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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制度的完善
2009年以來,國家環保部不斷出臺文件,對污染源監測提出了更加明確的要求,并每年對地方監測站補助工作經費。為更有效發揮各級環境監測部門執法能力,廣東省環保廳總結經驗教訓,對《試行辦法》進行修訂,經省政府法制辦審定后印發了《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辦法》,于2010年度正式實施。與《試行辦法》相比,《管理辦法》增加了附件《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實施細則》、《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監督性監測工作方案》,對原環境監測體系進一步優化。主要有:
(一)納入信用達標評價的監測項目為廢水、廢氣和噪聲;監測內容包括污染物種類、濃度和流量,并且計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地方環境監測機構每個季度對納入信用管理的重點源至少監測一次;省環境監測中心每年篩選總數20%左右的企業抽查。
(三)為保證結果公平、公證,各級環境監測機構現場監測后,須在30個工作日內將監測報告反饋被監測單位。排污單位對監測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報告15天內提出書面報告,經審查通過,可以予以重新監測作為信用管理達標評價依據。
(四)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組織開發了“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系統”網絡版,所有的污染源監測信息報送、審核、評價過程均由各級環境監測人員在軟件系統上實時操作,直報省環保廳。
(五)廣東省環境監測中心按年整理各級環境監測信息,統一對達標情況作研判。地方環境監測機構每年對企業監測4次以上,出現兩次超標,判為超標;廣東省環境監測中心抽測一次超標,即判為超標。
(六)廣東省環保廳根據超標倍數判斷,廢水或廢氣主要污染因子超標少于1倍,或排污單位廠界噪聲超標造成擾民,評為黃牌企業;廢水或廢氣主要污染因子超標1倍以上,評為紅牌嚴管企業。
(七)阻撓、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現場監督檢查或環境監測機構現場監測,評為紅牌企業。
(八)環境監測人員在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評價中,有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損害公眾利益或給被評價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實施效果
廣東省企業環保信用監測體系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監測數據的采集、處理、評價、公布、反饋和監督過程做到制度化和規范化、信息化。由于2010年是《管理辦法》實施的第一年,部分工作仍在探索中,也遇到較大的阻力。自2011年開始,在廣東省環境監測中心的大力指導下,各級環境監測機構認真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重點污染源環境監測和信用管理數據報送工作。廣東省環境監測中心也每年總結經驗,越來越嚴格規范全省污染源的抽測工作,實現不定期、不預告知、按地區平均、按污染類型平均“突擊抽查”。經數年實踐,廣東省環保信用監測體系日益完善,企業監測達標率逐年提高,也促進我省污染減排任務超額完成。根據統計,2011年-2013年全省環保信用管理企業評價達標率為:69%、85%、90%。
3小結
廣東省推行環境保護信用管理制度,不斷完善企業環保信用監測體系,是落實《“十一五”環保規劃》提出的“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決環境問題”具體實踐,有成本低、見效快、可操作性強優點,值得全國推廣。
(一)偶然一次監測超標雖然不一定與罰錢、征收超標排污費等掛鉤,但是極有可能上榜“黑名單”,造成的損失遠遠超過其他懲罰,促使企業認真學習有關法規和環境監測技術,積極與環境監測部門溝通,想方設法確保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
(二)環保信用監測工作責任重大,受到各級領導重視,在上級指導下,基層環境監測人員的經費、技術、執法水平有顯著提高。
(三)省環境監測中心實行大比例抽測,可以真實反映全省重點污染源整體排污狀況,補充地方技術力量的不足,并降低地方行政干擾造成的影響,是落實同志在省委十屆六次全會上“環保部門要敢于做‘惡人’”具體實踐。
(四)為日后深化研究綠色政策,探索污染源長效監管方法,提升環境監測地位積累了寶貴經驗。
4建議
重點污染源超標問題也事關環保部門聲譽,甚至關系到部分企業的生死存亡,影響到國計民生,逐步引起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建議繼續深化企業環保信用監測體系研究,大力推行“分級管理”抽查方法,即市級環境監測部門重點抽查市屬企業,省級環境監測部門重點抽查省屬企業,少數部屬、央企商請國家環保部委托監測,減少行政干預發生。
作者:潘爍林燕春單位:廣東省環境監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