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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住房消費,支持住房產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改善銀行信貸資產結構,我行對《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后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可在所有城鎮辦理。
二、個人住房貸款限用于購買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購買豪華住房。
三、各家銀行要認真組織學習《辦法》,加強對此項業務的監督和管理。對《辦法》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并報人民銀行總行信貸管理司。
附件: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城鎮居民購買自用普通住房,規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和住房儲蓄銀行。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條 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無住房補貼的以不低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的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準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三章 貸款程序
第七條 借款人應直接向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向借款人正式答復。貸款人審查同意后,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
第八條 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大于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
第九條 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準后,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以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第四章 貸款期限與利率
第十條 貸款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
第十一條 借款人應與貸款銀行制定還本付息計劃,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 用信貸資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法定貸款利率(不含浮動)減檔執行。即,貸款期限為1年期以下(含1年)的,執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執行6個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執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執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5%。
第十三條 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在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礎上加點執行。貸款期限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個百分點;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個百分點;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個百分點;期限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個百分點;期限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個百分點。
第十四條 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五章 抵押
第十五條 貸款抵押物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不得用于貸款抵押。
第十六條 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
第十七條 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十九條 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第二十條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權時,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章 質押和保證
第二十一條 采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質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執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執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二十二條 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壞、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并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第七章 房屋保險
第二十五條 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托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條 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因借款人過錯的毀損,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并、分立或破產時,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并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條 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質物的處分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分抵押物或質物。
第三十二條 處分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貸款人應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三十三條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后,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四條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六、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個人住房貸款不得用于購買豪華住房。城鎮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貸款人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一條 為支持城鎮居民購買自用普通住房,規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貸款擔保可分別采取抵押、質押、保證的方式,也可以同時并用以上三種擔保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三條 借貸雙方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房改政策和銀行的有關規章制度,并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借款合同。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工商銀行各分支機構辦理的個人住房貸款。
第二章 借款人條件
第五條 借款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條 借款人向銀行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
(三)信用良好,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抵押或質押,或有符合規定條件、具備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并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五)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六)所購住房價格基本符合貸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價值;
(七)不享受購房補貼的,以不低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首期付款;享受購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首期付款;
(八)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程序
第七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填寫《中國工商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審批表》,并向貸款人提交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貸款人認可部門出具的借款人經濟收入或償債能力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準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和抵押物估價證明;
(五)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及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六)以儲蓄存款作為自籌資金的,需提供銀行存款憑證;
(七)以住房公積金作為自籌資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批準動用公積金存款的證明;
(八)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八條 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后,應當按規定進行審查,并在3周內向借款人作出答復。
第九條 貸款人同意貸款的,應當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并按照《中國工商銀行貸款擔保管理辦法》的規定簽訂擔保合同后,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十條 對于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準后,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以轉賬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條 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高于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或實際購房費用的70%(以較低額為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數額不得超過借款人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第十二條 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
第十三條 用信貸資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法定貸款利率(不含浮動)減檔執行,即,貸款期限為1年期以下(含1年)的,執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執行6個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執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執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5%.第十四條 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在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礎上加點執行。貸款期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加1.8個百分點;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個百分點;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個百分點;期限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個百分點;期限為15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個百分點。
第十五條 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五章 抵押貸款
第十六條 抵押貸款指貸款人按法定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下列財產可作為抵押物:
(一)抵押人有權處分的房產及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三)貸款人認可的其他財產。
下列財產不可作為抵押物:
(一)土地所有權;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三)不能強制執行或處理的財產;
(四)已設定抵押的財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強制措施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十七條 抵押物的價值需由貸款人或其認可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確認,評估費用由抵押人負擔。抵押最高額不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第十八條 抵押人需到貸款人指定的保險公司辦理抵押物財產保險,也可以委托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保險合同》應明確貸款人為該項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期不得短于申請借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額;保險單不得含有任何有損貸款人權益的限制性條款;保險所需全部費用由抵押人負擔。
第十九條 貸款人與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后,雙方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以住房抵押的,應分別情況辦理以下登記手續:
(一)以期房抵押的,貸款人和抵押人應持依法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到期房坐落地的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同時由售房單位提供擔保,待該期房竣工交付后,持《房屋所有權證》辦理正式抵押登記。
(二)以現房抵押的,貸款人和抵押人應持《房屋所有權證》到房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取得《房屋他項權證》;如售房單位未辦妥《房屋所有權證》,貸款人和抵押人應持依法生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待售房單位辦妥該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權證》后,再據以辦理正式抵押登記手續。
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貸款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合同簽訂后15日內,持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證、抵押合同、地價評估及確認報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件及有關材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取得《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二十條 抵押權設定后,所有能夠證明抵押物權屬的證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險單證(正本)等,均由貸款人保管并承擔保管責任。
第二十一條 抵押物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重復抵押或出租、轉讓、出售和饋贈。抵押人負有維修、保管和保證抵押物安全、完好的責任,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抵押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解除抵押關系。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關系時,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章 質押貸款
第二十三條 質押貸款指貸款人按法定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國庫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金融債券、AAA級企業債券、個人定期儲蓄存單等有價證券可以作為質物。
第二十四條 出質人應將權利憑證交付貸款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妥善保管質物,不得動用。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損毀,貸款人應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
第二十六條 在質押期間,有價證券兌現日期先于還款日期的,可選擇以下方式處理:
(一)到期兌現用于提前清償貸款;
(二)轉換為定期儲蓄存單繼續用于質押;
(三)用貸款人認可的等額債券、存款單調換到期債券、存款單。
第二十七條 質押期內,出質人對于質押的有價證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
第七章 保證貸款
第二十八條 保證貸款指貸款人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本息時承擔連帶責任作為擔保而發放的貸款。
保證人是法人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并辦理年檢手續;
(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三)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四)有代償能力;
(五)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六)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
保證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可靠的代償能力,并且在貸款人處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的擔保應當是不可撤銷的全額連帶責任保證。
第八章 抵(質)押加保證貸款
第三十條 抵押或質押加保證貸款指貸款人在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或質押的基礎上,要求其同時提供符合規定條件的保證人作為擔保而發放的貸款。
第三十一條 采用本貸款方式的,貸款人在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與抵押人或出質人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的同時,還應與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當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時,貸款人可以通過處分抵押物或質物受償,不足的部分應按照約定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
第九章 貸款償還方式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還款,應事先征得貸款人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三條 償還貸款本息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一)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二)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額還款法、累進還款法等還款方法,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章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四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應當由借貸雙方協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協議;有擔保合同的,應事先征得擔保人同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在繼承財產范圍內或由其監護人在借款人財產范圍內繼續履行借款合同。
第三十六條 保證人喪失擔保資格或擔保能力時,借款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提供新的保證人,經貸款人同意后,重新簽訂保證合同。未經貸款人同意,原保證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七條 借款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貸款人應在30日內將用于擔保的抵押物或質物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隨即終止。
第十一章 債權保護
第三十八條 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歸還貸款本息;
(二)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或挪用貸款;
(三)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的財產或權益拆遷、出租、出售、轉讓、饋贈或重復抵押;
(四)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造成貸款損失;
(六)未按合同約定辦理有關保險手續;
(七)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
(八)抽逃、隱匿、私分、違法出讓、不合理低價變賣財產,危害貸款安全;
(九)在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債權,質物價值明顯減少影響債權實現的情況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擔保措施;
(十)借款人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
(十一)違反本辦法和借款合同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 借款人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時,貸款人應采取下列一種或數種債權保護措施:
(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貸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三)按規定處以罰息;
(四)從借款人賬戶中扣款,償還貸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處分抵押物或質物,清償貸款本息;
(六)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追索保證人的連帶責任;
(七)依法追償貸款本息。
第四十條 處分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應當向借款人或保證人追索應償還的部分;其價款超過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應將剩余部分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四十一條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價款,在依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優先清償擔保債權。
第四十二條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個人住房貸款不得用于購買豪華住房。城鎮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總行解釋和修改。各一級、準一級分行可制定實施細則,報總行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中國工商銀行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一、個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個人住房借款保證合同
三、個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
四、個人住房借款質押合同
附件:一 個人住房借款合同
編號: 年[ ]字 號
貸款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甲方與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
貸款金額、期限及利率
第一條 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經審查同意向乙方發放住房貸款(以下稱貸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_____,(小寫) ____ .第二條 貸款用于乙方購買座落于_______ 市(縣)區(鎮)_______路(街)_____號_______ 房間的現(期)房物業,建筑面積___平方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貸款挪作他用。
第三條 貸款期限為____個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_月_____日止。
第四條 貸款利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為月息千分之,利息從放款之日起計算。如遇國家貸款利率調整,按規定執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貸款的發放第五條 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在_____號和_____號擔保合同生效(或登記備案)后,以乙方購樓款的名義將貸款分___次劃入售房者在甲方開立的賬戶,以購買本合同第二條所列之房產。
(一)___年___月___日,金額
(二)___年___月___日,金額
(三)___年___月___日,金額
……………………………………………………;
……………………………………………………。
第六條 本合同簽訂后且在貸款發放前,如乙方與售房者就該房產有關質量、條件、權屬等事宜發生糾紛,本合同即告中止。由甲方視上述糾紛解決情況在一年內決定是否解除或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七條 貸款發放后,借款人與售房者就該房產有關質量、條件、權屬等其他事宜發生的任何糾紛,均與貸款人無關,借款合同應正常履行。
貸款的歸還
第八條 甲乙雙方商定,自____起乙方用下列方式歸還貸款本息:___________。
第九條 乙方按月歸還貸款本息,應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____日歸還,每期金額______萬元,共____期。
第十條 乙方應在甲方開設存款賬戶,并保證在每期還款日前存入當期足額還本付息的存款,同時授權甲方于每期還款日從該存款賬戶中以第八條規定的方法扣收貸款本息。
第十一條 乙方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如未按約定的時間歸還,甲方將按國家規定對逾期貸款每日計收萬分之____罰息。
第十二條 乙方不按期支付貸款利息時,甲方對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
第十三條 乙方需提前還款的,提前還款額應為當期應付本息之整倍數,并在還款日____日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確認后即為不可撤銷,并作為修改本合同的補充通知。
第十四條 乙方如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息,對提前還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方法計收貸款利息,不計退提前還本部分貸款的利息。
第十五條 乙方如一次性提前歸還全部貸款本息,甲方則不計收乙方提前還款部分的貸款利息。
第十六條 除非下列事項已在甲方感到滿意的情況下獲得完滿解決,否則甲方有權在任何一項或多項事情發生時,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無需為正當行使上述權利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
(一)乙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
(二)乙方本人因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三)乙方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為乙方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
(四)乙方連續三個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內累計六個付款期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
(五)根據____號擔保合同的約定,因擔保人(物)發生變故,致使擔保人須提前履行義務或甲方提前處分抵(質)押物的;
(六)乙方發生其他可能影響歸還甲方貸款本息的行為。
第十七條 發生本合同項下第十六條第(一)、(二)、(三)、(四)、(六)項規定的情形時,致使甲方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_____號擔保合同同時到期,貸款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提前履行保證義務或提前處分擔保物。
合同的變更
第十八條 乙方如要將本合同項下之債務轉讓給任何第三人,應經甲方書面同意,在受讓人和甲方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任一方需變更本合同條款,均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意見,同時征得擔保人書面同意。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條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任何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甲、乙雙方共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解決:
(一)提交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二)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裁決。
第二十一條 爭議未獲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條款。
費用及其他
第二十二條 與本合同有關的費用及實際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續費、公證費、房產過戶手續費及其他相關稅費,全部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二十三條 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規定付足應付的任何款項、費用,使甲方決定以任何途徑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而引起的費用由乙方負責;甲方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墊付的費用,甲方有權隨時向乙方追討,并從甲方實際支付之日起計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積金支持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力度,借鑒外地先進經驗,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積金支持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力度,借鑒外地先進經驗,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貸款貼息,是指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個人住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按照規定給予一定的貸款利息補貼,以減輕借款人家庭還貸壓力的惠民措施。
第三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個人住房貸款貼息:
(一)享受青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屬于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或未曾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有尚未結清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三)所購房屋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四)申請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的職工應為借款人,在貼息申請日前應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的職工除以下兩種情況外,在貼息申請日前應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1.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重新就業的;
2.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正常退休手續的。
(五)應當正常償還貸款本息,在貼息申請日之前一年內未發生連續三期或累計六期以上逾期償還貸款本息及其他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且貼息申請日無逾期貸款本息。
第四條 提出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簿、婚姻關系證明;
(三)青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住房情況證明;
(五)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貼息的,還需提供銀行出具的申請人還款明細和銀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條 貼息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借款人持有關材料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提出貼息申請。
(二)管理處初審。管理處查詢申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月繳存基數是單位申報的上年度月均工資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繳存基數超過低保家庭認定標準的,初審不予通過,管理處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退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處根據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門、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貸款銀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區及相關部門核實申請人信息,提出初審意見連同貼息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處(以下簡稱貸款處)。
(三)貸款處復審。貸款處負責對管理處報送的貼息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出具復審意見并將復審通過的貼息申請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貼息審核委員會;復審未通過的,通過管理處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退還申請材料。
(四)貼息審核委員會審核。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為負責人,相關處室負責人為成員的貼息審核委員會,對貸款處復審通過的貼息申請進行審核。
(五)主任審批。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對貼息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的貼息申請進行審批。
(六)社會公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擬貼息人員名單通過門戶網站、管理處營業廳、繳存單位、街道社區等途徑公示一周,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公示無異議”的意見;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及時核實情況并予相應處理,對違反規定的申請人取消貸款貼息資格。
(七)發放貸款貼息資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過的貼息對象名單,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將貼息資金發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賬戶。
第六條 貼息申請每年度受理兩次,每半年為一個貼息期。上半年貼息的申請時間為當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貼息的申請時間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貼息申請期內未提出申請的借款人,視同放棄該貼息期的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資格。
第七條 個人住房貸款貼息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額度按申請人貼息期內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支出的80%計算。
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貼息額度按以下標準計算:銀行貸款執行利率低于貸款基準利率的,按貸款執行利率與相同期限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額貼息;貸款執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準利率的,按基準利率與相同期限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額貼息。
貸款貼息期內,因申請人未按時歸還貸款本息,造成貸款逾期而出現的貸款罰息,不予貼息。
(二)年度貸款貼息最高額度為3600元。貸款貼息計算額度超過3600元的,按3600元貼息,月貼息額最高為300元/月。
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的,自2012年1月起開始計算貼息。在貼息期內申請貸款或貸款結清的,按已還款月份據實計算貼息;在貼息期取得低保或退出低保的,按享受低保月份據實計算貼息。
(三)所購住房面積未超過90平方米的,按上述規定計算貼息額度;所購住房面積超過90平方米的,按上述規定計算的貼息金額×90平方米占所購住房總面積的比例計算貼息額度。
第八條 個人住房貸款貼息資金在住房公積金業務支出中列支。
第九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騙取貸款貼息的,收回貼息資金,取消其以后年度貸款貼息資格,同時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三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個人住房貸款貼息:
(一)享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屬于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或未曾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有尚未結清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三)所購房屋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四)申請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的職工應為借款人,在貼息申請日前應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的職工除以下兩種情況外,在貼息申請日前應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1.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重新就業的;
2.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正常退休手續的。
(五)應當正常償還貸款本息,在貼息申請日之前一年內未發生連續三期或累計六期以上逾期償還貸款本息及其他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且貼息申請日無逾期貸款本息。
第四條 提出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簿、婚姻關系證明;
(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住房情況證明;
(五)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貼息的,還需提供銀行出具的申請人還款明細和銀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條 貼息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借款人持有關材料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提出貼息申請。
(二)管理處初審。管理處查詢申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月繳存基數是單位申報的上年度月均工資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繳存基數超過低保家庭認定標準的,初審不予通過,管理處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退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處根據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門、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貸款銀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區及相關部門核實申請人信息,提出初審意見連同貼息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處(以下簡稱貸款處)。
(三)貸款處復審。貸款處負責對管理處報送的貼息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出具復審意見并將復審通過的貼息申請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貼息審核委員會;復審未通過的,通過管理處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退還申請材料。
(四)貼息審核委員會審核。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為負責人,相關處室負責人為成員的貼息審核委員會,對貸款處復審通過的貼息申請進行審核。
(五)主任審批。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對貼息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的貼息申請進行審批。
(六)社會公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擬貼息人員名單通過門戶網站、管理處營業廳、繳存單位、街道社區等途徑公示一周,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公示無異議”的意見;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及時核實情況并予相應處理,對違反規定的申請人取消貸款貼息資格。
(七)發放貸款貼息資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過的貼息對象名單,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將貼息資金發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賬戶。
第六條 貼息申請每年度受理兩次,每半年為一個貼息期。上半年貼息的申請時間為當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貼息的申請時間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貼息申請期內未提出申請的借款人,視同放棄該貼息期的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資格。
第七條 個人住房貸款貼息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額度按申請人貼息期內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支出的80%計算。
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貼息額度按以下標準計算:銀行貸款執行利率低于貸款基準利率的,按貸款執行利率與相同期限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額貼息;貸款執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準利率的,按基準利率與相同期限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額貼息。
貸款貼息期內,因申請人未按時歸還貸款本息,造成貸款逾期而出現的貸款罰息,不予貼息。
(二)年度貸款貼息最高額度為3600元。貸款貼息計算額度超過3600元的,按3600元貼息,月貼息額最高為300元/月。
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的,自2012年1月起開始計算貼息。在貼息期內申請貸款或貸款結清的,按已還款月份據實計算貼息;在貼息期取得低保或退出低保的,按享受低保月份據實計算貼息。
(三)所購住房面積未超過90平方米的,按上述規定計算貼息額度;所購住房面積超過90平方米的,按上述規定計算的貼息金額×90平方米占所購住房總面積的比例計算貼息額度。
第八條 個人住房貸款貼息資金在住房公積金業務支出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