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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生的主要問題
1.破壞生態環境盡管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在短期內也使本地區GDP實現了較快增長,但同時也產生了諸多問題,有些還是不可逆轉的,在經濟學上被稱為“悲慘性增長、創造性破壞”,此外更為嚴峻的是,這種模式有著很大的隱患和后患,如果不加以糾正,后果將是非常嚴重的。據統計資料顯示,目前我國每創造1億美元的GDP,就要消耗12.03萬噸標準煤,分別是美國和日本的4.3倍和11.5倍,甚至還是印度的1.2倍,能源利用率不及美國的1/3,日本的1/10[2]。目前,社會各界關注的霧霾問題就是最有力的證明。2.破壞市場均衡各地區產業基礎不同,經濟對能源消耗的依賴程度不同,但為了完成上級下派的硬性指標,往往采取既簡單又直接的辦法,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地域、行業之間的不平衡。比如,2011年北京萬元GDP能耗僅為0.46噸標準煤,居于全國最低,而最高的寧夏是2.28噸標準煤,其間有0.82噸的差距。此外,為了產生立竿見影的效果,多數地方都是“一刀切”,強制關停一批能源消耗大的中小企業,人為打破了公平競爭,造成了行業壟斷,而那些真正高耗能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產品,因為與地方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卻免于處理。更為嚴重的是,為了追求單一指標的下降,在某些低能耗行業也開始了重復性建設,引發了新一輪的產能過剩。市場機制的扭曲、價格信號的失靈,最終影響的還是市場經濟的均衡發展。
二、基于科斯定理的解決思路和方案
在上述過程中,表面看是政府自身行為的矛盾,背后反映的是市場體制和行政體制的矛盾,一方面是市場機制的逐利行為,另一方面則是行政體制的內部壓力,二者的結合處就是政府。特別是在我國,地方政府既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又有自身特殊的利益,這就決定了它在經濟增長和環境保護的決策選擇上,存在著矛盾的地方。應當講,科斯定理為走出這一困境,提供了一個嶄新的思路,然而它又存在自身邏輯上的矛盾和與實現相脫節的矛盾,應該加以必要的修正。
(一)庇古稅存在的問題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提出可以通過征收環境稅的方法,來糾正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之間的差額,以防止排污者污染環境的行為,從而使環境外部性的問題得到解決[3]。但是這種辦法在理論和實踐上存在諸多問題。一來政府征稅也是要付出代價的,況且這些成本都是凈損失,需要由社會來承擔,這無疑又一次加重了整個社會的負擔。假如稅率設置得不科學,還有可能造成資源配置的失調,引發市場的不均衡。二來還有可能進一步削減政府節能減排的動力,助長企業破壞環境的行為。因為政府作為“理性人”,也存在道德風險問題。具體說來,就是由于按照這種制度安排,企業排污量越大,交的稅相應也越多,而政府作為以追求財政收入最大化為目標的利益主體,自覺不自覺地就會默許企業的排污行為,甚至可能還會有意扶植這樣的企業發展。
(二)科斯定理在節能減排中的應用新制度經濟學的鼻祖科斯敏銳地抓住了這一問題的癥結所在,提出了一套全新的思路和解決方法。他在其代表作———《企業的性質》和《社會成本問題》兩篇論文中進行了詳細闡述,其觀點被他的后繼者歸納為科斯定理,即在某些條件下,經濟的外部性能夠通過當事人的高效協商加以解決,從而達到了利益均衡,實現了整體利益最大化。所謂某些條件,主要指兩點,一是財政權是明確的,二是交易成本非常小,可以忽略不計。進一步來講,無論在開始時產權賦予了誰,市場交換都可以自行解決某一方侵害另一方利益的問題,并且最終結果都是均衡的、有效率的,這也就是說,和私人物品一樣,擁有較大外部性資源的配置同樣可以實現帕累托最優。這一過程中,政府只需要做兩件事,一是明確和規范產權,二是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基于這種理論的指導,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普遍開展了污染物排放權或排放指標的交易。應當講,與庇古稅相比,科斯定理無疑前進了一大步,特別是對于解決我國地方政府普遍存在的行為困境,更是有著積極意義。因為按照它的說法,地方政府不用直接干涉市場主體的行為,只要成功做到上述兩個方面,市場自然會平衡好各方利益,與此同時,地域經濟也會實現快速均衡增長。
三、新型區域經濟發展的基本原則
運用市場來解決外部性的分析范式,能夠最大程度地減少行政體制對市場體制的干擾,對于規范和發展我國市場經濟、促進節能減排,都有著積極作用。但遺憾的是,科斯定理也是建立在多重假設的理想模式之中,更重要的是,他把市場機制的固有缺陷通過假設的方式,人為悄悄地“刪除”了,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它的實踐效果。
(一)對科斯定理的必要修正首先,資源環境都是公共產品,在名義上是全體人民共同所有,但實際上存在所有權主體缺位的問題,因此規范產權一說不具有現實的可能性,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制度的前提下,更不可能把資源環境變成少數人享有的獨占品,這就決定了無法通過私下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其次,即使能夠通過交易協商的方式,使雙方的權益得到保護,但也無法制止企業對環境的破壞行為,特別是當企業看到排污依然有利可圖時,必然會變本加厲,最終污染環境所付出的代價,還是要由整個社會、全體人民來承擔。第三,科斯定理假設各利益主體之間的交易成本很小,這與實際情況相差更遠,尤其當環境污染威脅到了當地居民的生命健康時,解決起來就更加棘手,一旦啟動司法程序,交易成本不但沒有減少,反而會大幅增加[4]。第四,環境具有不可恢復和不可逆轉的特點,即使當事雙方達成了解決方案,受害一方也得到了滿意的補償,環境質量惡化的凈損失仍然不能恢復到原來的狀態。此外,作為單個居民,也因為環境外在性的影響,缺乏修復的內在動力和現實能力。第五,地方政府雖然沒有了對市場的直接干預,但在裁決糾紛時卻扮演了重要角色,出于增加財政收入的考慮,也會變相支持企業一方,使自己不能處于公正位置。科斯定理所描繪出的完美市場圖景,就是把所有利益主體的經濟行為簡單歸結為市場交易行為,再通過假設交易成本為零,直接得出了有效市場的結論。對此,如果不加修正便直接移植到節能減排上,是有很大局限性的。另外,微觀經濟學研究的是市場均衡問題,宏觀經濟學研究的是經濟總量問題,前者所追求的各利益主體之間的均衡,也就是所謂帕累托最優狀態,與總體利益最大化之間還有一條不可逾越的鴻溝,同個人理性并不能代表集體理性的道理一樣,個人利益的總和永遠不能等同于總體利益。
(二)新型社會治理體制的建立堅持科斯定理的合理性,就是要發揮市場機制在節能減排中的積極作用,構建相應的制度框架,保障企業、行業和區域之間的公平發展、均衡發展;對科斯定理加以必要的修正,就是基于彌補市場先天缺陷的考慮,重視發揮政府、社會組織、乃至個人在節能減排中的重要作用,這就需要建立多元的社會治理體制予以保障。社會治理這一概念,是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上率先提出的,主要是指各類社會主體,包括政府、企業、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在同一平臺上,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通過民主協商的方式,共同管理其公共事物。與以往相比,這種新型模式更加強調治理主體的多元化,治理模式的民主化、法制化。具體到節能減排中,就是通過政府、企業和當地居民的協商交流,共同謀求解決的方案。政府可以通過審批、補貼、處罰等各種手段,嚴格把好市場準入關,堅決防止高污染、高耗能的企業進入市場;進一步淘汰落后產能,促使不達標企業有序退出市場。當地居民也可以根據環境污染程度以及對自身利益的損害程度,通過各種方式尋求自身利益的補償。總之,就是要通過政府管理、市場杠桿、社會監督三管齊下,形成推進節能減排的聯動機制。
四、大力推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對策建議
既要金山銀山,又要綠水青山,這句話形象準確地表達了發展和環境之間的關系。的確,我們在加快經濟發展的同時,決不能損害我們共同生存的物質基礎。為了實現上述目標,有兩條原則必須認真把握:一是必須堅持市場在節能減排中的決定性作用;二是必須堅持政府在環境保護中的監管作用,二者既不可缺位,也不可錯位。具體來講,一方面,由市場機制加以調節,可以保障企業、行業和區域之間的公平發展、均衡發展,另一方面,由政府出面實施監管,可以有效補充市場的缺陷和不足。具體來講,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
(一)實行科學的政績考核機制對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節能減排等行政行為定期開展考核評價是十分必要的,但不合理的政績考核指標和機制,捆住了地方政府和領導的手腳,在一定程度上不但沒有起到預期效果,反而助長了他們的趨利行為。比如,各地普遍存在唯GDP和財政收入至上的慣性思維,為了完成這一指標,不惜犧牲資源環境,乃至后世子孫的利益。由此看來,建立科學多元的一攬子績效考核指標應當成為當務之急。一是綠色GDP。所謂綠色GDP,指的是扣除自然資產損失后形成的國內生產總值[5]。簡單來說,就是從現行的GDP中減去環境污染等因素帶來的經濟損失。二是節能減排指標。不只是關注單位GDP能耗下降的比例,還應考慮重點行業、重點領域、重點產品能耗下降的程度;不僅滿足于縱向比較,還要考慮行業之間、同行內不同規模企業之間能耗的比較。
(二)大力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環保產業主要是指,以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為目標的物質生產部門,具體包括節能、資源循環利用和環境保護,涉及節能環保技術與裝備、產品和服務等。在我國,環保產業是朝陽產業,有著良好的發展空間。各地區可以通過大力扶植環保產業的發展,來彌補節能減排所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從廣義上講,環保不是專指某個獨立的產業部門,而是代表了一種全新的理念或技術,它具有很強的輻射、滲透作用,能夠帶動其他行業在技術裝備、生產工藝、服務方式、管理模式上的革新,具有很強的外部正效應,是加快經濟發展的首選。從這個角度來講,環保產業影響的將是整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此外,還要重視發展循環經濟。這也是一種全新的經濟增長模式,它堅持以對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把下游的廢物變成上游的原料,進而變成供消費者使用的商品,從而實現對產品從“生”到“死”的全程呵護。
(三)建立排污權交易市場排污權交易,是在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前提下,利用市場機制,在排污者之間進行排污權的交易,以實現低成本、高效率治理污染的目的。目前,排污權的有償使用和交易,已經是西方發達國家節能減排的主要方式,他們從中獲取了不可估量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盡管這一制度在我國已有了成功實踐,但仍處于“草創”階段。讓企業以購買排污權的方式,進行擴大再生產,并通過出售沒有用完的排污權收回資金,就能夠使節能減排從企業的被動行為變成主動行為。近期,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指導意見,其中提出,到2017年年底基本建立這一制度的目標。這一利好消息,對于促進我國環保產業的發展、環境污染的治理,都會帶來積極的影響。
(四)加強區域之間的溝通協商目前,我國許多地區都存在區域本位主義的發展理念,他們普遍以實現本地區經濟增長為第一要義,而對相鄰地區的生態破壞、環境污染,卻不聞不問,這當然對環境治理是非常不利的。我們反復強調,環境是具有外部性的,如果在相關地區政府之間沒有形成步調一致的行動,靠單方面的治污行動難以收到很大效果。必須將節能減排納入區域交流合作的重要內容,打破傳統的行政區劃和層級觀念,建立相互依賴、合作共贏和開放包容的新型思維理念,在這一框架中,每個成員單位都要承擔相應的節能減排義務,在既有分工,又有協作的基礎上,實現每個地區的可持續發展,進而確保整個大區生態環境的安全。
作者:張會敏王如日宋寶琳單位:河北大學經濟學院天津財經大學統計學系北京交通大學海濱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