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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學者對創業投資的政策扶持研究主要包括稅收政策、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及財政補貼等。一方面,學術界對于稅收政策的討論相對較早,內容豐富,也相對成熟(Abbott&Zuckert,1941;Poterba,1989;Cumming,2005),多數研究表明,稅收政策調整對創業投資的影響因具體稅種不同而有差異。另一方面,隨著創業投資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理論焦點轉移到制度層面,學者們對于補貼政策的關注比較少,只見Keuschnigg&Nielsen(2002)構建起一個包含創業投資人部門的一般均衡分析框架,并在該框架下研究了投資補貼以及產出補貼對創業投資人部門的作用,發現投資補貼與產出補貼能夠激勵創業企業家的努力程度,這與此前Keuschnigg&Nielsen(2001)的研究結論相似。之后,Keuschnigg&Nielsen(2004)轉向創業投資機制的微觀研究,構建了一個雙重道德風險模型,在該模型中創業資本家與創業投資人的努力都不可觀測,此時無法用財政補貼方式量化糾正資源的無效配置。我國創業投資發展起步較晚,雖然當前的理論研究與實踐的重點在于直接扶持手段,但關于財政補貼研究基本停留于宏觀分析,甚至直接納入在籠統的政策扶持定性討論中(王關義、陳裕,2000;申金升等,2001),很少有單獨的定量分析。王彥等(2001)在分析我國創業投資存在的問題時,指出發展創業投資除了拓展風險資金來源、培育多元化的創業投資主體以及完善退出機制外,還應該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為創業投資者和創業企業提供政府補助、建立政府擔保機制等。最近,李吉棟(2011)基于配置決策模型的定量研究指出,政策扶持不僅能夠增加創業資本供給,還能提高創業投資人的努力程度。但上述分析是在完全信息情形下進行的,缺乏對現實中的信息不對稱性的考慮。此外,模型直接假定政策扶持會提高創業投資項目的期望收益率并降低收益率的標準差,這就默認了政府扶持的有效性,否定了可能的“政府失靈”問題。縱觀國內外研究文獻,不難發現財政補貼對創業投資發展的作用機制研究相對缺乏,尤其是我國在其量化分析方面基本空白。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其定性分析結論比較明確和成熟,難以引起學者的研究興趣和關注;另一方面或許是因為我國目前理論研究的模型數量分析技術還不夠成熟,加之國外政策扶持領域的研究也不夠充分,使得定量分析的開展受到一定局限。
2財政補貼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機制研究
2.1經濟學分析:外部性傳統經濟理論分析通常把政府對創業投資的參與和支持看作是對“市場失靈”(MarketFailure)的糾正(約瑟夫•E•斯蒂格利茨,1998;戴志敏,2002;李萬壽,2006;Rinetal.,2006)?!笆袌鍪ъ`”是指,指在自由放任的基礎上,市場經濟在其自身的運行中自發產生的缺陷或弊病?!笆袌鍪ъ`”是西方自由市場經濟在幾百年運行過程中逐漸暴露出來的問題。西方資本主義經濟是建立在個人本位和私有經濟的基礎上的市場經濟,這個“市場”在古典經濟學家眼中幾乎是“無所不能,完美無缺”的,它具有自我調節、自動均衡的強大能力,從亞當•斯密的“看不見的手”理論,到薩伊“供給自動創造需求”的定律,再到馬歇爾“市場自動趨于充分就業均衡的假設”,使西方社會對市場效率充滿了信心。但是這個無比“有效”的市場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暴露出來的一個個“失靈”面前終于失去了它“萬能的光環”。市場失效的出現使人們對市場的認識更深刻了。廣義的“市場失靈”可分為三個方面:一是微觀經濟無效率,二是宏觀經濟不穩定,三是收入分配不公平。其中,創業資本市場的“市場失靈”問題可以歸結到微觀經濟無效率下的外部性問題。外部性理論是市場失效理論的一個重要領域,它所揭示的矯正外部效應方法與資源配置效率密切相關。外部性(Externality)也被稱為外部效應、外在性等,指的是一個經濟主體的行為影響了他人,卻沒有為之承擔應有的成本費用或沒有獲得應有的報酬的現象?;蛘哒f,外部性就是指未被市場交易價格反映的額外經濟交易成本或收益。當市場交易導致了對第三方的影響,而價格機制又不能為之提供正確信號時,就必然導致資源配置的無效率。在這里價格機制的失靈導致了市場機制的失靈。正外部性的產品或勞務,由于其價格只反映了其私人邊際收益,而不能充分反映其社會邊際收益,導致產出供給不足,從而給生產或消費者帶來了額外的效益損失,根據“黃金規則”MC=MB=P,存在外部性下的資源配置亦是無效率的。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看,正外部效應的產品或勞務的生產與消費將呈現不足狀態,而提高它,增加其供給,社會將因此而獲得凈效益。正外部效應產品或勞務的私人標準均衡和社會標準均衡對比情況可見下圖。在圖1中,當不考慮額外收益的補償時,自由競爭市場會使正外部性產品按照私人邊際成本(MarginalPri-vateCost,MPC)和私人邊際收益(MarginalPrivateBenefit,MPB)決定的均衡價格(P0)和均衡產量(Q0),來配置資源,它反映了私人的最佳資源配置,但卻偏離了社會的最佳資源配置。這時,產量過少,價格偏低。在圖2中,當政府對額外收益進行補償時,正外部性產品將會按照社會邊際收益(MarginalSocialBenefit,MSB)和社會邊際成本(MarginalSocialCost,MSC)決定的均衡價格(PS)和均衡(QS)產量進行資源配置。這時,產量較Q0增加,價格提高。由于政府擁有對全體社會成員的強制力,如征稅權、禁止權、處罰權以及交易費用優勢等,因而政府在糾正“市場失靈”方面具有某些明顯優勢,這也是由政府來糾正創業投資“市場失靈”的理論依據所在。
2.2局部均衡模型分析:不對稱信息但是,“市場失靈”并不是政府干預的充分條件。政府干預經濟的理論前提是:首先,必要條件。市場存在失靈,而政府又是為追求公共利益去彌補市場缺陷。其次,充分條件。政府的活動的確比私人的活動更成功、更優越。即政府的經濟活動在取代私人活動后,能經受市場考驗,表現出更高的效率。最后,優勢條件。政府擁有政治強制力。這使得政府在糾正“市場失靈”方面具有某些明顯的優勢。如:征稅權、禁止權、處罰權、命令權等。政府通常利用政治權力監管私人經濟活動,并利用稅收和補貼來影響資源使用的動機。對政府行為來說,“市場失靈”是必要的而不是充分的條件,“市場失靈”本身并不能構成政府部門干預創業投資市場的理由。因為政府干預本身也有可能造成扭曲從而缺乏效率,即政府行為不能增進效率或政府把收入再分配給那些不應當獲得這種收入的人,由此導致政府失靈。事實上,政府機構確實不是完美的,也不是沒有任何摩擦和成本就能運轉的。低效率、決策失誤、腐敗等等,都確確實實地存在著?;谝陨侠碚摲治觯斦a貼能夠促進創業投資的觀點不能僅立足于創業投資“市場失靈”本身,而應該進一步深入分析財政補貼能否確實提高創業投資活動的經濟資源配置效率。也正因為如此,下文基于局部均衡模型(PartialEquilibriumMode)l對政府扶持的微觀效率展開數理分析,特別地,該模型在不對稱信息情形下論證了創業投資市場上的政府干預是否可以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
2.2.1模型設定基于前人的研究框架,本文將通過構建一個簡化的局部均衡模型來研究政府設備投資補貼和產出補貼對創業投資的影響機制。假定在時間總量為1的情況下,創業企業家最基本工作時間為0<δ<1,δ是可觀測的,而其余私人時間1-δ無法被創業投資人觀測。如果創業企業家積極努力工作,則意味著他會私人時間1-δ里也從事于創業投資工作;如果創業企業家消極怠工,即意味著他在私人時間里會另尋私活。我們已經知道創業企業家的努力對創業投資的成功具有關鍵作用,假定創業企業家付出的努力程度為e,如果創業企業家全身心投入,即e=1-δ,創業企業的工作才有可能以P>0的概率實現創業投資最終成功(退出);如果創業企業家把私人時間用于兼職其他工作,即e=0,則創業企業成功的概率P=0。假定創業投資人通過提供內部增值服務a,如管理咨詢、行業經驗等可以提高創業投資的成功率p,而一些政府也會免費為創業項目提供外部增值服務g,如培訓、信息服務以及行政管制解除等,從而也提高創業投資的成功率,體現在函數性質上即為。假定:①創業投資人接私活,即e=0時,則創業投資人提供的增值服務也無益于提供創業投資成功率,p=0;②政府對創業企業的產出補貼率為σ,設備投資補貼率為z,創業企業家的基本工資為b,初創時的固定設備投資為K,市場對產品的需求價格為Q,則創業企業的總收入為(1+σ)Q,凈利潤為(1+σ)Q-b-(1-z)K。但若創業失敗,則血本無歸。因此,創業企業的期望凈利潤為:pQ(1+σ)Q-b-(1-z)K。由于創業企業家只有創業項目,故創業資本需由創業投資人提供,其注入的成本投資為I=b+(1-z)K。作為對價,則創業企業總收入(1+σ)Q中固定比例1-s的部分必須歸創業投資人所有。假定創業投資人提供內部增值服務需要花費a個勞動單位。其中,創業企業家的期望收益c應為機會工資加上風險溢價補償。
2.2.2不對稱信息下的契約激勵假定創業企業家面臨收益風險時為風險規避型,而創業投資人由于擁有許多的創業投資項目因而可以完全規避非系統性風險①,基本工資加產出提成模式能夠激勵創業企業家全心投入創業投資工作(呂朝暉,2005)。在給定了基本工資b與產出提成比例s以及外生的政府外部增值服務支出g后,創業企業家選擇努力程度e。以上三方面因素共同決定了創業成功的概率。則創業投資人的最優化問題分為兩步:第一步,在給定內部增值服務水平a和相應的創業投資成功率p時,確定創業企業家的基本工資b與產出提成比例s,以最小化其支付c。由模型設定部分知,如果創業成功,則創業企業家總收入為sQ(1+σ)+b;而如果創業失敗,則其創業工資僅為b,但可能從私活中獲得其他收入(1-δ)w,這種情況下,創業企業家的總收入為b+(1-δ)w。其中,參與約束(PC)表示,創業企業家從事創業投資工作產生的期望效用要大于其機會工資,而激勵約束(IC)表示,創業企業家全心投入創業投資工作帶來的期望效用要大于其接私活產生的效用。在完全信息情況下,創業企業家的努力是可觀測的,激勵約束就可以剔除。成本最小化的解為:b=w,θ=0。但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參與約束(PC)和激勵約束(IC)束緊,故In(b+(1-δ)w)=In(w),求解得b=δw,代入參與約束(PC)得。第二步,創業投資人最優化選擇要求先確定創業投資成功率p如何影響激勵相容契約的成本。創業失敗時,創業企業家有固定工資b,這并不依賴于創業投資成功率p,但p的提高會改變創業企業家在項目收入中的收入份額。給定市場需求價格Q與產出補貼比例σ,(8)式的解決定了創業企業家的收益在項目收入中的占比,s=θ/[(1+σ)Q]。由(9)式可以看到,鄣θ/鄣p<0,即更高的創業投資成功率會降低其收入占比s,這是因為創業投資人通過降低來維持激勵支付θ不變。對于創業企業家而言,創業投資成功率p提高可以降低收入風險,故可以接受s下降。此時,激勵契約成本c=pθ+b所受創業投資成功率p的影響取決于。上述①式和②式可以看出,p對c有兩種相反的影響效應。一方面,更高的p會提高相應的支付成本θ;另一方面,項目風險降低會使創業投資人以更低的風險溢價來保證參與約束。而當彈性μ>1時,后一種效應大于前一種效應,從而邊際成本降低。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最基本工作時間比重δ的上升導致道德風險空間縮小,相應的風險溢價支付也會隨之減少。
2.2.3財政補貼對創業投資的影響政府通過財政政策補貼設備投資與產出,降低了創業投資成本,促進創業投資市場的形成和創業企業的發展。財政補貼的作用機制可以分別從對創業投資人和創業企業家的影響來分析。本文把m稱為統計意義上的“創業成功成本”,下面本文要論述的是,政策扶持會通過降低“創業成功成本”來促進創業投資人進行創業投資,從而推動創業投資市場的形成。由(7)式與(8)式可知,財政政策只能通過影響創業投資成功率提高創業企業家的期望收益,而沒有直接的影響效應。在支付最小化問題中,由包絡定理可得。財政補貼在降低“創業成功成本”后,創業投資產業發展使得需求價格不斷降低,直至市場利潤為零。最后,盡管產出補貼不影響“創業成功成本”,但會提高創業投資人的收入,從而激勵創業投資活動,這符合Sobe(l2006)的研究結論。②財政補貼對創業企業家的影響假定創業投資市場上有E個創業企業家,給定創業投資成功率為p,則市場上成功的創業企業數為pE。在每個創業企業產出為1的情況下,pE即為行業產出總量。給定需求函數D(•),當且僅當下式成立時,市場出清。由上式可以看到,設備投資補貼通過需求面和供給面促進創業企業家的供給,特別是在市場需求影響下,通過增加創業企業家來增加市場供給。而產出補貼由于市場價格降低,只通過需求面效應激勵創業企業家的供給。財政政策目的在于降低創業投資風險,鼓勵創業企業發展。在創業投資行業產出pE一定的情況下,若創業投資成功率上升,則所需創業企業家減少。而(16)式最后一項是通過改變創業投資人增值服務而產生的間接供給效應。如果鄣p′/鄣g<0,政府扶持會“擠出”內部增值服務,而降低創業投資成功率。在創業投資行業產出pE不變的情況下,所需創業企業家增多。通過對(16)式提取公因式鄣p′/鄣g≤0可知,當需求彈性大于臨界值,即η≥η*m/(m-c′)時,η*<1,凈效應為正。如果進一步假定鄣p′/鄣g≤0,那么財政補貼對內部增值服務的效應為負,由上述分析知,財政補貼會促使創業企業家的供給數量增加,由此市場對創業企業家的需求價格降低。綜上所述,本模型在考慮了信息不對稱下的契約激勵后指出,財政補貼政策一方面通過降低“創業成功成本”并提高創業投資人的收入激勵創業投資活動,另一方面在創業投資行業產出不變的情況下,“擠出”創業投資人的內部增值服務,從而增加提高創業企業家數量。在兩種渠道共同作用下,財政扶持將推動創業投資活動的開展乃至創業投資市場的深化。
3總體評價
本文回顧了國內外關于財政補貼對創業投資中影響與作用機制的文獻,發現多數研究停留于定性討論,缺乏量化分析,并且基本局限于完全信息情形?;诖?,本文先就創業投資的外部性分析了財政補貼的必要性,進而基于局部均衡模型論證了財政補貼政策在扶持作用上的充分性及其作用渠道。本文認為,設備補貼能夠降低“創業成功成本”,而產出補貼會提高創業投資人的收入激發創業投資積極性,同時設備投資補貼通過需求面和供給面促進了創業企業家的供給?;诒疚牡难芯砍晒?,筆者認為,我國創業投資的財政補貼政策可以采取如下一些具體措施:①加大扶持力度,借鑒美國1982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技術革新促進法》,政府可以建立類似技術創新基金的機構,專門負責按較高比例對高新技術創業企業提供各種資助和發展經費,補償創業投資可能的風險損失,從而最大程度地吸引風險資本進入高技術領域。特別地,考慮建立反向的補貼申請與審核制度,由創業投資企業根據企業實際發展需要和政策規定自行申請補貼,再由相關執行單位邀請專業人士進行評估、審核;②加強有關財政補貼政策宣傳,擴大政策的普適性,并采取措施監督落實我國當前有關稅費減免、小額貸款、培訓補貼、社保補貼、崗位補貼和資金補貼等各種優惠政策,提高政策的執行度。此外,必須建立一套相應的懲罰制度,對財政補貼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記錄和處罰;③盡快完善創業投資市場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等支撐條件的建設。鑒于創業投資主要是以股權投資形式開展,為防止資本市場的投機與欺詐操縱行為,政府需制定有關法規以規范市場交易,保證投資者利益,維護市場秩序。
政府投資項目一般先由建設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及可研報告,發改委組織立項,財政部門審核資金來源,再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最后由審計部門進行審計。這種模式在財政投資資金管理上存在弊端,項目以財政撥款方式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往往也是使用單位,建設過程中缺乏監督,建設單位只管花錢不用償債,在建設過程中以各種方式、理由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使項目結算金額遠遠超過合同價,造成既成事實后使審計部門難以審計,最終財政部門被迫買單,財政部門在這種管理模式下缺乏參與資金管理,無法對項目預(概)算、決(結)算進行審核把關。此外,這種模式也容易出現投資浪費、工程腐敗、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不高等問題。找到問題原因就要想辦法解決,在此背景下,財政投資評審已經成為化解財政投資管理困局的必然選擇。
財政投資評審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財政部門通過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評價與審查,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資金使用情況,以及其他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是財政資金規范、安全、有效運行的基本保證。
截至2013年底全國市、縣兩級設立財政評審機構已達2056個,2013年全國評審總金額達35752億元,財政投資評審已經成為財政部門理財的重要內容和手段。
通過對各地評審經驗的學習和我們自身工作的實踐總結,我們發現財政投資評審的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減少財政投資浪費。通過預(概)算評審,核實項目投資方案、圖紙等相關資料,全面掌握項目投資的基本信息,有效剔除預算中的“高估冒算”和“水分”,增強投資預算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以財政部投資評審中心數據為例,全國2013年預算評審總金額達23112億元,核減金額3069億元,核減率達13.28%。
二是從制度上防止腐敗。財政部門參與項目和資金的管理,對項目變更、隱蔽工程簽證進行確認,在項目建設中形成財政部門、建設部門共同監督的模式,增強財政部門的監管權,扭轉“部門、單位點菜,財政買單”的被動局面。
三是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通過項目決(結)算審核,對資金支出把關,減少工程結算中的多報、虛報、高套定額支出等,規范了建設資金的撥付和使用,以某地區部分工程決算審核數據為例,25個項目送審總金額3679萬元,審定2931萬元,節約資金748萬元,核減率達20%。
財政投資評審是一項重要而又全新的工作,各級財政部門都對財政投資評審工作進行了積極有效地探索和實踐,但從現狀來看,在推進財政投資評審法制化建設上仍存在一些問題。
(一)缺乏統一規范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國家法律
目前評審工作所依賴的法律體系層次不高,無論是以財政名義出臺的《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還是各級地方財政機關制定了一系列評審制度辦法都影響有限。在國家層面,還未對財政投資評審機構設置、管理職能、運作模式作出統一規定,出臺全國統一的有關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法律法規。
因此,應加快財政投資評審領域的法制化進程,以政府或人大名義出臺財政投資評審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財政部門對政府財政投資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職能,對財政投資評審的工作權責、工作程序、組織方式等進行清晰的法律界定,使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真正步入法制化軌道。
(二)缺乏協同有關部門開展評審工作的配套法律法規
由于評審工作起步晚,《建筑法》、《審計法》等法律法規中未設立關于財政評審的配套條款,經常發生建設單位“主觀上不愿評審、客觀上不知評審”,自行完成概預算、決結算等情況。此外,各市、縣實際從事財政投資項目評審的往往有兩家,一是財政部門的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二是審計部門的固定資產投資審計部門,有些地方由于職權劃分不明確,往往在工作中可能出現評審工作與審計工作的職權范圍重疊等情況。
因此,應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配套體系,在《建筑法》、《審計法》等法律法規中設立有關財政評審的配套支持條款,明確財政部門、建設部門、審計部門等有關方在財政投資項目監管中的權利與義務,逐步理順評審工作的外部環境,明確分工,加強合作,既避免財政評審孤軍奮戰的窘境,又形成協調有序的評審工作機制。
(三)缺乏對違反財政投資評審行為的處理處罰規定
財政部的《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中雖然規定,對拒不配合或阻撓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項目建設單位,財政部門有權暫緩下達項目財政性資金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性資金,但往往由于實際工作情況難以執行,評審工作在一定形式上流于形式,消弱了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嚴肅性。評審人員面對評審中可能出現的,建設部門不合理打包項目、招標機構在項目招標評標中脫離施工實際需求抬高施工企業資質標準、設計單位在規模、選材、布局上設計標準虛高、監理機構監督不到位、施工單位對評審工作態度消極、評審工作被“踢皮球”等情況,只能望洋興嘆,往往無計可施。
因此,在有關的財政評審法律法規中,增加對違反財政投資評審行為的處理處罰規定,例如對于違規項目可給予通報,對于相關責任方落實責任追究,對于違法行為可轉交有關管理機關依法處理等,只有這樣才能將財政評審工作落在實處,不流于形式。
重大項目協調管理機制管理的對象著重圍繞財政投資國有企業代建的項目進行。2004年7月公布的《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再一次把政府投資改革作為投資體制改革的重點之一?!稕Q定》的第三部分以“完善政府投資體制,規范政府投資行為”為目的,針對政府投資管理的問題,通過合理界定投資范圍,健全投資項目決策機制,規范投資資金管理,簡化和規范投資項目的審批程序,加強投資項目管理,引入市場機制等方面對政府投資加以規范。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施管理方面,第一次提出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制,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給使用單位。
積極推進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體制改革是當前各地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總體來看,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全面建立起政府投資項目法人制和代建制,通過引進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公司,對政府投資項目從工期、質量和投資等方面進行全方位的專業化管理,切實消除過去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過程中的種種弊病,建立起有效的政府投資項目的約束機制,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從而提高政府資金投資效益和建設工程質量。
柳州市實行代建制比中央推行代建制決定早一年多。在實施過程中,政府投資項目仍然存在工程質量缺陷、超投資以及項目決策隨意性等問題。因此,有必要結合代建制管理辦法制定重大項目協調管理機制。財政投資重大項目協調管理機制,一是根據基本建設程序和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的要求,對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及交付使用直至項目后評價全過程進行監督,健全投資項目決策機制,規范投資項目的工作程序,完善資金管理;二是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明確相關部門工作內容,解決部門之間職能交叉、權責不清的狀況,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完善約束和激勵機制,對代建工作實行合同化管理,將代建單位收入模式從按項目總投資比例提取逐漸轉變為從投資節約比例提取。
一、工作機構
由政府成立重大建設項目協調小組,由市長、發改委主任分別擔任正、副組長,成員由市監察局、審計局、發改委、土地儲備中心、規劃局、國土局、建委、財政局、經委、環保局、水利局、旅游局、招商局及各政府代建公司等單位分管領導組成。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發改委重點辦,并指定專人負責日常聯系工作。
二、協調對象范圍
協調對象范圍為財政投資重大項目。2008年柳州市要突出發展和民生兩大主題,緊緊圍繞投資項目建設促進年、文化社會建設促進年、宜居城市建設促進年,大力實施百億投資工業強市工程、百億投資城建美市工程、10億投資農業穩市工程,50億投資商貿旺市工程,20億投資社會建設安市工程,10億投資文化盛市工程,確保今年有更好、更快、更大的發展。財政投資的重大項目支撐和推動著城市快速發展,為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和增強主動性,推進項目建設。
三、工作職責
(一)建立高效的協調管理機制,協調重大項目從前期工作到竣工驗收全過程遇到的問題;協調處理在重大項目建設的各個環節上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以免造成項目建設進度受堵。
(二)對重大建設項目進行全程督辦;對項目的進度及投資進行監控。
(三)協調各成員單位,落實推進重大建設項目進程的各項措施。
四、工作程序
(一)在項目的前期階段,應充實工作內容,發揮規劃指導作用。各部門應各負其責,超前研究項目工作相關內容,與國土局、財政局、土地儲備中心做好協調工作,力爭做到經濟發展規劃、城市規劃、土地規劃的無縫對接,盡量減少問題的出現。
(二)在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階段出現問題時,由發改委牽頭協調,市政重點辦、建委、國土部門、項目業主等單位做好配合工作。
(三)在項目的設計及施工招投標階段出現需要協調的問題時,建委負責組織監察、審計、發改委稽察辦等相關部門進行協調解決。
(四)在項目的開工準備階段,協調小組要主動了解重大項目推進過程中涉及的重要情況、關鍵問題,與土地部門及項目業主做好溝通工作,要及時了解并積極協調,確保項目落實、按時開工和建設。
(五)在項目實施階段,發改委、建委及各代建公司等有關單位對重大建設項目進行職能管理中遇到的問題,在本單位職能范圍內難以解決的,應在問題產生之日起10日內向重大建設項目協調小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中應詳細說明問題產生的原因,本部門為解決此問題所做的工作,存在問題對重大建設項目已經或可能產生的影響,問題的難點和重點,解決問題的關鍵和分歧意見及本部門解決此問題的傾向性意見。
(六)協調小組辦公室接到書面報告后,或通過主動了解發現問題,應在規定時間內請示協調小組副組長,確定召開協調小組成員會議時間并通知各成員。
1重大項目工程原則上按照各單位專業職能進行分工,由各責任專業單位牽頭協調。
2市領導另有指定的,由被指定的單位牽頭協調,各相關部門配合。
3專業單位難以協調解決的問題,由協調小組副組長牽頭協調。
4協調小組副組長難以協調解決的問題,由協調小組組長負責協調。
(七)為提高行政效能,提高會議質量,協調會議議題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主辦部門應在會前進行溝通;經主辦部門協調意見仍不一致的,由協調小組副組長或組長進行協調,盡量減少與會人員,提高會議效率,杜絕就一個問題多個協調會議無法解決的情況。(八)協調小組成員會議就有關部門或單位提出的問題進行討論,聽取各成員單位及相關單位的意見,對存在意見分歧,但能共同商定解決辦法的,明確部門分工、步驟和時限以落實解決問題。對意見分歧較大、一時難以商定解決辦法的,由各部門和單位在會后5個工作日內分別提交書面意見,協調小組可指定一成員單位或直接組織調研,探尋可供參考借鑒的解決辦法,條件成熟時再召開全體成員會議商討對策。
(九)協調小組成員會議應就在3日內以會議紀要形式報送有關領導及抄送各有關單位,協調小組辦公室跟蹤督辦相關措施的落實。
(十)建立發改委內協調配合機制。協調小組每月要定期召開會議,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上級發改部門及市領導對項目推進工作的要求部署,通報前一階段項目推進情況,協調突出問題,以及安排部署下階段有關工作等。
(十一)發揮重大項目聯席會議作用。建議以上級政府名義下文,由上級發改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定期協調落實項目建設過程中突出問題。對項目業主進行指導和幫助。
五、工作要求
(一)重大項目的協調工作,實行按級協調原則。各職能處室要積極主動做好基礎性工作,為協調提供基本素材。
(二)各級協調工作,必須進行書面記錄,出具會議紀要(或書面意見),對協調所達成的會議紀要(意見)要認真貫徹執行。
(三)協調中如涉及市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相關處室要做好督促與溝通,并按照會議紀要(或書面意見)的要求做好跟蹤分析工作,及時反饋并按級反映。
(四)市重大項目協調時限,各有關單位和部門、各縣(市)、區上報需要協調的問題,自收到書面申請報告之日起,在15個工作日內協調答復。
六、定期報告通報制度
每月各代建公司及相關單位應及時向協調小組報告工作落實的進度。將重大建設項目的形象進度、存在問題及解決措施等情況以報表形式上報協調小組,由協調小組綜合整理并及時通報全市重大建設項目進展情況。
每月協調小組將重大項目月度月報上報上級發改部門。每季度最后的10日內,要通報上季度重大項目進展情況,分析項目推進存在的問題,提出措施建議,及時向上級發改部門報告。
每月協調小組負責將領導風險抵押責任制的項目進展情況以簡報的形式報送各個項目的責任領導。
每周協調小組負責向重大建設項目協調小組副組長通報上周重大項目協調情況。
在每個項目結束后,協調小組要負責對項目進行后評價的工作,并對項目后評價的結果進行通報。項目后評價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一直存在責任人不明確的問題,項目后評價工作一起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財政投資重大項目協調管理機制將把項目后評價落到實處。
七、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結算(決算)管理
(一)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代建單位(建設單位)應及時通知市發改委、市建委、市財政局及相關部門參與。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按財政部、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對結算審核結果及時對數復核,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結算、決算的編制工作??⒐へ攧战Y算(決算)應當對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概況、專項工程及造成工程量調整的主要因素和原因作出說明。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項目單位做好竣工財務結算、決算的編制工作。
代建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必須積極配合工程結算審核工作,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并對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作出承諾。審核部門對事后施工單位補簽提供的資料不予采信。
(二)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多的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可編制單項工程竣工決算。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后應編制竣工總決算。
(三)代建單位(建設單位)報送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時,應同時報送下列材料:概算及其批準文件、歷年投資計劃、經市財政局審核批準的項目預算、工程合同、工程結算等有關資料。對于代建單位(建設單位)未按基本建設程序和本意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基本建設項目結算(決算)資料,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不受理評審工作。
(四)竣工財務結算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后,代建單位(建設單位)應當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市財政局批復。列入市審計監督計劃的項目,市財政局應當依據審計機關對項目單位編制的竣工財務決算的審計決定批復竣工財務決算。
(五)對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竣工結算的審核,按下列原則辦理:
1依法招標的工程,審查工程施工后的有增減項目的和有爭議的內容,無增減或無爭議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2單項工程的某一單項工程有爭議,或單項工程的某一部分有爭議,其他單項或部分工程按原約定執行。
3特殊工程在部分項目(子項目)的預算定額、費用定額運用上有爭議的,其他單項或部分工程按合同約定執行。
4有爭議部分嚴格按有關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程序進行評審確定。
(六)工程項目驗收后,代建單位(建設單位)應根據市財政局批復的決算辦理資產移交手續,產權單位依據相關規定實行固定資產核算。
(七)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對工程預、結(決)算、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的評審和市審計局對竣工結(決)算的審計均不得向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八、績效考核
對存在下列情況的部門和單位,協調小組可向市直部門和鎮區工作實績考核辦公室提出給予扣分處理。
(一)職責明確但落實不力,而影響到項目進度的,將給予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