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辦事處管理制度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一)適用范圍:在職工作人員。
(二)培訓形式及內容:由上級部門舉辦的專門業務、知識更新、崗前培訓等和社會機構舉辦的技能、學歷學位培訓。
(三)目的:提高政府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激勵自我增值,從而提高工作效能。
(四)培訓經費:
1.由上級部門舉辦的各類型專門業務培訓,知識更新培訓等的學習及生活費用開支,由政府全額報銷。
2.公務員參加社會機構舉辦的與自身工作有關的各項技能培訓或學歷學位教育培訓,必須征得辦公室主任、主管領導同意,并取得國家承認學歷的畢業證書的,可報銷80%的學費
二、人員招聘制度
(一)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新招聘的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員。
(二)主旨與原則:堅持凡進必考、公開招聘的原則。除極個別急需緊缺的專業人才,由街道辦事處班子研究決定外,政府空缺的崗位必須由組監辦統一公開招考,經街道辦事處領導研究決定后擇優錄用。
(三)操作程序:
1.各辦公室因工作需要增加工作人員的,必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后,以書面請示闡明原因、人員要求等上報組監辦。
2.組監辦根據各辦公室工作人員配置的比例,核定確需增加人員的,報主管領導審批后,統一公開招考。
(四)其它:
1各辦公室要根據辦公室工作及人員配置的情況,做好規劃上報,以便安排好年度招聘計劃。
2.新錄用的員工必須經體檢合格(達到所從事崗位的標準為合格)后才能上崗,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滿后經考核予以辦理轉正手續并套入相應的工資級別。
3.政府聘用的人員由組監辦以政府的名義簽訂勞動合同;辦公室因特殊工作需要聘請的專業隊、保安、清潔工等由用人辦公室自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三、考勤、紀律制度
(一)適用范圍:在職工作人員。
(二)工作時間:
1.根據勞動法規定,我單位執行五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
2.工作時間:
(三)工作紀律
1.必須準時上下班,不準無故遲到、早退,不準無故曠工,如有事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2.上班期間必須佩戴統一的工作證,自覺接受監督。
3.上班時間不準串崗、溜崗、聊天、做私事,禁止酒后上班。
4.下班后,不準參與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不得利用職權收取下級單位和個人的錢物,不得以接待之名大吃大喝、醉酒鬧事。
(四)假期安排
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星期六、日休息,法定假日由黨政辦按上級要求統一安排休假時間。
(五)加班費標準:
1.計發對象:除公務員外所有工作人員。
2.加班費標準:節假日加班費統一為30元/天。
3.計發手續:如節假日確需加班的,必須寫明加班原因,提前報主管領導同意后送組監辦備案。
四、請假制度
(一)適用范圍: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因事需要離開工作崗位,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二)請假的類別和期限:
1.年假(只適用于公務員):工齡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
2.病假:凡因病需要治療和休養的工作人員,可以請病假。
3.事假:工作人員在國家規定的各種假期以外,確需占用工作時間辦理私事的,可以請事假。
4.婚假:5天,晚婚(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獎勵10天。
5.探親假(只適用于公務員,在同一年中與年假只能選其一):
(1)工作人員與配偶不住在一起,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30天;
6.喪假: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或配偶的父母死亡,可以請喪假,假期為5天。
7.產假:
(2)其他計劃生育假按計劃生育有關文件的規定辦理。
(三)假期時間的計算辦法:
假期時間自離崗之日算起。病假、探親假和產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年假、婚假、喪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
(五)請假、銷假手續:
1.工作人員請假,應按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經批準并交待工作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2.請病假超過兩天以上的須提供醫保指定醫院診斷證明,領導方可準假。
3.凡請假均須填寫請假申請表,說明請假理由,并附上有關材料,經領導簽批方可準假。
4.假期結束后,必須及時辦理銷假手續。
(六)請假批準權限:
一般不得越級請假,即科員以下由辦公室主任審批,股級的由分管領導審批,班子副職由班子正職審批,班子正職交叉審批。
(一)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新招聘的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員。
(二)主旨與原則:堅持凡進必考、公開招聘的原則。除極個別急需緊缺的專業人才,由街道辦事處班子研究決定外,政府空缺的崗位必須由組監辦統一公開招考,經街道辦事處領導研究決定后擇優錄用。
(三)操作程序:
1.各辦公室因工作需要增加工作人員的,必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后,以書面請示闡明原因、人員要求等上報組監辦。
2.組監辦根據各辦公室工作人員配置的比例,核定確需增加人員的,報主管領導審批后,統一公開招考。
(四)其它:
1各辦公室要根據辦公室工作及人員配置的情況,做好規劃上報,以便安排好年度招聘計劃。
2.新錄用的員工必須經體檢合格(達到所從事崗位的標準為合格)后才能上崗,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滿后經考核予以辦理轉正手續并套入相應的工資級別。
3.政府聘用的人員由組監辦以政府的名義簽訂勞動合同;辦公室因特殊工作需要聘請的專業隊、保安、清潔工等由用人辦公室自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二、培訓制度
(一)適用范圍:在職工作人員。
(二)培訓形式及內容:由上級部門舉辦的專門業務、知識更新、崗前培訓等和社會機構舉辦的技能、學歷學位培訓。
(三)目的:提高政府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激勵自我增值,從而提高工作效能。
(四)培訓經費:
1.由上級部門舉辦的各類型專門業務培訓,知識更新培訓等的學習及生活費用開支,由政府全額報銷。
2.公務員參加社會機構舉辦的與自身工作有關的各項技能培訓或學歷學位教育培訓,必須征得辦公室主任、主管領導同意,并取得國家承認學歷的畢業證書的,可報銷80%的學費
三、考勤、紀律制度
(一)適用范圍:在職工作人員。
(二)工作時間:
1.根據勞動法規定,我單位執行五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
2.工作時間:
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三)工作紀律
1.必須準時上下班,不準無故遲到、早退,不準無故曠工,如有事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2.上班期間必須佩戴統一的工作證,自覺接受監督。
3.上班時間不準串崗、溜崗、聊天、做私事,禁止酒后上班。
4.下班后,不準參與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不得利用職權收取下級單位和個人的錢物,不得以接待之名大吃大喝、醉酒鬧事。
(四)假期安排
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星期
六、日休息,法定假日由黨政辦按上級要求統一安排休假時間。
(五)加班費標準:
1.計發對象:除公務員外所有工作人員。
2.加班費標準:節假日加班費統一為30元/天。
3.計發手續:如節假日確需加班的,必須寫明加班原因,提前報主管領導同意后送組監辦備案。
四、請假制度
(一)適用范圍: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因事需要離開工作崗位,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二)請假的類別和期限:
1.年假(只適用于公務員):工齡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
2.病假:凡因病需要治療和休養的工作人員,可以請病假。
3.事假:工作人員在國家規定的各種假期以外,確需占用工作時間辦理私事的,可以請事假。
4.婚假:5天,晚婚(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獎勵10天。
5.探親假(只適用于公務員,在同一年中與年假只能選其一):
(1)工作人員與配偶不住在一起,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30天;
(2)未婚人員探望父母,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
(3)已婚人員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
6.喪假: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或配偶的父母死亡,可以請喪假,假期為5天。
7.產假:
(1)婦女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屬晚育者(24歲后生育第一胎的),可增加15天,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增加35天,難產多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胎兒增加15天。女方產假期間,給男方10天看護假。
(2)其他計劃生育假按計劃生育有關文件的規定辦理。
(三)假期時間的計算辦法:
假期時間自離崗之日算起。病假、探親假和產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年假、婚假、喪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
(五)請假、銷假手續:
1.工作人員請假,應按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經批準并交待工作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2.請病假超過兩天以上的須提供醫保指定醫院診斷證明,領導方可準假。
3.凡請假均須填寫請假申請表,說明請假理由,并附上有關材料,經領導簽批方可準假。
4.假期結束后,必須及時辦理銷假手續。
(六)請假批準權限:
一般不得越級請假,即科員以下由辦公室主任審批,股級的由分管領導審批,班子副職由班子正職審批,班子正職交叉審批。
一、指導思想
緊緊圍繞社區黨工委、街道辦事處的中心工作和各個階段的重點工作,通過跟蹤、督促、協調、反饋等方法,及時了解情況,提醒工作進度,為維護政令暢通,提高辦事效率,確保重要決策、重點項目、重要工作的貫徹落實提供積極有效服務。
二、工作原則
1、突出重點、快速反應;
2、分工合作、及時協調;
3、實事求是、講求實效;
4、強化責任、注重效率。
三、組織領導
政務督查工作在街道辦事處的領導下,由街道行政(黨工委)辦公室具體承辦。各科室、居委會、街道直屬各企事業單位負責人是落實督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四、督查范圍
(一)區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情況,區政府明確需要督查的事項。
(二)區人大、區政協工作意見和建議的落實情況,區人大代表議案和書面意見、區政協提案辦理的情況。
(三)路街道的中心工作、重要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包括經濟和社會發展重點工程和實事項目,黨政辦公會議、主任辦公會議、專題會議、黨政領導現場辦公會議等明確需要督查的事項。
(四)黨工委要求或轉交街道辦事處辦理的重要事項。
(五)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
(六)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項。
五、督查程序
(一)督查告知。凡需督查、督辦的事項,由黨政辦分解立項后,填寫《路街道督查事項通知單》(見附件1),告知承辦部門。
(二)督促檢查。按照督查通知要求的內容和時限,黨政辦督促牽頭部門認真辦理,并跟蹤落實情況。實行重點項目進展情況月報制,提醒、督促各牽頭部門做好每月自查和匯報工作。對緊急督查事項,及時掌握辦理進展情況并及時催辦。
(三)承辦落實。承辦單位接到督辦任務后,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承辦任務。在規定時限內未辦結的,要說明原因和下一步辦理的意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辦理的,須及時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