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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職業教育課程設置就業能力校企合作
近十年來,我國職業教育的研究與實踐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但一些基本問題仍未完全解決,一方面大批畢業生感嘆就業艱難、工作難找。另一方面,企業界對難于招聘到合適人才的抱怨也日漸強烈,分析這種人才培養中供需之間的矛盾,以滿足企業界對人才的要求、學校的辦學質量的提高和學生的職業發展,達到“三盈”成為當務之急。本文通過對一些學校的應屆畢業生進行問卷調查和訪談,對職業教育課程與證書、就業及學生今后的職業發展進行研究。調查選擇2所職業中專、1所職業高中和2所高等職業院校的1700名應屆畢業生為調查對象,涉及機械、會計、計算機、電子、土木、外語、工商管理、文秘等專業,共發放問卷1700份,回收有效問卷1508份。這些學生中的大多數都已經有了求職或就業的經歷,對于研究就業導向的職業教育課程很有價值。
1.課程與證書
在激烈的就業競爭中,用人單位基本上都提出了“有工作經驗”和“有相關職業證書”的要求。實行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并重的“雙證書”是我國職業教育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落實“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面向社會、面向市場辦學”的重要舉措。對于應屆畢業生而言,為了滿足就業的需求,具有相關職業證書就成了獲取就業機會十分重要的一個砝碼。那么職業學校的課程設置是否能夠幫助學生更好的獲取相關證書呢?
表1顯示,學校的課程設置在幫助學生獲取職業資格證書方面總體上來說是比較有幫助的,然而學校的課程設置在某些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從表2可見,大部分畢業生認為加強實踐性教學環節和與專業相關考證內容列人教學要求是學校最應加強的教學方面的工作。要加強這兩個方面的工作,在設置專業前首先應進行行業的分析,然后再確定專業課程體系以及所開設課程的性質和內容,專業基礎知識也應根據職業和崗位的需要系統化,以區別于學科課程體系中由一些專家事先給出專業的學科基礎性課程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學科專家的意見提出學科基礎課程設置的做法。在具體操作時,與企業保持緊密的聯系,由行業主管部門參與專業設置方案的制定,面向行業設置和按行業歸類是必須的。這樣學生在工作中需要加強的許多知識就可以在學校的教學過程中直接獲得。學校可以建立實驗室,請企業內的專家為學生授課;或與企業合作,定期讓學生到企業參觀、見習及實習,將課程與就業通過校企合作有效的連接起來,不但加強了實踐性教學環節,還使專業相關考證內容更形象化。
2.課程與就業能力
就業要求中剝除對相關職業資格證書要求的外衣后,高素質、高技能的人才要求才是其根本需求。當然,職業教育的目標也是培養符合社會經濟生產服務的高素質高技能型和技術應用型人才,因此在培養目標上應該有明確的職業針對性,這一要求也體現在專業和課程的設置上。調查顯示,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學生的就業能力。那么,應該如何設置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使其能更好地提高學生的就業能力呢?首先,應根據專業培養目標確定專業課,然后根據專業課的需要,設置專業基礎課,最后再根據專業基礎課、專業課的需要安排基礎課。按這種模式設置各專業的課程,在總體上應注意加強專業課,適當拓寬專業基礎課,合理地壓縮基礎課。從實際出發科學地安排課程的課時比例。同時,在課程內容上專業基礎課要突出專業的針對性和適用性,做到學用結合,基礎課要充分體現為專業課和專業基礎課服務的職能。只有這樣才能使課程體系既有層次性,又密切了各層次課程之間的有機聯系,最終提高學生的就業能力。這里舉個例子來說明課程設置與就業能力之間的關系,表3是某學校數控機床專業的課程計劃:
由表3可見,從普通文化課程方面看,沒有突破原來的語文、數學、物理、政治這種框架,明顯具有普通高中課程壓縮的痕跡,沒有心理教育、人際交流、環境教育、兩性教育、各地文化教育等內容。生涯規劃在各職業類學校還處于理論和實踐的探索期,所以還不成熟,有的被窄化為就業指導教育,造成大部分學生生涯規劃意識薄弱等,而這些能力在學校學習期間就應該慢慢培養起來的。從專業課程方面看,理論與實踐相脫節,第三學年上半學期學習的很多理論,沒有上機實踐,到下半學期用整個學期的課時實踐,這樣的安排學生反映很不合理,理論本來就枯燥難懂,還要進行一個學期的純理論教育,肯定不能完全消化,到下半學期實踐時理論知識就已忘得差不多,那么教學效果又有多少呢?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又能提高多少呢?這些問題都直接影響著學生的就業能力。
職業教育不能光講理論沒有實踐,實踐是將知識轉化為能力的體現,是學生素質與能力的一次全面檢驗,亦是學習深化與升華的重要過程。要科學合理地安排理論課程和實踐教學課程,解決理論知識和實踐技能兩個體系間有機結合的問題,徹底改變重理論、輕實踐的課程編制,但也要注意不能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要從不同專業的實際情況出發,依據專業培養目標,將理論課程與實踐課程穿行,使學生掌握一定的理論后,馬上通過實踐將理論知識轉化為能力,或者先進行實踐,碰到不懂的地方,通過老師的講解和對書本的閱讀等途徑掌握相應的理論,這兩種方式都可以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學校還應合理安排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總學時、內容和要求,形成系統的理論與實踐教學體系,使二者相互滲透、相互關聯、相互配合、交叉互補。
職業教育的教學計劃已經關注到與就業的相互關系,除了要提供更好質量更高層次就業的專業實踐教育和證書教育的內容外,還需注意在理論教學上的寬厚度,及加強有關基礎職業能力及生涯規劃方面的內容,為學生職業發展的長遠性,以及職后的繼續教育打下基礎。
3.課程與學生職業發展
表4的數據顯示就實踐性環節而言,在企業內的實習是更接近社會工作需要的課程,可以了解職業與工作場所以及了解和發現自我的職業發展方向對學生就業幫助是最大的。在校通過實習,畢業后能快速適應工作,學校應給學生創造一個既符合教學規律又有足夠真實性的工作環境,解決理論與實際脫節的問題,這對學生今后的職業發展有很大的幫助。因此,加強與行業、企業結合的力度,在課程設置中體現和強化企業內實習這一教學環節,可以為學生奠定良好的就業基礎。可采取以下方法:學校成立由行業企業代表參加的就業指導委員會,請企業人士一起參與實習指導工作,制定學生的實訓方案、訓練的時間、內容和要領,縮短學生與職場之間的距離;學校應企業要求實行訂單培養,課程設置上完全把專業與職業崗位對接,使學校、學生、教師的工作學習要求進一步明確化;學校把實訓基地放在企業,把實習培訓與學生就業工作合而為一,文化課和專業理論課教學主要由學校負責,企業內實習訓練主要由企業負責,雙方分工承擔了教學任務。
然而學生獲取實習的機會也是多種多樣的。從表5“所有學校”一欄的數據看,各項較平均。但將“文科學校”和“工科學校”兩欄對比看,就能發現其中的明顯區別。工科學校的學生獲取實習機會的途徑主要是學校推薦和校企合作,而文科學校的學生獲取實習機會的途徑主要是親屬介紹。
絕大多數學生選擇企業內實習,因為其可以幫助他們更好的獲取就業能力以及今后的職業發展。可見學校的課程設置除考慮學生的就業外,還需要考慮學生的職業發展。學校應創造更好的條件讓學生到企業內實習,其最好的方式就是校企合作,校企合作對工科學校的學生就業幫助最大,通過此途徑與企業建立關系,一個企業需要該專業的人是一批量的,實習后如果沒有問題,就可順利進入該企業工作。而對文科類專業的學生通過實習直接找到工作的幾率不大,因為一個中等企業需要其數量不會很多,但校企合作可以使學生積累工作經驗,了解職業與工作場所、了解和發現自我的職業發展方向,這對學生今后的職業發展和就業幫助都是有很大幫助的。
校企合作對于長遠地發展職業教育課程設置中的實踐環節具有深遠的意義。學校在設置課程時,就需考慮企業用人的計劃與標準,并與企業一起商定招生專業和數量,一起考核錄取新生,實行招生與招工相結合,并且與企業一起編寫一些專業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制定學生三年實訓方案、訓練的時間、內容和要領,分工承擔了教學任務,如:文化課和專業理論課教學主要由學校負責,校內外學生實習訓練主要由企業負責。學校還需與企業加強溝通,定期召集雙方的人員,一起研究教學、實習工作,協調和解決有關問題,校企雙方共同培養既能頂崗進行熟練操作又能愛崗敬業的技術人員,學生一畢業就能迅速的適應企業的崗位需求,成為合格的企業人。
關鍵詞:酒店;成本管理;方法;建議
引言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外商獨資旅游企業正大舉進入中國市場,跨國經營和國際標準管理將全面參與中國酒店業的市場競爭,我國酒店業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危機和挑戰。這將對中國酒店業產生深遠的影響,將會促進我國酒店業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向國際標準靠攏。面對更加激烈的國際競爭,我國酒店業只有形成自己的競爭優勢,降低成本,迅速實現低成本擴張,才是中國酒店業發展的根本出路。
一、酒店成本管理概述
(一)酒店成本
酒店成本主要是指酒店的運營成本,即酒店在日常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相關成本,不包括前期的酒店建造成本和后期的酒店終結成本等成本。它不僅包括在酒店實體內部發生的成本,還包括上游成本和下游成本。酒店是個特殊的企業,其成本構成較為復雜。企業內部發生的成本就是酒店在直接為客人提供服務,包括住宿、餐飲、娛樂、休閑的過程中所發生的成本。從酒店價值鏈角度來看,即價值活動中的基本活動所產生的成本。上、下游成本包括采購成本、技術開發成本、人力資源管理成本、信息化成本等等。
(二)酒店成本管理
酒店成本管理,就是對酒店成本進行的管理。這里所要強調的是成本管理不等同于單純的成本降低。成本降低是以成本最小化為目標,不停的降低、降低再降低。成本管理關注是企業整體的效益和長遠的發展。
成本管理在本質上并不是關注成本本身,而是要注意識別那些企業成功的關鍵因素。成本管理具有以下三個重要特征:
其一、全局性。成本管理不僅關注部門成本,更關注企業作為一個整體的長遠效益,它實際上是一種價值管理,涉及到企業價值活動的任何方面,而不是僅僅局限于對產品成本進行管理。將成本管理定義為對產品成本的管理,縮小了成本管理的范圍,限制了成本管理作用的發揮,也是對成本管理對象的片面理解。
其二、綜合性。成本管理不僅關注財務信息,更需要利用非財務指標為管理決策提供服務;
其三、管理性。成本管理不僅是一項控制工作,更是一項管理工作,需要站在企業戰略管理的層面進行操作。
(三)成本管理的一般原則
企業在構建成本管理體系和方法的時,為了發揮好成本管理的作用,實現成本管理目標,應遵守這樣一些基本原則:及時性原則、節約性原則、責權利相結合原則、互相協調原則。
及時性原則。及時性原則是指成本管理系統能及時反映成本管理過程中實際發生與管理標準之間的偏差,使之能及時消除偏差,恢復正常。當成本管理系統中出現偏差而沒有及時發現并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時,間隔越長,企業遭受的經濟損失就越大。因此,在成本管理過程中,應及時糾正偏差,以減少失控期間的損失。
節約性原則。實施成本管理一般會產生一些費用,如人員工資費、辦公費等,這些費用一般稱為管理成本。實施成本管理的目的就是通過實行有效的管理活動,在花費一定支出的同時為企業帶來更大收益,如果管理成本超出管理收益,則該項管理活動是不可行的。實施成本管理一定要符合節約性原則。
責權利相結合原則。為調動企業內部各單位積極性,許多企業都在推行責任會計制度。在實施成本管理時,就要同企業所實行的責任會計制度相結合,對于成本管理的結果要進行具體的分析,落實獎懲措施,才能促進成本管理和責任會計制度的加強,調動各單位的積極性。
互相協調的原則。成本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既然是一項系統工程,就會涉及企業的各個部門、每個職工。要做好成本管理工作,僅靠成本管理部門的努力是不夠的。在實施成本管理工作中,成本管理部門要加強與其他部門溝通協作,確保成本管理工作能實現目標。
二、我國酒店成本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前,酒店企業成本管理中普遍存在著成本意識淡化、成本管理弱化,成本行為軟化的“三化”現象,致使成本失控日益嚴重,成本水平高居不下,嚴重制約著企業效益的提高,影響了企業的發展。我國酒店企業成本管理存在的問題,具體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管理責任不明確,企業內部成本管理主體確立失誤
長期以來,企業一直把成本管理作為少數人的專利,認為成本、效益都應由企業領導和財務部門負責,而把各部門、班組的職工只看作生產者,廣大員工對于成本管理等問題無意也無力過問,成本意識淡漠。員工認為干好干壞一個樣,感受不到市場的壓力,管理成本的積極性無法調動起來,浪費現象嚴重,企業的成本管理失去了真正能對成本控制起作用的管理群體,成效當然不會明顯。沒有全員性的參與,要想實現成本管理的目標只是空談。某賓館屬典型的國有企業,其經營機制基本維持過去的一套,在崗位設置上,沒有充分考慮科學經營的需要,甚至對因人設崗,在人員使用上沒有引入競爭機制,不是能者上,而是看你有無關系、有無背景,整個酒店人事關系錯綜復雜,各有各的山頭,各有各的靠山,形成許多派系。這里為了照顧各級領導的關系,安排了大量關系人員,而許多關系人員能力不行,干活不積極,卻要指定位子、待遇。許多人有后臺有關系可以不干、少干,但待遇卻比在崗的人還好。對于有關系的人員自然要供著、養著,而對于沒有關系的一般員工,表現不稱職卻不能解職,因他們都是正式工,誰都不服誰,否則就撒潑、耍賴,可以鬧翻天。該酒店對一位不稱職的洗衣房副經理降職調離原崗位,結果此人大鬧總經理辦公室,向上級各部門寫信、上訪,鬧得滿城風雨,影響了酒店正常經營。
(二)對成本管理對象與內容認識不清
在成本管理過程中,仍將成本管理局限于傳統的“節約一度電、一張紙”的簡單、狹窄的模式之內,忽視潛在的損失,尚未對成本實行全方位的管理。目前,許多酒店企業對人力資源耗費缺乏重視,企業內存在大量冗員,人員配置不合理。勞動條件相對較差的一線生產崗位如客房服務員、餐廳服務人員相對不足,勞動強度較大,而薪酬卻最低;而二線的人員如管理人員中卻存在大量閑置人員,而薪酬標準卻很高。作為酒店這種勞動密集性的服務性企業,服務質量好壞取決于一線服務人員的質素、服務意識,而一般酒店企業人力資源的配置卻與此相抵觸。同時,不少酒店忽視對人力資源的培養如對職工進行相關職業培訓,導致員工業務不熟,工作效率低,造成人工費用相對過高。或者任由人力資源流失與浪費,如對人員安排學非所用,對人力外流重視不夠,這些情況導致人力資源這一無形但又十分重要的成本耗費嚴重。
(三)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管理模式沒有確立
首先,成本管理基礎工作薄弱,缺少一套完善的成本管理制度。一些企業原始記錄不夠健全,資產定期盤點制度執行不嚴,定額管理、計量驗收等基礎管理制度不完善,甚至出現制度成為只求形式的一種擺設,完全失去監督、考查作用。有些企業成為無收支計劃、無正常審批手續、無報領制度的三無企業。這種花架子式的管理,其結果自然是管而無效的。
其次,過分依賴現有成本會計系統,無法適應企業實行全面成本管理的需要。現有的成本管理體系沒有采用靈活多樣的成本方法,導致成本管理目的成為單純為降低成本而降低成本,無法提供決策所需的正確信息,無法深入反映經營過程,不能提供各個作業環節的成本信息,反映不了各個環節的發生的后果關系,結果誤導企業經營戰略的制定。另外,現有成本管理對象局限于酒店產品財務方面的信息,不能提供管理人員所需的資源、作業、產品、原料、客戶、銷售市場等非財務方面的信息,不能為企業的戰略管理提供充分信息。
第三,考核制度不完善,力度不大。具體表現在:考核只是企業內部考核,沒有很好地跟市場聯系起來;考核只考核到部門一級,沒有落實到個人,對于考核結果仍存在吃大鍋飯現象、搞平均主義;獎懲措施力度不夠,起不到調動員工積極性的作用。對酒店內部業績的考核只是粗略的以部門為單位,但由于下達考核指標的制定缺乏科學依據,基本上只是在上年實際發生的基礎上上浮一定比例即成為下一年度指標,且在運行過程中也不會隨實際市場情況變化如按季或按半年作相應調整,考核指標往往嚴重偏離實際情況,起不到真正考核的作用。
(四)成本核算工作有待提高
目前,國內外很多酒店企業成本計量與核算上取得了長足進展,但這些計量與核算還并沒有貫穿酒店企業所有的成本管理中。
在成本管理理論中,把成本視為可用貨幣表示的一種成本。如果把信譽損失、社會損失等也列入成本,則成本面則不是單一的貨幣計量形式所能表示的成本。還要兼用其它計量形式,從社會、經濟的各個角度反映酒店成本的內在屬性。即使是按傳統的成本范疇進行統計核算,得到的也只是一個近似數據。因為成本的核算方法是因企業而異,沒有固定的模式,其數據的來源是多層次、多方面的,特別是有些成本是屬于隱性的,它獨立于財務會計核算之外。如:酒店會大量采購肉類食品,而且大都使用冷凍車運輸,如果運輸人員在肉上灑水,經過冷凍后就可以增加肉的重量,而運輸人員就可以把多出來的貨物據為已有,這種情況在實務中很常見,驗收人員一定要嚴把質量關,盡快查明肉上形成冰塊的原因,并及時上報給管理人員。
三、我國酒店成本管理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企業管理者素質偏低,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新形勢
在我國酒店企業中,屬于國有或國有控股的酒店多達酒店企業總量的90%。這些企業從計劃經濟體制轉向市場經濟體制的時間很短,這些企業的管理者還未能實現脫胎換骨,樹立適應市場經濟中的市場競爭觀念。對一些國有企業管理者的任命甚至是任人唯親,而非任人唯賢,這些人通過種種非正常方式走上企業領導崗位后,個人素質無法適應企業經營管理需要,使成本管理起不到應有作用。這些人在經營中的決策不是經過科學嚴格的可行性論證,而是盲目地“拍腦門、拍胸脯”就可敲定,草率的決策給企業的經營帶來的后果是不言而喻。甚至有一部分企業領導將職權作為謀私手段,不擇手段侵吞國有資產,導致企業員工人心渙散,無法加強成本管理。
(二)企業技術水平影響了成本降低
企業技術水平的高低對降低成本影響較大。通過加強管理降低成本是有限度的,為了改進成本,企業管理者還應不斷提高技術水平。高科技的應用現已成為酒店競爭力的重要指標之一,它和酒店的管理相結合可形成新的生產力。由于許多國企管理者流動性強,對短期內投入較大、回收期較長的高科技投入缺乏積極性,只注重任期內企業利潤的高低,不注重長期投入,影響了企業對高科技的應用,結果設備老化、陳舊,無法提高企業運作效率,也不利于企業成本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缺乏成本約束和激勵機制
酒店企業普遍未能有效執行成本管理制度,也缺乏成本管理的內部制約機制。管理者為了不正當目的,可較容易對成本資料進行人為調整,使企業的成本管理無法獲得準確的資料,對這類企業的評價也是不真實的。同時,對成本進行有效管理,經濟效益顯著的企業激勵也不到位,不能充分調動管理者和員工的積極性。
(四)財務人員地位低,直接影響成本管理的成效
財務人員作為企業成本管理的關鍵人員,其對成本管理成效起著至關重要作用。在許多企業中,財務人員地位較低,無法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僅作為后勤人員。財務人員的工作普遍只是事后反映企業經營情況,對企業成本事前、事中控制只是空談。許多管理者只認為企業經營活動“開源”的重要性,而意識不到“節流”對于一個企業的良性發展也是必不可少。由于財務人員面臨上述窘境,工作積極性也受到極大影響,許多高素質的財務專才不愿從事這一行地位較卑微的工作,紛紛改行,導致目前企業財務戰線的從業人員整體素質普遍偏低,直接影響企業成本管理的成效。
四、改進我國酒店成本管理的建議
要提高我國酒店的管理水平,強化成本管理,就必須從抓酒店外部運營環境與強化內部管理等多方面一起著手。通過多管齊下,不斷理順酒店運行環境,提升管理水平,我國酒店的成本管理水平便有望得到長足的提高。
(一)采用先進技術,降低酒店企業經營成本
新經濟時代的來臨正悄然改變著人們的價值觀念、工作環境和生活方式,酒店是最敏感的產業,應該最先體察客人的需求和消費觀念的變化,跟上時代步伐,利用高科技來提高酒店的創新能力,加強企業的信息化建設和管理,以提高營運效率和準確把握市場需求變化,既及時滿足了客人的需求,又加強了企業成本管理,提升了自己的競爭優勢。以酒店自動扶梯為例,一般酒店的扶梯是在正常營業時間內就不停運轉,無論是否有客人使用,結果會浪費一些能源、加快電梯的磨損。采用先進的電腦自動監控設施后,當無客人使用時,電梯會自動暫停,直至有客人使用時才會重新啟動,這樣既可以節電,減少電梯磨損,同時也可降低大廳噪音,真是一舉三得。
1、重視運用信息技術,提升酒店競爭水平
今天,信息技術已廣泛用于前廳接待、收銀、問詢、客房預訂、銷售、餐飲、保安、報表、門鎖等各個方面。隨著信息技術的廣泛運用和不斷更新,旅游酒店管理也應向更廣、更深層次發展。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在原有酒店管理系統上建立一個高效、互動、實時的內部信息管理系統可以使原有組織結構打破部門界限,使用跨部門的團組,把決策權放到最基層。從而飯店的整個服務過程,可以以顧客為中心來設計工作流程。在這個過程中,員工能夠了解整個服務過程,了解他們的決策如何影響整個飯店的績效。
2、重視新技術運用,降低能源成本
由于酒店能源具有易耗性、不易察覺性、分散性等特點,管理起來較其他成本要困難些,但通過引進先進的中央能源管理系統,就可大幅降低酒店能源成本。該系統科技含量高,通過中央電腦控制器及各房間分控制器,可自動探測房間有無客人并自動關啟電源開關。采用該系統后,酒店客房部只需配備一名操作人員,工程部不用派專人值班監控,這樣可以降低人工成本,又能使能源成本管理效果好。以酒店自動扶梯為例,一般酒店的扶梯是在正常營業時間內就不停運轉,無論是否有客人使用,結果會浪費一些能源、加快電梯的磨損。采用先進的電腦自動監控設施后,當無客人使用時,電梯會自動暫停,直至有客人使用時才會重新啟動,這樣既可以節電,減少電梯磨損,同時也可降低大廳噪音,真是一舉三得。
(二)人工成本管理與調動員工積極性并重
針對酒店作為服務性企業的特點,穩定員工隊伍,降低人力資源成本,調動員工參與成本管理的積極性。
酒店的成本管理是需全體員工積極參與才能完成的。許多服務性企業的經驗表明:員工的滿意感和忠誠感會影響服務的消費價值,進而影響顧客的滿意感和忠誠感,并最終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優秀的員工是服務性企業最寶貴的資產。要提高服務質量和企業的經濟效益,服務性企業管理人員應高度重視員工的作用,發揮員工參與管理和主觀能動性,關心員工的職業發展前途,加強服務文化建設工作,做好人力資源管理和開發工作,增強員工工作滿意度和敬業精神,激勵員工為顧客提供優質服務。這樣不僅能提高顧客的忠誠度,降低營銷成本;也能減少員工跳槽率,減少員工培訓費用,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三)加強采購管理,降低酒店采購成本
雖然采購本身的成本在企業整個生產經營成本只占很少一部分,但在采購環節就已確定下來的所采購物品的價格和質量對企業以后的經營成本和經營業績都將產生深遠的影響。因此,做好酒店采購管理工作是強化成本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
1、相關部門配合,確定最優采購批量
采購成本與采購批量之間存在負相關關系,而在采購批量和儲存成本之間存在著正相關關系,為了使企業采購成本與儲存成本之和最小,需要在采購部門與倉儲部門之間確定一個最優的經濟訂貨量。這個經濟訂貨量雖然不能使采購成本或儲存成本中的任何一方達到最小,但卻可使二者之和達到最小。經濟訂貨量模型應該根據存貨的成本、儲存成本和缺貨成本建立,最優訂貨批量是使訂貨成本、儲存成本和缺貨成本三者之和達到最低的訂貨量。通過模型計算出經濟訂貨量后,可以很容易找出最適宜的進貨時間。經濟訂貨批量模式適合于在不同階段使用,數量比較平穩,能夠長時間保存,并且事先能夠預測出基本數量的產品,如餐具、客房用品、飲料等。
2、建立完善的采購制度
為保證采購活動的順利進行,規范采購人員在采購過程中行為,最大限度降低成本,需要建立完善的采購制度,以監督整個采購過程,并建立獎懲制度,激勵采購人員進行合法、高效率的采購。這是實行有效采購成本管理的前提。
完善的成本管理制度應包括:采購部門內部合理的職責分工,使責任落實到每個采購人員;采購單的批準和下達方式;采購范圍的劃分;詢價、確定供應商和簽訂采購合同的操作程序,監督到貨、質檢入庫、采購統計的規定等等。在采購制度中,建立所有采購物品的價格檔案和價格評估體系是一個重要內容。如果價格超過檔案,應該仔細分析。當然,由于酒店的某些飲食具有一定時令性,價格波動也很正常。故酒店建立的價格檔案應考慮這一波動性的特點。為強化對采購人員的管理,應建立采購人員業績考核制度。鼓勵采購人員發揮主觀能動性,爭取以最低價格買到符合質量、數量和時間要求的產品。同時,對不能以標準采購價格或高于檔案價格完成采購任務的采購人員,如無特殊原因,則應該給予懲罰。
3、提高酒店信息化水平,利用互聯網降低采購成本
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為建立現代采購系統提供了技術支持。運用互聯網技術可以更好地實施成本管理,降低采購成本。利用互聯網可將信息進行整合和處理,統一從供應商訂貨,以獲得最大批量折扣。利用互聯網技術可將生產信息、庫存信息和采購信息連接在一起,可以實現實時采購。企業可根據需要采購,最大限度降低庫存,從而減少資金占用和倉儲成本。這對酒店業來說意義重大,因為酒店采購產品的易損性決定了酒店不能有過多的積壓庫存,酒店應該根據經營需要實施實時采購。因此,提高酒店信息水平,充分發揮互聯網作用,是酒店降低采購成本的一個有效途徑。目前,我國酒店中,真正能利用互聯網技術來達到實時采購的還很少,這說明我國酒店在提高信息化方面還需引起重視、加快步伐。
(四)全面引入戰略成本管理體系,提升酒店核心競爭力
戰略成本管理是強化現代酒店成本管理的必然要求和趨勢,它將豐富現代酒店成本管理體系的內容,開拓成本管理的視野,提升現代酒店成本管理的水平。在戰略成本管理模式下,現代酒店必將構建起全新的酒店成本管理體系,綜合運用價值鏈分析、成本動因分析、戰略定位分析等戰略成本管理的工具、對酒店物流、資金流、信息流、價值流等進行全面的成本分析與管理。確保現代酒店成本管理效益的提升,促進整個酒店的全面發展。
現代酒店成本管理是對酒店成本進行全員管理、全過程管理、全環節管理和全方位管理,是酒店物資流程和產品(服務)價值流程相結合的管理,是管理技術和信息技術相結合的管理。在現代酒店成本管理中,戰略成本管理應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即突破將傳統成本管理局限在微觀層面上的現狀,把重心轉向酒店整體戰略這一更為廣闊的領域,通過對內部物資流程、外部采購模式、服務產品定位、財務運作模式、競爭對手及市場環境等的成本分析,有利于酒店正確地進行成本預測、決策、從而正確地選擇酒店的經營戰略,正確處理酒店發展與加強成本管理的關系、提高酒店整體經濟效益。
結束語
我國酒店正面臨的嚴峻的挑戰,必須激活這些企業強化成本管理、提升競爭力水平的內在動力,調動企業強化成本管理積極性。通過調動員工參與管理的積極性;通過強化采購貨物管理措施,降低采購成本;通過引進新技術來提高酒店運營效率,降低成本。通過以上措施,酒店成本管理一定會上一個新的臺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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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指導;賠償之訴;內部行政指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這一條規定似乎是攔在法院面前的一道屏障,阻斷了對行政指導行為的司法審查和賠償請求。然而,無論在實務界還是法學界,對這一條解釋的爭執從來就沒有停止過,不少人認為雖然“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不在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內,但是“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是不能排除在受案范圍內的。也有人認為既然是行政指導,那么就當然存在不具有強制力的特征,司法解釋中的“不具有強制力”是一個描述性修飾詞,而非限定性修飾詞。行政法中發展出“行政指導”的概念就是為了與那些具有強制力的行政行為加以區分,只有突出這一點,才能降低行政機關的法律風險,讓它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同時這也賦予了相對人自治性,使得行政法律關系的雙方能夠相互合作,共同應對快速發展的風險社會。行政指導的出現某種程度上意味著現代行政正在不少領域內由消極行政向積極行政轉變。然而,任何一種“善治”的美好設想如果不輔以對“惡”的防范,我們就難以獲得一份不偏離正軌的保險。行政指導也是如此。在這個問題上,理性的德國人倒是相當清醒,他們將與行政法律行為相對應的行政事實行為中分解出強制性事實行為和非強制性事實行為。行政指導在他們的語境中被稱作“非正式行政行為”,歸入事實行為門下,但無論這種非正式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強制性,都與行政法律行為一道統稱為權力行為,與民事行為相對,在司法審查時受到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控制。德國人所堅信的理念是,有權力的地方就要防止腐敗。談到這里,似乎我們尚未切入本文的正題——行政指導的賠償問題,但其實行政指導是否可以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卻是在我們研究賠償所不可回避的問題。因為,直到目前為止,我們對行政行為侵權請求國家賠償的前提仍然是確認違法(行政法上違法),行政指導行為是法律行為還是事實行為在我國仍存在爭執,如果行政指導是法律行為,那么是否意味仍然必須首先滿足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要求嗎?如果行政指導不是法律行為而是事實行為,雖然可以直接提起賠償之訴,但是因為它沒有強制力,是否意味著無法建立起行為和結果的因果關系呢?下面,本文將由此出發,逐步分析對行政指導提起賠償之訴所面臨的問題。
一、對行政指導提起賠償之訴是否以提起行政訴訟確認違法為前提
如上所述,按照現行《國家賠償法》,對行政法律行為和行政事實行為提起國家賠償是采取不同路徑的,前者必須首先確認違法,而后者則不然。于是,問題指向了識別行政指導是行政行為還是行政事實行為。這種做法無疑會將問題復雜化,因為準確地區分兩者是一個非常困難的問題,我們不禁要問:這樣的區分有充分的必要嗎?或者,在提起賠償之訴前,對任何一種行政行為的確認違法有必要嗎?
我們比較了西方國家的賠償制度,可以看出,例如日德美三國,盡管在制度上有很多差異,但在賠償方面都有一個特點,即將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與國家賠償分開處理,這顯然區別于我們國家將行為的違法性確認作為申請國家賠償的必要前提。西方國家的制度設計實際上是區分了兩者的價值取向,因為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是為了保證行為的公益取向,而國家賠償則強調對公民個體利益的保護,前者立足于公,后者立足于私。這樣做法的帶來的結果是當某個行政行為在公法上沒有或不能被確認違法時,受害的公民仍可能因為其違反私法獲得救濟。在這方面,有一個例子可以提供充分印證,在日本鳥取縣確認指教賠償一案中,開發商在得到環保部門某負責人的確認指教后,違法侵占國家森林公園的土地,最后受到該縣知事不予許可和恢復原狀的命令。該縣先違法指導后合法處分,雖然可以視為一個行為過程,但要根據當事人請求分步審查,對于違法指導進行公法上的復審確認違法已無意義,因為行為已經轉化,但從其對當事人利益造成損失來看,在私法上確認違法還是有意義的,最后,法院認為:一方面,出于公益考慮,不能同意開發公司侵占國家森林公園;另一方面,出于當事人利益保護的考慮,又要讓作出違法助成性指導的政府承擔開發公司的信賴利益損失。可以說是公私并行不悖。與日本相比,德國是做得相當徹底而有前瞻性的,他們直接把國家賠償放在民法典里,與行政法規范作了分離。
將國家賠償法定性為私法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這可以直接回避是否要確認行政行為在公法上違法的問題,對于像行政指導這樣的在公法上尚未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可以在它的實質強制性與損害后果之間建立起侵權法上所要求的因果關系。而且,行政行為的程序和形式要件對其生效是必備的,民事行為則不然,行為通常作出或成立就生效。因為行政指導是靈活的行政活動,要想將它納入行政法律行為那樣的模式化研究往往是徒勞的,在沒有對應的行政行為法規制的情況下,以我們簡易而又實用的私法來避免它對公民產生不當損害有什么不合適呢?這樣還可以極大的減少立法和司法的成本。
二、不同類型行政指導賠償之訴的構成要件
當我們解決了對行政指導提起賠償之訴的前置性問題后,接下來就應當探究它的賠償要件,行政指導有好幾種類型,按照日本的分類,主要包括規制性行政指導、助成性行政指導和調整性行政指導。(1)規制性行政指導,是指以規制作為行政相對人的私人企業等的活動為目的而進行的行政指導。有為維持居住環境而進行的行政指導、圍繞提高收費問題而進行的行政指導等。規制性行政指導,有時在不存在規制法律的情況下進行,但大多數是作為行使法律的正式規制權限的前階段來使用的。(2)助成性行政指導,是指對私人提供情報,以助成私人某種活動的行政指導。例如,對欲將農作物從稻谷轉換為蔬菜的農戶,進行技術性或者農業經營性建議的指導。這首先應該和作為單純服務的情報提供區別開來。在前者的情況下,該情報的提供是實現政策目的的手段,而后者則是以直接為私人的活動提供便利為目的進行的服務活動。(3)調整性行政指導,是指作為解決私人間糾紛的手段而使用的行政指導。如對建筑業主和附近居民的建筑糾紛進行調整就是其例之一。
目前,對行政指導賠償之訴的構成要件,國內外學者尚未從以上幾種類型進行分析,筆者以為:在構建救濟制度中,依照我們上文對于行政指導行為賠償的定性,既然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那么就應當從四方面考慮:過錯、違法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前三個要件都是比較容易把握的,而第四個要件因果關系則根據指導行為類型的不同而有所區分。這里的過錯是一種職務上的過錯,具體判定要根據法律上對公務人員注意義務的規定,其標準應采取“同等條件下一般公務員”的標準。違法行為中“違法”的認定如前文所述,不應局限于違反行政法,而應當是違反保護相對人人身、財產等各項憲法權利的法律。至于損害結果,則既包括現實利益,也包括期待利益。上述三要件是所有行政行為引發的國家賠償都必須考慮的,不是行政指導特別予以關注的,而第四個要件——因果關系,是賠償責任認定的關鍵點所在。對于規制型指導,首先應當考慮的是權力背景(如不接受指導就強制),因為它直接決定了因果關系的成立,可以設想,如果相對人仍有充分的兩可選擇的自由的化,我們很難說損失的造成不是相對人的原因而是行政機關的原因。至于助成型指導,雖然它仍有權力背景,(因為獲得廣泛的信息要依憑公權力),但是,它的強制力弱,不同于規制型指導,在規制型指導中,相對人如本可選擇一個更好的方案,但行政機關不當的事實強制使得他違心地選擇了一個次優方案,造成損失,雖然行政機關指導的內容可能是合法的,但相對人仍可追究損失,這猶如民法上的“脅迫”,構成了手段上的違法。但在助成性指導中,相對人的意思是自由的,行政機關給他的選擇可能并不是最優的,但他接受指導就代表對行政機關的信任,只要指導的內容不違法,行政機關也盡了客觀注意義務,哪怕造成損失,也不能追究行政機關的責任。但是如果助成性指導的內容本身就違法,而相對人善意并接受指導,由此造成損失顯然可以向行政機關追究賠償之責。總之,對規制性指導強調不接受指導就強制的權力背景,而助成性指導強調指導內容的違法性。調整性行政指導則比較復雜,因為行政機關并不當然與雙方直接發生關系,行政機關往往居于相對中立的地位,在介入較淺,給雙方相對人較多選擇的時候,接近助成性指導的救濟思路;而介入較深,有事實上的強制力,則可借鑒規制性指導的救濟方法。
上述分析主要針對積極作為侵權的情況,如果不作為會不會產生責任?日本有一個例子:行政機關沒依法給相對人提供有關涯塌方的指導,也沒有預防措施的命令,使得相對人未采取措施遭受損失。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如果法律已有明文規定政府行政指導的義務而政府未履行,在追究責任方面和行政法律行為沒有差別,可見,行政指導對相對人可能是“軟”的,但對負有作為義務的政府并不“軟”。
還有一個容易忽視的問題是指導是“軟硬兼施”的行為,不僅包含有事實強制力的指導,還有對某些個體好處的“誘導”,如果誘導不公平實施,會不會對未被公平對待的一方的競爭利益構成損害?這在日本是可以行政指導不合法而撤銷的,但是否可以追究賠償責任?在WTO規則中,進口國可以針對出口國政府對出口企業的直接補貼發起反補貼調查,并可以通過調高關稅來彌補國內損失,這是否可以借鑒到國內?而且,我們發現這種所謂的“誘導”在我國國內是十分普遍的,是地方保護的一個相對緩和的措施,如果出于拓展海外市場而對所有國內的企業補貼尚有國家利益作為理由的話,那么,國內的地方政府是否可以找到保護地方利益的理由呢?我國的《行政許可法》、《行政訴訟法》已經給競爭利益的妨害提訟開辟了途徑,那么作為內容上相像,只是措施上有別的行政指導似乎找不到不納入行政訴訟的理由,至于國家賠償,從保護相對人利益的角度出發,也不是沒有提起的可能。這就如同反補貼中征收的高關稅。
三、“內部行政指導”是否可以追究賠償責任,如何追究
在行政指導制度最發達的日本,學者鹽野宏認為:“行政指導”,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一定的公共行政之目的,期待行政客體的一定行為(作為、不作為)而實施的,其本身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可對行政客體直接起作用的行政的一種行為形式。”在我國學者姜明安主編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認為:“行政指導是行政主體基于國家的法律、政策的規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導行政相對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為或者不作為,以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種非職權的行為。”德國學者毛雷爾在他所著的《行政法學總論》中指出:“非正式行政活動或非正式活動是德國行政法學討論的一個新課題,主要是指行政決定作出前,行政機關與公民之間進行協商或者其他形式的接觸的行為。”通過比較,我們發現有行政指導制度的這三個國家都把行政指導(或非正式行政行為)界定在外部行政行為的范圍內。那么是不是說,當我們談及行政指導的賠償責任時,就完全排除了所謂“內部上下級間的指導”呢?如果下級因為執行了上級的“指示”或者“批復”而侵害了相對人的利益那么是否仍舊由下級背黑鍋呢?尤其是下級受到上級的違法“指導”時。在考察《行政訴訟法》時,我們發現當提起撤銷之訴時,是以最后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的,但在《國家賠償法中》,從最初到最后,只要對當事人損失負有責任的行政機關都會成為被告。(如復議加重處罰的行為)所以,筆者以為,既然“內部行政指導”通過下級機關的行為對相對人造成損失,那么它就不應該被排除在賠償責任之外。所以在賠償法上區分“內部”還是“外部”行政指導承擔責任是沒有太大意義的。但是緊接著還有一個問題:發出指導的上級行政機關到底承擔多少責任?在這方面是有國外經驗可供借鑒的。依照德國《民法典》的國家責任條款,如果下級官員因為接受上級的指示而以自己的名義作出違法行為,那么雖然撤銷之訴針對下級違法行為,但是賠償之訴向上級提出。這種規定使得內部行政有了外部效果,對于明確責任很有幫助,可以在相當程度遏制上級機關及首長濫用自由裁量權,但是這種賠償制度設計的前提是內部程序能夠完善地建立起來,并且明確地記錄下來。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如果一個行政處罰的決定經過上級的復議而加重,那么加重部分由上級機關承擔。上級的復議決定是一個新的行政行為,那么上級在下級行為作出前的批復又是什么性質呢?它如果對下級是有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強制力,那么下級在服從了指示后作出違法行為,我們便無法排除上級的批復和相對人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我國的《公務員法》54條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里區分了上下級官員的內部責任,但是上下級機關的國家賠償責任是否也應當區分呢?德國法的規定顯然是受到特別權力關系說的影響,這種學說強調行政機關及其官員體系內部奉行命令服從的原則,所以在賠償責任要件中也有“組織過錯、首長責任”的概念,相當明確地分清了上下級政府及官員的責任,防止下級為上級(包括公務員和政府)的錯誤買單。所以,參照德國的做法,我們也應當讓發出違法“內部指導”的上級行政機關而不是它的下級承擔賠償責任。這在我們這樣行政等級觀念濃厚的國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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