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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給予地方創新的空間過小。
按事權劃分,中央應當主要管生態環境標準的制定并督促地方達標,但目前卻將很多精力用于規定地方做什么、如何做。生態環保屬于綜合性事務,中央應當鼓勵地方建立大生態、大環保管理體制,但中央制定的法律法規往往細化到哪個事務由哪個部門管,客觀上助長了地方政府環保職能部門化與分散的問題。排污費制度是促使排污者積極治污減排的有力手段,但每年全國收取的排污費僅200億元左右,不僅達不到調節市場主體行為的效果,而且現行的征費因子與費率只能由國務院決定,地方無權改變。排污權有償、排污權商品化是提高治污效率的重要途徑,但現行法律法規不允許地方突破。
二、中央財政轉移支付政策對地方改革的鼓勵力度不大。
十多年來,中央財政以轉移支付方式,不斷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重大生態環保工程的生態補償力度,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中央財政對地方的生態補償轉移支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以“現狀導向”定補貼額度和地區的弊端,即污染和破壞問題越嚴重的地區往往所獲補貼額度越大。一些中央支持的生態環保項目耗費大量資金,長期不見明顯效果,也沒有相應的成本效益分析。一些“試點示范”項目實際上是向生態環境差的地區轉移支付“專項資金”。
三、必要的頂層制度設計過于考慮對經濟發展的暫時影響。
環境稅政策至今沒有出臺。電價、土地和礦山資源價格、污水垃圾處理費價格政策過多考慮生產生活成本,較少考慮資源環境代價。環境損害賠償是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途徑,現行法律和國務院法規追究違法行為基本上是以違法行為的性質,而非以違法造成的環境后果來確定追責力度;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至今沒有出臺。因此,切實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必須突破現有的體制機制框架,采取鼓勵地方改革創新的必要措施,并給予地方必要的制度創制權。鑒于改革的力度、社會可承受的程度必須協調,有必要選取經濟比較發達、改革承受能力相對強的地區設立試點區進行先行先試。下面就生態環保的體制機制改革提幾點看法:
(一)試行“中央財政補貼與地方環保改革成本和污染物減排數量掛鉤”的轉移支付與生態補償政策由地方政府、研究機構、中央和省專家聯合核算成本收益后,由中央或省財政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貼。補貼可先發放給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制定補貼辦法,中央和省認可后向有關企業支付。對主動治理污染物、提前實現油品升級、超過規定目標實現主要污染物減排的地區予以補貼。
(二試行經濟的生態環保經濟政策生態環保需要投入,其中環保基礎設施、重大治理工程尤其需要大投入。建議通過各種特別的經濟政策擴大生態環保資金來源,如:發放“生態環保彩票”、設立“綠色基金”、組建“綠色開發銀行”、設立“環保產業自由貿易區”等措施。
(三)給予地方生態環保方面的制度創制權1.允許地方根據自己的生態環境特征、環境敏感因子、經濟發展水平和產業特點等制定環境稅費制度,如可自主決定排污費征費額度與征費因子;2.中央統一組織與地方創制相結合,先行先試排污權市場化制度;3.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既是生態文明建設制度,也是重要的市場準入制度。當前,這一制度客觀上存在著評價目的不清、評價內容繁雜、評價結果難落實、審批標準不清晰等不足。建議選取少數特大城市作為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的先行地。
作者:李長安單位:中國地質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