自己獨立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服提起上訴時才有可能聘請律師。通過數據可以看出,無論是保險公司還是一審原告,聘請律師的比例都很高。律師的高度參與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但也助推了這類案件的高訴訟率。
1.3結案以判決為主,調解率低
二審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請求的92件,占77%;判決支持上訴請求的11件,占9%;裁定發回重審的14件,占11.5%;和解撤訴的1件,占0.9%;調解結案的2件,占1.6%。二審的裁判結果77%是以判決的形式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說明保險公司上訴率高但敗訴率也高。而且保險公司基本拒絕調解,僅有的兩件調解結案案件也是由受害人作出讓步,以“少賠換取快賠”才實現的。保險公司無論是出于公司利益的考量還是個人責任的考慮都需要拿到二審判決這一紙文書,致使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基本在這類糾紛中起不到作用。
1.4案件爭議焦點較集中
案件爭議焦點統計數據如下:農村戶籍傷殘、死亡賠償標準爭議案件共30件,占25%;對鑒定意見有爭議的案件共42件,占35%,其中人身傷殘鑒定26件,財產損失鑒定意見16件。申請重新鑒定的有19件,占42件中的45%,其中人身傷殘15件,財損4件。上訴事由為醫療費核減20%的上訴案件13件,占10%,其中一件只以此一項事由提出上訴。保險公司免賠事由上訴共15件,占12.5%。其他爭議包括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鑒定費、施救費、路產費、營運車輛的停運損失共17.5%。經過一審部分爭議會被消化,二審的爭議就較集中,通過數據分析可反映出該類案件的主要爭議點為:死亡傷殘賠償標準、鑒定意見異議、醫療費核減20%和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免賠。當找出主要的爭議焦點時,就可以分析爭議的特點,爭議的解決以及避免爭議發生的方法,從而相應地減少該類案件的訴訟率。
2從判例中分析該類糾紛案件訴訟率高的原因
2.1保險公司的內部理賠規定和流程
是根源一審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原告都是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被侵權人,保險公司和實際侵權人為共同被告。被侵權人之所以選擇訴訟途徑救濟,是因為對保險公司的理賠不滿意,在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時的理賠協議。在一審判決的120個案件中由被侵權人上訴的只有11件,這說明一審法院絕大多數支持了被侵權人的各項訴訟請求,而由保險公司提起上訴的卻有100件,即保險公司對一審判決的理賠項目和數額依然不滿意。但其上訴請求二審支持率并不高,二審改判率只占9%。而且保險公司在有敗訴預期的情況下,依然要上訴。之所以一個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在交警部門調解不成,需要再經過一審、二審訴訟才能最終得以解決,歸于保險公司的原因有以下兩個方面:(1)保險公司內部規定的有關保險理賠項目和數額與現行法律法規存在沖突。比如,保險公司在計算醫療費時要求核減20%的非醫保用藥,而法律規定人身損害的賠償原則是“損失填平原則”,即按照受害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條款要求當被保險車輛負次要責任時其所負責任不超過30%、負主要責任時不超過70%,而侵權責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均規定按照雙方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并未規定責任比例的限度;保險公司制作的商業三者險條款規定其不賠償“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財產的損失”,現行法律法規并未對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即第三者作出上述限制。一審判決只要不符合內部規定的理賠項目和數額,保險公司都要上訴,并不考慮其內部規定是否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沖突。(2)對保險條款中的免責事由未履行提示義務。免責條款應該理解成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對屬于承保風險范圍內發生的保險事故免除自身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1]35-36。依照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對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有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2000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復》(法研[2000]5號答復)中稱:“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即該《答復》將明確說明義務分為提醒與解釋兩部分。[2]109保險公司為了應對保險業務數量的激增,大量招募業務員,但因其來源不一、培訓不足、能力不齊,導致有的業務員為了招攬業務,置相關法律規定于不顧,存在欺瞞客戶、代客簽單等行為。保險公司對此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導致在訴訟中保險公司不能有效證明其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盡管敗訴的可能性很大,但只要存在免責事由,保險公司都要上訴。
2.2律師的高度介入起到了助推作用
律師應該是國家政治文明建設中的主體性要素,國家法律建設的主體性力量,促進社會正義和公平的主體環節,維護人權和先進文化思想的主體性源泉。[3]112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中,無論是被侵權人還是保險公司聘請專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的比例都很高,這一方面體現了我國法治建設卓有成效,當事人懂得尋求專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維護和爭取自己的權益;另一方面由于律師的高度介入也使得矛盾不可調和,從而使此類案件大量糾紛涌向法院。(1)被侵權人的律師。律師行業案源是稀缺資源,尤其經濟不很發達的地區,普通律師生存壓力很大。當被侵權人向律師咨詢時,律師會盡量爭取這個客戶,給其一種期待,即通過打官司可以得到更多的賠償,而保險公司的理賠數額已遠遠達不到其期待,因此使被侵權人傾向于選擇訴訟。大多數律師在現有法律框架內為客戶安排設計,如構成傷殘的指導做傷殘鑒定,農村戶口在城鎮居住的,收集在城鎮居住的證據,這一項就可為當事人多爭取幾萬元的傷殘賠償或幾十萬元的死亡賠償。但現實是很多律師在這個問題上做文章,對不構成傷殘的也承諾要作出傷殘鑒定,低級別的出高級別的鑒定。在農村居住的也能提供虛假的城鎮居住證明,對此保險公司和法院一般都無法查證,只能在證據的形式上查找漏洞,因此保險公司的上訴率高,敗訴率也高。有的律師更是做大文章,即在事故發生后就和賠償權利人買斷賠償權,之后便是窮盡一切辦法使訴訟獲得的利益最大化。(2)保險公司的律師。保險公司的律師通常是長期合作的關系,為了能夠長久地獲得這塊穩定業務,也必定是從實體和程序上為保險公司設計應訴方案,但案件量大且律師費多,沒有案件自然沒有律師費。因此,從利益的角度出發,保險公司的律師希望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律師保險公司出庭應訴,但基本的格調是由保險公司內部設定好的,即什么損失能賠,賠多少,什么損失不賠,律師要嚴格照此應訴。保險公司內部通常會有一個傷殘鑒定審核人員,負責審查傷殘等級是否達到鑒定意見的等級。如果沒有達到,就要申請重新鑒定,一審、二審,窮盡訴訟途徑。再者,在律師的授權委托書中通常沒有調解的授權,律師沒有權限也沒有調解的空間,所以案件只能通過判決來結案。
2.3鑒定行業的市場化起到了幫襯作用
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殘等級鑒定意見、二次手術費意見、車輛損失和車輛重置價格的鑒定意見是法院確定傷殘賠償數額、被扶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損失費,以及車損修車費和車輛全損的重置價格等的重要依據。但司法鑒定行業也有很多有待完善的方面,比如鑒定人的準入門檻、對鑒定人的統一管理、鑒定的收費標準、鑒定的質量和統一的標準等問題。此外,鑒定意見類似于英美法系專家證言的概念,美國學者Langbein形象地將專家證人比喻為“薩克斯風”,律師演奏主旋律,指揮專家證人吹出令律師倍感和諧的曲調。專家證人和律師一樣,己經成為當事人重要的訴訟武器,盡管提供所謂“科學”證據,事實上專家證言一般皆對當事人有利。[4]473機動車交通事故無論是傷殘鑒定還是車損鑒定通常都是由一方當事人向鑒定機構提出申請,雙方成了服務與被服務者的關系。如果服務不能令付費方滿意,那么服務提供者就會沒有市場,就無法正常生存。在生存競爭壓力下,鑒定行業的職業道德顯得那么脆弱。因此,鑒定機構的市場化必然催生出很多畸形的鑒定意見。此類案件中,基本上有鑒定意見的交通事故都要通過訴訟途徑獲得賠償,大多還要經過二審。就本文調查的案件中,鑒定意見有爭議的案件共42件,申請重新鑒定的有19件,占42件的45%。對于鑒定意見,車損的保險公司都不認可,對傷殘等級高的也不認可,矛盾不可調和。
3解決糾紛的途徑
3.1規范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
如果沒有交通事故,自然不會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或者說減少交通事故才是從根源上減少此類案件的最好辦法。但對已經發生的交通事故而言,能不訴訟且盡快得以解決才是解決糾紛的根本途徑。筆者認為,保險公司有效理賠是糾紛解決的根源。在實體上,保險公司理賠標準化和合法合理化,即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和法院生效判決理性地制定理賠項目的賠償名錄,一項賠償對應一份所需材料和賠償標準,兩者應一一對分項列明。要使賠償目錄能讓雙方認可,就需要保監會充分發揮其保險業監督管理的職能,結合保險業協會的協調作用,促使保險行業在考慮到自己經濟利益的同時兼顧到被保險人的利益,在考慮到訴訟成本的基礎上盡量做到利益平衡,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贏。在程序上,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中設定有免責條款,而且因免責條款而產生的糾紛也很多,究其原因在于保險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沒有盡到法律規定的提示義務。因此保險公司就應當規范簽訂保險合同的程序,對于免責條款要求合同相對人閱讀并簽字確認其對免責條款知曉。經過一段時間的堅持,保險合同相對人對此也就有了認知,這樣就可以規范車輛駕駛人的行為,促使其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如不酒后駕車,不超高、超載等。
3.2規范律師的執業行為
首先,對律師執業的違法行為零容忍,敢于拿起刑法武器予以堅決打擊。有些律師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時偽造工資收入證明、停發工資證明、偽造城鎮居住證明等行為,制作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傷殘鑒定意見,這些行為已嚴重妨害了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妨礙了司法公正,情節嚴重的已構成犯罪要件。根據我國刑法第307條第2款規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于那些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和賠償權利人買斷賠償權,之后又通過訴訟獲得利益最大化的律師更應當受到嚴厲打擊。因為其行為已構成訴訟欺詐,具體指“以提起訴訟的方式,通過利用虛假的證據,促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或者裁定,破壞司法機關正常活動,而使自己或者他人獲得財產或者財產性利益的行為。”[5]24此行為如果欺詐了保險公司的錢也可能構成保險詐騙罪。對于這些違法犯罪行為,法官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應在發現后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其次,保險公司應在調查取證上下功夫,其實很多虛假的居住證明和工資證明制作得很粗糙,只要到居住地、工作單位調查一下就可以查到實際情況。保險公司用調查到的證據來推翻偽造的證據,這樣在維護自己利益的同時,又引導律師規范執業。
3.3加強對鑒定機構的監督管理和引導
“鑒定結論是指由具有科學、技術、工藝等專門知識的人,根據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聘請,對訴訟案件中需要解決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后所提供的結論性意見。”[6]481因此鑒定意見是具有相應資質和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對特定事項做出的、具有一定科學性和法律性的結論性意見。鑒定意見所反映的事實屬于法律事實,是人類有意識的取證活動的結果,是專家運用自己的知識對其它間接事實的綜合判斷后的說明。因而鑒定意見就是由專家提供并確認的經驗法則。但由于受到社會生活環境、職業、教育等諸多因素制約,專家的認識能力、從業經驗等均會有個體的、隨機的差異,同時專家的主觀傾向也會對鑒定意見的客觀性產生影響。故鑒定意見“不可避免地帶有主觀性,具有主觀性與客觀性間雜的特征。”[7]58再加上其他一些因素的影響,鑒定意見失實現象是客觀存在的。傷殘鑒定結論失實具體表現為:鑒定尺寸把握不嚴,分析推理不嚴謹,評價時機過早,無殘定級和低殘高評等,甚至屢屢出現鑒定造假的案例。[8]37車損評估報告同樣也存在標準不一和造假現象。如何規范鑒定機構的鑒定行為,就需要司法部和各地司法局加大對鑒定機構的設立、鑒定人員的準入、鑒定意見的質量監督管理。同時要建立司法鑒定行業協會,加強司法鑒定的行業自律管理。此外,法院可以充分發揮其主動性,通過審判過程和判決結果引導鑒定機構行為的規范化。具體地講,法院可以提高鑒定人出庭質證的比例。鑒定人出庭質證接受當事人和法官的詢問,當庭解釋作出鑒定意見的程序和依據,便于法官認定鑒定意見的證明效力及對鑒定人形成內心強制;放寬重新鑒定的范圍。對于重新鑒定申請,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對存疑之處進行重新鑒定,以此來加強對鑒定機構的規范化指引;敢于作出推翻鑒定意見的判決。鑒定意見是法院認定傷殘和車損數額的重要依據,法院對鑒定意見的過度依賴,使得一些主體在利益的誘惑下催生出有瑕疵或是造假的鑒定意見,但如果法院對那些依據明顯不足的鑒定意見直接不予認可,按照證據規則作出判決,那么這些利益主體就會計算“問題”鑒定意見的訴訟成本,從而減少此類案件的訴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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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喜萍;馬祖蕩 單位:山西大同大學,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