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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強制性信息披露,以培育、完善市場本身機制的運轉增強市場投資者、中介機構和上市公司管理層對市場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國日益廣泛的做法。但中國目前尚未就這一制度進行充分的研究并得出明確的結論有關證券市場監管的理論和實踐正處于一個游離于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實質性審查制度之間的狀態。了解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論體系、價值基礎以及當下我國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問題,對我們完善自己強制信息披露制度有著不可低估的意義。
一、強制信息披辱制度的含義及其理論體系
強制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證券市場上借助各種金融工具向公眾籌集資金的公司及其相關的個人,依照法律規定以完整、及時、準確的方式向所有投資者和整個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地披露與該籌資行為及其持續性身份相關的信息。
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理論體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第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一切信息并保證其真實全面、準確、及時是證券發行人的法定義務。第二假設所有投資者都能基于相關公開披露的信息作為適合自己的理性投資判斷,那么因此而產生的經濟盈虧完全是投資者自己的風險。第三,證券發行只受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程度的影響,其他有關企業自身素質等因素均不作為證券發行審核的要件。第四,證券管理機構的職責是審查披露信息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與及時性。管理者無權對發行行為及證券本身的品質作出判斷。管理的目標是保證投資者能夠獲得判斷的基礎而非代替投資者作出判斷。第五,發行人在申報后法定肘間內如未被證券管理機關拒絕注冊,發行注冊即為生效,證券發行且無需政府授權。第六在證券發行過程中如果證券管理機構發現發行人公開信息有虛偽、誤導、不實、欺詐等情形可以頒布停止方式,阻止證券發行并要求發行者承擔法律責任。第七,發行人對其公開披露文件中的不實陳述所導致投資者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并不對投資者因其自身投資決策失誤或因不實陳述以外的原因導致的損失負有法律責任。
二、強制信息披路制度的價值基礎
信息披露最初源于商業公司發展的自身要求,而法院對欺詐與不實陳述的制裁及自律機構對披露的要求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動力,并最終為成文法規范所確定。在這樣的演變過程中不應忽略的是法律價值的變化對該制度的影響。在強制信息披露制度中顯然存在的是誠信和效率。
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證券法本質上是市場之法,它調整證券市場多主體之間的關系,因此遵循誠信原則也就當然貫穿于它的方方面面,不論是證券發行、交易,也不論是上市公司、證券商還是中介機構其行為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沒有強制信息披露,證券市場的配置效率將大大降低。強制信息披露使所有上市公司平等披露各種信息使所有投資者平等地接收信息,促進了證券市場自由競爭的實現和證券市場的發展。
三、我國信息披路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中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夠以較小資源損耗的代價一定程度上地提高證券市場的有效性,促進中國資本市場的發育和成熟。但是,當下我國的信息披露制度亦存在一些問題
第一,不能及時發現問題。股票發行過程中的信息披露由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從已經查處的案例來看,不少在招股說明書中作假的行為沒有及時發現。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持續信息披露進行監管對于持續信息披露的載體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審查,交易所在相當一段對調查采取事前審查的辦法,由于人力與時間的制約造成了事實上的審查不嚴,不能及時發現問題。
第二,處罰不力。我國證券法缺乏民事責任的規定,因此在實踐中對違法行為一般都采用行政處罰的辦法解決,但由于對受害投資者沒有補償,從而沒有對違規者起到有效的威懾作用。即使在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方面,執法力度同樣不夠,許多作假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沒有完全按規定處理。
第三,我國對注冊會計師行業主要采取政府監管的模式。由于我國市場經濟不發達,條塊分割與地方本位主義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導致地方政府為謀取地方經濟利益,通過介入地方注冊會計師行業市場管理,進一步削弱行業自律體系的權威性。
第四,對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的處罰僅限于行政處罰。還沒有會計師或事務所因參與造假向遭受損失的投資者作民事賠償。正是由于我國民事賠償和刑事處罰制度的不完善造成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違規成本極低,處罰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懾作用。
造成對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監督管理不力的直接原因,首先是監管框架的缺陷。我國證券監管屬于政府監管,但完全依賴政府監管市場是不現實的。政府獲取信息能力,用于監管的資源都是有限的,因此政府沒有足夠的能力來監控一切。其次,監管根本目標事實上錯位。在實踐中,由于立法的缺陷造成投資者的利益沒有受到有效保護,從而違規處罰沒有起到威懾作用。再次,監管部門的職權設置不利于對違規的監管。交易所的處罰權力有限,對信息披露違規的監管能力有限。證監會有調查權和更大的處罰權,但在制度上證監會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有多大的責任是一個目前尚未解決的問題。中注協對會計師事務所管理主要在于職業道德、審計準則的監督,不能調查上市公司,故很難通過對事務所的檢查發現上市公司信息違規行為。
從深層次探求原因,信息披露監管不力源于體制上的弊端。我國監管政策一貫強調證券市場要為搞活大中型國有企業服務,企業主要依靠政府意志進入資本市場因此在事實上形成的發行審核慣例是凡是獲得了發行額度的企業,很少有通不過審核的,發行審核實質上流于形式誘發了企業的虛假包裝現象。在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上,中介機構與監管部門實際上共同監管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而我國中介機構長期缺乏獨立性,嚴格的行政管制抑制了行業自律。同時,由于實行嚴格的行業準入,在限制競爭中中介機構利益嚴重依存上市公司而法律責任的欠缺更使中介人員違法成本極低,最終在信息披露問題上中介機構與上市公司一道與監管部門周旋,大大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我國并沒有建立統一的會計披露管制體系,監督體系還不夠完善,存在著監管效率不高的情況。我國沒有建立適合國情的懲防體系,對會計信息披露虛假情況沒有做統一的規定,使得我國很多上市公司各自為政,披露不規范的現象泛濫,法律法規還不能跟上飛速發展的證券市場要求,出現了不配套的情況。雖然我國規范上市公司雖然我國規范上市公司的法律體系已初步形成,但必須看到,由于我國的證券市場起步較晚,體系還存在許多不足,一些法規出臺嚴重滯后于實踐的發展,立法似乎更多地是被動、消極地“堵窟窿”,缺乏預見性和實用性。
2提高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質量的建議
2.1規范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
2.1.1加強對上市公司的治理,加大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的處罰力度
由于資本市場對上市公司的巨大利益誘惑,已然上市公司已經是產生、披露虛假信息的源頭。首先必須對公司的各項經濟活動實施嚴格控制,規范財務行為,以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與完整。其次提高對信息披露違規案件的查處效率,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規成本,促使上市公司對自己的披露行為嚴格要求。
2.2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機構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機構,規范上市公司運作。建立合理的股權結構,大力促進上市公司的產權改革,建立健全股東的產權監督機制,協調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職能,建立起適用于所有董事的受托責任概念,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確保經營者行為的長期規范化。只有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才可能治理內部人控制問題,預防和制止管理人員不尊重或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從源頭上遏制虛假信息的產生。
2.3完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規范信息披露的內部流程
采取措施強化敏感信息的內部排查、收集、傳播和報送機制,明確各級信息披露責任人的披露責任和信息披洲露的歸口管理,并且要開展普及教育,增強各級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使其明確各自需盡的義務和應負的責任,避免管理人員因不懂而無意識違規。
2.2改進信息披露制度
2.2.1建立合理信息披露管制體系
在我國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中,會計信息失真是一個重要問題。近年來,國家規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增強了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實性、充分性和完整性,提高了投資者所獲取信息的質量。政府對信息披露進行監管是必要的,但監管并不是萬能的,還有監管成本的存在,這個問題的解決主要還是通過發展會計信息的市場調節,通過市場來解決會計信息的失真問題,只有依靠市場各方面共同努力、多管齊下,才能早日達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國際化、規范化的目標。
2.2.2強化注冊會計師協會和會計師事務所的自律體制制
訂并嚴格執行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和會計師事務所的資格檢查,從而使注冊會計師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在會計師事務所內部,除實行多層次復核制度外,還要在會計師之間實行業務輪換,防止注冊會計師因與老客戶之間達成莫逆而放棄原則。在完善和嚴格執行注冊會計師的考試、考核和培訓制度的同時,要增強社會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主動監督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促使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提高職業道德水平和執業水平,增強責任感和風險意識。
2.2.3建立和完善會計準則
會計準則是進行會計監督的主要手段之一,其主要目的在于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企業的公允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以利于他們做出決策,它同時也是衡量會計信息質量的標準。目前,中國會計準則對上市公司應披露的會計信息的規定并不完善,進一步規范會計準則,提高會計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尤為重要。
3總結
[關鍵詞]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借鑒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迅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但是經濟的發展也帶來了許多負面影響,如環境污染、資源枯竭、員工工作環境惡劣、員工生活無保障等社會問題。社會責任會計正是在這樣的環境中應運而生。它反映和揭示了企業的社會效益和社會價值,使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上升到一個新的高度。社會責任會計興起于西方,20世紀80年代才傳入我國,社會責任會計在我國的運用還很不成熟。
一、我國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現狀
從1990年常勛教授提出“社會責任會計”一詞開始,理論界眾多的學者便開始對社會責任會計各領域進行探索,如社會責任會計的計量方法、報告模式等。但是實務界關于企業披露相關的社會責任會計信息仍然停留在原始的自發階段。至今仍然未建立起比較完善的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無論是政府還是社會職業團體都沒有高度重視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僅有個別部門對此作了相關規定,如1985年財政部公布了評價企業十大經濟效益指標,其中僅有兩個指標與社會責任有關:社會貢獻率、社會累積率,用以考核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由于制度的缺陷以及其他的原因,企業對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披露十分不規范、不完整。因此,難以滿足國家管理部門及其他信息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需求。
總的來說,我國企業在披露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首先,信息披露的內容不全面[1]。根據統計資料,我國企業現有會計報表體系對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如人力資源信息、生態環境信息、員工福利信息等情況反映不足,幾乎沒有一家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比較全面地對上述信息進行披露。特別是鋼鐵冶金、化工材料、煤炭造紙等行業污染比較嚴重,還要消耗大量生態資源,這類企業年報中對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容很少。其次,信息披露的模式單一。大部分企業采用大篇幅的文字敘述方式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沒有通過運用具體的會計方法披露量化的會計信息,因此不能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最后,現有會計報表體系中缺少社會責任會計科目。例如,企業交納的排污費、環境綠化保護費等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將公益福利及公益捐贈支出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項目。這樣使得相關信息無法在會計報表中體現出來,不利于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披露。
二、西方各國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制度
(一)聯合國組織
1997年新經濟基金出版了西蒙等人編著的《構建公司社會責任》一書,以企業實施社會報告程序的案例形式全面介紹了社會與道德會計,審計與報告的理論與實務,初步建立了一個社會和道德報告的五步驟模型[2]。
聯合國跨國公司中心所屬的國際會計與報告準則專家小組于1982年在《聯合國跨國公司行為準則草案》中提出了有關建立跨國公司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議。經濟優先權委員會(CouncilonEconomicPriorities)是一家長期研究社會責任及環境保護的非政府組織,2001年12月12日發表了SA8000(SocialAccountability8000)標準第一個修訂版,即SA8000:2001。這是全球第一個可用于第三方認證的通用社會責任國際標準。該準則包括:企業應支持并尊重國際公認的各項人權;絕不參與任何漠視和踐踏人權的行為;企業應支持結社自由,承認勞資雙方就工資等問題談判的權利;消除各種形式的強制性勞動;有效禁止童工;杜絕任何在用工和行業方面的歧視行為;企業應對環境挑戰未雨綢繆;主動增加對環保所承擔的責任;鼓勵無害環境科技的發展與推廣等。上述準則在保護員工尊嚴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發揮了良好作用。
環境保護信息披露作為社會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際社會也十分重視。1995年3月在日內瓦召開的聯合國國際會計和報告準則標準政府間專家組會議把環境問題作為中心議題。會上討論了《跨國公司年度報告中對環境事項的披露》等文件,標志著環境會計信息披露作為世界發展的課題已開始發展。1998年十五屆會議又一次集中討論了《企業環境會計和報告》,并把這份文件稱為《環境會計和財務報告的立場公告》,以使其起到系統、完整、權威性的國際指南的作用。
(二)美國
1968年美國會計學家DavidF.Linones在《會計雜志》上發表的《社會經濟會計》首創了“社會責任會計”一詞[3]。之后,社會責任會計在美國得到了廣泛的重視。理論界眾多學者對此進行了研究,1973年,奧斯特斯出版了《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一書,又一次掀起了社會責任會計研究的浪潮。美國政府機構如聯邦貿易委員會、環境保護局、職業安全和事故防護局等都要求企業提供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的信息。美國會計學會(AAA)也要求企業在年報中披露社會責任活動業績、人力資源、社會費用及企業活動對社會的影響信息。在各方的努力下,美國社會責任會計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幸福》雜志對排名前500名的大公司的調查表明,1971年只有29家公布有關社會責任信息,1989年已達到四百多家,報告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企業數逐年上升。
美國會計準則的制定先后經歷會計程序委員會(CAP),會計原則委員會(APB),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三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涉及到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準則,到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告》中,已經有幾十項準則涉及到社會責任問題。例如1992年11月的SFASNO.112雇主對雇用后福利的會計處理,1993年6月的SFASNO.116捐贈收入和捐贈支出的會計處理,1983年8月的SFASNO.74對雇員支付特殊終止津貼的會計處理,1998年2月的SFASNO.132雇主對養老金以及其他退休后福利的披露等。
(三)法國
在工業化國家中,法國是世界上最重視披露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國家。早在1975年,法國在《關于公司法改革的報告》中就建議各家公司每年公布“社會資產負債表”,即“社會報告”。法國政府于1977年以正式法令和政令的形式要求企業實施社會會計。社會會計中要求職工人數超過300人的企業必須編報社會平衡表。從1984年起,所有社會平衡表必須列示最近三年的數據,按整個公司和所屬符合標準的企業分別編制。社會平衡表應當包括職工人數、工資成本、健康和安全保護等七項內容。每項內容又分為若干個子目。法國政府這項法令傾向于雇員方面的信息,法令內容具體詳細,反映了法國社會中福利主義傾向。同時,法國政府還要求企業注意改善生態環境,如:治理廢水、廢渣、廢氣,降低資源消耗,減少稀有資源的耗用及對社會環境治理提供服務和捐贈等。
(四)其他國家
英國對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也十分關注。英國在法律上要求各公司在社會報告(CorporateSocialReporting)中應當披露有關環境保護、人力資源、職工福利、慈善捐贈等信息。1992年英國政府環境管理體系(EnvironmentalManagementSystem)BS7750,被認為是世界上第一部環境管理法制。
此外,德國、瑞典、意大利、加拿大等國的政府或會計職業團體也對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作了一些規定。目前德國有20家最大的公司定期發表社會報告,100家公司撰寫社會報告供內部經營管理者使用。德意志殼牌公司發表的“年度社會報告”中將經濟和社會數據結合在一起,為公司規定了具體的經濟、環境和社會福利目標,以及為實施這些目標所需的經費。還有一些國家要求企業編制增值表,既能提供財務成果又能提供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
三、西方國家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制度評述
(一)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在西方日趨成熟。雖然社會責任會計出現的時間不長,但是經過二十幾年的發展,社會責任會計在西方已經從空想走向現實,并且日趨完善。早期僅有少數幾個生產石油、化學藥品的大公司如英國化學工業公司(ICI)、英國石油總公司(BritishPetroleum)披露社會責任會計信息。隨著信息披露制度的日趨完善,廣大中小型企業也加入到這一行列中來。理論界有不少學者對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制度進行研究,實務界也越來越重視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披露。
(二)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越來越豐富多彩。綜合西方各國的實務,社會責任會計報告涉及的內容十分廣泛。主要包括以下領域:環境、雇員、能源、人力資源、社區活動、社會貢獻、產品的性能和安全、職工福利、商業道德等方面。各國因國情不同信息披露的內容也有所差異。例如:法國強調公司提供“社會平衡表”,披露與員工相關的問題;美國公司被強制要求披露環境方面的信息,特別是有關土壤污染的問題;英國強調人力資源信息的披露;其他國家圍繞社會責任會計問題的某一個或某幾個方面進行披露。大部分國家采用貨幣與非貨幣信息相結合的方式披露。
(三)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模式多樣化。西方國家報告社會責任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不同的國家,不同的企業信息披露的方式都有所不同。有的將信息放在財務報表中,有的將信息放在財務報表注釋中。關于社會責任報告的方式,西方國家存在一個普遍的爭議,即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模式應該側重定量反映還是定性反映。大部分企業采取折衷的形式,即既有定性反映又有定量反映。西方國家常見的社會責任報告的形式有以下幾種:敘述性反映、在現有報表中添加新項目或以附注形式反映、運用獨立報表反映(污染報告、社會資產負債表、增值表等)、經濟計量模型(成本效益分析法、投入產出模型)等[4]。
四、西方國家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借鑒
社會責任會計是伴隨著現代化社會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的。它充實了會計學科的內容,并將會計的作用從微觀擴展到宏觀,使會計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提高。它對企業給社會所產生的社會效益和社會成本加以計量和報告,從而促使社會整體效益的提高。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是社會責任會計工作的重要環節。借鑒西方國家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機制的先進經驗,對完善我國信息披露制度具有重大意義。我們可以從西方國家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中得到以下啟示:
首先,要充實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由于我國正面臨著環境污染、資源枯竭、人員下崗失業等一系列的社會經濟問題,因此企業在披露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時,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改善生態環境方面的貢獻,如治理環境污染、節約資源等情況。對人力資源的貢獻,如招募員工人數、員工技術培訓、員工工資水平、員工福利情況、工作條件的改善等。對社會的貢獻情況等,如對慈善、公益、文化教育事業的捐贈、對社區環境美化、公共交通、娛樂設施等的貢獻。企業收益的大小,這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基礎,收益信息可以反映企業為社會提供的產品品種和數量、為國家上繳利潤情況等。產品和服務的貢獻,主要包括產品的使用效能、使用年限、產品的安全信息、產品的售后服務等。
第二,完善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模式[5]。我國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也應當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考慮到成本與效益原則,對于小企業和大中型企業可以采用不同的披露模式。對于小企業而言,可以在現有的報表體系中披露社會責任會計信息。將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科目盡可能單列,但是設置新的科目應當與原有科目相對應,例如在“管理費用”科目下單設“環境治污費”、“環境綠化保護費”等科目,在“營業外支出”科目下單設“公益、福利及捐贈支出”等科目。對于無法量化的信息,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用文字表述的方式披露。對于大中型企業以及污染比較嚴重、資源耗費比較多的小企業,不僅應當在原有會計報表中單列社會責任會計科目,在附注中披露定性信息,而且還應當單獨編制“社會責任資產負債表”、“社會責任利潤表”、“社會責任現金流量表”等。第一張報表反映企業社會責任資產如環境資產、人力資產、在建社會資產等,社會責任負債及權益,如應交稅金、應付工資及福利費、應付環境治污費、綠化保護費等信息。第二張報表反映企業因承擔社會責任而發生的收支情況以及社會責任利潤情況。第三張報表反映企業因承擔社會責任而使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發生變動的情況。
第三,會計實務界與理論界都應當充分認識到披露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必要性和緊迫感,共同努力構建我國社會責任會計體系。政府部門應當聘請專家學者對不同企業、地區的社會責任情況進行調研,及時制定出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準則和指南,對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模式等給予明確的界定,并將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從而促使企業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提高整個社會的效益。
[參考文獻]
[1]陳清.完善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制度[J].上海會計,2006,(4):63—65.
[2]陽秋林.中國社會責任會計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121—132.
[3]DavidF.Linones.Socio-EconomicAccounting[J].ThejournalofAccounting,1968,(11):1—48.