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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護貸款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貸款公司的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保障貸款公司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貸款公司是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全額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貸款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并以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貸款公司的投資人依法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四條貸款公司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第五條貸款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貸款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的設立
第七條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第八條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貸款公司,其投資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
(二)資產規模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
(三)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一條籌建貸款公司,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籌建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簡歷;
(五)非貸款公司設立地的投資人應提供最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以及該投資人注冊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書面意見;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貸款公司的籌建期最長為自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籌建期內達到開業條件的,申請人可提交開業申請。
貸款公司申請開業,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
(二)籌建工作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材料;
(六)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貸款公司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貸款公司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十四條貸款公司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縣域內設立分公司。分公司的設立需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貸款公司分公司的籌建方案,應事先報監管辦事處備案。未設監管辦事處的,向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貸款公司在分公司籌建方案備案后即可開展籌建工作。
分公司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十五條經核準開業的貸款公司及其分公司,由決定機關頒發金融許可證,并憑金融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貸款公司可不設立董事會、監事會,但必須建立健全經營管理機制和監督機制。投資人可委派監督人員,也可聘請外部機構履行監督職能。
第十七條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層由投資人自行決定,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
第十八條貸款公司章程由投資人制定和修改,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審查并核準。
第十九條貸款公司董事會負責制訂經營方針和業務發展計劃,未設董事會的,由經營管理層制訂,并經投資人決定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批準,貸款公司可經營下列業務:
(一)辦理各項貸款;
(二)辦理票據貼現;
(三)辦理資產轉讓;
(四)辦理貸款項下的結算;
(五)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資產業務。
貸款公司不得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十一條貸款公司的營運資金為實收資本和向投資人的借款。
第二十二條貸款公司開展業務,必須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經營宗旨,貸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
第二十三條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第二十四條貸款公司應當加強貸款風險管理,建立科學的授權授信制度、信貸管理流程和內部控制體系,增強風險的識別和管理能力,提高貸款質量。
第二十五條貸款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資本補充、約束機制,準確劃分資產質量,充分計提呆賬準備,真實反映經營成果,確保資本充足率在任何時點不低于8%,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六條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內部控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并對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進行糾正和完善,確保依法合規經營。
第二十七條貸款公司執行國家統一的金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貸款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貸款公司應當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由投資人聘請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報告須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貸款公司應當按規定向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報送會計報告、統計報表及其他資料,并對報告、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條貸款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時披露年度經營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貸款公司開展業務,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與投資人實施并表監管。
第三十二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對貸款公司的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關聯交易等實施持續、動態監管。
第三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貸款公司資本充足狀況和資產質量狀況,適時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對資本充足率大于8%,且不良貸款率在5%以下的,可適當減少檢查頻率,支持其穩健發展;
(二)對資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或不良貸款率在5%以上的,要加大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補充資本、改善資產質量;
(三)對資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不良貸款率高于15%的,適時采取責令其調整高級管理人員、停辦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
(四)對限期內不能實現有效重組、資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應責令投資人適時接管或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貸款公司的資本充足狀況、資產質量以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檢查、評價,督促其完善資本補充機制、貸款管理制度及內部控制,加強風險管理。
第三十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投資人加強對貸款公司的監督檢查,定期對其資產質量進行審計,對其貸款授權授信制度、信貸管理流程和內部控制體系進行評估,有權根據貸款公司的運行情況要求投資人追加補充資本,確保貸款公司穩健運行。
第三十六條貸款公司違反本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采取風險提示、約見談話、監管質詢、責令停辦業務等措施,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防范資產風險。
第三十七條貸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業務經營和管理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貸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機構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九條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需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
(四)修改章程;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四十條貸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第四十一條貸款公司解散的,由其投資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
第四十二條貸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銷而終止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繳回金融許可證,并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所稱農村地區,是指中西部、東北和海南省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以及其他省(區、市)的國定貧困縣和省定貧困縣及縣以下地區。
第四十四條外資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設立貸款公司,參照本規定執行。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服務“三農”為核心,以遵循“積極穩妥、政府引導、風險可控、市場運作”為原則,鼓勵各類資本在我區投資設立農村小額貸款組織,引導和規范民間資本,完善全區金融市場體系,支持區域經濟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全面建設小康先行區作出應有的貢獻。
二、組織領導
試點工作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區政府成立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貫徹落實市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在試點階段的各項工作要求,協調指導和組織實施區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制定全區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組織落實試點各項工作任務,辦公室設在財政局。
三、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性質、設立條件及業務規定
(一)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性質
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組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的企業法人,屬于有限責任公司;是“只貸不存”的非金融機構,即只能依靠其資本金發放貸款,而不能吸收公眾存款。
(二)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設立條件
1.股東:股東一般為3-5個自然人(黨政群機關、金融機構及國家事業單位在職人員除外)或企業法人,股東數最多不超過10個。股東必須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各種違法違規和嚴重失信等不良記錄。股東用于入股的所有資金必須是自有合法資金。
2.資本金: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最低注冊資本金為200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金為實繳資本,以貨幣形式出資。
3.營業場所: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應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符合公安等部門的安全標準,且營業場所設在鄉鎮。
4.從業人員: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主要業務工作人員應不少于5人,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違法違規和嚴重失信等不良記錄。其中,主要負責人年齡在65歲以下、具備中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業務工作4年以上或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經歷2年以上),信貸負責人應從事金融業務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農經工作5年以上,財務人員應持有《會計證》并從事會計財務工作3年以上,其他人員應從事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主要業務工作人員均應參加省金融辦組織的專業培訓,對培訓合格者頒發上崗證書,實行持證上崗。
5.組織章程: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由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按章程開展業務經營活動。
(三)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業務規定
1.經營范圍:僅限于發放貸款,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跨所在區域經營,不得向金融機構借款,試點期間不得從事委托貸款業務。
2.貸款投向:用于支持“三農”貸款的比例不得低于80%;要嚴格控制大額放貸,單戶貸款的最高金額不超過資本金的10%,20萬元以下的單戶小額貸款的金額之和占全部貸款總量的比重不低于70%。
3.貸款利率: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利率由借貸雙方自主約定,但必須控制在商業銀行同檔基準貸款利率4倍以內。
4.資金收付: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應在當地農村信用社開立賬戶,委托辦理現金收付和轉賬業務,并在業務發生后做好相應的賬務處理。農村小額貸款組織不得從事結算業務。
5.會計制度:參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農村信用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6.風險識別:比照商業銀行貸款五級分類辦法劃分貸款形態,識別貸款風險。
7.盈虧核算:根據貸款五級分類結果足額計提貸款風險準備,并據以核算成本和盈虧。
8.稅收:參照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期間稅收政策執行。
四、實施步驟
(一)制定實施方案
根據省、市的有關要求,制定我區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并報市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二)公開招標股東
招投標的各項工作由區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具體組織。招標具體程序為:招標公告,資格審查,出售招標文件,召開招標問答會,投標、開標、評標。招標投標活動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招標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開標、評標的全過程委托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三)籌建審批
股東確定后,由股東成立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籌建工作組,并做好籌建工作。具體工作程序為:由籌建工作小組向區試點工作小組提出申請,并報經市試點工作小組審核同意,再報省試點工作小組審批,經省試點工作小組審批后開始籌建。籌備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籌建申請需提交的主要材料有:
1.籌建申請書。載明擬籌建機構名稱、注冊地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設立形式及目的等基本信息。其中名稱應由區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2.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地經濟金融情況、市場前景分析、開業后3年規劃(含資產規模、盈利水平、流動性狀況、不良占比、資本收益率、業務拓展策略、風險控制能力等);股東基本情況,包括股東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證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情況、誠信狀況,股東發起籌建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或有效的書面意見;
3.籌建方案。包括組織管理架構、內控體系、主要負責人及管理人員基本情況,選址方案等;
4.擬設地政府的意見;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開業審批
籌建結束后,籌建工作組向區試點工作小組提出開業申請,經市試點工作小組驗收合格并報省試點工作小組審核批準后,由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頒發營業執照。開業申請需提交的主要材料有:
1.開業申請書。載明擬建機構名稱、注冊地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設立形式及目的等基本信息。
2.創立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通過各項決議和相關情況的簡要說明;
3.籌建工作報告;
4.章程草案;
5.法定機構驗資報告;
6.股東資格、董事、管理人員和一般工作人員基本情況;
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7.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監督管理
1.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要向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月度業務狀況表,按季度報送資產負債表和業務情況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對報表進行非現場檢測和分析,并不定期進行現場檢查,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2.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應建立發起人承諾制度,公司股東應與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簽訂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
3.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后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切實加強貸款管理。同時,應加強內部控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4.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5.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主管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6.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應接受社會監督,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對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登記注冊,加強日常巡查和信用監管,強化年度檢查,確保合規經營。
8.財政部門依照《會計法》和《農村信用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對農村小額貸款組織進行財務監管,指導監督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風險控制體系,接受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和資產評估。
9.財政部門配合銀監部門加強對農村小額貸款組織運行情況的調研分析和業務指導,對其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及時認定和查處高利貸違法行為,并將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納入信貸征信體系。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應定期向信貸征信體系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
10.公安、財政等部門負責對農村小額貸款組織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違反金融法規的行為進行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市區信用合作聯社負責對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資本金的監控,防止發生抽逃資本金行為。
六、市場準入、退出
凡符合第三條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設立條件的自然人或企業法人均可以申請設立農村小額貸款組織。
農村小額貸款依法合規運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可在股東自愿的基礎上,按照《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如果經營不善,連續虧損,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程序退出。
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外,省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可對其停止試點,提交工商部門給予停業整頓、吊銷執照等處罰:
1.在經營范圍和貸款投向上違反本方案的規定。
2.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3.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高息放貸,牟取暴利。
4.經省、市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方案的其他行為。
七、扶持政策
1.在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期間,稅收稅率參照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期間稅收政策執行。
2、小額貸款組織自成立之日起,5年內對其業務收入所征收的營業稅、城市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及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等額獎勵。
3.對小額貸款組織在設立和業務辦理中前5年所發生的區權范圍內的各類收費給予優惠。
4.小額貸款組織辦理業務、處置抵債資產或因撤并法人機構需要公證、評估和非交易性車輛、房屋等變更過戶及工商變更登記的,國土、建設、工商、公安等部門要給予積極主動地配合和服務,其中,小額貸款組織從成立之日起,前5年內屬于非交易性權屬變化的財產轉移所征收的契稅給予等額獎勵。
5.各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社銀行要對小額貸款組織的發展給予積極支持和配合,涉及提現、轉賬、質押等業務要提供便捷服務。
6.相關部門要及時為小額貸款組織提業政策信息服務,明確小額貸款組織的功能定位及發展方向,引導小額貸款投向農村新興產業,同時向小額貸款組織推薦信譽好、有發展潛力、有融資需求的企業。
7.對小額貸款組織在扶持農業產業化發展方面成績顯著的,區政府將通過以獎代補的形式給予一定的獎勵。
8.各鄉鎮、各部門要積極為小額貸款組織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最大限度地支持小額貸款組織的發展。
八、實施進度安排
1.2008年8月,將《*區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上報市金融辦審查。
2.2008年9月,組織招標,確定發起人,組建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籌建工作組,擬定籌建方案,報省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和省第七次黨代會精神,按照積極引導、依法合規、穩妥推進的原則,以服務“三農”和小企業為宗旨,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社團法人發起的小額貸款組織,有效發揮對縣域金融的補充作用,為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做出積極貢獻。
(二)基本原則。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政策措施;嚴格市場準入,切實加強監管和指導,確保規范運營;實行企業化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堅持可持續發展;堅持“只貸不存”,以企業自有資金為限發放小額貸款,嚴禁吸收社會公眾存款,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資和融資活動。
二、組織領導和審批
(一)省金融辦、省中小企業局、省工商局、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負責全省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的綜合指導,適時組織現場檢查或抽查,研究解決存在問題,引導和促進小額貸款規范運作。
(二)各設區市和試點縣(市、區)政府應成立由相關部門參加的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主管金融工作的政府負責同志任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小額貸款組織試點的審批和日常監管工作。*年,各設區市原則上設1—2個試點。
(三)各試點縣(市、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籌建小額貸款組織的申請進行審核,以領導小組名義出具審核意見,并報設區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領導小組審批意見及有關規定辦理工商注冊手續,并頒發營業執照。
(四)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大力培育小額貸款組織,依法打擊惡意逃廢債行為,積極為小額貸款組織經營發展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五)待國家出臺小額貸款組織的管理辦法后,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合力推進小額貸款組織發展。
三、發起人條件
(一)發起人一般為自然人,企業法人或社團法人發起成立小額貸款公司要報設區市試點領導小組審批。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不得超過5個。
(二)資信良好,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三)企業法人股東提出申請前,應連續3年以上盈利,經營穩健,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入股的資金是自有的合法財產。
(五)發起人自愿申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四、市場準入與退出
(一)市場準入。
1.具有20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且為實繳貨幣資本,一次繳足。
2.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指導意見規定的章程。
3.一般具有從事3年以上金融工作或5年以上經濟工作經歷的管理人員。
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5.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其他設施。
6.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范圍限定為“以企業自有資金發放小額貸款”,不允許兼營其他業務。
7.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市場退出。小額信貸組織因經營不善,連續3年出現虧損,經本機構申請,按國家有關法律程序退出。
五、資金來源和貸款支持對象
(一)資金來源。發起人的自有資金;各種捐贈資金、政府扶持資金等。
(二)貸款對象。以發放農戶、個體戶、小企業小額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為主。不得對國家宏觀調控限制發展的產業或行業發放貸款,嚴禁向黃、賭、毒等非法領域發放貸款。
六、風險控制
(一)小額貸款組織按照“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自擔風險”和“只貸不存”的原則,規范開展業務。
(二)單筆貸款金額不應超過注冊資本金的5%。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金的10%。超過者須報縣級試點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備案。
(三)實行市場化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商定,最高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基準利率的4倍。
(四)按照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風險補償資金。
(五)不得向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人員等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不得向本縣(市、區)以外發放貸款。
(六)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自覺接受監管,每月須向試點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業務經營情況表。
(七)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八)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各項業務規則,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程序和內部控制制度。
七、審核和監督管理
(一)申請籌建小額貸款組織,發起人應向試點縣(市、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1.籌建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立小額貸款組織的名稱、注冊地址、注冊資本金、股東及其股權結構、業務經營范圍等;
2.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發起人情況(自然人姓名、資信情況;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及資信情況、近3年資產負債及利潤情況)和市場預測情況;
3.擬設立的小額貸款組織章程;
4.籌建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5.有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經批準籌建的小額貸款組織的籌建期為3個月,逾期不申請開業或籌建期滿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三)小額貸款組織籌建工作完成后,應向試點縣(市、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開業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1.籌建工作報告和申請開業報告;
2.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和金融機構出具的股東貨幣資金入賬證明;
3.小額貸款組織章程;
4.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5.股東名稱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
6.擬開展業務的規章制度和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7.營業場所和其他與業務有關設施的資料;
8.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