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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發展心理學的研究證明,兒童在不同的年齡段有不同的發展需求,這種發展規律具有普遍性和不可逾越性。尤其近年來隨著教育理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教育專家提倡要尊重孩子的天性,讓孩子在自由的成長環境按照天性自然發展。據心理學的相關研究證明,4~6歲左右的兒童智力發展尚處于感性階段,是以眼看、手觸、耳聽為基礎的具象思維為主,注意力的發展主要以無意注意為主,且保持的實踐比較短;天性活潑、好動,主要通過游戲的方式獲得鍛煉和發展。然而,幼兒教育的小學化反而剝奪了幼兒游戲的時間與機會,把幼兒局限在狹小的教室內接受深奧知識的灌輸,嚴重限制了幼兒身體機能的鍛煉、思維創造及認知能力的發展。此外,學校教育要求學生長時間規規矩矩地坐在教室內接受知識課程的學習,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兒童身體機能的健康發展,極易導致幼兒疲勞和厭煩;而且由于幼兒的自控力比較差,常常坐姿不夠端正,導致駝背,甚至因為長時間的學習會影響兒童視力、骨骼的正常發展。幼兒園是兒童走出家庭、走向社會的過渡,幼兒在這里接觸到的第一個社會性群體,開始學習和小伙伴、老師等家庭外群體的交往,因此幼兒階段的游戲應更多的是社會性的學習及鍛煉,幼兒在參與游戲的過程中鍛煉自己的交往能力,鍛煉身體各項機能。然而幼兒教育小學化的趨勢,使本來生性活潑好動的幼兒在局限的教室里無法獲得正常的交流與發展需求,從而日漸孤僻、木訥。兒童在日復一日的學習重壓下,會逐漸喪失對外界環境的興趣與好奇心,失去探索和思考的興趣,從而限制了創造性思維與思考能力的發展。
二、有效解決幼兒教育小學化問題的策略
1.加強幼兒園的管理與監督,全面提高幼師的素質地方政府部門與教育部門加強對幼兒園的監督與管理,防止一些幼兒園為迎合家長和應試教育潮流而不顧幼兒發展規律開設小學課程的現象,同時加強對幼師質量的審核與把關,杜絕沒有教師資格證的不合格人員上崗的現象。此外,要從根本上幫助家長和幼兒園認識到:
(1)幼兒園是以孩子天性為基礎、促進孩子自由成長和發展的教育環境,幼兒園教育應實施以游戲為主要教育與活動方式、以身心健康發展與良好社會習得為目的的教育,幫助培養對幼兒一生發展都產生長遠影響的良好行為習慣、健全的人格與心理以及其他非智力因素等。
(2)幼兒的學習是以具象思維為主、建立在自身生活經驗之上的學習,因此幼兒園教育應以學生親身參與取代教師教授,用親自觀察、觸摸與體驗取代抽象的思考,幼兒的成長不是教師教出來的,而是學生在參與中發展出來的。
2.培養家長正確的望子成龍、望女成鳳心理俗話說,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師。家長的態度與觀念對孩子潛移默化中發揮著重要影響,很多家長由于自身學歷與專業知識的局限,對孩子的教育理念和方式比較落后。比如他們認為孩子活潑好動是調皮,是不夠乖、不聽話的表現;認為孩子玩游戲是不優秀的表現,期望孩子能安靜地坐在房間內學習,獲得比較高的分數。這些錯誤的教育理念會影響家長在為孩子選擇幼兒園時反而傾向于一些過早開設小學課程的學校,從而助長了幼兒園教育小學化的趨勢,違反了孩子正常的發展規律與需求。
一、非謂語動詞
“非謂語動詞”可分為動詞不定式、動名詞和分詞。它在句子中的作用很多:除了不作謂語外,它可以充當主語、賓語、表語、定語、狀語與復合賓語(主語補語或賓語補語)。有些及物動詞后面接不帶to的不定式作復合賓語。這些動詞歸納如下:一感(feel).二聽(hear,listen to),三讓(have,1et, make),四看(see,watCh,notice,observe)。再加上help somebody(to)do something和美國英語look at somebody do somthing。還有“二讓”屬特殊:get somebody to do something 與keep somebody doing。而有些及物動詞后面接動名詞(the -ing form)作賓語。這些動詞歸納為一句話:Papa C makes friends。這是由如下動詞的開頭字母組成:permit,advise, practise,avoid,consider,mind, allow,keep,enjoy,suggest, finish,risk,imagine,escape,need,delay,stand(忍受)。 為了容易記住,也可以編成順口溜:“允許完成練習,建議避免冒險,考慮延期逃跑,喜歡保持想象,需要反對忍受”。其相對應的動詞依次是:permit/allow,finish,practise;
advise/suggest, avoid,risk: consider, delay, escape/miss; enjoy/appreciate, keep, imagine; need/want/require,mind. can’t help/can’t stand。
二、復合句
1、學生最容易混淆的是定語從句與同位語從句的區別。
例如:A、The news that our team has won the match is true. (同位語從句)
B、The news that he told us surprised everybody here. (定語從句)
關鍵的區別在于連接或關系代詞that:有意義的是定語, 無意義的是同位。因為引導定語從句的that在從句中作主語或 賓語,而引導同位語從句的that只起到連接詞的作用。
2、接著容易混淆的是引導定語從句的關系代詞that與 which:that之前是不定(代詞)、序數(詞)、(形容詞)最高級:which之前是介詞短語與逗號(非限制性)。
例如:A、All that we have to do is to practise every day.
B、The first lesson that I learned will never be forgotten.
C、I have lost my pen,which I like very much.
D、The house in front of which there is a garden is my home.
三、It的用法
1、It除了代替人和物以外,還可以作形式主語。而真正的主語(不定式、動名詞或從句)則放于謂語或表語之后。
例如:It is nor easy to finish the work in two days.
然而有少數表語之后接動名詞作真正的主語。這些表語是:無助(no help)、無用(no use)、沒好處(no good);工作(hard work)、費時(a waste of time)、又危險(a danger)。
例如:A、It is no use crying over spilt milk.
B、It is a waste of time waiting for him.
2、It還可以作形式賓語。通常下列動詞后面可接it作形式賓語:2f2tcjm(find,feel,think,take,consider,judge, make)。
論文摘要:以學生權利為本,依法治教,是促使高校管理走向民主化、法制化、科學化、人性化的源泉和動力。在高等教育的管理實踐中,實現依法治教是我國依法治國方略在教育領域的具體體現。現代法治精神要求高校管理要尊重和注意保護學生權利,為此要求對高校管理行為進行必要的限制。高校應轉變觀念。樹立法治精神,做到依法治教,以學生權利為本,確保學生權利落到實處。
論文關鍵詞:學生權利;高校管理
以學生權利為本,依法治教,是我國依法治國方略在教育領域的具體體現。從高等教育的目的來說,高校管理與學生權利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高校行使教育管理權對學生實施管理,從根本上說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最大多數學生的權利。但現實中高校管理與學生權利沖突的現象并不鮮見樹立以學生權利為本位的高校教育管理新理念迫在眉睫。
一、高校管理與學生權利沖突的原因
在高校管理中,與學生權利的沖突主要表現在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知情權、參與權、公正評價權以及程序性權利等方面。造成沖突的原因主要有:
(一)保護學生權利的法律法規滯后和缺失
近十幾年來,我國經濟社會和高等教育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新形勢,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而我國現行的教育法律法規中《教育法》是1995年施行,《高等教育法》是1999年施行,《學位條例》則制定于1981年。法律法規規定明顯滯后于現實,法律規定的疏漏不斷顯現。對已有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修訂不及時,明顯的法律缺陷和漏洞未得到及時彌補,法律法規無法指導現實工作,造成了高校管理的法律盲區。一些法律法規是在特定背景下由政府推進立法的產物,偏重于管理,立法的總體價值導向著眼于有效地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忽視大學生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保障大學生具體權利的法律缺位,導致學生權利被侵蝕。雖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規定了學生享有眾多權利,然而,除了《學位條例》以法律形式規范學位授予問題外,保障學生具體權利的法律法規缺位,學生權利更多地還停留在書面權利的狀態,無法轉化為現實的權利。
(二)保護學生權利的法律程序缺失,救濟途徑模糊不暢
目前高校管理普遍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傾向,有關學生權利保護的法律程序缺失。《教育法》第42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的權利中,沒有規定程序權利。《高等教育法》第53條第2款對學生的權益保障僅作了原則性規定:“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障。”在高校管理的現實中,還有相當多數的高校在做出不利于當事人的決定之前,幾乎都沒有向當事人說明原因和理由,也很少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在做出處理決定之后,也未及時送達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權利。往往是在處理決定公布后,被處理人才知道懲處的結果、內容,被處理人不知道是否可以申訴、向何處申訴。程序缺失導致學生權利未能真正得到保障,學生的知情權、申辯權與訴訟權等未得到充分尊重。
《教育法》第42條第4款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這是學生權利的一個重要的救濟渠道。該規定把學校處分和對學生人身權、財產權的侵犯加以區分,對學校給予學生的處分賦予了行政系統內部的救濟機制——申訴權。遺憾的是,雖然該條款在形式上賦予了大學生申訴權,但是法律和其他法規都沒有對大學生如何行使申訴權作進一步的說明。事實上,目前也很少有高校設置專門負責受理學生申訴的機構和人員,學生申訴權仍然形如虛設,學生的權益實質上仍未得到有效救濟。
(三)高校內部管理秩序失范,學生權利保護意識淡薄
當前,我國絕大多數高校仍然沿襲著行政機構規則行事的運行機制,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觀念和行為規范還沒有真正確立起來,高校自身對教育法的了解和貫徹也非常不夠。高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權時,其內部管理的秩序以及監督機制尚未完全納入規范化、制度化建設的軌道,沒有形成真正有權威的、客觀有效的監督,高校教育管理存在著權力濫用的可能和致害的風險。
許多高校在“從嚴治校”理念指導下,出臺了諸多加強學籍管理、嚴肅紀律等校規校紀。不容否認的是,校規校紀從維護高校管理的角度出發,普遍存在著重視學校管理權利而輕視學生權利的現象。甚至有些校規校紀的規定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校規碰撞法律。一些高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無法律依據擅自增加學生義務,限制甚至剝奪學生合法權利,學生權利性規范與義務性規范嚴重失衡。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缺乏對學生權利的尊重,沒有真正樹立以學生為本的管理理念。
二、以學生為本。樹立高校管理新理念
在高校管理中,尊重和保護學生權利是高校管理工作不斷趨于法治化的重要體現,必須盡快建立和完善相關機制,突出學生權利本位,促進高校管理的制度化、程序化和民主化。
(一)完善教育法律體系,明確大學生權利
近幾年來,我國教育立法已有明顯進展,在明確高校的法律地位,調整高校管理與學生權利以及建立和維護高校體制與管理秩序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從整體上來看,還有諸多亟待加強的薄弱環節。近年來學生與高校糾紛不斷,最根本的原因之一就是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條文作參考,以致當高校管理與學生權利沖突時,校方與學生各執一詞。應進一步完善現行教育法律體系,特別是完善《高教法》內容,將學生權利明確寫入法律。針對學生權利被侵害的現狀,有必要把《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關于“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的內涵和外延具體化、細化,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高校學生權利,確定高校對學生獎勵或處分的權限,對于確需剝奪或限制受教育權的條件、情節、程序要明確作出規定,使高校管理的每一項活動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監督規范高校管理,依法治教
高校教育管理存在著根本性的張力,在制度上一直沒有解決由誰來監督或如何監督高校依法辦學、自主辦學的問題。必須加強對高校教育管理的監督,在賦予高校充分行使自主權的同時,也要將高校納入被監督之列。
當前,我國教育立法對高校權力的授予、運行、制約及責任承擔等問題,都缺少法律規定。這是造成高校濫用權力,侵犯學生權利的主要原因之一。高校可以不需法律依據而關于管理、教育學生的命令規則,學生必須服從。高校可以對學生作出各種處分決定,學生如有不服,只能提起申訴而無法尋求司法救濟。高校這種不受法律限制的權力對學生合法權利構成了巨大的威脅,與依法治國原則相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理應拋棄這種與法治不符的觀念和做法,在法律、法規、規章沒有先行規定的情況下,高校不能自行規定剝奪或限制受教育權的條件、范圍、種類。
正確理解和合法行使高校教育管理權,高校必須遵守法律,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教育學生,行使管理權力的職能范圍必須由法律授權。高校在行使權力時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制約,進行教育管理活動的權力來源應當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權力的行使必須合法。在實現依法治教的進程中,既要確保高校管理權的實現,同時也必須對高校管理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約束和限制。高校管理必須建立在合法設定高校自主管理權的基礎上,并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合理合法。
依法完善高校管理規章制度。高校必須依法行使管理權,高校規章制度必須與國家教育法律法規相協調,而不能相抵觸。高校應通過對現有法律法規的分析研究,從學校的實際出發,充分保護學生合法權益,廢除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校內規章制度,出臺一些新的保護學生個體權益的規范性文件,真正實現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在實際管理中高校應將有關學生管理的規定及時向學生公告。并向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依法指導、檢查和督促。
(三)建立多元化的學生權利救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