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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特點及作用
(一)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特點與優勢
全面審計和離任審計是過去人民銀行內部審計的主要內容,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與這兩者都有很大的不同,具有自身的特點和獨特的優勢。
與全面審計相比,兩者的審計對象不同。全面審計的對象為下屬單位,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對象為領導者個人,發現問題后還要認定領導干部應負的責任,審計目標更集中,審計責任更明確,審計過程更嚴肅,因此,無論是現場審計,還是事后落實整改,都更容易引起審計對象的重視,取得的效果也更好。
與離任審計相比,雖然兩者都是對領導干部個人的審計,但審計目的不同。離任審計是事后審計,即在領導干部將要離開原崗位時開展的審計,其審計目的是對審計對象的履職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為人事部門進行干部的考核、調動、任免提供依據。領導干部履職審計是事中審計,其目的是及時發現領導干部履職過程中的不足,督促其整改,從而促進領導干部依法、高效地履行職責。雖然離任審計也涉及對發現問題的整改,但由于整改工作需要新到任的領導來組織實施,而新領導往往情況不十分清楚,因為不是自己的問題,落實整改的責任相對較輕,積極性也不一定很高,整改效果顯然不及領導干部履職審計。
(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作用
與其他審計項目相比,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在督促問題整改,落實審計成果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把履職審計作為人民銀行改進內部審計,進一步實現自我完善的一項重要舉措,必將大力促進整個人民銀行系統加強內部管理,依法辦事,促進效能建設和行風建設。具體說,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于反腐倡廉的整體功能得到進一步發揮。反腐監督體系,主要是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有上級監督、同級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但每種監督都存在各自的特點和局限性,而對領導干部開展履職審計,彌補了傳統干部監督制度的某些缺陷,健全了監督手段,從而有利于及時防止領導干部,是源頭治腐的一項重要措施。
2、有利于預防和控制風險。風險是隨著事務、具體業務的開展而表現為多種多樣,但主要有管理風險、操作風險、道德風險等,依法履職與監督是并向開展的,如果缺乏一個有效的監督機制,就會使央行領導干部履職過程中出現失誤,甚至犯各種錯誤,直至違法亂紀。對領導干部的履職審計,由于從事后的檢查向事中執行、事前的制度完善的提前介入,并開展經常性的審計監督,能及時督促各級領導干部依法、公正地處理日常事務,并正確有效地執行金融政策,協調轄區金融工作,促進當地經濟、金融的穩健發展,從而達到進一步完善金融生態環境的目的。
3、有利于對領導干部作出經常性的評價。每次履職審計,都應對領導干部傳達、貫徹國家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總行規章制度及上級行的決策情況,組織參與決策情況、內部控制管理、履行業務管理職責及個人廉潔自律等方面進行評價,由于評價是在審計檢查、調查了解的基礎上進行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客觀性和公正性,有利于組織人事部門及時掌握和了解領導干部的管理能力、思想素質等,為提拔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據。同時有利于促進領導干部健康成長,更好更深入地完善各項制度,貫徹執行各項規章,更加深刻地研究、理解和認識各種現代管理方法,從而更加有效地預防、發現和糾正各種可能發生的風險。
二、開展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缺陷及難點
(一)審計的范圍和重點不明確,責任難以確定
所謂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理解應包括該領導在執行金融政策、維護金融穩定、協調轄區金融事務、內部行政和業務管理、組織人事、黨風廉政建設等多方面內容,但在實際審計過程中,卻往往發現難以操作。
一是審計范圍不全面、審計內容不明確。現在出臺的履職審計辦法,缺少組織人事、黨風廉政建設等內容,難以全面反映領導干部履職全貌。同時,由于缺少具體內容的規定,在實際執行中存在“帽子大,內容少”的情況,對一些審計事項如維護金融穩定、協調轄區金融事務、組織人事等等,不知具體從哪里入手,漫無頭緒。
二是審計重點不突出。既然是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就需要緊緊圍繞領導干部的個人工作職責,作為審計的重點。但目前的狀況是,在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中,其他工作人員都有明確詳細的崗位職責和責任書,恰恰行長沒有。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根據下一級向上一級負責的原則,通常由上級對下級制定崗位職責,簽訂崗位責任書,而行長直接對上級行負責,其崗位責任本應由上級行簽訂,但一般分支行在制定崗位責任制,通常是對轄屬行整體提出要求,而不會對其行長制定詳細明確的職責。這樣一來,在履職審計中,具體確認行長應具體承擔哪些職責,哪些事項應屬于審計的范圍,就有一定的困難。在實際進行履職審計中,往往出現審計內容和原有的全面審計基本相同,大量人力投入到對日常性、事務性、操作性業務的檢查中去,審計重點不突出。
三是審計對象應承擔的責任難以確定。對于在履職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如何確定審計對象應承擔的責任,也不容易。在“履職審計辦法”中,把應承擔的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并作了簡單的解釋即領導干部直接參與的為直接責任,分管部門的問題為主管責任,其他問題為領導責任。但是這種分類方法并不十分科學。舉個例子,如果有兩家支行的行長,一位分管的部門很少甚至沒有,而另一位分管的較多,在履職審計中發現了同樣的問題,是否就是前者負領導責任而后者負主管責任?從另一方面看,同為支行行長,相同的職位是否應擔負同樣的職責,承擔相同的責任?這兩者是否產生了矛盾?此外,實際檢查中遇到問題的多樣性,與對領導干部個人責任認定的敏感性,在實際操作中較為困難,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行長決策到基層操作,在哪一層面以上發生的問題應由行長承擔責任?二是問題發生到什么程度應由行長承擔責任?例如,對于日常操作上的差錯,領導干部是否要承擔責任?如果發生大量差錯,是否要承擔責任?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明確。
(二)審計方法有待完善
根據《履職審計辦法》,履職審計的方法有四項:進點公告、問卷調查、資料查閱和座談、質詢、走訪等,其中進點公告是履職審計特有的審計方法。目前在開展履職審計中,除增加進點公告外,其他方面通常延用原有審計項目的方法。但由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特殊性,一些審計方法在實際工作中效果很不理想。其一,無法全面、真實、廣泛地采集領導干部的個人相關信息。目前采用的問卷調查、座談等方法,由于不夠深入,結果往往流于形式,發言的不是泛泛而談,講些空話,就是只褒不貶,刻意回避談問題、談不足,從而無法獲取真實的信息。其二,缺乏對現有結果過程的審計監督。就目前對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的情況看,仍注重對工作結果的審計監督而缺乏對結果過程的監督。這樣的審計結果并不能代表被審計對象的整個管理過程或操作過程,無法體現績效效率。
(三)評價內容不全及審計結論透明度不夠
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從字面上理解應該是對領導者個人的審計,對人的審計,理應通過審計作出全面的評價。無論是離任審計還是現行的履職審計,由于受審計內容的局限,所謂的評價也只是局限于對所管理的事務和業務工作的評價,缺乏對其領導風格、用人及黨風廉政等方面的評價,且現有的評價由于沒有統一的評價標準,出現了對領導干部的評價起點低、內容不全、評價對象難以區分清個人還是單位等問題。按照現行履職審計辦法規定,審計結論僅報派出審計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本人及被審計單位一概不知,缺乏一定的透明度,剝奪了個人的知情權,也會使被審領導心存疑慮,同時也不利于被審領導所在單位對干部的同級監督。
(四)在審計過程中容易遇到阻力
這種阻力體現在幾個方面:一是由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是一項新舉措,一些領導干部可能對開展這一項目的意義認識不足,容易產生抵觸情緒;二是領導干部的下屬可能會出于各種原因而對審計工作不支持、不配合;三是普通職工可能會因為對這一審計項目的不了解而產生思想顧忌,明哲保身,不愿真實反映情況。
三、對完善履職審計的思考和建議
(一)完善并制定相應的制度、辦法,進一步明確履職審計的范圍、內容和責任劃分
基本思路是修改完善《履職審計辦法》,再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列明所要監督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各項條目,使監督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
1、履職審計中增加紀檢監察、組織人事方面的內容,以保證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完整性。領導干部的勤政廉政、黨性原則、選人用人是準確履職的重要基礎。從紀檢監察角度入手,能夠進一步了解對該領導干部履職監督的有關線索,如群眾舉報、來信來訪等;當發現嚴重違紀違規問題線索而審計手段無法深入,需要紀檢監察部門協助介入的,就可形成監督合力。事前、事中取得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的協助,有助于審計監督目標的更好實現,并能進一步規范對領導干部的管理。
2、《實施細則》應列出具體的審計內容,對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各方面內容加以詳細描述。要防止出現“帽子大、內容少”的情況,審計范圍很全面,具體的審計內容卻很少。
3、總行對各級領導干部的分工要有一個指導意見,明確行長、副行長的崗位職責,便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能在行長承擔的職責范圍內開展,以便正確把握好審計重點,同時也可以減少基層行長與副行長分工隨意情況的發生,便于審計人員確定行長應承擔的責任。
4、進一步明確三項責任劃分的內容,提出指導性意見,解決“從行長決策到基層操作,在哪一層面以上發生的問題應由行長承擔責任?問題發生到什么程度應由行長承擔責任?”這兩個問題。
5、建立對各級領導干部進行總體評價的評價標準。
(二)探索審計手段,完善審計方法
一是深化調查和信息采集方法。針對履職審計對象為在任領導,采取問卷調查、座談會、談話等一般方法不易了解真實可靠的審計信息的實際,可采用“走出去,請進來,內外結合”的方法,擴大調查范圍,提高調查深度。二是重視結果過程的審計。通過結果去監督過程是尋求提高績效的途徑,能充分體現績效效率,并能鼓勵和幫助被審計者采取必要措施以改進工作方式方法及控制措施,在花費較少精力的基礎上取得更多成績。在方法上可根據年度、月度工作目標,上級行布置的任務,在規定時間內應處理的事務等,在時間上,所耗人、財、物上作出相應評價;也可根據制度對日常事務性、規定性的業務完成情況所耗時間,與所取得的最佳效果進行評價等等。
(三)增強審計結論的透明度
增強審計結論的透明度,有利于群眾對審計組依法履行審計職責、如實反映問題給予積極支持,有利于被審領導接受監督、認真整改,使干部群眾更加堅定了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民主法制建設的信心;從被審領導所在單位看,審計結論透明,有利于對存在的問題高度重視,認真對待,加強整改,規范管理;審計結論透明對審計部門自身建設、審計能力和水平、審計質量要求也是一個極大的促進和推動。為達到審計結論的公正、透明,建議首先在本單位內公布審計結果,向群眾征求審計結果及評價的全面性與正確性,以提高審計結論與處理決定的可信度。其次通過談話形式向被審計領導反饋審計最終結果,既可消除被審領導的思想顧慮,又增強了履職審計的嚴肅性。與此同時將審計結論抄送被審領導所在單位,利于實施同級干部監督。
(四)加強監督力度,優化審計環境
大力加強宣傳,使轄屬機構和單位充分認識到開展領導干部履職審計不是針對個人,而是提高審計效率,強化央行內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調節能力的需要,是一項制度化的工作。同時,在審計過程中,要正確處理好幾種關系:一是審計人員與審計對象的關系,既要調動、保護審計人員的積極性,又要爭取審計對象的理解和支持;二是肯定成績與確認問題的關系,確認問題尤其要客觀、公正;三是發現問題和處理問題的關系,在具體處理中可以抓大放小,大事處理、小事提醒。
【本刊訊】7月26日,朱民正式出任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副總裁,這是自1944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立以來,首次打破管理層“一正三副”的模式,為朱民增設第四個副總裁職位,此前朱民一直擔任IMF前總裁卡恩的特別顧問。
IMF總裁克里斯蒂娜?拉加德于今年7月12日宣布提名朱民出任該組織副總裁。這一提名隨后得到IMF執行董事會批準,14日,朱民當選為IMF副總裁,并確認于26日上任。
拉加德在12日的聲明中說:“朱民擁有政府、國際政策制定和金融市場的豐富經驗,高超的管理和溝通技能,對基金組織的機構制度有著深度的見解,我期待著他的支持。”她認為,作為副總裁,朱民將在與基金組織管理層的其他人士共同應對全球成員未來面臨的挑戰、加強該組織對亞洲和新興市場更廣泛的了解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我期待著與朱民、戴維和管理層其他同事密切合作。”
朱民1952年出生,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經濟學博士,2003年至2009年,先后任中國銀行行長助理,副行長,負責財務和司庫、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法律和合規,以及戰略和研究等工作;2009年10月,任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2010年2月24日, 時任IMF總裁卡恩任命朱民擔任其特別顧問。主要從事國際金融、銀行業務和宏觀經濟方面的研究。朱民還在世界銀行工作過六年,在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和復旦大學講授經濟學。
朱民此次出任IMF副總裁被認為是新興經濟體在國際經濟治理中影響力提高的體現,也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近年來加強自身治理改革的成果之一。
嚴控融資平臺和房地產貸款風險
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深入推進平臺貸款風險防控不動搖。用科學機制讓風險早暴露、早發現、可度量和早干預,嚴格依據有關要求,控制新增貸款風險。
審慎開展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戰略合作,加強土地抵押貸款管理,切實根據現金流覆蓋情況分類計提風險資本。
香港應成內地首要海外投資中心
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李小加:香港資本市場面臨著第二次結構轉型的歷史機遇,即在內地資本項下提速開放的大環境與大潮流下,內地逐步從資本輸入向資本輸出轉變。香港應抓住機遇成為內地資本的“首要海外投資中心”。互聯互通是建設內地資本“首要海外投資中心”的關鍵,其目標是使兩地市場做到硬件對口、軟件兼容、系統互通、管控互動。
壽險車險業務增長面臨壓力
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上半年保險行業呈現相對理性和穩定的發展趨勢,但行業內長期積累的一些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一是業務增長面臨壓力。二是資產負債匹配難度加大。三是業務模式轉型壓力加大。四是風險因素增加。
上半年資本市場低迷和加息導致公司所有者權益價值縮水,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受到較大影響。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征求意見稿公布
7月25日,銀監會公布了《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見稿)》(下稱《指引》)。
《指引》包括加強董事會運作及董事履職的內容、強化監事會職責要求、加強對主要股東行為的約束等九項創新內容。
上半年中小企業貸款
新增1.58萬億元
7月26日,央行的《2011年上半年金融機構貸款投向統計報告》顯示,2011年上半年住戶貸款增速回落減緩,中小企業貸款新增量占比上升。中小企業貸款上半年累計新增1.58萬億元,占全部企業新增貸款的64.5%,比一季度末提高1.6個百分點,余額同比增長18.2%。
一、加強領導,強化教育
工作中堅持防范案件與業務發展工作同部署、同檢查,每次全員大會、行務會必講防范案件工作,做到警鐘長鳴。為了將工作抓好抓實,防止走過場,成立了內控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防范案件工作的部署、檢查和指導,日常工作由辦公室負責,每兩月召開一次防范案件例會,行長聽取副行長和部門經理匯報防范案件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和整改的措施。工作中要求辦公室和管理人員,要有超前意識,對照典型案例通報,查隱患、找漏洞、不留死角,在深和細上下功夫,同時對全行員工進行警示教育,消除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不斷增強防范責任意識。
二、完善制度,強化崗位責任
建立和完善了重要崗位輪換制度、各崗位操作人員內控工作崗位責任制、離崗稽核制度、強制休假制度、重要業務崗位人員檔案管理制度、銀企對賬制度、未達帳管理制度、印、押、證管理制度、權限卡管理制度、上門收款制度、排查“七種”表現員工制度、防范案件例會制度、副取及部門經理防范案件履職報告等制度。對行長、主管行長、總會計、檢查員、監管員、部門經理落實崗位管理和明確責任范圍,建立了崗位責任制、問題請示與答復制度、員工八小時以外行為失范檢制度、檢查整改制度、根據供電中斷、火災、搶劫等情況制定了應急措施和方案,還制定了防暴力襲擊預案,定期組織員工進行學習。建立了重大問題舉報制度及公布向上舉報途徑和負責人電話,加大了內控工作獎罰力度,完善了獎罰辦法。
三、嚴格操作規程,強化檢查
按照內控工作要求,合理的設置部門和崗位,部門和崗位體現了必要的分離,合理確定柜員崗位,劃分柜員級別;柜員的崗位設置、級別劃分與業務分工合理;做到了經辦、授權分離;經辦、主辦、主管沒有相互兼職現象,崗位設置能做到相互制約,操作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實行強制休假和定期輪崗。
在信貸管理上,成立了審貸委員會,重大的信貸決策召開審貸委員會由集體研究決定。定期召開分析會議,對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嚴格執行資產質量監測和報告制度,建立了預警機制。
在資金管理上,建立和完善了《營運資金管理辦法》、《資金營運聯系制度》、《規避支付風險措施》、《大額資金預測》等項制度和措施。在資金調撥中下發《資金調撥通知單》,并嚴格執行三級簽字制度,并在授權范圍內調度資金。
柜臺綜合業務,每項業務都有操作規程和管理規定,執行了“印、押、證”三分管三分用,為存款人辦理賬戶開立,變更和撤銷等手續執行存款實名制的規定,存款人的開戶資料真實,完整合法,執行大額存單簽發,大額存款支取分級授權和雙簽制度,對大額款項收付進行登記,報備。
基本帳戶的開立有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非基本存款帳戶的開立及撤銷在規定的時間報人民銀行備案,堅持開立合法,控制了出租、出借及多頭開戶以及利用帳戶進行洗錢及金融詐騙活動。
為加強檢查監督力度,縣工商行配備了結算專管員,主要負責防止出現空頭銀行本票和銀行匯票辦理空頭匯款及加強對票據的防偽,對提出的票據嚴格核對經會計主管簽字,負責嚴格審查提入的票據。
貸記卡業務納入了統一的授信管理,對貸記卡申請人機關資料進行了來格的審查和核實,建立了完善的貸記卡授權審批制度,對持卡人的透支行為建立了有效的監控機制,防止了惡意透支。
配備了計算機安全管理人員并明確其職責,前臺操作人員做到了一人一卡,管理人員與操作人員沒有兼職的現象。
設了建網管理系統,所有網絡終端的啟用和網絡用戶經過正當授權,對系統用戶權限卡及其密碼的管理嚴格,規范。
四、強化持續跟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