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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流動人口育齡婦女擬在深圳市懷孕、生育子女的,應在現居住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辦理生育登記備案手續,并憑現居住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到醫療機構和接生單位接受產前檢查或生育,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夫妻雙方的身份證、結婚證、暫住證或居住證;
(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在女方戶籍地辦理)或廣東識計劃生育服務證》;
(三)女方近期(三個月內)孕檢證明;
(四)辦理二孩生育登記備案的,還需提供戶籍地計生部門批準的二孩生育證及二孩審批表;無二孩生育證及二孩審批表的,需提供戶籍地社區(村、居委)、鄉(鎮、街道)、區(縣)三級計生部門出具的符合戶籍地二孩生育政策的計劃生育證明;
(五)屬下列情形的,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一孩病殘兒的,提供病殘兒鑒定表(可提供復印件,由原審批部門注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
2、原農業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農轉非戶口底冊復印件(派出所注明“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
3、雙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與父母不同時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據核實部門要求帶小孩目測;
4、收養的,提供收養證;
5、其他情況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時當地市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有關生育政策文件,計劃生育證明《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三、辦理一孩生育登記程序
(一)本省戶籍育齡婦女應在懷孕后三個月內持本規定第二條第(一)、(二)、(三)項材料,到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在認真核實本人婚育狀況后,對符合政策生育的,應及時在其廣東識計劃生育服務證》的“一孩生育服務情況記錄”欄目內加注“符合政策生育壹孩”字樣,并簽名蓋章;同時出具“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供醫療機構和接生單位在對孕產婦進行孕期檢查及接生前查驗。
(二)外省戶籍育齡婦女應在懷孕后三個月內持本規定第二條第(一)、(二)、(三)項材料,到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在認真核實本人婚育狀況后,對符合政策生育的,應及時在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現居住地查驗記錄”欄目內加注“符合政策生育壹孩”字樣,并簽名蓋章;同時出具“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供醫療機構和接生單位對孕產婦進行孕期檢查及接生前查驗。
四、辦理二孩生育登記程序
(一)本省戶籍育齡婦女持本規定第二條第(一)、(二)、(三)、(四)、(五)項材料,到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提出登記備案申請。
對符合廣東省二孩生育政策的,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應及時將相關材料移交給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在申請人戶籍地發放的廣東識計劃生育服務證》“二孩生育服務情況記錄”之“備注”欄目內加注“戶籍地批準生育貳孩”或“符合政策生育貳孩”字樣,并簽名蓋章;同時出具“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供醫療機構和接生單位在對孕產婦進行孕期檢查及接生前查驗。
(二)外省戶籍育齡婦女持本制度第二條第(一)、(二)、(三)、(四)、(五)項材料,到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提出登記備案申請。
對符合其戶籍地生育二孩政策的,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應及時將相關材料移交給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在申請人戶籍地發放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現居住地查驗記錄”欄目內加注“戶籍地批準生育貳孩”或“符合政策生育貳孩”字樣,并簽名蓋章;同時出具“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供醫療機構和接生單位在對孕產婦進行孕期檢查及接生前查驗。
一、《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適用范圍
(一)辦理市外遷戶的已懷孕或生育的人員(隨遷入戶除外);
(二)辦理隨遷入戶、子女出生入戶人員;
(三)辦理孕期檢查和住院分娩人員;
(四)辦理購買或者租賃保障性住房人員;
(五)辦理新生入園、入學、轉學證明,少兒醫保人員;
(六)辦理公務員招考人員;
(七)計劃生育兼職單位綜合治理工作中需出具計劃生育證明的人員.
二、辦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⒈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
⒉全家戶口本;
⒊計劃生育服務證.女方為廣東省戶籍的,提供計劃生育服務證;女方為非廣東省戶籍的,提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已懷孕或生育的市外遷戶人員(男性配偶隨遷入戶除外)無需提供此項資料;
⒋節育證明.女方為49周歲以下的己婚人員,提供近3個月本市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查環查孕證明;女方不在深圳的,可提供女方現居住地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查環查孕證明.辦理一歲以內子女出生入戶證明人員無需提供此項資料.辦理孕期檢查和住院分娩證明人員提供已懷孕證明.
⒌屬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夫妻雙方戶籍地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征收完畢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等相關材料;
⒍生育兩個孩子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再生育證明(準生證)和再生育一個子女審批表(該表可提供復印件,由原審批計生部門注明“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無證或無審批表的,提供戶籍地村(居)委、鄉鎮(街道)和縣(區)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證明.
另根據情況提供以下材料:
①第一胎子女為病殘兒的,提供病殘兒鑒定表(可提供復印件,由原審批部門注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
②原農業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農轉非戶口底冊復印件(派出所注明“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
③子女為雙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與父母不同時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據核實部門要求帶小孩目測;
④子女為收養的,提供收養證;
⑤其他情況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時女方戶籍地省計劃生育法規及相關材料.
(二)特殊材料(根據各種證明用途另需要提供材料)
⒈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的市外遷戶人員,需提供“擬引進人員計劃生育情況調查表”;由公安部門辦理的市外遷戶人員(隨遷入戶除外),需提供戶籍地村(居)委和鄉鎮(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⒉孕期檢查和住院分娩人員
⑴擬生育第一胎的,需提供一胎生育登記證明.
⑵擬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證明、再生育一個子女審批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⑶已在深圳進行生育登記或備案的,只需提供以下材料,無需提供第(一)項基本材料.
①深圳戶籍人員擬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計生部門進行過一胎生育登記的《計劃生育服務證》及已懷孕證明;
②流動人員擬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計生部門進行過一胎生育登記備案資料及已懷孕證明;
③深圳戶籍人員擬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計生部門進行過再生育登記的《計劃生育服務證》及已懷孕證明;
④流動人員擬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其戶籍地核發的再生育證和已懷孕證明,及在本市人口計生部門進行過二胎生育登記備案資料.
⒊辦理子女出生入戶證明另需提供:
⑴《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⑵女方戶口在深圳市外,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提供生育證.無生育證的,提供女方戶籍地村(居)委和鄉鎮(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⒋辦理隨遷入戶證明,女方屬非深圳戶籍的,提供女方戶籍地村(居)委和鄉鎮(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三、《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部門
(一)市外遷戶人員(隨遷入戶除外)中屬懷孕第一胎或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在擬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辦理.
懷孕二胎及以上或生育兩個子女及以上的,在擬入戶地區級人口計生部門辦理.
(二)出生入戶、隨遷入戶的,在擬入戶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辦理.
(三)擬生育第一胎孕期檢查和住院分娩的,及生育第一胎人員辦理少兒醫保的,在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辦理.
(四)屬深圳戶籍人員的,在女方戶籍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辦理.男方為深圳戶籍、女方非深圳戶籍的,在女方現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辦理.
(五)屬流動人員的,在其現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辦理.
五、特別提醒:
1.辦理任何用途的計劃生育證明之前,首先請確保你的資料有在富華社區居委會登記備案,如不確定,可以先持本人身份證到居委會前臺進行查詢.
2.富華社區居委會計生辦地址:天驕世家會所二樓,咨詢電話:27365285/27969070
乙方:
根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深圳經濟特區計劃生育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同意,簽訂屬地單位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如下:
一、甲方應向乙方宣傳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政策和有關規定。
二、甲方按規定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檢查流動人員的計劃生育情況。
三、甲方應提供優質服務,提供避孕藥具和節育技術服務;檢查督促流動人員節育措施的落實。
四、乙方不能招用、容留無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未按期查驗的流動人員,保證本單位流動人員的持證率、驗證率達90%以上。
五、乙方每季度組織本單位流動人員已婚育齡婦女(已落實絕育措施的除外)查環查孕,保證查環查孕率達90%以上。
六、乙方應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流動人員落實節育措施,保證本單位流動人口節育率達90%以上。
七、乙方不能招用、容留違反計劃生育和未落實節育措施的流動人員。
八、本責任書一經簽訂,乙方應加強領導,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切實做好本單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九、每年年終,甲方將對乙方進行考核驗收。對完成計劃生育管理任務的給予表彰獎勵;對未完成任務的給予通報批評,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十、此責任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勞動(人事)部門各執一份,從簽訂之日起有效。
計劃生育辦公室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