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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認真學習貫徹各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把安全工作作為學校第一要事來抓,列入議事日程,工作計劃,工作總結都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班會講安全,級會講安全,校會講安全,堅持做到,時時講、天天講,“警鐘長鳴”,進一步強化安全工作管理,成立了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層層落實安全責任制,確保了一校的安全。
一、 學校安全制度
1、 成立了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設置了保衛組。
2、 班主任和保衛組分別簽訂了安全工作責任書。
3、 制定了“校園安全工作緊急處理預案”,并落實了各項措施。
4、 長期堅持領導值班制和級組教師輪值制,節假日以及敏感期,加強值班。
5、 每周行政會,教師例會都把安全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二、 校園安全消防工作
1、教學樓、圖書館、學生宿舍及公共活動場所的電線安裝使用基本上規范,供電設施較完備。
2、滅火器、應急燈等設備部分已過期,計劃重新購置。
3、消防通道和樓梯較暢通,無障礙物。
4、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存放、使用、管理比較規范。
5、危險建筑物已拆除。
三、 教學樓及設施
1、教學樓沒有危房,學校廚房危房已拆除,教師住房還有一千平方米屬危房,計劃本學期改造300平方,學校周邊地質比較好。
2、教學樓、學生宿舍數的欄桿高度是按設計施工,比較標準。
3、體育活動場地,實驗室設備比較安全,使用規范。
4、沒有游泳場地。
四、 飲食衛生
1、學校廚房拆除后,尚未重建,臨時采取措施,條件不好。食品衛生有加強監督,并簽訂了責任書。
2、食品逐餐購買,逐餐食用。
3、食堂人員每年一次體檢。
五、 校車與駕駛員—學校沒有校車。
六、 安全宣傳教育
1、 每學期確定第四周為“安全教育周”,積極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2、 高一軍訓時,一是加強管理,認真做好組織工作,學校領導、班主任、體育教師一班人到現場,做好學生安全保護工作。二是派出衛生員到現場,配齊各類常用藥品,發生學生病傷,及時給予救護。
3、 安全教育課程,課時和教材,尚未落實。
4、 學校宣傳欄,定期出版安全教育內容。
5、 學校聘請了甲子邊防工作站前站長陳奇春同志為學校法制副校長,定期來校作法制講座等,對加強學生的紀律教育、安全教育,發揮了一定積極作用。
七、 計劃整改
1、 進一步完善學校治安管理的規章制度。
2、 提高消防意識,新購置一批消防器材。
3、 計劃重新整改電線路。
4、 積極與市交通局聯系,爭取在外校門口公路段劃斑馬線。
5、 進一步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繼續做好安全宣傳工作。
一、將認真抓好本單位的防火安全工作。把防火安全工作列入本單位的重要議事日程,狠抓各項工作的落實,切實保證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作為本單位的防火安全責任人,本人將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將指定一名消防管理人或兼職消防員具體負責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將建立健全逐級的崗位防火責任制(包括領導責任制),切實作到“責任到崗,任務到人”。
三、將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方針,嚴格執行各項法律和校規,接受公安消防部門和保衛處消防科的指導、檢查和督促。主要做到:
1、 要制定消防工作計劃,要組織落實各項消防管理措施,要認真作好消防工作的年度總結。
2、 要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檔案。對重點防火單位和部位要建立健全專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墻張掛。要建立專項的消防安全工作檔案,日常的防火安全檢查要有記錄,并裝進檔案。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案可查。
3、 要認真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消防培訓,做到本單位師生員工熟悉“二知三會”,即知防火知識、知滅火知識;會報警、會疏散自救和會協助救援。
4、 要加強對師生員工(含聘用的臨時工)的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做到不拘形式、反復強調;做到愛護消防器材、學會使用、維護和保養;重在經常性教育和管理,嚴禁未經批準的明火作業以及燃放煙花爆竹和在禁煙區吸煙等。
5、 要指定專人做好本單位管理范圍內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的檢查、維護和管理工作,保證各類消防器材及設施能夠正常使用。
6、 凡是在公共聚集場所開展各類大型活動,舉辦單位應按《集美大學大型公共活動報批表》的規定進行報批,并制定詳細的應急處置方案,要確保安全出口暢通無阻,保證應急時人員能夠及時疏散,
7、 要加強本單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特別要重視節假日期間的防火安全工作,節前要認真抓好安全檢查工作,尤其要查找消防安全方面的漏洞和火災隱患。要求主抓的重點部門、部位包括:校部大樓電梯、各片區食堂的油爐、煤氣、建筑或裝修工程的易燃材料、違章用電、電焊設施、電機供電,各類文件、財物、資料倉庫、學生宿舍[含各院(系)、學生在校外租賃的宿舍]、廚房餐廳、圖書館、檔案室、工商院報告廳、藝術學院音樂廳、財院小禮堂、體育場館、教學大樓實驗室、國交和財稅接待中心、網絡中心、以及校內印刷廠等人員集中的場所。要做到經常而全面的防火檢查,力爭早發現早整改,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切實消除火災隱患,確保萬無一失,共創“平安校園”。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消防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是指鄉(鎮)人民政府管轄的地區。城市市區外的開發區、工業園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促進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的發展。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消防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農村消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農村消防事業與經濟建設和其他社會事業協調發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工作考評內容,定期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情況,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鄉(鎮)專(兼)職消防隊伍建設與管理、集鎮消防規劃與建設經費主要由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承擔。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捐助。消防經費保障確有困難的地區,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購置撲救化工、水上等火災所需的特種裝備可以由相應的受益單位承擔一定的費用。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農村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部門依法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負責消防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明確負責消防工作的人員。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消防管理工作的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轄區內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經貿、農林、財政、建設、監察、工商行政管理、民政、文化等行政部門,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農村消防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內容,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消防法律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有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的義務。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鄉(鎮)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在各自分工范圍內對消防工作負責。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設立在農村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規定做好本單位(經營戶)的消防工作,依法對本單位(經營戶)發生的火災事故和消防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第二章消防組織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適應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及時建立多種形式的專(兼)職消防隊伍。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鄉(鎮)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一)年生產總值十億元以上;
(二)勞動密集型企業、易燃易爆化工企業較多;
(三)集鎮常住人口多、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
(四)有重要港口和碼頭;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
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在公安消防隊保護范圍內的區域可以不建立專(兼)職消防隊。
第十一條村和設立在農村的規模較大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適應撲救本村(單位)初起火災的需要,建立義務消防隊或者其他形式的消防隊。
第十二條鄉(鎮)專(兼)職消防隊與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部門應當建立必要的通信聯系,其人員、裝備和執勤訓練設施建設應與其承擔的任務相適應。專職消防隊參照執行《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
鄉(鎮)專(兼)職消防隊訓練、執勤工作標準和管理制度由省公安機關參照有關規定制定。
第十三條鄉(鎮)專(兼)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輛按照特種車輛登記和管理,可以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已經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車輛圖冊范圍的,免繳車輛購置稅;根據國家規定,經交通部門核準,可以免繳養路費。
消防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消防車輛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搶險救援無關的事項。
第十四條鄉(鎮)專(兼)職消防隊的管理單位應當與消防隊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已與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兼職消防隊員,不適用前款規定。
消防隊員參加滅火救援犧牲,符合《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可以批準為革命烈士。
第十五條鄉(鎮)專(兼)職消防隊參加責任區以外的火災撲救、社會救援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經公安消防部門核定后,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一)被施救單位參加保險的,從保險公司償付的保險費中補償;
(二)被施救單位沒有參加保險的,由起火單位補償;
(三)保險費補償不足或者起火單位無力補償的,由被施救單位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章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工作組織網絡,明確政府有關部門、組織、機構的消防工作職責并督促落實;
(二)組織編制集鎮消防規劃,建設和管理農村公共消防設施;
(三)建立和領導鄉(鎮)消防隊伍;
(四)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勢,及時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整改重大火災隱患;
(五)組織消防檢查和專項治理;
(六)組織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消防管理工作的機構消防工作職責:
(一)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消防工作意見,擬訂消防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開展消防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三)參與集鎮消防規劃編制工作,對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管理提出意見;
(四)組織實施本鄉(鎮)消防工作考評;
(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六)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條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部門農村消防工作職責:
(一)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報告農村消防工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二)對集鎮消防規劃與建設實施監督;
(三)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消防管理工作的機構、鄉(鎮)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工作;
(四)指導農村多種形式消防隊伍業務建設;
(五)對消防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向政府提出表彰獎勵意見;
(六)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鄉(鎮)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職責:
(一)對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授權管理的單位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二)協助公安機關消防部門對轄區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監督;
(三)管理鄉(鎮)保安消防隊,組織、指揮保安消防隊參加滅火救援;
(四)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五)法律、法規和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鄉(鎮)公安派出所列管單位、場所的具體范圍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確定。
第二十條鄉(鎮)專(兼)職消防隊職責:
(一)熟悉責任區道路、水源等情況;
(二)承擔責任區火災撲救工作,參加責任區搶險救援工作;
(三)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防火檢查活動;
(四)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專(兼)職消防隊的責任區范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一條村(居)民委員會消防工作職責:
(一)制定并督促村(居)民履行消防安全公約,督促轄區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提高村(居)民消防安全意識;
(三)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四)建立和管理義務消防隊,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組織撲救初起火災。
第四章消防規劃與火災預防
第二十二條集鎮總體規劃中應當有消防規劃。消防規劃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車道、消防通信、消防裝備建設等內容。
集鎮總體規劃中沒有消防規劃的,上級人民政府不得批準。不符合集鎮消防規劃的建設項目,建設、規劃部門不得批準。
第二十三條集鎮公共消防設施應當與道路、水源、通信等其他公用設施同步建設和管理。
農村供電、供水、道路建設和房屋改造應當考慮消防安全需要。
第二十四條農村應當充分利用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因地制宜建設消防取水設施;天然水源、集鎮供水不能滿足火災撲救需要的,應當建設消防水池。
第二十五條出售、租賃、承包建筑物或者場所時,當事人應當就建筑物、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等事項進行約定。建筑物、場所出租后的消防管理由承租人負責。
第二十六條生產、使用、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設立在農村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依法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并做好維護保養工作,確保完整、有效。
第二十八條經營場所與住宿場所為一體的建筑,其住宿部分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并且有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經營場所與住宿場所為一體的建筑內,不得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危險物品。
第二十九條人員密集場所營業或者使用期間,疏散通道應當保持暢通,安全出口嚴禁上鎖,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應保持完好并嚴禁覆蓋、遮擋。
第三十條人員密集場所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經過消防安全培訓,掌握撲救初起火災和組織人員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識。
第三十一條集鎮和村莊應當因地制宜設置固定的消防宣傳標志或者消防宣傳園地。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消防工作職責,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本地區發生一次死亡六人以上火災事故的,對政府有關負責人以及有關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政府部門或者機構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消防工作職責,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本地區發生的一次死亡六人以上火災事故負有責任的,對部門或機構的有關負責人以及有關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不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消防工作職責,導致發生火災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的有關責任人員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經營場所與住宿場所為一體的建筑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該場所應當停止使用,可以對該場所的經營管理人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人員密集場所營業或者使用期間,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鎖,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不能正常工作或者被覆蓋、遮擋的,責令改正,可以對該場所的經營管理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給予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人員密集場所的工作人員不具備撲救初起火災和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基本知識和技能的,責令參加消防教育培訓,可以對該場所的經營管理人給予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由公安消防部門決定。公安派出所可以在依法規定的權限和范圍內對消防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經營場所”,是指用于生產、加工、儲存、零售、批發、物流以及提供其他商業服務的場所。
(二)“經營管理人”,是指管理經營場所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三)“人員密集場所”,是指人員經常聚集,發生火災時容易造成群死群傷事故的場所,包括: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網吧、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和集體宿舍,養老院、托兒所、幼兒園;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的候車、候船、候機廳(樓);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的展覽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等。
第四十一條城鄉結合部的經營場所與住宿場所為一體的建筑以及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管理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