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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國內部分
第一條本公司以及所屬工廠及營業所的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辦理公務者,依本辦法規定發給出差旅費。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乘坐火車、輪船、飛機按表16.4.1的標準發給交通費:
一、職稱的職員比照高一職等人員的標準支給。
二、練習生、雇員、工友比照三等以下職員的標準支給。
(一)乘坐火車及長途汽車,原則上應出具鐵路局、公路局或汽車公司的購票證明單,如因故未能取得購票證明單者,由出差人出具憑單。
(二)乘坐輪船應取具輪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購票證明單或船票存根。
(三)因急要公務必需搭乘飛機者應事先報準并憑飛機票根報支旅費。
(四)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報支交通費。
第三條員工出差的膳食、住宿、雜費按下列標準核發
A主管級:每日200元
B一般級:每日150元
第四條出差期間因公支出的下列費用,準予按實報銷,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乘坐計程車原則上應取得汽車公司開具的統一發票,無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員出具憑單為憑。
(二)電報電話費應取具電信局的收據為憑。
(三)郵費應取具郵局的證明為憑。
(四)因公宴客的費用,應取具統一發票或貼足印花的正式收據為憑。
(五)因公攜帶的行李運費,應取具正式的運費收據為憑。
第五條員工出差,應由派遣出差單位的主管填寫通知單一式二份,遞請核準后,一份送秘書處登記出差日期,一份由出差人憑以預借或報支旅費(按照規定格式逐項填寫)。
第六條員工出差銷差后三日內應填具“出差旅費報支單”,送請各單位主管核實后遞請秘書處審核,總經理核準后,出納人員方得憑以報支。
第七條員工出差前,得憑核準的派遣出差通知單預借旅費,于出差完畢報支旅費時扣回。
第八條市內及短程(一日內)出差人員,除按實報支車資外,另可報支誤餐費。
(一)下午一時以后銷差者準報午餐。
(二)下午八時以后銷差者準加報晚餐。
(三)不得再報支加班費。
第九條奉令調遣的人員,可以比照以上有關條文報支交通費、膳食費(一天)及行李運費。
第十條調遣人員若在公司用膳,則不得報支誤餐費。
第十一條調遣人員若超過一天以上但不能視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情予以補貼。
Ⅱ國外部分
第十二條本公司員工奉派出國人員,除薪津照領外,并準予報支出差旅費其標準如下:
(一)凡出國往返于公司指定地點的交通費按實報支,自行觀光的交通費自理。
(二)膳、宿、雜費按當時行情,并依國稅局出差規定在報支額度內支給。
(三)派遣在同城市持續駐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上列標準八折支給。
第十三條受政府或其他機構聘請(派遣)出國考察或實習的本公司人員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機構支領出差旅費者,不得再向本公司支領出差旅費。
第十四條出差期間因公支出應取得正式收據并按實報銷,其無法取得正式收據的零星付款可以以出差人簽呈為準。
第十五條如因公務上原因必須支付的費用而超過日用費規定者可以呈請總經理核發特別津貼。
第十六條國外出差旅費報銷辦法仍比照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辦理。
Ⅲ附則
第十七條下級職員與上級職員一起出差時,下級職員得比照上級職員標準支給。
第十八條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顧問的出差旅費比照經理級標準支給。
第十九條膳、宿什費的支領標準,因物價的變動,可以由總經理隨時通令調整。
第二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核定后實行,修改時亦同。
二、出差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出差費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員工出差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出差期限由派遣負責人視情況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實核。
(二)出差人憑核準的“出差申請單”向財務部暫支相當數額的旅差費,返回后一周內填具“出差旅費報告單”,并結清暫支款,未于一周內報銷者,財務應于當月工資中先予扣回,等報銷時再行核付。
第三條出差的審核決定權限如下:
(一)國內出差:六日內由部門經理核準,四日以上由主管副總經理核準,部門經理以上人員一律由總經理核準。
(二)國外出差,一律由總經理核準。
第四條出差不得報支加班費,但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計新。
第五條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災害,或因工作實際需要電話聯系,請示批準延時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長出差時間,否則除不予報銷旅差費外,并依情節輕重論處。
第六條出差旅差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膳食費、通訊費、交際費等,其標準另定。
第七條出差費用的報銷:
(一)交通費、住宿費按標準報銷,超標自付,欠標不補。
(二)膳食費按標準領取。
(三)通訊費以郵局憑證報銷。
(四)交際費由領導核定,憑據報銷。
三、員工出國辦法
(一)凡本公司員工因公經核準出國者,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二)因公奉派出國人員,于出國前需先立承諾書(如附件一),言明按期歸國并繼續為公司服務,如在返國三年內自動辭職者,愿無條件賠償出國期間之費用除以三年平均數額之差額,并放棄先訴抗辯權。
(三)出國人員于返國后,應于二星期之內書面提呈出國經過及觀感心得必要時,并由總經理排定時間,向公司內有關部門人員講解心得及工作計劃方針。
(四)國外出差旅費報支標準如附表二。
(五)奉派出國人員,出國期間其薪津仍準照領,并得預支核定日數之差旅費。
(六)出國人員應照規定期限歸國,并于返國后10日內檢具有關憑證向會計部報銷,因故拖延不歸或費用開支經審核不準報銷者,概由出國人員自行負擔。
(七)出國人員在國外之旅行,應予規定之路程為限,規定以外路程之差旅費如經總經理核準者,準予報銷。
1、總則
為規范公司出差行為,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差旅費及有關費用開支的控制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出差管理
2.1出差的申請、登記及報銷時限
2.1.1員工出差應填寫“出差申請表”,“出差申請表”必須詳細填寫出差任務、出差地點,公司特別委派的出差及參觀學習還應填寫出差所要達到的目的。
2.1.2出差期限由派遣負責人視業務需要安排,由分管領導核定。
2.1.3出差人員憑核準的“出差申請表”向財務部借支相應數額的備用金,按審批流程簽批后支取。
2.1.4
員工出差以及返回公司,應到綜合部辦理登記。
2.1.5
員工出差返回公司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本市業務)及5個工作日內(市外業務)限時報銷。凡超過報銷時限的,按日加收0.05%的罰息并由經辦人寫出書面說明,報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簽署意見后給予報銷。
2.2出差審批權限
2.2.1一般員工出差由分管領導審核,派遣長期駐外人員應報總經理或董事長審批。
2.2.2部門經理助理以上人員出差由總經理或董事長審批。
2.2.3銷售人員異地出差,應電話向銷售經理申請,并由經理安排行政人員代辦出差申請和出差審批。
2.3出差交通工具
2.3.1公司領導出差可使用公司車輛,其他人員在發生緊急、重要事務時可申請使用本公司車輛。
2.3.2員工出差以乘坐火車、汽車、輪船為主,一般員工不得乘坐飛機,公司領導在事務緊急或路程較遠情況下,經總經理審批后可乘坐飛機。
3.差旅費管理辦法
3.1臨時出差
3.1.1出差紀律
3.1.1.1
臨時出差一般指出差地在合肥市以外,如出差地在長豐、肥東、肥西,且當日不能回合肥市的也可視為臨時出差。
3.1.1.2
員工出差未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費用超支部分由個人承擔。
3.1.1.3
出差路線的選擇以最佳路線為準,如出差人員繞道到旅游地或回家,繞道部分的車船費由個人承擔。
3.1.1.4
出差途中,出差人員因病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回公司,應電話申請延期,不得因私事借故延長出差時間,否則,除不報銷差旅費外,同時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3.1.2差旅費補助
3.1.2.1員工出差,除車、船、飛機等交通費外,住宿費、誤餐費、市內交通費和其它雜費實行包干制,補助標準詳見表一《員工差旅費補助標準一覽表》(略)。
3.1.2.2
上述3.1.2.1條款中市內交通費指出差地市內交通車票費,在第3條款“差旅費管理辦法”中,市內交通費含義相同。
3.1.3差旅費報銷的有效憑證
3.1.3.1
乘坐火車、汽車、輪船應出具鐵路局、汽車公司、輪船公司印制的車船發票。
3.1.3.2
住宿應有賓館填制的服務業發票,收據不得作為報銷憑證。
3.1.3.3
車船及住宿發票要與出差時間、出差地點相吻合。
3.1.3.4
車船及住宿發票丟失,應由個人寫出書面說明,經部門領導或同行人證明后方可報銷,否則個人負擔丟失部分的費用。
3.1.4住宿費包干管理
3.1.4.1住宿費按出差人員實際住宿天數發放補助,補助標準見《員工差旅費補助標準一覽表》。連續乘車超過8小時并在車上過夜,乘坐火車硬座按以下標準發放補貼:特快補助10元/夜,直快補助20元/夜,慢車補助30元/夜;乘坐硬臥按乘坐硬坐的60%發放;乘坐汽車按照慢車補助30元/夜的標準發放。銷售人員不執行此項規定。
3.1.4.2住親戚朋友家或其它方式自行解決住宿的,按住宿標準的60%發放。
3.1.4.3出差參觀、學習、考察,由主辦單位或受訪單位統一安排住宿的,如果收取費用可據實報銷,如不收取費用則不再補助、報銷住宿費。
3.1.5誤餐費包干管理
3.1.5.1員工出差誤餐費按實際天數計發,不滿一天按半天計算。
3.1.5.2
員工如已享受出差誤餐費,不再享受正常上班誤餐費(按出差天數扣除)。
3.1.5.3
員工出差期間繞道回家不計發誤餐費(繞道時間超過1天以上的,耽擱時間按事假處理,期間內的所有費用在報銷時扣除)。
3.1.5.4
外出學習、培訓,誤餐費按50%執行。
3.1.5.5
出差期間如因業務原因需要招待業務單位,須事先電話請示有關領導。回公司后再補辦審批手續,同時按每百元業務招待費扣減個人誤餐補助10元。否則,財務不予報銷。
3.1.6市內交通費及其他雜費包干管理
3.1.6.1
出差期間市內交通費及其它雜費按實際天數計發,不滿一天按半天計算。
3.1.6.2
自帶公司車輛出差,不補助市內交通費及其它雜費。
3.1.6.3
員工出差繞道回家不補助市內交通費及其它雜費。
3.1.6.4
外出參觀、學習按標準的50%執行。
3.1.7其他規定
3.1.7.1
公司領導一人單獨出差,住宿費可在規定標準的基礎上提高50%。
3.1.7.2
一般員工與公司領導隨行,有一人可按公司領導標準享受補助。
3.1.7.3
一般員工出差如住宿費實報實銷,誤餐費、市內交通費及其它雜費按對應標準的50%執行。
3.1.7.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出差管理流程、加強出差預算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為制度參照本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管理相關制度的規定制定。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條
員工出差依下列程序辦理。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出差期限由派遣負責人視情況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核實。
第四條
出差的審核決定權限如下:
1、當日出差
出差當日可能往返,一般由部門經理核準。
2、遠途國內出差
由部門經理核準,報主管副總審批,部門經理以上人員一律由總經理核準。
3、國外出差
一律由總經理核準。
第五條
交通工具的選擇標準
(1)短途出差可酌情選擇汽車作為交通工具。
(2)副總經理遠途出差一般選擇飛機作為交通工具。
(3)其他員工遠途出差一般選擇火車作為交通工具,部門經理、高級技術人員的報銷級別為軟臥,其他人員的報銷級別為硬臥;特殊情況,可向總經理申請選擇乘坐飛機。
第三章
出差借款與報銷
第六條
費用預算
堅持“先預算后開支”的費用控制制度。各部門應對本部門的費用進行預算,做出年計劃、月計劃,報財務部及總經理審批,并嚴格按計劃執行,不得超支,原則上不支出計劃費用。
第七條
借款
(1)借款的首要原則是“前賬不清,后賬不借”
(2)出差或其他用途需借大筆現金時,應提前向財務預約;大額開支,應按銀行的有關規定用支票支付。
(3)借款要及時清還,公務結束后3日內到財務部結算還款。無正當理由過期不結算者,扣發借款人工資,直至扣清為止。
(4)借款額度與借款人工資掛鉤,原則上不得超過借款人的月基本工資。
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